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NCSC針對使用高風險供應商之電信網路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英國於2020年1月31日正式脫歐,同時積極爭取與重要貿易夥伴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然而,美國認定中國大陸華為的5G設備存在資安風險,可能被用於間諜活動進而威脅國家安全,故主張美英貿易合作與情報共享的前提,必須建立在英國排除使用華為5G網路基礎建設之上,對此英國嘗試透過政策研擬,在5G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間求取平衡。英國國家網路安全中心(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於2020年1月28日,即針對使用「高風險供應商(High risk vendors簡稱HRV)」之電信網路,提出風險管理建議,說明如何因應HRV帶來的網路安全風險及挑戰(須注意高風險供應商HRV不一定是關鍵供應商Critical Vendor,必須透過關鍵與否及風險高低兩個變動因素加以細部區分)。目前英國5G及光纖到戶(Fiber To The Home, FTTH)計畫推動處於關鍵階段,NCSC向電信營運商提出有關使用HRV設備的非拘束性技術建議,將有助於保護營運商免於外部攻擊,並降低英國電信網路的國家安全風險。

  NCSC在報告中,針對何謂高風險供應商,及如何管理這些供應商帶來的特定安全風險,提出詳盡判斷標準包括:供應商在英國及其他地區網路中的戰略地位及規模、對網路安全控管品質及透明度、過去商業行為及慣例、向英國營運商供應技術的穩定性及彈性等。另外供應商有無接受外國政府補貼及營業地點是考量重點:包括該廠商所屬國家政府機構對其施加影響之程度、是否具備攻擊英國網路能力、業務營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受到本國法律監管,進而與英國法律相抵觸甚至進行外部指導等。

  又為減少由HRV引起的網路安全風險,NCSC對於HRV控管提出具體建議。包括應限制在5G或FTTP網路核心功能中使用HRV產品及服務,並將高風險廠商供應上限設定為35%,有效進行網路安全風險管理,平衡安全性風險和市場供應多樣化彈性需求。另外,其他具備敏感性的網路營運模式,例如大量個資蒐集、語音系統、記錄備份系統、寬頻遠端接入系統(BNG / BRAS)等,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對HRV進行限制;且不得在與政府營運或重要國家基礎設施,及任何與安全系統直接相關的敏感網路中使用HRV設備。目前,中國大陸華為是英國NCSC唯一認定的HRV廠商,華為被禁止參與英國5G網路建設的核心部分且受有市占率35%的供應限制;華為亦需遵守NCSC要求,訂定風險緩解策略,確保產品及服務不致威脅英國網路即國家安全。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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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委託生產時應注意的智財風險

在中國大陸委託生產時應注意的智財風險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中鶴 2015年03月31日 壹、前言   中國大陸向來有世界工廠之稱,即使在人事成本升高的今日,仍舊如此。台商為節省人事、物流成本,或就近服務市場等考量,常會委託中國大陸工廠進行生產以求增加獲利。然而,就在這樣的決策當中蘊藏一些台商必須事前注意的智財風險,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導致台商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失。尤其,高科技產業是我國產業的重要命脈,流失關鍵技術,更是不可想像的惡夢。 貳、重點說明 一、台商中國大陸不可忽視智財風險   台灣科技大廠聯電在2014年10月宣布決定設立台資在中國大陸第一個12吋晶圓廠,台聯立委立即群起反對,擔心倘若草率西進,製程遭中國大陸廠商模仿、學習,將喪失我國晶圓的代工優勢[1]。類似的疑慮也出現在傳統產業,台灣菸酒公司為了能夠就近服務消費市場,在2010年也決定在中國大陸設立代工廠[2],委由中國大陸代工,同樣也引發台灣啤酒配方與製程技術可能外流的輿論質疑。對於台商在中國大陸可能遭遇的技術外流疑慮,顯然不是空穴來風。   事實上,中國大陸產業發展,相當仰賴對於國外先進技術的學習與奪取,及知名品牌內容的仿冒與抄襲,各種各樣智慧財產權侵害的新聞不絕如縷,就連國際大廠也早就深受其害。蘋果iPhone 6 在未開賣前,網路上就已經出現披著iPhone 6外衣使用Android核心的山寨機[3]。