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政府提出《資訊科技安全法2.0》草案

  德國聯邦政府(Bundesregierung)於2020年12月16日通過「提升資訊科技系統安全性的第二版法律(Zweiten Gesetzes zur Erhöhung der Sicherheit informationstechnischer Systeme)」草案,又稱「資訊科技安全法2.0(IT-Sicherheitsgesetz 2.0)」,該草案概述如下:

(1)加強德國聯邦資訊安全局(Bundesamt für Sicherheit in der Informationstechnik, BSI)權限:

BSI可對聯邦行政事務行使控制與審查權、檢測資訊系統和公共電信網路相連的安全弱點、發展分析惡意軟體和攻擊的系統與程序,並擴張其對聯邦通訊技術紀錄資料的儲存期間至12個月。

(2)加強消費者保護:

導入IT安全標籤(IT-Sicherheitskennzeichen),製造商應於該標籤中置入產品安全性聲明與由BSI提供之IT安全性資訊;此外BSI有權要求電信服務業者和產品製造商提供其儲存資料與相關必要資訊。

(3)加強企業作為義務: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有報告及使用攻擊檢測系統檢測安全威脅的義務,該報告義務在草案中將擴張適用於具特定公共利益之公司,如與國防和保密資訊IT產業相關、具經濟上重要性的公司,以及受重大事故條例(Störfallverordnung, StöV)所規範者。

(4)加強國家保護功能:

國家應建立認證機制,並課予關鍵基礎設施的供應者通過該認證的義務,即供應者需確保其設施內的零件不具不適當的技術特性,尤其可能被間諜活動或恐怖主義用以破壞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與功能之重要零件。

  該草案目前於德國聯邦議院(Deutscher Bundestag)進行審查。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你可能會想參加
※ 德國聯邦政府提出《資訊科技安全法2.0》草案,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603&no=0&tp=5 (最後瀏覽日:2026/09/24)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公布物聯網設備核心網路安全基礎指南草案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於2019年8月1 日公布「安全物聯網設備之核心網路安全特徵基準(Core Cybersecurity Feature Baseline for Securable IoT Devices)」指南草案,提出供製造商參考之物聯網設備網路安全基本要素,該指南草案中提出幾項重要核心要素如下: 設備辨識:物聯網設備必須有可供辨識之相關途徑,例如產品序號或是當連接網路時有具獨特性之網路位址。 設備配置:獲得授權之使用者應可改變設備的軟體以及韌體(firmware)之配置,例如許多物聯網設備具有可改變其功能或是管理安全特性之途徑。 資料保護:物聯網設備如何保障其所儲存以及傳送之資料不被未經授權者使用,應清楚可被知悉,例如有些設備利用加密來隱蔽其儲存之資料。 合理近用之介面:設備應限制近用途徑,例如物聯網設備以及其支持之軟體應蒐集並認證嘗試近用其設備的使用者資訊,例如透過使用者名稱與密碼等。 軟體與韌體更新:設備之軟體應可透過安全且可被調整之機制進行更新,例如有些物聯網設備可自動的自其製造商取得更新資訊,並且幾乎不需要使用者特別之動作。 網路安全事件紀錄:物聯網設備應可記錄網路安全事件並且應使這些紀錄讓所有人或製造商可取得,這些紀錄可幫助使用者與開發者辨識設備之弱點以近一步修復。

英國推出《藥品和醫療器材法》草案

  英國政府於2020年2月13日發布了《藥品和醫療器材法》(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Bill)草案。根據英國國民保健署(NHS)的聲明,新法草案修改以及補充了現有的英國藥品、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監管框架,確保英國能夠開發具有開拓性的醫療技術。   本次草案的提出原因之一為英國計劃自2020年12月31日起退出歐盟,過去英國藥品與醫療器材法律乃援引歐盟相關指令與規則(例如: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EU) 2017/745),一旦脫歐過渡期結束,英國將無法再透過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ECA 1972)援用歐盟的規定來規範與更新藥品、醫療器材與臨床試驗法律。   本次法案另有幾項新增重點: 醫療器材主管機關英國藥品和醫療產品監管署(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成為唯一有權簽發執行通知書(enforcement notices)的機關。 草案第23條明確指出哪些違反英國《2002年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02)的行為可能導致刑事犯罪。 草案第26條針對違反英國《2002年醫療器材法規》的人有新的民事制裁(civil sanctions)規範框架。例如在本法草案附表1(Schedule 1)中提及將賦予內閣大臣權力,得對違反《2002年醫療器材法規》之個人處以罰款(monetary penalty)。 草案第34條賦予內閣大臣權力向公眾分享有關醫療器材的資訊,例如受個資法保護或屬商業機密的醫療器材安全的資訊。 目前法案草案在國會二讀階段。

