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發布資料保護專員之職能與培訓準則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於2019年7月17日發布資料保護專員之職能與培訓準則。基於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PDPA)明文規範非公務機關必須設立至少一名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負責個資保護政策之制定落實、風險評鑑及個資事故處理等工作。為了使資料保護專業人員增強能力並於企業組織有效履行其職責,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就此特別發布此準則,將資料保護專員分為三種工作職能,九項專業能力,進而規劃相關培訓課程。

  此準則使企業組織能就工作職能聘僱合適之資料保護專員,亦使相關專業人員能掌握清晰之職業生涯,確定自我能力與培訓課程之落差,進而調整有效實施組織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與流程。其分為資料保護專員、資料保護長、區域資料保護長,依據工作職能與職責區分如下:

一、 資料保護專員

  1. 需監視與評估組織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與程序,並確保其遵循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 
  2. 識別個人資料之風險,並提出風險管控之措施。
  3. 提供組織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實施與實踐證據。
  4. 定期檢視審核,分析現況並矯正改善。
  5. 識別並規劃利害關係人之需求與利益。

二、 資料保護長

  1. 制定並審查個人資料管理計劃。
  2. 根據組織職能,視需求與流程,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與風險評鑑,並解決相關業務風險。
  3. 制定培訓計劃,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與流程之教育訓練。
  4. 確保組織內部個人資料保護之意識。
  5. 根據業務營運與個資法遵要求之落差評估,並建立合規性流程。
  6. 透過客戶對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要求,做為日後促進資料創新之實施。

三、 區域資料保護長

  1. 監督資料傳輸活動,並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領導指南。
  2. 建立區域創新之資料保護策略。
  3. 減少區域內之個資事故。
  4. 於資料創新之運用提供戰略性,為組織創造業務價值。
  5. 評估新興趨勢與科技,如隱私增強技術、雲端運算、區塊鏈、網絡安全之風險與可行性。

  針對上述工作職能與職責,結合所需之專業能力,包括個人資料管理、風險評鑑管理、個資事故緊急應變、利害關係人管理、個人資料稽核認證、個人資料治理、個人資料保護之倫理、資料共享與創新思維,規劃基礎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課程與進階資料創新課程,使其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更專業具有規模。目前我國對於資料保護專員並無相關立法規範,若未來修法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做法亦值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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