同時間在中國大陸身為iPhone 6最大組裝廠的富士康,也傳出了有員工因竊取iPhone 6外殼轉賣獲利遭逮捕的消息[4]。由此可見,對於台商來說,委託中國大陸代工,除了技術外流風險之外,也一併伴隨著出現高水準仿冒品的風險。 二、委託中國大陸工廠生產時應注意的智財風險   台商為節省人事、物流成本,或為能就近服務市場,委託中國大陸台商製造產品是個常見的選擇。為了使代工的台商能夠生產符合所需的產品,台商往往除委託代工廠的生產外,必須提供代工廠商產品的精確規格、詳細的製程技術與商標或專利的使用權利,也因此面臨了下述可能的風險: (一) 法規遵循的風險   在委託代工過程中,台商經常也需要提供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必要的製程技術、專利授權或技術指導等跨越國境的技術轉移,因此也涉及到中國大陸官方透過《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對於技術進出口所採行的管制,或透過《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於技術轉讓所採取的管制。   由於中國大陸為技術發展中的國家,急欲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因此在技術轉移[5]的管理上,著重在於對於技術受轉移方的保護。一方面禁止技術提供方簽訂不利於技術受轉移方的不當限制競爭條款[6],另方面要求技術提供方負起較重的保證義務[7],必須保證其為技術的真正權利人、技術實施能達成約定的目標、技術實施不侵害第三人權利等事項。   除此之外,在涉及跨國技術移轉的場合,官方復依《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將技術進行分級管理,除條例規定禁止進出口之技術不得進出口[8]、限制進出口之技術應先經許可[9]外,自由進出口之技術於契約簽訂後尚須向地方商務部門申請契約備案[10]。未能遵循管制法令,輕則影響轉讓或授權費用匯出中國大陸,重則可能導致技術移轉契約無效,嚴重影響商業合作。 (二) 技術外流的風險   在委託代工過程中,台商常需提供其專有技術、專利技術、製造設備或模具等技術資料,必要時還得提供技術的指導或支援,以確保代工廠商的產能與品質。優質產品的製造技術正是台商重要的競爭力來源,跨越國境的技術移轉不僅增加了技術管理的難度,面對中國大陸積極吸收先進技術的高度競爭環境,技術輸入中國大陸更是大幅提高了技術外流的風險。   從簽署代工委託契約之前或一開始,就存在技術外流的風險。台商在締約前後提供技術資料、技術指導或支援時,就常發生不經意提供超過必要或契約範圍外的技術資訊,這等同於台商將自家技術拱手讓人。即使是在必要或契約範圍內的技術資訊,也可能因為代工廠商及其主管、員工、供應商、承包商等有業務往來關係者的故意或疏失,導致技術外流,影響競爭優勢。除此之外,倘若代工廠商利用台商提供的技術進行了改良,依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沒有契約約定下,改良成果即歸屬於改良方,這將嚴重影響到台商原應享有的技術權益。   換句話說,台商除了必須面對中國大陸企業因故意竊密行為,導致技術的違法取得外,還必須留意避免因為自己契約或管理上的疏失導致技術的合法外流。此外,在原有技術外,忽略法令或契約限制造成技術改良的成果歸屬受讓方,也是技術外流的重要風險來源。 (三) 仿冒氾濫的風險   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商一方面為台商生產製造產品,貼上台商的品牌商標,就近服務中國大陸市場,或外銷歐美及日本市場;另方面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商也透過代工的過程不斷學習成長,成為台商潛在的競爭對手。事實上這也是台商一路走過的代工產業歷史。然而,正是這一層的代工關係,使得這些代工廠商成為台商品牌產品潛在的、高度的仿冒風險來源。   在中國大陸各城市或電子商務平台上經常可以看到低價的國外品牌商品,其中有一類俗稱外貿原單或尾單的產品[11],品質幾乎與正牌商品無異。事實上這些商品並不是品牌廠商合法授權製造、銷售的產品,而是代工廠商將原訂單中基於備份需求額外製造的產品、未通過品質檢驗的不良品或次級品,或在訂單以外利用剩餘原料、零件自行製造的產品。除此之外,倘若代工廠商不僅自行在訂單數量外額外生產產品,外流產品上還貼原廠品牌商標,在價格或品質方面可能影響原廠的市場行銷策略。   除代工過程中流出的原單或尾單外,在代工關係結束後,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商也可能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繼續製造、銷售原廠的品牌產品。由於透過為台商生產製造產品,不僅提升了製程能力、獲取了技術經驗,同時也建置了足以隨時生產製造產品的模具、設備與廠房規模。除此之外,過程中也可能獲得關於原料、零件或組件之供應商來源等寶貴資訊。