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興起以UBER為首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議題。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的說明:所謂「零工經濟」,是透過數位勞工媒合平台,將分散於各地的勞力資源,按需求(On-Demand)調度到特定地點以執行任務。這些被調度的勞工即為「零工」,多半從事服務性質或任務性質單純且零碎(Micro-Task)的工作,如代駕、代辦雜務、居家打掃。
面對零工經濟的風潮及其衍生的勞資問題,各國積極針對零工經濟推出對應政策。舉例而言,美國加州政府於2019年9月18日通過《AB 5法》(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5 (2019)),擴大「正式員工」(Employee)的解釋範圍,並要求資方必須對於「獨立承攬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之認定負舉證責任。美國國會亦推出《保護零工經濟法》草案(Protect the Gig Economy Act of 2019)。國際組織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從2015年起,發布多份研究報告,更在2017年8月成立「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委員會」(ILO 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Future of Work)。
國際勞工組織倡議各國設立社會福利專法保障所有零工的基本工資,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美國於2017年約有5,500萬名零工(Gig Workers),佔整體勞動力的34%,2020年可能會成長到43%。然而,僅50%的零工獲得應有的報酬。觀察2017年的數據,零工的平均時薪是4.43美元,假設考量閒置的時間,平均時薪僅剩3.31美元,時薪中位數是2.16美元。關於零工集會結社自由方面,零工已慢慢開始有了組織性的工會,然而,零工向資方爭取權益時,面對傳統工會較不會存在的難題:32%的零工僅為補貼既有正職工作,零工間交流少、對於權益難成共識,無法進而凝聚集體訴訟的力量。再者,勞工運動以實體為首選,然而零工大多透過「數位平台」,數位平台常有總部在境外的現象,零工較難有特定集會地點,甚至難辨識出談判的對象。最後,平台業者多數聲稱零工僅為「獨立承攬人」,然而,平台業者和零工間的法律關係是否為「承攬關係」尚有待商榷,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仍在研擬討論階段。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歐盟理事會於2023年11月27日批准通過資料法法案(Data Act),該法案雖預計於2025年才會生效,該草案自2022年公告以來,各界對該法案都紛紛從不同角度表示意見,如企業對於資料共享是否對營業秘密外流的風險表達擔憂,歐盟在發揮資料經濟價值(資料交易與資料使用)的方向下,將業界考量納入進行修改,以下就經理事會通過之資料法法案關鍵影響概要如下: 1、資料共享 有鑑於因網路裝置/服務所產出的數位資料往往掌握於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商身上,資料法建立了資料共享的基本規則,確保數位資料由製造商/服務商流動至第三人(包含產品/服務使用者),另資料法所保護之資料包含使用AI所產生之資料。 2、營業秘密保護 為避免資料持有人的營業秘密因此外流,資料持有人可以與請求提供資料的第三人(資料請求者)協議應採取之保密措施,在保密措施未達成一致或使用者未實施保密措施,資料持有人可暫停資料共享,在有重大經濟損失之虞時甚可拒絕資料共享。 3、對資料持有者的限制 資料持有者僅能在與使用者約定之範圍內使用資料,在無使用者許可下,不得用使用者所產出之資料去回推使用者的經濟、資產或生產等資訊,以避免損及使用者的商業地位。 資料法法案的主要目標在於塑造具競爭性的資料市場生態,確保資料的價值可公平分配到不同參與者身上,其聚焦在非個人資料的數位資料上,除適用於對歐盟提供產品/服務之廠商外,亦包含可於歐盟境內取得資料之情況。國內廠商宜先檢視自身商業行為與歐盟之關聯性,盤點現有產品或服務所產出的資料屬性,如可能需特別約定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預先規劃資料管理機制與對應管制措施,就重要資料或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可參資策會科法所公布之《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強化營業秘密跨境保護2025年9月15日,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下稱KIPO)與韓國外交部轄下之海外僑胞廳 (Overseas Koreans Agency,下稱OKA)共同宣布:即日起,「營業秘密原本證明(Trade Secret Original Certificate)」無須經過公證人的公證程序,即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Apostille)。