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總務省下設之實現車聯網社會研究會(Connected Car 社会の実現に向けた研究会,下稱車聯網研究會),於2017年4月19日第4次會議中提出當前日本車聯網面對之相關課題及策略目標。至目前為止日本智慧型運輸系統(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各自已發展出道路交通資訊通信系統(Vehicl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簡稱VICS)、電子收費系統(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System,簡稱ETC)、雷達防追撞(レーダー)等不同通訊技術,自動駕駛則發展至初期階段。日本當前發展中面臨其企業國際競爭力確保與強化、持續友善環境之可能性、高齡化及勞動生產力人口減少等問題。希望透過國家開發之系統及國際服務方式,利用交通資訊通信系統實現最佳的交通狀態,在人口稀少之地區利用無人駕駛系統,使駕駛不足之問題得以解決,對當地之購物及交通上可以加以協助。車聯網研究會設定之4大目標為: 零交通事故之社會 確保人之行動自由 便利、快速、安心之生活環境 生活方式的變化 透過利用車與車間通信等技術,降低事故之發生,普及車聯網等資通訊系統,車中行動模式之變革,並透過異業結合創造新的服務模式,達成安全、安心、便利之智慧聯網生活4大目標。
英國發布衛星直連終端服務許可規範,完善次世代通訊法規環境英國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於2026年2月17日發布了「衛星直連終端服務許可規範(The final regulations for the authorisation of satellite Direct to Device services)」,並於2026年2月25日正式生效,為「衛星直連終端(Direct to Device, D2D)服務」確立了完備的許可框架,允許行動電話等終端設備直接與太空中的衛星基地臺進行通訊。 過去,衛星通訊服務需要透過專用的衛星電話終端在特定的衛星通訊頻段下運作,而Ofcom正式突破了這個規範架構,允許 D2D 服務直接使用既有的行動通訊頻段。 在終端設備方面,Ofcom 免除一般消費者的行動裝置在使用 D2D 服務時的個別執照授權要求;而在服務端,行動通訊業者僅需向Ofcom申請變更既有的無線電頻率執照,履行相關的干擾防制標準與協調義務,即可使用既有行動通訊頻率提供D2D服務,目前Telefonica UK(VMO2)已率先獲准此項變更(與 Starlink 合作)。未來,Ofcom也能透過修訂開放頻段拓展適用範圍,目前開放的是1710.1-1715.9 MHz與1805.1-1810.9 MHz頻段。而為降低衛星與地面通訊共用頻率的干擾風險,Ofcom也訂定了防干擾限制標準,如對終端設備訂定25 dBm(3G、4G 與 5G)與 30 dBm(2G)的總輻射功率限制。 本次變革對行動通訊服務的發展具有深遠的進步意義,透過促進 D2D 服務的合法導入,業者可以在地理環境極端等地面基地臺建設成本過於高昂的偏遠地區近一步拓展涵蓋,有機會達成100% 的國土涵蓋,政府亦能透過活化頻率資源與活絡電信基礎設施的跨界投資與創新,為衛星通訊服務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而帶動整體行動通訊產業的升級。 對民眾而言,D2D 服務的導入更是強化國家通訊韌性的關鍵,除確保偏遠地區享有基本的語音、簡訊與數據通訊服務,在地面基地臺因遭遇災害而癱瘓失效時,D2D 服務能發揮關鍵的備援功能,維持通訊服務的可用性,也為全域連結、地星整合的次世代行動網路(6G)佈建預先備妥適當的法規環境。
全球四大晶片業者共同研發奈米蝕刻技術世界四大電腦晶片業者決定與紐約州合作,在今後五年內出資 5.8億美元,研究發展下一代電腦微晶片製造技術。紐約州預定出資1.8億美元,美國IBM、超微半導體(AMD)、美光科技(Micron)與德國英飛凌預定各出五千萬美元的現金與設備,另2億美元由多家提供物料與設備的廠商提供。惟世界最大晶片廠商英特爾(Intel)並未參與此計畫,英特爾目前在x86微處理器市場中,占有銷售量的80%、銷售額的90%。 此國際奈米蝕刻事業( International Venture for Nanolithography, INVENT)計畫的基地,預定設在奧伯尼紐約州立大學奈米科學與工程學院,預期共有500多位研究人員、工程師與其他人員,投入此計畫。 奈米科技是研究分子與原子級的科學,此一計畫研究重心是利用光線,蝕刻大約頭髮直徑十萬分之一大小的電路,讓參與公司及早取得與學習應用研究出來的蝕刻工具。由於近年半導體速度與複雜性快速提高,晶片業者製造更小、更快晶片的難度增加,研究發展成本飛躍上升,業界體認到必須合作,才能負擔。一具蝕刻工具成本可能高達 2500萬美元,蝕刻工具進步攸關晶片廠商繼續縮小晶片規模,使每個晶片具有更多運算與儲存能力。目前生產的最先進晶片運用90奈米科技,晶片廠商希望從2006或2007年起,生產65奈米晶片。