這類代工廠商一旦脫離代工關係,從事仿冒生產,更可能因為其品質接近正品,對企業品牌的價值及對外授權的管理將產生更大的衝擊。 參、事件評析 一、明確約定契約條款內容,減輕技轉法令不利影響   面對中國大陸涉外或國內技轉法令的管制,為避免因為未能遵循法令的問題,導致授權契約無效或資金流通受阻,影響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生產委託活動,在涉及技術移轉時,建議企業應該留意下述基本事項:   1.契約涉及授權時應明確界定授權型態為獨佔、排他或普通授權   (1)約定不明確時,依司法解釋[12]將視為普通授權   2.契約應充分考慮技轉法令中的保證義務與限制條款   (1)應明確界定因技術實施導致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況   (2)應明確界定技術實施之條件與達成技術目標之標準   (3)應避免不合理的限制競爭條款[13]以免影響契約之效力   (4)大陸商務部取得許可 3.自由輸入之技術移轉契約應行備案並留意外匯所需手續[14]   (1)應向地方商務部門提出必要文件取得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2)申請人憑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二、設想技術外流的可能情境,運用契約與保密措施降低風險   面對委託代工過程中所涉惡意或無意的技術外流,及因技術改良產生的權利流失,節省中國大陸企業技術開發成本,影響我國企業面對中國大陸企業的優勢,建議企業應該留意下述基本事項:   1.事前應評估技術是否適合移轉、是否應先申請專利   (1)企業應評估技術移轉中國大陸是否可能影響核心競爭力   (2)企業應評估技術移轉中國大陸前是否應考慮申請專利保護   2.事前應調查委託生產之對象的生產能力與商業信用   3.應強化委託代工契約條款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規定與措施   (1)明確約定授權技術的機密範圍、保密義務與違約罰則   (2)要求代工廠商及其員工負保密義務,並採取保密措施(並視需要可約定禁止以反向工程破解取得技術秘密)   (3)明確記錄技術資料交付之項目,利於契約結束後回收   (4)明確約定發生技術外流疑慮時,進入現場調查的機制   (5)明確約定各種契約解除及中止之事由,便於代工爭議的善後   (6)明確約定契約後之保密義務與相關回收及銷毀的義務 三、落實委外代工契約管理與稽核,防堵高品質仿冒品的外流   面對代工廠商未經原廠合法授權將備份品、不良品、次級品外流獲利,或利用代工取得之技術、經驗、設備、模具或原材料來源等經營資源自行生產高品質仿冒品,流入中國大陸或海外市場,影響產品的銷售與品牌權益,建議企業應留意下述基本事項:   1.應強化並監督落實契約條款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規定與措施(同前)   2.契約載明授權的稽核措施且應保存記錄以管控產量   (1)要求代工廠商應保留產品與商標生產數量之相關記錄   (2)要求代工廠商應定期報告,以利權利人掌握生產數量   (3)明確約定權利人閱覽記錄及到現場調查的權利與機制   3.出貨前應作品質檢驗,管控不良品、次級品的銷毀   現場派員監控不良品、次級品的銷毀,避免流出市面   4.契約解除或終止時管控資料、設備或產品等的生產/銷售、回收/銷毀   (1)要求代工廠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行為   (2)返還持有之技術資料及其影本   (3)廢棄權利人提供之模具或專門製造設備   (4)廢棄或返還使用技術或商標之成品、半成品與包裝材料及商標標籤等 四、小結   台商進前中國大陸,將生產的活動委外,合理配置經營資源,以提升企業的成本優勢。然而,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委託生產相對於自行生產或國內生產,面臨了更高的法令遵循風險、技術外流風險與仿冒氾濫風險,尤其是技術的外流,甚至有可能讓台商一擊斃命,流失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因此,正視前進中國大陸的智財風險,在前人的經驗上作好風險預防與因應之道,才能保存住商場廝殺的重要本錢。 [1] 自由時報,〈聯電赴廈門投資 台聯:恐技術外流〉,2014/10/30,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44387(最後瀏覽日:2015/01/26) [2] 自由時報,〈台酒中國設廠 養虎貽患〉,2010/02/24,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75069(最後瀏覽日:2015/01/26) [3] 新科技,〈iPhone 6被山寨了!披苹果皮怀揣“安卓心”〉,2014/07/14,http://www.hnetn.com/article/article.asp?id=920671&bid=8561(最後瀏覽日:2015/01/26) [4] 蘋果日報,〈iPhone 6被山寨了!