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歐洲議會通過電信網路新修規章(Regulation 2015/2120),內容包括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條款,該規章將拘束歐盟全體會員國之資訊通信法規,並確立歐盟境內之網路中立原則。在本次立法之前,歐盟境內未建立統一的網路中立法規,僅荷蘭、斯洛維尼亞及芬蘭制定國內網路中立法規。
網路中立係指各種網路應用、內容或服務,均應受到平等對待,網路服務業者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簡稱ISP)不得任意實施差別待遇,例如攔阻(blocking)、延後傳送順序或降速(throttling)等。依據歐盟新修規章第3(3)條規定,ISP應平等處理所有網路流量,但同條之例外條款允許ISP在特定條件下,採取合理的流量管制措施。ISP流量管制之標的必須係基於因技術上服務需求之差異,所客觀形成之不同類別,換句話說,ISP不得因商業考量而對個別網路使用者產生差別待遇,僅得針對客觀的類別進行流量差異管制,例如點對點(Peer-to-Peer,P2P)傳輸軟體下載與語音電話,因流量傳輸需求不同,屬於不同的類別,是故,對於這兩種類別可採取不同之傳輸速度。同時,ISP的管制措施必須符合透明、非歧視性及比例原則。ISP亦不得監看特定內容,而管制期間不得超過必要之期限。
除了上述因客觀類別所採取之差別待遇之外,該規章亦賦予ISP得因特定法定事項而採取流量管制,該法定事項包括:
1.基於法律規範或執法需要而進行管制:包括符合歐盟法或會員國國內法之規定、以及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命令或授權。
2.為了維持網路服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所採取之管制,包括網路、透過網路提供之服務或終端使用者(個人及企業)之終端設備。
3.防止即將產生之網路塞車或減輕網路塞車情況,但其前提為相同之網路服務類別必須給予平等之待遇。
歐盟之新修規章試圖在網路中立原則下,建立合理的管制措施規範。但該規章仍存有一些爭議性,包括:
1.為了讓醫療用途等網路流量能被優先處理,該規章允許ISP針對類別差異給予不同傳輸速度。但類別之區分方式仍不夠明確,可能導致ISP得恣意實施差別待遇。
2.法條未限制網路公司與電信業者結盟,ISP可依據商業契約讓某些網路使用不計入資費的使用量(zero rating),可能導致大公司占據競爭優勢,不利新興公司的發展。
3.有關加密資料之類別決定,ISP須進行解密查看才知道該加密資料符合何種傳輸類別,但此舉會引發資料保護之問題,因此加密資料之傳輸問題仍尚待解決。
4.為了促使網路暢通,該規章允許網路塞車時或有塞車之虞時,ISP可進行流量管制。但後續必須清楚界定網路塞車之虞的情況,以避免賦予ISP過多管制權限。
歐盟新修規章已完成立法,後續將交由歐盟電信管制機關(Body of European Regulators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BEREC)訂立細部辦法,以拘束歐盟各會員國的網路服務業者,同時各會員國也必須修改國內相關法規,以符合該規章之規範。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與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Russian Federal Serv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ROSPATENT)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計畫,自今(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起試行三年。專利申請人向EPO或ROSPATENT提出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技術內容,至少有一個請求項經過其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核准,即可以相關檢索或審查文件提供予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參考,同時請求此對應的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事實上,EPO這幾年已展開一系列的專利申請加快審查程序,除了在世界五大專利局(簡稱IP5,包含歐洲以及韓國、中國大陸、美國、日本),亦基於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國際專利申請的架構,已與澳洲、加拿大、哥倫比亞、以色列、墨西哥、新加坡以及俄羅斯等國家進行PPH計畫,另後續也同意與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的PPH合作協議(目前尚未啟動),由此可見EPO相當積極促成多國PPH程序以減少雙方專利局重覆審查作業並增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對於專利申請人而言,因應企業全球化經營的思維及國際專利申請佈局策略,考量屬地主義侷限於當地申請才能取得權利保護的情況下,透過各國專利局雙方簽署PPH協議得以較快獲得審查結果。