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經濟(Gig Economy)

  近年來興起以UBER為首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議題。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的說明:所謂「零工經濟」,是透過數位勞工媒合平台,將分散於各地的勞力資源,按需求(On-Demand)調度到特定地點以執行任務。這些被調度的勞工即為「零工」,多半從事服務性質或任務性質單純且零碎(Micro-Task)的工作,如代駕、代辦雜務、居家打掃。

  面對零工經濟的風潮及其衍生的勞資問題,各國積極針對零工經濟推出對應政策。舉例而言,美國加州政府於2019年9月18日通過《AB 5法》(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5 (2019)),擴大「正式員工」(Employee)的解釋範圍,並要求資方必須對於「獨立承攬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之認定負舉證責任。美國國會亦推出《保護零工經濟法》草案(Protect the Gig Economy Act of 2019)。國際組織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從2015年起,發布多份研究報告,更在2017年8月成立「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委員會」(ILO 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Future of Work)。

  國際勞工組織倡議各國設立社會福利專法保障所有零工的基本工資,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美國於2017年約有5,500萬名零工(Gig Workers),佔整體勞動力的34%,2020年可能會成長到43%。然而,僅50%的零工獲得應有的報酬。觀察2017年的數據,零工的平均時薪是4.43美元,假設考量閒置的時間,平均時薪僅剩3.31美元,時薪中位數是2.16美元。關於零工集會結社自由方面,零工已慢慢開始有了組織性的工會,然而,零工向資方爭取權益時,面對傳統工會較不會存在的難題:32%的零工僅為補貼既有正職工作,零工間交流少、對於權益難成共識,無法進而凝聚集體訴訟的力量。再者,勞工運動以實體為首選,然而零工大多透過「數位平台」,數位平台常有總部在境外的現象,零工較難有特定集會地點,甚至難辨識出談判的對象。最後,平台業者多數聲稱零工僅為「獨立承攬人」,然而,平台業者和零工間的法律關係是否為「承攬關係」尚有待商榷,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仍在研擬討論階段。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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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工經濟(Gig Economy),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471&no=67&tp=5 (最後瀏覽日: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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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0125[5]),就數位資產嘗試給予法律定位,並建立銀行提供數位資產託管服務的法律基礎。在數位資產法律定位上,框定以電腦可讀格式存儲具有經濟價值、專有的或存取的權利(economic, proprietary or access rights)為數位資產,並明定數位資產具懷俄明《統一商業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所稱財產之性質。同時,也進一步將數位資產劃分為數位消費資產(Digital Consumer Assets)、數位證券(Digital Securities)、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ies)三者[6]。數位消費資產是指符合統一商法典中所稱一般無形資產(General Intangibles[7])之個人無形資產,主要用於消費、個人或家庭目的之數位資產譬如開放式區塊鏈代幣(Open Blockchain Token)、如線上遊戲寶物、社群媒體帳號等;而數位證券乃指符合統一商法典所稱證券或投資財產(Investment Property[8])定義之數位資產;至於虛擬貨幣[9],則是指用做交易媒介、帳戶單位或價值儲存的數位資產。另方面,在構築數位資產可信賴性之作為上,懷俄明州授權數位資產具有擔保權益[10],並建立銀行提供數位資產託管服務(Custodial Services)的法律框架[11] ,將被納入懷俄明州統一商法典「財產」範疇下的數位資產,允許銀行為其提供託管服務,同時,根據懷俄明州統一信託法(Uniform Trust Code)進行數位資產的控制和保護。由此觀察,顯見美國個別州已有意識地逐步為數位資產流通環境創設有利發展的監管環境。   無獨有偶,俄羅斯同樣積極地以法律手段回應數位資產活用、流通的需求。俄羅斯在2019年3月提出聯邦民法典修正案-數位權利法案,在民法第128條民事權利客體增設「數位權利」,並於第141.1條指出「數位權利」發生的條件,係當數位標的被存放於符合一定法定標準之資訊系統(即以區塊鏈技術運作之系統),即賦予其民事權利客體地位,將之納入民事權利關係中,擴展數位資產發展的法律空間。換言之,未來,俄羅斯數位資產如欲受到數位權利之保障,必須是在分散式資訊系統(Decentralised Information System)內運作,並且,該系統必須可使有權存取數位資產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知悉該資產的狀態;同時,僅有在資訊系統內才可行使轉讓、擔保和數位權利其他形式之負擔行為,且不需經第三方之介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數位權利持有者(Owners)是唯一有權根據相關資訊系統規則處分(Dispose)此類權利的人,並且,應由他人就數位資產權利歸屬進行驗證。值得注意的是,數位貨幣和加密貨幣已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12]。 貳、重點說明   承續觀察美國懷俄明州以及俄羅斯等國際間應對數位資產之見,具有以下特色: 一、嘗試為數位資產明確其適用法律   由於數位資產在法律上未必有特別規定,形成實務上多以私法契約關係約定數位資產使用權現象。當數位資產在當今社經發展下漸顯其重要性時,如仍一概以私法契約關係約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似有所不足。   因此可發現美國懷俄明州和俄羅斯分別尋思不同路徑,嘗試為數位資產提供明確的法律地位。美國懷俄明州就數位資產類型化為數位消費資產、數位證券、虛擬貨幣三者。藉此敘明,在基於《統一商業法典》擔保交易之目的下,數位消費資產應直接適用統一商法典下的一般無形資產相關規定;數位證券則是適用統一商法典下有關證券及投資財產相關規範;虛擬貨幣則被視為是貨幣,適用與貨幣相關法令,受讓人應擔保相關財產權[13];俄羅斯則是在其既有的民事權利客體體系下,增設數位權利。換言之,當數位資產在符合民法所定義的環境中運作時,俄羅斯將賦與該等數位資產數位權利地位而受民法保障。 二、試圖構築數位資產信任基礎   除上述(權利)定性問題外,數位資產另一困境係缺乏形構數位信任的相應作為,而亟待尋求建立數位信任的解方。   是以,美國懷俄明州利用其銀行體系作為構築數位信任的工具。透過《數位資產法》闡明銀行作為數位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的標準及程序[14],擬藉由託管數位資產方式,由銀行負責管理,並受託管人指示進行數位資產交易。