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分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蘇彥彰
104年10月28日
日本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於今年6月19日所公布的「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1],係以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活用及三者間的有效連接作為宗旨,並以少子高齡化與地方經濟衰退、智財糾紛處理機制的使用狀況和便利性、以及內容產業海外拓展的潛力及對智財戰略之重要性為背景,提出三項核心議題並分別剖析其現狀課題及主管部會應努力之方向,本文以下針對第三項議題「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介紹如下:
三、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
(一)現狀與課題
動畫、漫畫、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節目等內容產業的海外發展,不僅可以增加內容產業本身的海外銷售數字,同時可以藉由吸引更多日本內容產業迷群(ファン),活用內容產業所形塑之整體風格及日本國家形象,透過拓展其他各類業種的海外市場並提升訪日觀光客的數量等,期待內容產業帶動經濟及文化間的相乘效果。然而今年度推進計畫中亦指出,目前日本的內容產品海外銷售市場規模並未十分穩固,即使是與日本文化、經濟關係較深厚的亞洲諸國,除了動漫畫等部分領域外,市場調查的結果都落於歐美、韓國之後。
遊戲產業方面,雖然和其他日本內容產業相比有較大的海外市場規模,但以全球高達數兆日幣的遊戲市場而言,仍然持續面臨中國、美國等之激烈競爭,市場地位尚未見穩固;從另一個角度觀察,日本國內內容產業規模雖然近年來未見成長,仍具備每年12兆日幣的水準[2],相比之下目前日本內容產業的海外收入及輸出額均屬微小,應可認為尚有充分的成長空間。
(二)今後施政方向
日本智財戰略本部為求能使內容產業(特別是影視產業)更進一步打入海外市場,提高影響力並帶動周邊產業及觀光人數之提升,提出以下施策方向供主管部會遵循;
1、「配合海外當地市場喜好進行內容產品的製作」:與當地的文化、需求結合,製作使海外市場容易接受的數位內容,例如與熟知當地需求的在地電視台等進行合作,從製作階段就先行瞭解海外市場的視聽型態與動向,而對於目前已既存的電視、電影、音樂、動畫、遊戲等內容產品,則持續透過翻譯、配音、字幕製作等方式進行在地化,針對電視節目於海外其他國家播送所牽涉到的相關法律上權利處理,也需要提出更加迅速而有效率的對應作法;
2、「內容產業海外市場的持續拓展」:由於各地海外市場與日本間的物價差別,內容產品若透過單純的銷售方式不易取得滿意的銷售成績,有必要持續與熟知當地宣傳模式的業者建立合作關係,透過廣電頻道和現場活動的辦理,持續進行市場的拓展並增加曝光度;
3、「內容產業與相關產業間的合作」:目前透過J-LOP(「ジャパン・コンテンツ ローカライズ&プロモーション支援助成金」)[3]支援辦理的海外市場宣傳活動多為單次性而缺乏整體規劃,必須透過各同類、異類產業間的合作,提出能吸引更高注目度的宣傳手法並促成彼此間的相乘效果。
(三)小結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的成長力受到各界廣泛的矚目,而為開拓文創市場商機,政府除陸續舉辦國際級文創產業博覽會外,並且協助業者參與各種國際型會展活動以進行國際拓展,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國際拓展計畫」及「國際及兩岸文化創意產業組織搭橋計畫」等,均有效深化與國際通路間合作關係,後續採購金額均達數億元[4]。
然而若從內外銷角度來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主要仍來自於內銷收入,以2013年為例,內銷收入占總營業額的90.8%,較2012年增加1.16%,近六年之內銷收入更持續呈現擴大趨勢,2013年之成長率達4.14%[5],顯見我國文創產業仍高度偏重內銷,外銷市場不僅嚴重偏低且呈下滑走勢。
我國文創產業政府及民間業者多年努力下雖已逐漸成熟茁壯,但眼前仍需主管機關在產業發展上提出相關獎勵措施和補助辦法,掃除不利文創出口外銷的障礙,並協助業者大力開拓海外市場以改變目前高度仰賴內銷市場之情況。就此,前揭日本智財推進計畫中所提出現況檢討和施政方針作法,應可作為我國之借鏡和參考。
四、結語
日本自2003年7月由「智慧財產戰略本部」[6]發布第一份「關於智慧財產創造、保護、活用推進計畫」[7]後,每年均依智慧財產基本法第23條[8]之規定就計畫內容進行檢討與更新,而今年度的「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除仍以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活用及三者間的有效連接作為宗旨外,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並於今年4月14日主持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會議時明確指出[9],包括各先進國及新興國家在內,就智財領域的競爭正日漸增強,日本為強化國際競爭力,有必要持續進行智財戰略構策,將日本高度的技術實力和豐富的文化資產進行結合以開創新的商業契機。
我國行政院於2012年核定通過「智財戰略綱領」[10],期望透過經濟部、文化部、農委會及科技部規劃與推動六項行動計畫,積極引領產學研各界提升智財創造的品質,其中「戰略重點2:強化文化內容利用」項下「強化流通運用及防止非法利用」、「戰略重點4:活化流通學界智財」項下「提高學界成果產業化環境」及「戰略重點5:落實智財流通及保護體制」項下「強化智財訴訟支援與因應能力」、「佈建具多元彈性及戰略性的智財營運組織」等宗旨及內容,均與前述日本之「推動地方智財的活用」、「活化智財紛爭處理機制」、「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三項核心議題相仿,其規劃方向和政策內容可供主管機關分析研究之。
