如同一般事業經營者,位於印地安那州的一名女士Chanel Jones(以下簡稱Jones),以自己的姓氏Chanel作為自營髮廊的名稱”Chanel’s Salon”。然而這看似普遍平凡的舉動卻引來令Chanel Jones始料未及的訴訟爭議。
今年(2014)8月Chanel Inc.(以下簡稱Chanel公司)對Jones提起訴訟,主張Jones違反商標法及不公平競爭法,剽竊Chanel公司長期耕耘的品牌名氣、識別度及良好商譽,其行為可能造成消費者錯誤連結印象認為Chanel公司是Jones開設髮廊的經營者或贊助者,並請求法院判決禁制令禁止Jones使用其名Chanel作為髮廊名稱。
根據Chanel公司的起訴書,Jones兩年前開始使用Chanel’s Salon作為髮廊名稱,而2013年7月開始Chanel公司寄給Jones停止侵權通知書(cease-and-desist letter)要求他不得再將Chanel出現於其髮廊名稱中,隨後又再度寄了四封追蹤/跟催信(follow-up letter),但Jones始終未作任何回應,所以Chanel公司才於今年提起訴訟。
經歷了數月之後,於今年12月16日,Jones於此商標戰中屈服,當庭與Chanel公司達成和解,法官作出和解決定書(consent judgment),和解決定書中載明永久禁止Jones再使用其姓氏Chanel於髮廊名稱,並且於2015年2月15日前將所有提及Chanel的內容全部移除。雙方並且於簽定的和解判決書中認定使用Chanel名稱是侵犯Chanel公司商標權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如同起訴狀內容,此和解決定書中亦特別謹慎正視Chanel是Jones姓氏的這個事實。內容提及並非Jones再也無法使用自己的姓名於任何個人且非商業性的場合或用來識別指稱自己,只要Jones使用其姓名的行為不會產生任何與Chanel公司密切關連或關係的隱含。
Chanel公司大動作維權行為並非首舉,事實上這個擁有105年歷史的精品時尚品牌不僅早於1924年開始就陸續申請註冊商標,一直以來也非常積極維護其品牌商標權,從一系列的維權舉動似乎也可看出百年品牌對於商標保護的重視,透過商標侵權的制止、商標權利的維護,堅定地捍衛其品牌於精品時尚業屹立不搖的地位。
美國聯邦審計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於2022年5月9日發布「航空轉型:經利害關係人確認之先進空中交通議題」(Transforming Aviation: Stakeholders Identified Issues to Address for 'Advanced Air Mobility')研究報告。未來,先進空中交通(Advanced Air Mobility, AAM)服務可透過小型或高度自動化(highly-automated)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翱翔於天際,不僅可提供載人或載物服務、減少交通壅塞,並可應用於救援與醫療運輸等領域。GAO透過訪談36位利害關係人,意識到AAM發展關鍵在於相關法制環境之整備速度。基此,GAO於研究報告中,整理當前各AAM新創業者於開發與落實上面臨之4大問題,分別簡述如下: (1)航空器檢定標準: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對於航空器之檢定規範,目前尚未涵蓋具備AAM新功能之載具,如電力推進或垂直起降等。 (2)起降場與電力之基礎設施:FAA尚未制定垂直機場降落設施,及航空器電池充電需求之電力基礎設施相關標準。 (3)提高公眾載具安全性接受度:AAM產業須證明此類航空器之安全性、可靠性、低噪音與商用可行性,以支持該產業之發展與成長。 (4)作業人員所需之各種培訓與認證標準:飛行員與維修技術作業人員需接受相關新功能培訓。惟利害關係人指出可能面臨高教育成本、缺乏工作場域多樣性、機會意識(awareness of opportunities)不足,及培訓能力有限等問題。
美國眾議院通過新法案-《CASE法》美國眾議院在2019年9月10日,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將建立一個類似法庭的機構,處理小額著作權爭議,為著作權侵權訴訟提供一種低成本的替代方法,這個法案稱之為《CASE法》(the CASE Act),又名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Claims Enforcement Act。 《CASE法》將在美國著作權局內設立一個準司法機構,稱為著作權賠償委員會,此委員會並不在政府的司法部門下運作,每件侵權作品最高可獲得之賠償金額為三萬美元。在以往的著作權訴訟中,平均訴訟成本為27.8萬美元,這意味著許多獨立創作者不會真正進行訴訟,因為他們的作品還沒有那麼值錢,此項法案通過將有助於獨立創作者保護自己的權利。 有關《CASE法》之主要內容,其主要包含以下幾項: 對於當事人進行定義,並對賠償委員會組成員之成員進行規範,例如委員會的審查委員應是具備七年以上執業經驗之律師或者在著作權侵權訴訟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對委員會職責與權限加以規定,例如,促進雙方調解成立、不得擔任與委員會職責相牴觸之任何職務。 對程序的進行有所規範,例如,得在訴訟中自願參加著作權賠償委員會之程序。程序的開始,為雙方當事人自願參加,而非課予當事人到庭之義務,強迫進入訴訟程序。 對調解程序相關行為進行規範,例如當事人之代表人可以是自己、律師,或是無償提供幫助之法學院學生。 規範調解做成之效果,例如,賠償委員會不能排除訴訟、不能反訴、不能下最終判斷,以及賠償委員會的任何決定,不得作為法律判決先例被引用等。 這項法案得到眾多藝術家和音樂發行人的支持,但受到一些消費權益團體反對,包括電子疆界基金會和公共知識組織(the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and Public Knowledge),他們認為這項法案最大的缺點就是,缺乏結構性的保障以對抗濫用。這項法案對於被指控侵權的人幾乎沒有保護,更可能使不肖之徒有機可乘,隨意濫行訴訟以尋求更高額的和解金;加諸委員會並非司法部門,由委員會進行裁決,有憲法上疑慮,這都是需要詳加斟酌考慮。