然而,就算相同的技術內容,並不一定保證OSF依循OFF核准其可專利性,建議尚須注意各國專利審查制度的差異性。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www.tips.org.tw)】
韓國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初探韓國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初探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4年08月05日 壹、事件摘要 韓國政府暨2008年4月提出「第一次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2008~2012)」[1](以下簡稱第一次綜合計畫)後,於2012年12月提出「第二次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 (2013~2017)」[2](以下簡稱第二次綜合計畫),以「創意人才、知識財產之管理與服務所需專門人才的培育」為目標,強化並提升韓國在全球化市場的競爭力。 韓國人才培育綜合計畫旨在培育優秀專利人才、智財實務人才,透過質與量的同步增加與水準提升,以期補足智財人力缺口。當中各項措施思維,是否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本文將介紹第一次綜合計畫目標及主要成果,並以此為基礎說明第二次綜合計畫在政策說明、預期成果等規劃上的改進作法,進而歸納說明韓國在人才培育相關觀念想法,供國內相關政策發展之參考。 貳、重點說明 一、計畫背景 第一次綜合計畫於2008年提出,目的是為因應韓、美FTA締結與生效後,韓國企業將面臨全球化市場競爭,專門領域人才之需求量日益增加,但相對在以智慧財產法學為中心之人力供給與相關職務教育卻尚未成熟。 第一次綜合計畫目標有三,首先是擴充優秀之專利創造潛力、再者是增加企業智財實務人力數量及提升水準、最後則是要提高智財法律服務的素質,以期提高智慧財產的競爭力。主要四大政策包括:(一)強化智財研究人力培育;(二)培育企業智財實務人才;(三)培育智財服務領域人力資源;(四)擴充智財人才培育之基礎。 在第一次綜合計畫中,以大學生及企業人力為對象之智財教育課程,對於上述對象之能力有顯著幫助、獲得肯定。但除此之外,課程內容不夠多樣化、制度化,以及課程程度未達標準,所提供教育現場之實務界人才以及國際業務之專家亦不足,被認為是第一次綜合計畫不足之處[3]。於是在此背景下,第二次綜合計畫設定兩大計畫目標「以智財經濟為基礎,培育智財人才」、「體現智財之大眾化與智財文化的深層教育」,並以此設定五大政策,本文就其內容以及相關措施為具體說明。 二、政策架構 在第二次綜合計畫中,共分為五大政策,分述如下: (一)強化培育商業智財管理人才 韓國政府認為,若要強化人才的培育與供給、提升企業競爭力,在政策上第一步必須針對「智財管理人力」進行加強。包括促進企業內部成立智財專責部門,依據不同管理領域[4]給予理論與實務的教育課程、各國智財制度與紛爭解決有關專門教育[5],乃至於碩士學位課程(如為因應海外智財紛爭應對,韓國企業提供學費百分之50補助,鼓勵在職進修之碩士課程「智慧財產專門學位課程(MIP)」)。同時,加強企業經營者智財經營意識亦屬至關重要之事。透過在大企業以及中堅企業設置專門智財部門及智財最高負責人,並讓各企業間可以針對智財進行合作、資訊共享[6]。或是直接派員前往各地區中小企業聚會,傳達IP經營優秀事例、經營訣竅,皆是韓國強化企業經營者IP經營概念之規劃作法。另外,則是擴大產學研合作與就業市場連結,透過「企業-大學-政府」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才之教育,同時也讓企業透過採用優秀人才強化其智財能量。最後,則是在智財經營、發明、設計等領域,發掘、培育次世代的領導能力,為未來競爭力做準備[7]。 (二)培育全球化智財服務專門人才 第二個政策著重於智財服務人力的培育。國際智財紛爭加劇,需要有能夠因應時局改變之專利師養成教育以及考試制度改進。過去在第一次綜合計畫中,先著重於專利師的數量,以供給市場需求。而第二次綜合計畫中,透過「教育-考試-實務研習-多樣化專業課程」的專利師培育政策,期望在電子/通訊、化學/生命、機器/金屬等專業領域能夠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並能在法律市場開放的現實環境中,培育[8]可以進入海外法律服務的專利師,同時能夠為韓國企業處理海外智財紛爭。 