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召開今年5月公布的《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專家小組第1次會議,會議提出「確保特定重要物資穩定供給之基本指導方針」(特定重要物資の安定的な供給の確保に関する基本指針),指出在日益複雜的國際情勢及社會經濟結構變化中,自由經濟原則所承擔的風險逐漸增加,在經濟安全問題上,政府應有更多參與和監管,不可過度依賴市場競爭,並明確規定政府應適當指定符合下列4要件之物資為「特定重要物資」:
一、人民生存和經濟活動所必需
指被多數人廣泛使用、融入於各行各業中,在經濟合理的角度觀察,沒有替代品的物資。
二、避免過度依賴外部資源
指資源掌握於特定少數國家或地區,如供應中斷將造成日本境內重大影響者。或基於社會經濟結構變化和技術創新趨勢,是否有如不採取因應措施,可能有過度依存風險之外部資源。
三、因外部行為造成中斷供給的可能性
因外部行為(如供應國暫停出口)導致供應中斷,對人民生活與經濟活動發生重大影響者,包含發生之可能性。
四、除前述3要件外,認有特別必要性時
例如,近年有供應中斷紀錄,或出現供應中斷風險提升的傾向,須立即採取措施時等情形。
此外,日本政府規劃將減少「特定重要物資」對國外的進口依賴,並授權政府可對企業的原物料供應商及庫存進行調查,拒絕者將課以罰責,以確保「特定重要物資」的穩定供應。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下稱FTC)於2024年4月23日通過「禁止企業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最終版本的規定(以下稱「最終規定」) ,FTC認為「簽訂或執行競業禁止契約」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條之防止不公平競爭之違法手段之規定。最終規定所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的對象廣泛,包含獨立承包商、為營利企業工作的員工,並將可能取代其他規範競業禁止契約效力之州法。不過,尚有部分情形將排除最終規定的適用,如: (1)公司與高階主管的既有競業禁止契約仍屬有效,而高階主管被定義為「年收入超過 151,164 美元(約新臺幣4,927,492元)且擔任決策職位」的員工,如總裁、首席執行長或其他擁有企業重大決策權的職位。 (2)允許出於善意收購企業的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契約。 (3)因FTC對於某些產業無監管權,因此該等產業不適用於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的最終規定,如非營利組織、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航空公司。 FTC指出最終規定於美國聯邦公報上公布120天(約4個月)後生效,並要求現已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之雇主負有通知義務,雇主須透過數位(電子郵件或簡訊)或紙本方式,明確地通知現任、前員工,其既有的競業禁止契約即將失效。 但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已聲明表示該最終規定有超出FTC管轄範圍之疑慮,故後續可否執行最終規定,仍有待密切關注。 為因應FTC大範圍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之法制方向,建議公司可參考資策會科法所發布之「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以系統性方式檢視不同面向的既有管理作法,如人員面、內容面等,以落實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 1.關於文件的管理建議 先盤點紙本及數位機密文件;再設定文件之接觸權限。 2.關於人員的管理建議 留意人員的智財教育訓練;人員的保密或智財權歸屬契約,確保契約約定已納入公司想保護的機密資訊,比如客戶或供應商名單及聯絡資訊、產品規格、製程等;以及離職管理。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阿里巴巴的網站上販賣山寨版蘋果手表蘋果的Apple Watch於2014年9月剛發表,中國大型電子商務網站淘寶網上就出現了仿蘋果智慧型手表Apple Watch,其外形和應用界面都與蘋果版的Apple Watch極為相似。 其中有一款售價只要蘋果的十分之一價錢:239元人民幣,賣方把這款表取名AW。AW和Apple Watch的外觀和操作介面一模一樣,但用的是Google 的Android系統。一些商家在淘寶網上特別強調他們出售的產品不使用蘋果公司的技術。 今(2015)年1月,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公開批評阿里巴巴網絡交易平台存在假貨問題,淘寶網被指把關不嚴,對商品信息審查不力,銷售行為管理混亂,信用評價存有缺陷以及內部工作人員管控不嚴。當被問及是否已經採取了反對任何賣家的行動,阿里巴巴在聲明中表示,「阿里巴巴集團致力於打擊仿冒,我們與政府,品牌和同業公會緊密的合作來解決這個問題」。 曾經替蘋果工作的一名香港智財權律師說,蘋果若要阻止這些山寨版的手表在市面上出售,可請求著作權或專利侵權賠償,但要花費很多錢及時間。而且在中國並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概念,因此不可能獲得臨時禁制令限制它(暫時狀態假處分),只能通過法律長期爭訟。 另一種選擇蘋果可以請阿里巴巴撤下產品,但對於每個侵害他產品權利的廠商,蘋果都需要個別填寫表格才能請阿里巴巴撤下產品。
英國電信廣播主管機關發布未來三年之數位廣播(digital audio broadcasting)服務推動聲明日前英國電信廣播主管機關 Ofcom(Office of Communication) 就未來三年之數位廣播服務推動發表聲明,其主要內容為: • 全國性數位廣播服務執照 Ofcom 預計於 2006 年底開始第二張全國性的數位廣播服務執照之發放工作,預計於 2007 年挪出頻段以供該全國性數位廣播服務之用,於 2008 年時民眾將可收聽該全國性數位廣播服務,其服務範圍將含蓋全英國地區,但為避免對他國頻段之運作造成干擾,部分沿海地區將無法接收到該服務。 • 地方性數位廣播服務執照 Ofcom 預計於 2006 年下旬開始 12 張地方性數位廣播服務執照之發放工作;其次,於 North Wales, Suffolk 以及 Northern Ireland ,目前並無額外的頻段可作為地方性數位廣播服務之用,但 Ofcom 仍會尋求釋出其他頻段,以供地方性數位廣播服務之用的可能性。
美國陪審團裁定Rambus未違反反托拉斯法及其行為未構成欺詐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San Jose, California federal jury) 於2008年3月26日裁定Rambus之記憶體晶片專利未違反反托拉斯法 (anti-trust)及於制定晶片業重要標準時未非法欺騙JEDEC(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成員。 記憶體製造商Hynix Semiconductor, Micron Technology 及台灣南亞科技公司指控Rambus 的專利違反了反托拉斯法,企圖透過其專利壟斷六個技術市場。前三家公司並認為依法專利不得涵蓋產業組織JEDEC的設計規格,指控Rambus 的專利涵蓋關於DRAM介面技術的JEDEC行業標準中的內容。 此三家公司另指控Rambus於產業標準制定過程中蓄意扭轉關鍵JEDEC標準的制定,構成欺詐之行為。 但陪審團於3月26日的審判中否決原告的控訴,認為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以證明被告之違反反托拉斯法與欺詐行為。 Rambus 將可望藉此判決獲取最少美金1.344億元以上的權利金 (Rambus於2006年指控Hynix 侵犯其擁有的專利一案獲賠美金1.344億元)。Rambus 另控訴Micron Technology與三星(Samsung Electronics Co.)侵害其記憶體專利權。於獲得勝訴後,Rambus 表示其不排除尋求禁止令禁止Hynix 繼續製造侵害其專利的產品。 Micro Technology 則表示它堅決不同意陪審團判決,其法律事務副總裁Rod Lewis表示:Micro Technology認為,Rambus公司從事了一系列欺騙、銷毀證據、虛假證詞和其他不正當活動,企圖誤導和提取不公正的專利授權費用。因此,Micro Technology打算對判決結果進行上訴。另外,Micro Technology也認為,Rambus的專利權是無效的,已要求美國法院駁回Rambus向Micro Technology提出的專利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