經由託管人指示進行數位資產交易後,銀行將代表客戶進行數位資產之購入或售出,讓數位資產交易可以獲得安全且可靠的銀行服務;俄羅斯則直接以民法明文規定數位資產流通環境之標準與規則,並明確指出在該等環境中,數位資產所可主張之權利包含支配權、排他權等,並且,得在不經由第三方協助下,直接執行與管理數位權利,包含轉讓、擔保等。換言之,俄羅斯企以法定標準方式,導引業者共同形塑安全資訊系統環境,在該等環境中,數位資產之狀態得以固化與被驗證,並具有準物權性質和得公示之外觀,突破數位資產流通與活用最根本的信任問題。 參、事件評析   美國懷俄明州、俄羅斯嘗試將法律作為調節數位資產與社會關係的重要工具,客觀地從數位資產內涵以及數位資產交易之信任構築著手,形塑數位資產流通與活用基礎,極具參考價值。   面對數位資產浪潮,我們可觀察到兩類因應取徑。美國懷俄明州採取數位資產與周邊產業關係的再形塑,針對數位資產在特定交易目的下的應用,以《數位資產法》闡明其適用法令,並為當地金融業開展新形態服務建立框架,由此擴大金融業經營業務範圍,藉金融體系作為公正可信賴第三方者促進數位資產流通,促成產業與消費者雙贏,帶動產業生態系的成形;俄羅斯則著眼於數位資產流通環境的建設,企圖以數位基礎建設構築一可固定數位資產狀態,並形成可公示外觀與提供數位資產所有者支配權、排他權之環境,以此促進數位資產在該等環境下的流通與活用,進而預先為未來智慧合約等更新穎的數位資產應用準備。   對照於此,何以擘劃我國數位資產流通與活用政策,或可融鑄美國與俄羅斯之見,為數位資產內涵與適用法律給予明確地位,避免業者藉由私法手段片面限制數位資產的流通。換言之,或許宜進一步思考當數位資產具有經濟效益且已有長期反覆慣行交易行為,被人民確信其法律效力者,是否可認其已有民法第757條所稱之習慣,而具有物權內涵,可為流通與交易而不受業者單以(債權)契約約定;其次,建議考量是否借鏡俄羅斯創設數位權利,法定化數位資產流通環境之資訊系統,或如美國借力具提供數位資產管理、處分能力業者,共構數位資產流通環境基礎建設與驗證標準,通過技術手段具體化數位資產權利外觀,以確實解消流通環境安全問題並建立數位信任。 [1] 盛雅、陳芳鑫,〈數字信號代碼是否可以繼承?〉,《法治天地》,第8期,頁54(2019)。 [2]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 Digital and Digitized Assets: Federal and State Jurisdictional Issues, (2019), https://www.americanbar.org/content/dam/aba/administrative/business_law/buslaw/committees/CL620000pub/digital_assets.pdf (last visited Jan. 1, 2020). [3] Thomson Reuters/Tax and Accounting Gross Estate, Key Issue 8J: Digital Assets, 706/709 Deskbook Key Iss 8J 1-3 (25th ed, 2019). [4] 本研究以下所討論之數位資產範圍,僅限於網路服務業者所提供服務,進而在使用者利用過程中衍生其價值之數位資產(如數位代幣、線上遊戲寶物、社群媒體帳號等)。 [5] Digital assets-existing law, SF0125 WY §§34‑29‑101- 13-2-101 (2019), https://www.wyoleg.gov/Legislation/2019/SF0125 (last visited Mar. 24, 2019). [6] Digital assets-existing law, Section 1, §34‑29‑104, Digital asset custodial services, “(a) A bank may provide custodial services consistent with this section upon providing sixty (60) days written notice to the commission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re cumulative and not exclusive as an optional framework for enhanced supervision of digital asset custody. If a bank elects to provide custodial services under this section, it shall comply with all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https://www.wyoleg.gov/Legislation/2019/SF0125 (last visited Mar. 12, 2019). [7] "General intangible" means any personal property, including things in action, other than accounts, chattel paper, commercial tort claims, deposit accounts, documents, goods, instruments, investment property, letter-of-credit rights, letters of credit, money and oil, gas or other minerals before extraction. The term includes payment intangibles and software. [8] "Investment property" means a security, whether certificated or uncertificated, security entitlement, securities account, commodity contract or commodity account. [9] Digital assets-existing law, Section 1, §34‑29‑102 (a), “ (iii) Virtual currency is 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and shall be considered money, notwithstanding W.S. 34.1‑1‑201(b)(xxiv), only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9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title 34.1, Wyoming statutes. ”, https://www.wyoleg.gov/Legislation/2019/SF0125 (last visited Mar. 12, 2019). [10] Wyo. Stat. § 34-29-103 [11] Wyo. Stat. § 34-29-104 [12] Global Legal Insights, Blockchain & Cryptocurrency Regulation 2020 Russia (2019), 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practice-areas/blockchain-laws-and-regulations/russia (last visited Jan. 16, 2020) [13]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9-332. TRANSFER OF MONEY; TRANSFER OF FUNDS FROM DEPOSIT ACCOUNT. [14] Supra not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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