美國《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應用程式侵害法案》生效,延長受規範主體出售持股之期限

早在今年(2024年) 3月13日,美國眾議院曾正式表決通過《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應用程式侵害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所有由「外國敵對勢力控制的應用程式」若對國內造成國安威脅,則必須在法案生效後的6個月內拆分在美國之業務及出售持股,且收購公司或新成立公司的營運必須完全獨立自主,不得與原事業有任何往來或合作關係,包括演算法或資料分享等。而相關收購案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其出售之後已完全脫離外國敵對勢力的控制,直到分拆業務為止,美國的虛擬主機服務提供者,始得為其架設網站;若超過期限而未出售,其將從應用程式商店和基於網路的託管服務中被關閉,永久被排除在美國的Google Play、Apple App Store等軟體商店之外。 攤開美國商務部所列的外國敵對勢力清單,中國大陸和香港、古巴、伊朗、北韓、俄國都在名單之列。然而,擁有1.7億美國使用者的短影音平臺TikTok在美國極為盛行,且盛傳TikTok似將所蒐集的美國使用者個人資料提供中國大陸北京政府,因而成為該法案首當其衝的頭號目標。故法案當中即點名TikTok,甚至強調其母公司字節跳動(ByteDance)未來推出的應用程式亦在禁止之列,故該法案又俗稱TikTok禁令。 於審議2024年度的國安補充撥款法案時遂提出將援外法案裂解成獨立法案的發想,而TikToK禁令則屬其他國安需求之類別而包裹在另外一個法案中進行單獨的審議及表決,為兩黨創造更多妥協空間,以便在個別議題上尋求最大公約數。4月20日下午,眾議院以360票贊成58票反對通過《透過力量實現21世紀和平法案》(21st Century Peace through Strength Act),爾後以四案合一的包裹方式送交參議院審議表決,於當地時間23日晚間美國參議院通過該單一修正案,24日再經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簽署後正式生效。該HR8038法案包含對以色列、烏克蘭、印太區域安全的3項援助法案,至於強制TikTok脫離中國大陸母公司字節跳動的措施則位在法案的D章節,此部分名為「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式侵害」,實質上乃與眾議院上月通過的法案類同,僅在出售期限上與眾議院上月通過的版本不同,其理由在強調該法案首在以「撤資」為核心,故從原先6個月之限期展延至1年,而此1年期限包含法案生效後270天內讓受規範者脫售持有股份,如於出售期限屆期之際,倘在任何收購階段已取得進展或近乎完成撤資之目標,總統基於職權可額外授權給予90天寛限期以便完成交易程序。從而當前受第一波影響的TikTok得暫時在美國市場續命,惟若終局倘未能出售其在美資產及持股而達完全剝離母公司控制之進程,仍舊得面臨業務全面下架並禁止在美國境內運營的結果。 從HR8038法案的通過可透析兩個重要資訊: 1.為美方體認到社群媒體強大的認知影響力:此前有關數位平臺演算法如何推薦特定內容的曝光不易由法律監管,任何措施皆須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框架下進行,避免任何人對言論自由和獲取資訊施加限制,因而法案改以不公平競爭之角度為外衣,迫使敵國之外國企業出售技術和資產,防免其透過不透明的演算法操縱美國人民的行為判斷。 2.從法案的性質上綱到國家安全層次觀察:可探知該法案為美中在科技領域角力下之產物,阻止中國大陸將數據資料武器化,由於中國從2017年起,陸續通過《國家情報法》、《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等國安法規,明文規定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調查犯罪,有關單位可以調取數據,而握有數據的私人企業或個人只能依法配合,同時中國大陸北京政府也大力整頓網路科技業者,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國家對企業蒐集資料的控制,產生干預美國內政之風險。 惟TikToK借鑒在蒙大拿州之經驗,表示將同樣基於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採取法律行動,擬透過司法救濟途徑爭取其在市場上繼續運營的空間。若期間法院未作成任何決定,自法案生效日(2024年4月24日)起算270天,正值落在下一任總統就職前一天,即2025年1月19日之前,字節跳動公司必須出售TikTok在美之業務及資產,屆期未出售則將從Apple App Store或Google Play等應用程式商店全面下架TikTok及其更新版,否則應用程式商店將面臨依使用者數量計算的等比例罰款,另外其他網路服務供應商也將封鎖TikTok進行網路存取。