此項政策旨在簡化韓國企業在海外保護其營業秘密的程序,減輕企業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在KIPO與OKA尚未推出該新政策前,依據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9-2條第3款規定,推定註冊此營業秘密原本證明者在註冊的時點,已擁有該電子文件所記載的資訊。然而,海牙認證僅頒發給「官方文件」,非官方機構所核發的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在國際上不會被視為官方文件,即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僅在韓國國內生效。當韓國企業積極擴展海外市場或在海外面臨營業秘密侵權糾紛時,企業如欲將營業秘密原本證明申請海牙認證以作為跨國訴訟之證據,需經過以下3步驟: (1)將其含有營業秘密內容的電子文件,向KIPO指定的原本證明機構申請註冊「營業秘密原本證明」。 目前KIPO指定4家非官方\機構,如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院(한국지식재산보호원)、LG CNS、RedWitt、Onnuri 國際營業秘密保護中心。以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院之流程為例,該機構自電子文件生成獨一無二的數位指紋(Hash,或稱雜湊值),與時間戳技術結合,製作營業秘密原本證明,以確保在特定時間點,該文件確實存在,且之後未被變更。即使對文件的微小修改都會影響數位指紋,使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失效。 (2)將其營業秘密原本證明交由公證人公證。 (3)取得公證人公證後,方得依據《關於官方文件簽發海牙認證及領事認證規定》(總統令)(공문서에 대한 아포스티유 및 본부영사확인서 발급에 관한 규정」(대통령령))向主管機關(即OKA)申請海牙認證。 9月新政策將「營業秘密原本證明」納入「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的文件範圍」,即企業在取得由 KIPO 指定機構所核發的原本證明後,不須經公證流程,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此舉簡化行政程序,且經海牙認證為韓國真實文件之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在海外爭議中可作為官方文件,提升公信力。 綜上可得知,韓國營業秘密原本證明的服務僅留存電子文件的最終版本所生成之數位指紋,而非註冊當時的電子文件本身。因此,本文建議企業仍應先打好文件管理機制的地基,簡要說明如下: 1.第一步,選定有價值、有高度洩密風險或即將對外共享的數位資料(如研發紀錄、客戶名單、演算法等),明確該資料相關之權責人員與作業規範。 2.第二步,建立可行之重要數位資料的生命週期(自原始資料之生成、保護到維護,再延伸至存證資訊之取得、維護與驗證)流程化管理機制,確認具備與管理流程相應的資源(如人員面之保密契約、教育訓練以及環境面之系統備份等)。 3.第三步,檢視現行規範與實際執行之情況與分析落差原因。 4.第四步,因應管理機制落實之程度、內外部變動之需求,進而調整合適的管理作法。 前述建議之管理作法已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發布之《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所涵蓋,企業如欲強化數位資料管理機制,可以參考此規範。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歐盟網路接取與互連之規範現況與發展 柏克萊市開啟奈米科技管理規範的先河美國柏克萊﹙Berkley﹚市議會日前無異議通過既有有害物質法令修正之決議,企圖涵蓋奈米物質之情形,此其為奈米科技地方性立法之首例。此項行動迫使研究人員及製造人必須於研究或生產過程中,申報所使用的奈米材料,以及提出有效管理奈米物質的證明。 在商業世界當中,奈米科技的目標是在原子或分子層次,藉由改變或創造新的成份,以發展出新的產品及材料。不過,這些材料是否會產生環境及健康方面的問題,目前尚不得而知。 此項修正已蘊釀兩年。市府官員表示,此項法規修正主要在於監管奈米新創事業﹙startups﹚或小型企業﹙small business﹚,而非國家型實驗室﹙the national lab﹚所造成的影響,因為後者目前係由美國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所管理,地方法規對其並無管理權限。一開始,國家實驗室相當反對柏克萊市的這項計畫;不過,經過溝通其表示未來將繼續支持該市市府的行動。 負責柏克萊市有害物質管理事務的Nabil Al-Hadithy表示,他期許這項新法成為其他城市有效管理奈米物質的榜樣,並希望其他城市能夠將這樣類型的規範,有效運用在全加州的健康及安全法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