必載規定修法動態與爭點必載規定修法動態與爭點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2年4月9日 壹、修法動態 我國無線電視數位化後,頻道大幅增加,必載義務規定將影響有線電視系統的頻道安排與營運規劃,依照最新黨團協商結論,有線廣播電視法修草第33條第1至3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公共電視法設立之公共電視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免付費用,亦不得向訂戶收取任何費用。(第二項)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所指定之一個頻道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同草案第36條第1項則規定:「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就上開兩條文做體系觀察,可得出有線電視雖對民營無線電視台所指定之一個頻道負必載義務,但在授權協商未完成前,可予以先行下架、拒絕轉播。但無線電視業者卻反對,主張「數位無線頻道全部必載、且無須付費」。 貳、論點研析與本文建議 一、應注意國際公約之遵守 我國必載規範最早見於1998年著作權法第56條之1第2項:「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內容。」使必載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屬免費轉播,與伯恩公約第9條第2項及TRIPS第13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不符,引起其他國家關切,而於2003年修正時刪除。惟同樣的規定仍然存續於有廣法中,相背國際公約問題未獲解決。無線電視頻道內所有節目,須向節目原始著作權利人取得授權。若規定有線電視業者須必載所有無線電視頻道,卻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將連帶使得無線電視業者無須向節目原始著作權利人取得於有線電視系統播送之授權,損及節目原始權利人之利益。 二、有線電視業者之頻道空間與「基本頻道空間」仍具有限性,立法不宜過度限制其權利,仍應以必載一個頻道為宜 從美國的法制經驗觀之,確保資訊多樣性、大眾免費收視之利益與促進市場競爭三項實質政府利益,並未因無線電視數位化而消失,數位必載仍有需要,只是全部必載可能構成多頻道平臺業者逾越必要程度的負擔。故系統業者僅須負擔必載無線電視業者自選群播中一個頻道串流的義務。我國目前有線電視系統未完全數位化,若全部必載民營無線電視共12個數位頻道,且列為頻道空間有限且訂閱戶最多的基本頻道,將導致有線電視業者獲利減損,恐過度限制有線電視業者的廣電與財產自由。我國無線電視已極趨弱勢,必載的確可確保無線電視業者的廣告收入,進而維持經營以保資訊多樣性,仍有必要繼續採行必載規則,惟必載頻道應僅由無線電視業者選擇其一可謂足夠。 三、我國民營無線電視台不屬非商業無線電視台,應輔導其回歸商業競爭,充實數位無線電視臺之動能 非商業無線電視台主要係補充商業電視因追求收視率與廣告收入,所造成特定資訊缺乏而設。商業無線電視台的全部必載恐對多頻道平臺業者投入於商業競爭上之努力,造成搭便車之效果,進而減損無線電視業者自身技術創新與節目開發之誘因。適切輔導無線電視業者競爭閱聽眾之眼球,如英國之共同傳輸的數位無線電視平臺,才能使無線電視業者更有效利用具高度公益性的無線頻譜。 四、無線電視業者間對必載規範與定位時有內部爭議,應仿照美國法制,設計可符合不同業者需求之「必載/再傳輸同意」選擇權框架 法研議修正之初,無線電視業者內部即有不同意見與需求,有意欲與有線電視業者進行載送之商業協商者,亦有傾向免付費必載者。若完整引進美國法制的精神,由無線電視業者自行選擇必載或行商業協商載送,不但可滿足當前不同無線電視業者間的歧異;亦因法制具有彈性,而有不因業者商業上成功與失敗之變化而須頻繁修法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