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最新案例發展及其對我國法制之啟示

刊登期別
2005年01月
 

※ 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最新案例發展及其對我國法制之啟示,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93&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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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白宮於2026年6月22日發布總統行政命令第14412號《強化國家因應先進密碼攻擊能力》(Securing the Nation Against Advanced Cryptographic Attacks)及第14413號《推動下一代前沿量子技術創新布局》(Ushering in the Next Frontier of Quantum Innovation),旨為強化美國量子資訊科學與技術之技術優勢,推動量子運算、量子感測及量子網路之部署與商業化,並加速導入後量子密碼學(Post-Quantum Cryptography, PQC),以因應相關威脅。 總統行政命令第14412號聚焦於PQC遷移,推動聯邦資訊系統遷移至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核准之PQC聯邦資訊處理標準,並協助關鍵基礎設施所有者及營運者完成轉換。並要求各機關指定PQC遷移負責人,另就高價值資產及高影響系統制定遷移計畫,分別於2030年12月31日前及203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於金鑰建立及數位簽章方面採用PQC。此外,要求將PQC納入《聯邦採購法規》(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與承包商管理架構中。 總統行政命令第14413號要求更新《國家量子戰略》(National Quantum Strategy),包含促進商業化與部署、支持關鍵技術生態系,以及建立合作關係;並設立量子電腦應用開發與科學研究計畫(Quantum Computer for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and Discovery Science),推動量子感測、量子網路及供應鏈生態系發展,同時透過投資限制、貿易管制及技術保護措施等方式,保護敏感技術。 整體而言,前述兩項行政命令分別自PQC遷移、關鍵基礎設施與聯邦採購制度,以及QIST之研發、供應鏈、人才、技術保護與國際合作等面向,建構美國因應量子技術競爭與資安風險之政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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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層出不窮資料違背或身份竊盜事件,2014年初, FTC於美國國會的例行會議上,就數位時代關於隱私權之保護課題進行作證,會議中,FTC乃呼籲美國國會應立即通過制定一個更強的聯邦資料安全與違背提醒的法律,其也進而提出「個人資料隱私暨安全法案(草案)」 (Personal Data Privacy and Security Act of 2014, S.1897)。該草案主要分成兩大部分: 第一部份,將強化身份竊盜和其他違反資料隱私與安全之懲罰;第二部份,係關於可茲辨識個人資料(PII)之隱私和資訊安全。   法案第202條係關於「個人資料隱私與安全機制」(personal data privacy and security program),目的在強化敏感性可茲辨識個人資料的保護,從行政(administrative)、技術(technical)和實體(physical)三個構面的防衛機制,進行相關標準之制訂與落實。有關適用之範疇,乃就涉及州際貿易之商業實體,而該州際貿易包含蒐集、近取、傳輸、使用、儲存或在電子或數位格式處理可茲辨識個人之敏感性資料,而這些資料總計多達1萬筆以上,然而,將不適用於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s)、醫療保險轉移和責任法(HIPPA)所管制者、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和公共紀錄(public records)。   而在機制設計上,也係從「設計」(DESIGN)、「風險驗證」 (RISK ASSESSEMENT)和「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三個角度進行切入,也必須確實提供員工教育訓練(TRAINING)、弱點測試(VULNERABILITY TESTING)、定期驗證和個人資料隱私與安全之更新,另外,在與外部與服務提供者(例如ISP)之關係上,公司必須盡到適當勤勉的義務(due diligence),也必須透過契約(contract)方式,約定前述所建置起之資料隱私安全機制,並在安全性遭受到侵害時,以合理方式通知締約他方。   本案目前在聯邦參議院已經二讀通過,已交付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進行下一階段的審議,該立法草案未來是否會直接或間接影響物聯網環境生態系統之商業運作,有待未來持續關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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