再者,對於專利師該有的社會責任部分,韓國推動專利師與律師則共同組成「專利家庭醫生(patent home doctor)[9]」制度,透過才能分享(Pro Bono)專家池(pool)[10],提供中小企業在發生紛爭時可以透過此一制度來諮詢。同時也與各地區智財中心連結,希望各地區都會有一專利師事務所,以深化智財教育。 此外,韓國政府已於今年7月完成專利師考試制度修正案[11],預計增加實務考題以及改變計分方式。再者,對於律師智財教育部分,則與法學專門大學院[12]合作,提供其研究生智財業務實習的機會,以培育智財紛爭解決之專門人才。 (三)培育融合型智財創造人才 第三個政策著重於研究開發人才的智財意識。首先,針對理工科大學生以及研究生等預備人才,依據其領域別開設不同課程,並鼓勵申請輔系,期望培育出兼具技術與智財層面的專業人才。另外,針對一般大學學生則鼓勵主修與智財相關之課程,使大學畢業生兼具專業領域與智財領域的能力,以期提供相關研究機構具備專業與智財能力之研發人才。除部分大學已開設智慧財產專門學位課程(MIP)碩士班、智財課程放入大學正規科目外,學校亦會舉辦校園專利策略校運會(캠퍼스 특허전략 유니버시아드,Campus Patent Strategy Universiade[13])、大學創意發明大會、D2B(Design-to-business)等智財實戰活動。從各種活動中將智財的概念帶進校園,深化校園後,也期待能夠將智財的概念透過校園的傳遞普及於一般民眾,使智慧財產的概念不是遙不可及的專業領域。 (四)扎根基層智財教育 第四個政策著重於基層智財教育扎根,包括針對兒童開設各種發明體驗設施[14]、發明文化講座、發明體驗活動,於中小學教育課程中加入發明與智財教育,以深植智財觀念。針對青少年部分,則在高中課程中提供選修智財相關科目,以發掘培養有潛在力之英才[15]。同時結合發明教育與技術教育,培育創造活用之立即可以使用之人才。 (五)智財人才培育之系統化 第五個政策著重於人才培育系統,將培育之智財人力與就業市場結合,以提高人力培育之成果。透過智財人力綜合資訊系統(IP Human Network)[16]使新進人力可順利進入職場、既有人力能有效運用發揮。透過智財財產能力考試(IPAT)[17],進而能開發智財領域國家職務能力標準(IP-NCS)[18]。並商討是否需要制定「智財教育振興法」[19],使得韓國能在制度法規面上,完整規範智財人力培育的計畫制定、施行以及相關預算。 參、代結論 先進國家如美國,透過知識密集產業直接或間接促成4千萬件就業。並利用其高附加價值之特性,使創造出之產值甚至佔美國國內生產毛值(GDP)達35%[20]。故有系統的培育智財專門人力,有助於國家智慧財產領域的競爭力,對於經濟發展與產值提升亦有其正面影響。 爰此,韓國在第二次綜合計畫中,便目標設定在5年內(2013~2017)增加2萬名新進人力及其工作機會,累積培育5萬名專門人才,來填補智財專門人力的缺口。其面向則從管理人才、服務人才、研發(創造)人力三方面著手。在管理人才部分,首要著重的是企業如何從現有人力進行培育,提高其智財能力,以及如何透過產學研擴大合作,與就業市場連結來培育下一代管理人才。服務人才部分則是透過考試制度改革積極培育更符合需求之專利師,同時也透過智財教育培育律師的智財紛爭解決能力。針對研發(創造)人才部分,則強調在專業教育的同時,需兼顧智財意識的養成,以期提供相關研究機構具備專業與智財能力之人才。最後,則進一步透過「智財人力綜合資訊系統(IP Human Network)」將培育人才與就業市場連結,促使所培育之智財人才能有效運用。 整體而言,在第一次綜合計畫中,是由政府主導、推行智財教育政策,而在第二次綜合計畫中,則期望達到政府與民間合作進行智財教育,甚至形成民間可自行育成智財人力之循環,此等人力發展思維與作法,值得我們持續觀察與參考。 [1] 第一次國家智慧財產人才培育綜合計畫是韓國於2007年1月18日招開之「第21回 科學技術相關長官級會議」中確認之『智慧財產策略體系推動計畫(案)』之後續處理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국가지식재산 인력양성 종합계획안〉(2008/04/24)。 [2] 專利廳,〈제2차 국가지식재산 인력양성 종합계획안(2013~2017)〉(2012/12/12)。 [3] 同前註 [4] 在職人力教育預計從2013年的4500名,期望於2015年達到6000名、2017年提升至8000名;新進人力教育則是期望可以達到年平均為1500名。 [5] 針對主要紛爭對象國家專門課程,海內外人力一年200名。 [6] 目前三星電子、LG有公司內部智財教育課程,發掘可能事例,並傳授他公司智財相關課程運作的方法。 [7] 每年選拔50名左右派往美國等先進國家進行交流、學習課程。 [8] 包含CLP(國際授權專門資格認證)培育課程等技術價值評價與授權相關課程。 [9] 특허 홈닥터(patent home doctor),http://pcc.or.kr/pcc/。 [10] 재능나눔 전문가 Pool。才能分享的概念來自於捐款,除了捐助金錢可以幫助他人外,也可以貢獻自己的專業能力於社會,屬於社會服務之一環。http://pcc.or.kr/pcc/。 [11] 專利廳於預定於今年(2014)下半年提出修法,可望於2018年開始實施。專利廳報導資料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seq=13740&c=1003&a=user.news.press1.BoardApp&board_id=press&catmenu=m03_01_02 [12] 如同美國law school概念,韓國正式的名稱為法學專門大學院,碩士課程。 [13] http://www.patent-universiade.or.kr,Universiade一詞為結合University + Olympiade兩個字而來。 [14] 美國於華盛頓美國史博物館內的「發明體驗設施(Lemelson Center)」 [15] 「發明英才教育研究院」為有天分之學生及其家長提供諮詢,並提供該生未來志願諮商。英才教育,等同我國資優生教育。 [16] IP Human Network,http://www.iphuman.or.kr/ipes2013/front/gate/main/iphuman_main.do [17] IPAT(Intellectual Property Ability Test)於2010年11月6日正式開始,並於每年的5月與11月舉辦 [18] 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ttp://www.hrdkorea.or.kr/ [19] 參考科學教育振興法、環境教育振興法、英才(資優)教育振興法 [20] 依據美國商務部(Dept. of Commerce)2012年3月,工作機會有4千萬件(全體28%、直接雇用2千7百萬件、相關雇用1千3百萬件);產品輸出達$775billion美金(全體61%、IP服務輸出佔全體19%);創造出的附加價值為$5.06trillion美金(GDP之35%)
歐盟佐審官建議修正與加拿大之「航空乘客個人資料共享協議(草案)」,以維護人權歐洲聯盟法院(CJEU)佐審官 (Advocate General ) Paolo Mengozzi 於今年(2016) 9月8日提出一份不具拘束力之「航空乘客個人資料共享協議(草案)」( European Union on the transfer and processing of passenger name record data (“PNR Agreement”)) 法律意見,認為協議應遵守歐盟憲章有關人權之基本原則。此份法律意見為歐洲聯盟法院首次就國際協議草案,檢視與歐盟憲章有關規範之一致性。 [背景] PNR協議草案於2010年5月開始協商,2014年6月25日簽署。主要以反恐為目的讓歐盟與加拿大交換航空乘客資訊(包括旅客姓名、旅行日期、行程記錄、機票、聯繫資訊、旅行社等其他有關資訊)。除加拿大之外,歐盟亦與美國、澳洲簽有類似資料共享協議。關注到PNR協議有關隱私、人權之議題,歐盟議會將PNR協議提至歐洲聯盟法院審議。 [法律意見] 佐審官認為,協議同意在特定條件下就限定目標之乘客蒐集其敏感資訊,未違反歐盟憲章;然PNR協議草案仍有部分內容違反歐盟憲章:即草案允許歐盟、加拿大主管機關使用乘客姓名等數據,已逾越預防恐怖組織犯罪和跨國犯罪的必要範圍。 因歐洲聯盟法院去年已廢除歐盟與美國之間之安全港(Safe Harbor)法案,隨後雖起草隱私保護協議(Privacy Shield),但仍有意見質疑隱私保護之完整性。PNR協議草案法律意見之提出,可窺歐盟關於隱私保護之立場。
歐盟法院裁決:網站「預先選取同意」不構成ePrivacy Directive及GDPR合法有效的同意歐洲聯盟法院(CJEU)2019年10月1日對Planet49案(Case C-673/17)作出裁決。Planet49 GmbH為線上遊戲公司,用戶必須註冊並填寫姓名、地址等資料,點擊「參加」鍵後,會出現兩個選項框,一為「同意接收贊助商及合作夥伴的廣告訊息」,用戶必須勾選此一選項始可參加;另一選項框是「同意將用戶的Cookies用於廣告目的與分析」,此一選項已被預先勾選,而用戶可以取消勾選;在選項旁附有說明(如Cookie的用途等),並告知用戶可以隨時刪除所設置的Cookie。 歐盟法院針對《電子通訊隱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 ePD)以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進行闡明,重點如下: 一、ePD所要求對於Cookie儲存與使用的「同意」必須符合GDPR的「同意」原則,必須是當事人自願、具體、知情且明確的同意,本案「預先勾選同意」不構成有效同意。 二、「同意」必須特定對象,而不能藉由其他標的加以包裝、暗示,用戶點擊「參加遊戲」不能代表「Cookie的同意」。 三、ePD是對於用戶資料儲存與取得的保護,不論是否涉及「個人資料」均有ePD的適用,而必須取得用戶同意。 四、對於Cookie的使用必須清楚揭露,包括Cookie用途、運作期間、第三方是否有機會取得此一資訊等,以確保用戶確實了解其所為「同意」的內容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