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內之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日本經濟產業省(以下簡稱經產省)為了落實安倍內閣提出之日本再興戰略,希望透過相關法制規範之調整,促進產業新陳代謝機制,並喚起民間的投資,進一步解決日本國內企業「過多限制、過小投資、過當競爭」現象,前於2013年10月15日將「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提交國會審議。經日本國會審議後,該法已於同年12月6日公布,計有8章、共156條之條文,另有附則45條,並取代原先於2011年修正之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的功能。因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內容屬政策性規範,搭配之施行細則、施行令等也陸續於2014年1月20日公布。

  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後,對於日本企業預計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等放寬限制,讓企業有機會進入與原業務不同之領域,並進行業務整編。舉例而言,依該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欲實施新事業活動者依據主務省令規定,可向主務大臣提出要求,確認規定其欲實施之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之事業活動的規範限制之法律和其所根據法律之命令規定的解釋,以及該當規定是否適用於該當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之事業活動」之規定,就相關事業活動是否符合法令與否,向經產省申請解釋。

  此一制度被稱為「灰色地帶消除制度」,目的在於使日本企業規劃新事業之前,可先洽主管機關瞭解該新事業活動涉及之業務是否合法,在經產省網站上已有SOP與申請表格可供參考。而此制度功能在於透過日本主管機關的闡釋、說明或認定相關計畫,讓有意從事創新活動的業者有如吞下定心丸,得以積極規劃、推動後續作業。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內之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296&no=64&tp=5 (最後瀏覽日: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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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

  物聯網是指明確可辨識的實體物件與虛擬的類網路代理架構的聯結。它是由馬克.維瑟於1991年所提出,指的是(個人)電腦作為機具設備的形式未來將逐漸消失,而替換為"智慧元件"的形式。當前人們關注的對象已經不再是物體本身,而是人們的各種活動中的物物相連。其在不知不覺中已經提供人們各式各樣的輔助,例如小型化的嵌入式電腦毋需操作,就可以提供各式各樣的輔助。這種微型的電腦,即所謂的穿戴式裝置,可以最大程度地結合不同感應器直接在服裝上出現。   數位化在多個層面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現代資訊技術幾乎使任何對象無論是家庭日常物品或工廠內的機器,都能用最小的空間達到強大的計算能力(所謂的“嵌入式系統”)。烤麵包機,洗衣機和機床都可由軟體控制,並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相互、或與外部世界聯結。   物聯網在居家領域具體將以智慧住宅(Smart Home)形式呈現。運用智慧聯網技術將能獲得更多的舒適性和安全性、節約能源或提供適合各年領階層的生活與和起居。現有的解決方案可以透過智慧型手機遠端控制進行空調、電爐和燈具的使用。未來,洗衣機甚至可以自動尋找最優惠的電價決定洗衣服的最佳時間。   智慧家居若要成功,需得到消費者的接受。故物聯網解決方案必須具有可信賴性(資料保護、資訊安全)、能夠持久並可靠地運作,並能夠在未來繼續穩定地投入智慧家庭的行列。對於製造商和供應商而言,應該以在新的立場和視角來開拓一個新的市場。

英國司法管轄權工作小組發布「關於人工智慧損害責任之法律聲明」,旨在闡明英國法律將如何對利用人工智慧造成之損害追究責任

英國司法管轄權工作小組(The UK Jurisdiction Taskforce, UKJT)於2026年7月發布「關於人工智慧損害責任之法律聲明」(Legal Statement on Liability for AI Harms)(以下簡稱本聲明),旨在闡明於何種情況下,以及基於何種法律依據,英國法律將對利用AI造成之損害追究責任。 本聲明指出,因利用AI而非故意造成之損害,其責任來源大致可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就契約而言,通常為AI供應鏈中各方分配損害責任之主要依據,AI本身之存在並不會對契約法構成特殊困難之判斷,各方當事人可自由分配風險、定義績效標準並根據自身判斷限制責任。 就侵權責任而言,本聲明認為過失法則(law of negligence)完全可應用於AI造成之損害。粗心之AI使用者很可能因可預見之損害而被追究責任,開發針對特定目標應用程式之開發者亦可能承擔責任,惟基礎模型開發者(Foundation Model Developer)於大多數情況下,皆不太可能因其通用模型之不可預見、或未經充分測試之用途而被追究責任。 除一般侵權責任之外,本聲明並另探討其他特殊侵權行為責任類型如下: (1)代位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由於AI並未具備人格,因此任何人均無需為AI系統本身之行為或故障承擔代位責任;惟若損害係由人類員工於使用AI時不當行為所造成,則雇主可能需要承擔代位責任,此與一般之雇主代位責任並無二致。 (2)不可轉嫁之義務(non-delegable duties):若某人負有不可轉嫁之義務,即保護他人免受傷害,則此人可能即需對他人因自身過錯造成之AI損害承擔責任。例如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NHS)信託機構對其患者負有不可轉嫁之義務,假設一家NHS信託機構從第三方開發人員購買一款AI診斷工具,並將其應用於病患照護,若該AI工具有缺陷,而責任在於應用程式開發商,該NHS信託機構不能以此為由逃避對患者造成之傷害責任,因提供合格之診斷服務與工具為信託機構承擔之醫療照護責任重要組成部分,此項責任不可轉嫁。 (3)專業人士責任:專業人士具有「合理技能與注意」(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義務,取決於該行業合格成員通常遵循之標準,並參考專業機構之指引。依此,若專業人士不當使用AI、使用不合適之模型、未能進行適當之盡職調查,或未能有效測試、或驗證AI輸出結果,則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此外,若專業人士於應使用AI之情況下卻未使用,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隨AI工具功能日益強大且應用日益廣泛,專業標準也將隨之演變,而未能使用現有技術本身亦可能構成違約。 (4)產品責任(Product liability):依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規定,對於瑕疵產品,企業需負嚴格責任,惟目前該規定僅適用於將AI整合到機器人或自動化機器等有形產品中之情況,純軟體形式之AI系統不太可能被現行法律認定為「產品」。 須注意者為,對於開發者而言,本聲明做出重要之區分,即建立針對特定目標應用之開發者,相較提供通用基礎模型之開發者面臨更大的風險,惟AI供應鏈中之所有參與者皆須意識到自身之責任。

eBay強制澳洲消費者使用PayPal引發批評

  線上拍賣網站eBay以澳洲為實驗對象,實行強制澳洲消費者使用PayPal線上支付服務之政策,預估於2008年6月l7日開始,直接存款、個人支票與匯票將被排除於支付工具之外。此為eBay第一次採用限制支付的方式,預估未來也可能推行於其他的市場。消費者可使用PayPal、現金提貨或Visa與MasterCard金融卡之方式來付款,但均須藉由PayPal的系統來完成支付。PayPal允許消費者指定他們的信用卡、金融卡或銀行帳號為付款,而PayPal將向賣家收取每筆交易額度的1.1%與2.4%的費用。   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與新南威爾斯州公平貿易署(NSW Office of Fair Trading),對於eBay限制消費者的支付工具選擇權,均持反對意見。eBay面對外界的批評表示,若採銀行轉帳交易的型態,其引發爭議的可能性,係為PayPal交易的四倍,強制使用PayPal,將促使消費者至網站購物的動力,且保護消費者網路購物的安全。而且,eBay在澳洲實施的政策規定,將擴大對消費者的補償數額,即若消費者未收到商品,或是商品未符合於網站上的描述情況,則eBay將補償消費3仟至2萬澳元,此舉亦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目前,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開始調查eBay的新政策,若有違法行為,將請eBay取消強制澳洲消費者使用PayPal線上支付服務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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