日本計劃於今年秋天提出中小企業智財保護指針,防止大企業不當取得智財近年日本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合作研發、進行交易合作的商業型態日益增加,故日本中小企業廳自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為止(約三年間),針對日本的中小企業進行了訪談,調查了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間約12,000筆合作研發等商業行為,從中發現了許多問題,如大型企業常藉由合作研發,參觀中小企業工廠的名義,實際上是竊取中小企業技術、know how;其他還有以共同研發為名,擅自將研發成果使用在其他領域的案例等。 由於中小企業常在商業合作上處與弱勢,故日本政府為促使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合作能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以及保護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技術,防止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技術、Know how等無形資產被商業合作夥伴(大型企業)不當使用或以非法的方式取得、使用,故日本政府計劃於今年秋天發布「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技術保護指針」。 為改善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合作時,可能遭遇的智財、技術歸屬等問題,除透過「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技術保護指針」提供具體的對策與措施,日本中小企業廳將於2021年編列相關預算,以智慧財產權的角度協助中小企業解決智財相關問題,並強化中小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意識,另外還會提供中小企業智財諮詢等相關支援。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
英國、韓國共同簽署資料適足性協議,以期促進資料經濟商機英國數位文化傳媒和體育部(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 Sport, DCMS)於2022年11月23日發布新聞稿,宣布英國與韓國共同簽署的資料橋接規則(The Data Bridge Regulation)於同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英國於2022年7月5日已與韓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 PIPC)簽署資料適足性協議(Data Adequacy Agreement),以促進兩國未來進行資料傳輸。這也是英國在脫歐後,首次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資料協議,而依據過往兩國的數位貿易統計資料,本次協議預估將帶來超過14.8億英鎊的商機。 英國DCMS部長更進一步表示,未來將積極與其他國家的戰略夥伴,開展資料經濟商機。英國於聲明中強調參與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BPR Forum)的決心,以加速資料共享、促進創新與產學研究,聲明摘要如下: 1、本協議為加強英國與韓國資料共享的里程碑,其宗旨為創建更值得信賴的資料共享環境,以及共創更安全的資料傳輸方式。 2、本協議耗時約一年完成討論與擬訂,並期待能透過該協議,深化並擴展英國與韓國之間的資料夥伴關係。 3、英國與韓國政府承諾將促進資料在國際商業、創新及研究等領域的發展。在加強個人資料保護的前提下,促進資料的合理利用。 4、在資料自由傳輸的基礎上,本協議將提供更完善且可持續推動的全球資料生態系統。雙方政府承諾共同改進數位時代下個資料保護框架,如英國發布國家資料戰略(National Data Strategy)、修訂UK GDPR相關規範,以及韓國PIPC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具體措施。 英國政府肯認應與其他戰略合作夥伴開展多邊倡議,如參與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BPR Forum)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推動可信賴之政府存取資料(Trusted Government Access to Data)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