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國統一法律委員會(Uniform Law Commission, ULC)於2017年9月公布「統一虛擬貨幣事業監管法」(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 Act, 以下簡稱VCBA)全文、總說明以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對於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提供管制架構,囊括虛擬貨幣定義和適用範圍、營業執照要求、跨州互惠原則、消費者保護、網路安全、反洗錢和對進行虛擬貨幣商業活動者之監管等重要問題,作為各州相關立法參考。迄今美國夏威夷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分別向州議會提案,朝向採用VCBA作為該州虛擬貨幣管制參考規範之方向討論。
2014年6月2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作出判決,否定了附帶搜索(註)亦適用於行動電話的見解,並要求警察在查看嫌犯手機的內容前必須取得搜索票。 法院見解認為,由於手機裡的資料顯然不會造成執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而在警察取得搜索票的這段期間內,資料也不可能遺失(甚至可以透過切斷手機連線功能,防免資料因遠端移除或加密而遺失),因此手機內容應不在附帶搜索的適用範圍內。判決中另指出,智慧型手機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一部分,其中含有大量的個人資訊,包括通聯紀錄、標記有日期及地點的照片與影片、網路搜尋及瀏覽紀錄、購物清單及GPS定位等,若允許警察在未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查看嫌犯手機,將有可能嚴重侵犯到個人隱私。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表示:「如果更進一步地細究系爭隱私利益之範圍,用戶在現代手機上所看到的資料,事實上並不儲存在裝置本身。將手機看作一個容器並對其內容實施附帶搜索,這樣的預設是有點勉強的,尤其當手機被用來讀取儲存在他處的資料時,這種說法更是完全無法成立。」 在其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Samuel Alito也認為,相對於非電子資訊,法院為電子資訊提供了更多的隱私保護。同樣是通聯記錄,如果是從嫌犯口袋裡扣押的紙本帳單取得,在法律上毋須取得令狀即得搜索,但如果是儲存在手機裡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註:為保護執法者人身安全並防免被告湮滅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嫌犯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學說上稱作「附帶搜索」,為令狀搜索原則之例外。
日本總務省公布「2006年版資訊通信白皮書」日本資訊通信領域主管機關「總務省」 7 月 4 日 公布「 2006 年版資訊通信白皮書」。本年度白皮書除按照慣例闡述資訊通信政策之實施現況(第 2 章)以及今後推動方向(第 3 章)外,更本諸過去數年「 u 化社會」( 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 )願景之研析成果與發展脈絡,將 u 化社會之願景與現實生活的技術或應用發展趨勢兩相比較,指出於逐步邁向該等願景的同時,社會整體經濟結構的特性也開始有所變化。 基於前開變化主係肇因於技術變遷、應用普及、逐步邁向 u 化社會願景之故,本年度白皮書第 1 章乃將之稱為「 u 化經濟」( ubiquitous economy ),並認為自宏觀角度而言,資通產業對於國家經濟實力之貢獻有增無減;另自微觀角度而言,個別用戶的重要性將會更加凸顯,資訊的流通傳遞也會更有效率,而本諸知識迅速累積分享的結果,生產力同樣可望大幅提昇。今後亦當本諸此等認知,規劃能令個別用戶放心使用之安全環境,弭平基礎建設未能完全普及之數位落差現象,預先具體指明可能發生之爭議課題,妥善探究適合 u 化社會願景實現之因應對策,以利全體國民均能充分享用 u 化社會所能帶來的福祉。
美國有線電視法節目載送規則實務現況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