[1] 〈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5〉,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50619.pdf(最後瀏覽日:2015/08/14)
[2] 経済産業省,〈コンテンツ産業の現状と今後の発展の方向性〉,頁2(2015)http://www.meti.go.jp/policy/mono_info_service/contents/downloadfiles/1507shokanjiko.pdf(最後瀏覽日:2015/10/16)
[3] 全名為「日本內容產業在地化和行銷協力輔導金」,總額約155億日幣,申請期間自2013年3月19日起自2015年2月28日止,是日本為求內容產業的海外拓展,針對「在地化」和「行銷」進行協助,透過對海外傳播日本內容產品提供輔導,以創造「哈日風潮」、促進觀光並擴大相關產業的海外市場為目的的輔導金,詳情可參http://j-lop.jp/about/(最後瀏覽日:2015/08/13)
[4] 文化部,〈2014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頁30(2014)。
[5] 同前註,頁17。
[6] 日本「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網站,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最後瀏覽日:2015/08/14)。
[7] 《知的財産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に関する推進計画》,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030708f.html(最後瀏覽日:2015/08/14)。
[8] 知的財産基本法(平成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法律第百二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知的財産戦略本部は、この章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知的財産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に関する推進計画(以下「推進計画」という。)を作成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9] 〈安倍総理の御発言(知的財産戦略本部)【平成27年4月1 4日】〉,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tyousakai/kensho_hyoka_kikaku/2015/dai11/sankou1.pdf(最後瀏覽日:2015/10/28)
[10] 〈智財戰略綱領〉,經濟部技術處,https://www.moea.gov.tw/MNS/doit/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13453(最後瀏覽日:2015/10/29)
數位歐洲計畫(Digital Europe Programme)為歐盟執委會2018年6月提出的策略規畫,已於2019年4月17日由歐洲議會通過;預計2021至2027年間,歐盟將投入92億歐元用於發展高效能運算、人工智慧、網路安全和數位技能培育等領域。數位歐洲計畫目標是確保所有歐洲民眾皆能擁有應對數位挑戰所需的技能、基礎建設及相應的數位監管框架,屬於歐盟發展數位單一市場政策的一部分,預估將創造400萬個就業機會、推動4150億歐元的經濟成長,提升歐盟整體國際競爭力。歐盟為關鍵數位技術提供92億歐元科技預算分配: (1)27億歐元用於高效能運算(預計在2022至2023年建立高效能運算及數據處理能力,2026至2027年將技術導入高階設施設備)。 (2)25億歐元投入人工智慧(支持企業及公部門使用AI、建立安全便利且能儲存大量數據的運算系統、鼓勵會員國相互合作進行AI測試)。 (3)20億歐元用於網路安全技術(採購先進網路安全設備及數位基礎設施、拓展網路安全知識與技能、優化歐盟整體網路安全系統)。 (4)7億歐元投入數位技能培育(加強中小企業短期數位培訓課程、IT專業人員長期訓練、青年企業家培訓)。 (5)13億歐元用於推廣使用數位技術(鼓勵中小企業運用先進數位技術、建構數位創新中心、關注新興技術發展)。
Banksy終究對未經授權之商品採取法律途徑 儘管曾說過「著作權是為失敗者而設」英國街頭塗鴉藝術家班克斯(Banksy)曾因不齒資本主義商業行為而說過「著作權是為失敗者而設(copyright is for losers)」,然而近期卻因一場義大利展覽販賣未經其授權之塗鴉藝術週邊商品而提出商標侵權等訴訟。 去(2018)年底負責掌管班克斯智財權事務的Pest Control公司(後稱Pest Control公司)對一家義大利公司提告,該公司於米蘭文化博物館(MUDEC)籌辦名為「The art of Banksy. A visual protest」之展覽,儘管展出中之作品皆為原著或授權印製,然而該展覽紀念品店販售了未經授權之周邊商品,如筆記本、文具及明信片等。今(2019)年一月米蘭法院提出臨時裁決要求該展覽停止販售該些屬於班克斯品牌之重製商品,不過針對展覽擅自利用班克斯圖樣作為廣宣素材這一部分,法院確認為該些圖樣的使用屬於展覽行銷之必要之途,因此並無侵權。 在訴訟中,Pest Control公司主張以「班克斯(Banksy)」為名以及其著名之兩幅著作「手持氣球的女孩(Girl with balloon)」與「擲花者(Flower thrower)」之商標權與品牌,儘管法院認定該些註冊商標之有效性,但班克斯勢必開始透過商品或服務之行銷以持續使用該些商標權,才能維持權利之有效;此外,本訴訟並未主張著作權,其主要考量在於維護藝術家之神秘感─班克斯一直以來隱姓埋名地在街頭塗鴉創作,若Pest Control公司主張著作權,將同時公開班克斯之本名,此將降低班克斯一直以來營造之神祕氛圍而減損其作品之藝術價值。 