披苹果皮怀揣“安卓心”〉,2014/09/18,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40918/36091338/(最後瀏覽日:2015/03/04) [5] 就《技術進出口管制條例》所稱技術轉移來說,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原則上技術跨越國境移動之所有型態皆有適用之可能性。 [6]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合同法》第32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 [7]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4、25條及《合同法》第341、349、353條規定。 [8]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9條及第32條。 [9]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0條及第33條。 [10]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7條及第39條。 [11] 原單主要係指原訂單中代工廠額外生產之產品或未通過品檢的不良品或次級品;尾單主要係指原訂單中代工廠利用剩餘原料、零件自行製造之產品。 [12]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款之規定。 [13]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9條之規定。 [14]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8、20條規定。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發布2020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報告,世界專利申請數於近十年首度下降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於2020年12月7日發布2020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報告(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 WIPI 2020)。WIPI年度報告蒐研分析150個國家及地區的智財統計資料,作為商務人士、投資者、學界和創業家參考指標。該份報告顯示,全球的商標與設計專利的申請活動成長約5.9%和1.3%,然而受到了中國專利申請量下降的影響,2019年全球專利申請下降3%,這也是近10年來首度下降;若扣除中國不計,2019年全球專利申請數量成長2.3%。   該份報告除了彙整國際整體數據以外,依專利、商標、工業設計、植物品種、地理標示等不同主題分別統計。在專利部分,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美國專利商標局分別為收到專利申請提交數量之前兩名;接續為日本、韓國和歐盟。這五大智財當局合計占全球總數之84.7%。其中韓國、歐盟和美國申請數量均有成長,中國大陸申請數量下降達9.2%,亦為中國大陸24年來首度下降,報告說明其因為中國大陸改善申請案結構和申請品質之故,致中國大陸國內公民之申請量減少10.8%,而國外申請量仍保持成長。   另外在商標部分,受理申請數量最多之前六個國家分別為中國、美國、日本和伊朗和歐盟;而2018年到2019年間受理申請增加幅度最多者為巴西、越南、伊朗、俄國和土耳其。據估計,2019年全球有效商標註冊量為5820萬,較2018年成長15.2%,且中國就囊括約2520萬,其次為美國的280萬和印度的200萬。針對中國大陸商標和專利申請數量為世界之冠,引起全球關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亦在2021年1月13日發布研究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商標和專利申請案數量可能源自政府補貼或其他非市場因素的影響;其中又以政府補貼為刺激商標與專利申請案件數增長的最大可能原因。而這些非市場因素的商標及專利申請案件可能誤導世界對中國大陸創新能力的評估。   在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方面,2019年全球提交136萬件設計專利申請,其中104萬件為工業設計;而中國大陸的工業設計申請量就囊括約71萬件。若以類型區分,和家具有關的設計專利比例為全球9.4%,其次是服裝(8.1%)以及包裝和容器(7.3%)。植物品種(Plant varieties)部分,中國大陸智財當局於2019年收到了7834種植物新品種申請,較2018年成長36%,同時也占全球植物品種申請的三分之一以上。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部分,截至2019年和葡萄酒及烈酒有關的地理標示約為全球地理標示的56.6%,其次是農產品/食品(34.2%)和手工藝品(3.5%)。