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Non-Compete Clause Rule 」(禁止「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企業營業秘密保護的影響與建議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稱FTC)於2024年4月23日發布一項禁止「競業禁止」的最終規定「Non-Compete Clause Rule」(下稱FTC禁止「競業禁止」規定),近期關於該規定效力之相關訴訟引起美國各界廣泛的討論,有執業律師於2024年8月22日撰文提出企業面對該規定是否失效的不確定性,建議及早因應並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機制。 關於FTC禁止「競業禁止」規定,旨於美國境內禁止企業與離職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該規定原預計將於2024年9月4日生效,生效後企業將不能再透過競業禁止約定作為營業秘密保護措施或訴訟上主張,而據FTC統計,約有3,000萬人(近五分之一的美國人)可能因此受到影響。然而2024年8月20日,「Ryan v. FTC」案中,美國德克薩斯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基於「認為FTC可能超越了其法定授權範圍以及規定過於寬泛」等原因,發布了一項全國性禁令,將導致FTC禁止「競業禁止」規定不會按計劃於2024年9月4日生效之效力,但FTC將會上訴。 對此,有相關實務界律師撰文指出,面對前述判決結果及各州的法規不一導致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仍有質疑的情況下,建議企業仍應及早因應並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機制,如: 1. 加入跨部門人員的協作:如熟悉企業營運過程中重要的關鍵競爭機密資訊的「業務與財務人員」、了解系統、流程管理之「資訊技術和安全」人員,以及與人員管理、教育訓練相關之「人力資源部門」等人員。 2. 建立合法的保護計畫:承上,該篇文章建議組織應藉由上述人員協助,檢視並強化落實以下機密(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包括: (1)營業秘密範圍確定:該篇文章提出企業應識別其機密(營業秘密)資訊,並篩選出最重要的類別。 (2)網路與環境設備管理:應確認企業(如:系統、設備、社交媒體等)政策是否足以保護不同類別的機密資訊,並符合法律(如:勞動法)要求,並重新檢視現行資訊安全機制之適當性,如網路安全策略及相關工具適用性、資訊洩漏風險點為何、目前權限管控合理性等。 (3)員工管理:該篇文章建議,企業需確認教育訓練實施,是否足夠向相關人員說明機密資訊和營業秘密對公司的重要性、是否納入對公司相關重要內容(如反壟斷法規的要求);於工作安排上,企業可透過建立人員管理備援機制(即避免一個業務只由單一員工負責),避免業務連續性與資訊安全中斷;於現行企業之保密契約、禁止招攬條款(Non-Solicitation Agreements)、入職/離職契約等契約上,建議確認是否「合法、未過度限制員工、涵蓋所有競爭敏感資訊(如員工及相關客戶或供應商的敏感資訊),在可能適用的地區具有可執行性(法律效力)」等。 (4)外部活動管理:對於外部合作對象,如合作夥伴、競爭對手等,本文稱「勞動力競爭對手(Labor Competitors)」的互動,如資料提供、簽屬合約之合法性等。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在國際上的適用性,可能因應機關、各州州法、訴訟等因素受到各種挑戰,導致訴訟上可主張的權利減少,因此執業律師更建議企業應及早審查現行機制並加強或建立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加強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本文建議企業可透過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於2023年發布「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十個單元(包括從最高管理階層角色開始的整體規劃建議、營業秘密範圍確定、營業秘密使用行為管理、員工管理、網路與環境設備管理、外部活動管理,甚至是後端的爭議處理機制,如何監督與改善等)檢視既有管理制度並因應趨勢變動,以PDCA管理循環方式調整精進管理以達到管控目的,建立扎實的企業營業秘密管理制度。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