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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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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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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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公告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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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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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公告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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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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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第一批應優先採購對象為環境保護產品,訂定應優先採購產品項目、分類及各項目採購金額比例。茲考量實際執行優先採購之可行性、平衡採購項目並兼顧產品供應量,第一批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係參酌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項目定之,除增列策略性鼓勵採購之「堆肥」,另暫不納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尚未釐清之「原生碳粉匣」;經篩選後依據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屬性整併為四大類十五項產品。
明定工程採購之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為公告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亦應比照財務採購之優先採購方式(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明定本公告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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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