英國商業、能源及產業策略部要求中資公司出售其於英國所收購晶圓公司的股份

  英國商業、能源及產業策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BEIS)於2022年11月16日發布行政命令,以國家安全為由要求登記於荷蘭的中資公司Nexperia BV出售其於2021年7月收購之Nexperia Newport Limited(NNL)(原Newport Wafer Fab)至少86%的股份。   NNL擁有英國最大的晶圓製造工廠,其每月生產約32,000片晶圓,並大多出口至亞洲用以生產半導體。今(2022)年5月英國政府發現中國政府擁有Nexperia BV的母公司聞泰科技大約30%之股份後,即依《2021年國家安全與投資法》(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第26條調查Nexperia BV於2021年7月收購NNL之行為,並認為該行為恐使NNL的半導體生產技術與知識(technological expertise and know-how)外流至中國,進而損害英國利益。同時,該行政命令亦提及NNL工廠位置靠近英國重要之南威爾斯半導體產業聚落,若讓Nexperia BV繼續經營該工廠,將使Nexperia BV能輕易的接觸相關生產技術與知識,佐以Nexperia BV母公司與中國政府的關係,恐有危害英國國家安全之虞。   Nexperia BV表示將提出訴願以推翻該行政命令。惟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專責委員會(Foreign Affairs Select Committee)主席表示,英國不會將關鍵基礎設施轉移給一家與中國政府有明確往來的公司,以確保其戰略資產不會因短期利益而落入獨裁國家手中;並補充說明,此一決定亦代表英國政府將更重視國家安全,同時避免具有領先地位的科技公司與研究落入競爭對手。

英國推動農場資料認證計畫,首重資料生成、保護與維護管理

英國Farm Data Principles組織(下稱FDP,前身為英國農場資料委員會(The British Farm Data Council)),在2024年2月26日英國農業科學技術跨黨派小組(All Party Parliamentary Group for Science & Technology in Agriculture)於西敏寺辦理的會議,正式宣告農場資料認證計畫,FDP強調因目前欠缺資料治理原則,導致缺乏信任等資料使用障礙,並指出若未事先約定資料如何使用等,將致無法明確保護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7個組織取得完全(Full)或臨時(Provisional)認證。 農場資料認證計畫包含四大核心要求,分別為: 1.「您的資料是您的資料(YOUR DATA IS YOUR DATA)」:如強調應由資料生成者擁有及管控資料,且未經其許可,不得接觸、儲存、共享或銷售資料,以及應明確說明參與資料處理的對象等。 2.「通過認證的組織清楚資料共享的價值和好處(CERTIFIED ORGANISATIONS ARE CLEAR ABOUT THE VALUE AND BENEFIT OF DATA SHARING)」:如應針對資料使用範圍及方式,提供明確說明,以及必須解釋如何整合資料及其衍生的價值等。 3.「通過認證的組織須確保資料安全(CERTIFIED ORGANISATIONS KEEP YOUR DATA SAFE)」:如為維護資料安全,應採取適當的資料安全標準及規劃資料外洩處理流程等。 4.「通過認證的組織須努力使資料變得簡單(CERTIFIED ORGANISATIONS STRIVE TO MAKE DATA EASY)」:如提供資料相關教育訓練,以及確保組織能夠回應請求或投訴等。 為因應農業資料於研發過程中的資料應用風險,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協助農業部研擬「智慧農業科技研發資料源頭查檢說明手冊」,並於2024年3月14日正式發布,相關手冊所附之資料管理查檢表,可協助智農科技研發者針對資料取得、使用及管理,事先進行整體性規劃,並與不同的資料提供者及合作對象就資料權利義務約定清楚。其中針對資料管理,更依照資料生成、保護及維護的標準化作業流程,設計各階段相應的管控要項,確保農業資料持續處於有效管理的狀態,以降低資料潛在風險,促進資料流通應用。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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