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情報保護法)於2015年9月修正通過,確認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此一個人資料管理專責機關,並於2016年1月1日正式成立行使職權。負責工作包括基本方針制定、推動、業者監督、接受申訴等。
為了保護美國政府核心敏感科技,避免此類科技出口後影響美國經濟與國家安全,美國2018年通過「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授權美國商務美國工業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簡稱BIS)定期公布各類貨品與科技之管制清單,以利美國國內持有相關項目之業者遵守規範,亦可使美國貿易夥伴了解清單內容,避免因向美國進口後違反清單再出口而遭到美國抵制。
美國普及服務管理公司(Universal Service Administrative Company,USAC)普遍服務管理公司(USAC),是一個獨立的、非營利目的公司,成立於1997年,負責管理電信業者的普及服務義務。普及服務旨在幫助美國各地區建構合理可負擔的電信服務,USAC則負責執行普及服務所支援的政策。在扮演的角色上,由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負責監督,USAC負責執行普及服務計畫及普及服務基金(USF)的管理。目前USAC的普及服務概分為四個面向,包含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的電信服務、城鄉遠距醫療以及學校和圖書館的普及服務計劃。
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成立於2016年,主要負責資通訊產業與媒體產業的發展與監理,是新加坡政府為強化監理效能,將資通訊發展管理局( 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與媒體發展管理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合併後新設立的機關。
美國商業部(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下之科技管理部門(Technology Administration)此部門乃聯邦當局中唯一致力於強化科技貢獻於美國經濟成長之機構。在該網站中所提供的資訊 ,包括了其最新動態訊息(News&Views),目前進行的各項活動計劃(Activities & Partnerships), 解禁之出版物及演講稿(Publications)等等,並連結了其他相關科技單位的網站(Business Resources)。本部門下轄三個單位,分別是:1. Office of Technology Policy 2.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3.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