儘管Pest Control公司為班克斯贏得了本次的訴訟,然而對於一向反對資本操作的班克斯而言,勢必再次評估藝術品牌之經營是否接受並採納市場導向的商業機制,以同時獲得商業智財法律之保護。換句話說,必須持續使用商標權與投入品牌經營以強化相對應之智財權。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肯塔基州參議院日前通過得適用醫療補助保險,但同時排除人工流產的通訊醫療照護法案於2018年02月26日,美國肯塔基州(下略)參議院通過「通訊醫療照護(Telehealth)法案」《第112號修正法案》,修法精神聚焦在增進人民受到照護的機會,同時節省花費,但明文禁止通訊醫療照護適用於人工流產,此部法案將於2019年07月01日生效。 根據前開法案,州政府應: 發展、完善相關政策及程序以確保通訊醫療照護得被適當地使用,同時亦應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知情同意、適當補助等。 增加通訊醫療照護作為醫療照護的機會。 維護通訊醫療照護政策、綱領,同時避免醫療補助保險資源遭浪費、詐害與濫用,並提供得施行通訊醫療照護的醫師名單予具醫療補助保險(Medicare)適格的公民,藉此保障前揭公民均可受到安全、妥適、有效率的醫療照護。 保障醫療補助保險的適用者得以使用通訊醫療照護。 參議員Ralph Alvarado(提修正法案之議員)表示通訊醫療照護通過後有以下優點: 監控慢性疾病的能力提升。 增加特殊照護、心理健康(衛生)的機會。 減少急診室的使用。 降低病患因交通而不便就醫的情況。 節省花費。 申言之,前開修正內容明確要求政府相關人員必須建立更詳細的通訊醫療照護管控機制,並且將通訊醫療照護納入醫療補助保險的範疇,並具有前開諸多優點。另外,因為通訊技術(即時視訊及通訊)的特性使然,使用通訊醫療照護技術的醫生(下稱醫生)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地方進行,然而前開法案要求醫生須在肯塔基境內取得執照,以利獲得醫療補助保險的補助。 此外,參議員Wil Schroder在本次修法中提出禁止通訊醫療照護適用於人工流產(為防免懷孕初期以服用藥物之方式進行人工流產)的提案,確切的條文規定為「醫師為人工流產醫療行為時,必須患者待在同一空間並親自為之。」(A physician performing or inducing an abortion shall be present in person and in the same room with the patient.),甚者,若違反前開通訊醫療照護禁用於人工流產的禁令時,則將背負D級的刑事罪責,最後以32:3之高票通過;然而,其中投下反對票的參議員McGarvey認為通訊醫療照護對於肯塔基州的醫療照護是重要的實踐與擴張,因此應開放通訊醫療照護適用於人工流產。 (註:telehealth常見翻譯為遠距醫療照護/遠距醫護,然考量我國醫師法第11條授權訂定「通訊診療辦法」之名稱,故本文從之。)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針對標準必要專利合理授權金提出判斷標準2015年12月3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對澳洲科學暨工業研發組織(CSIRO)控告美國網路設備大廠思科系統(Cisco Systems)所製造與販賣的IEEE 802.11a、802.11g、802.11n侵害其美國第5,487,069 號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一案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 其爭點在於: 1. Cisco主張區法院未採用標準必要專利慣用之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smallest salable patent-practicing unit)作為合理授權金計算基礎。 2. 區法院法官未審酌系爭專利納入標準化的情形及未就Georgia-Pacific 15項分析要素進行修改。 3. 區法院未適當考慮CSIRO與Radiata間的技術授權協議。 CAFC將本案撤銷發回重審,其理由如下: 1.本案不適用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 CAFC認為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非唯一的計算合理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故仍應考量個案不同而採不同的計算方式;其重點在於應將系爭專利與非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價值進行適當的區分,比較過去實際授權個案,判定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在整體產品中的價值比例,確保權利金計算的正確性。 2.針對標準化專利應考量系爭專利受標準化的情況 依據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系爭專利自身的價值應與標準化後所生的附加價值加以區別,使其僅反映系爭專利為系爭侵權產品所帶來的價值。而原審法院計算系爭專利的合理授權金時,並未排除其他無關的技術特徵及區分系爭專利標準化後所帶來的附加價值。 3. 應審酌CSIRO與Radiata間的技術授權協議 Radiata為CSIRO為進行專利商品化而成立之子公司,後Radiata於2001年為Cisco所併購,並仍依據CSIRO與Radiata間的技術授權協議以每單位晶片產品為基礎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故其時間與區法院以假設性協商之可能發生時間點相同,故區法院未加以考慮乃係明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