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通過「歐洲創新議程」,加速深度技術創新並資助新創事業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2年7月5日通過「新歐洲創新議程」(New European Innovation Agenda,下稱創新議程),藉由引領創新,特別是在「深度技術」(Deep Tech),例如AI、量子科學、光子技術等領域之創新,強化歐洲在綠色轉型和數位轉型的中心角色,並為氣候變遷及網路威脅等迫切的社會問題,提供創新的解決方案,以減少能源依賴、改善民眾健康,並繁榮歐洲經濟。創新議程包括以下5項旗艦項目:

(1)資助新創公司(start-ups):使歐洲私人機構及其他私人投資者更願意投資於「深度技術」之新創公司。除此之外,簡化上市規則,使公司上市成本減少,以增加公司上市意願,更易於向公眾募集資金。

(2)重視實驗場域及創新採購:讓創新的企業可藉由「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等實驗場域(experimentation spaces)驗證其概念,政府則加強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公共採購(public procurement),促進創新研發。

(3)打造歐洲創新生態系(European Innovation Ecosystems):支持包括低度開發地區在內的區域,建立多個「區域創新谷」(regional innovation valleys),以強化歐洲創新者間的連結,並促進會員國投入至少100億歐元於各區域創新谷包含「深度技術」在內的創新專案。

(4)育才、攬才及留才:確保「深度技術」的人才能來到歐盟國家,並在歐盟國家間流動及發展,當中包括針對新創公司的創新實習生計畫、幫助新創公司尋找非歐盟人才的歐盟人才資料庫(talent pool)計畫、女性創業和領導計畫、新創公司員工有認股權(stock option)等。

(5)優化政策制定之流程及架構,促進歐盟內部協調一致:藉由開發可供各國比對的資料集(data set),以及對於新創公司設立階段(start-up)及成長階段(scale-up)之共通定義,提升並強化政策的傳播及落實,並確保在歐洲創新理事會論壇(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有更好的政策協調。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你可能會想參加
※ 歐盟執委會通過「歐洲創新議程」,加速深度技術創新並資助新創事業,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897&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11/04)
引註此篇文章
科法觀點
你可能還會想看
美國青年盜錄電影遭受起訴

聯邦檢察官指出 19 歲的 Curtis Salisbury ,在九月二十六日針對他在密蘇里州的聖路易市盜錄電影,並在網路上散佈等非法行為坦承犯案。   Salisbury 利用工作之便,於下班後使用數位錄影機及錄音器材盜錄兩部電影,進而在網路上散佈而遭到起訴。 Salisbury 因而成為第一位根據 “ 家庭娛樂及著作權法案 ” (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 而遭受起訴者。   家庭娛樂及著作權法案在 2005 年四月由國會通過,致力於遏止網路上的著作權侵害行為。法案中規定,運用視聽器材於電影院中盜錄電影者,可以處$ 250,000 罰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進而在網路上傳播者,則需承擔額外的罰則。   儘管這樣的結果使大多數電影製片業者歡欣鼓舞。然而,如此嚴厲的刑罰具有爭議性,原因在於嚴厲的罰則是為暴力犯罪而設計,若應用於著作權相關議題時,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

韓國修法簡化"孤兒著作法定授權程序"

  韓國著作權法施行令於今年(2012)4月12日修正,10月13日施行,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簡化「孤兒著作法定授權程序」,目的就是要改善孤兒著作授權,耗時過長的問題。在韓國,一般來說,取得孤兒著作授權要花2個月以上時間,而且對申請人而言,最困難的地方在於要證明已盡一切努力搜尋權利人未果,所以過去10年(2001~2011)內,只有37件孤兒著作獲得授權。   韓國孤兒著作法定授權程序之簡化內容為:除申請人可自行證明已盡相當努力外,政府可代為證明已盡相當努力,亦即只要符合「查詢著作權登記簿」、「查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權利資訊目錄」、「著作在『尋找權利人資訊系統』公告3個月以上」等法定要件,即可認定已盡相當努力,直接准予授權使用孤兒著作。其目的主要就是要增進使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   前述之「尋找權利人網站」:www.findcopyright.or.kr,係由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建置,申請人亦可在網站上申請孤兒著作授權。手續費每件1萬韓圜(相當於新台幣287.9元)。

EDPB發布以六個指標協助評估資料處理符合研究目的新指引

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於今(2026)年4月15日發布《以科學研究目的處理個人資料之指引1/2026》(Guidelines 1/2026 on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purposes)旨在協助研究者遵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並推動對社會有益的科學突破。 一、六個評估符合科學研究目的的指標 GDPR框架內包含一套專門適用於科學研究目的處理個人資料的規定。此類規定的目的,在於使個人資料保護的基本權利與其他基本權利及利益之間達成公正的衡平,包括藝術與科學自由、促進科學進步的更廣泛社會與公共利益,乃至如部分學者所主張的國際科學人權。為達此目的,GDPR透過第89條第1項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引入了一套權衡與妥協機制。 EDPB本次公布的指引提出六個指標,用以判斷資料控制者所設定的資料處理目的是否符合研究目的: 1.採用有條理和系統的方法:研究活動是否遵循特定研究領域之方法性與系統性做法 2.遵守倫理標準:研究活動之執行是否遵守該研究領域適用之倫理標準,例如在人體醫學研究領域,是否遵守《赫爾辛基宣言》 3.可驗證性與透明度:在兼顧合法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的前提下,研究活動之結果是否接受同儕審查(Peer-Review)之批判性檢驗或予以發表 4.自主性與獨立性:研究活動是否具備自主性與獨立性,不受自身或他人偏見以及不當壓力之干擾?研究人員是否具備所需的學術或科學資格?無論研究活動是由學術機構、非營利組織、公共機關或是營利事業執行,此點皆適用 5.研究目標:研究活動是否有助於提升社會的總體知識水平與公共利益,在此EDPB特別強調這並不排除研究可能也旨在進一步促進商業利益 6.對現有科學知識做出貢獻或以創新方式應用現有知識之潛力:研究活動是否展現出科學附加價值,其中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Benannte Stellen)的獨立審查被視為此類附加價值的指標 二、指引帶來的實踐意義 EDPB指出,如果前述六個指標都滿足,那麼這些研究活動就可以被認為是科學研究。從這點來說,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s)在處理個人資料之前,必須針對上述指標進行自我評估。此測試背後的理論依據,並非要賦予特定計畫、假說或研究嘗試「實質科學研究」的法律地位,而僅僅是用以界定:有哪些基於研究目的所進行的個人資料處理活動,具備適用更高法規彈性的資格。 其次,如果六個指標並未全部滿足,仍可能被認定符合GDPR意義下的科學研究,但控制者需要提出合理理由,並有能力證明資料處理活動在仍應被視為科學研究。在進行此類評估時,具備越多指標,該活動GDPR被認定為科學研究的可能性就越高。

美國地方法院裁定產品專利資訊標示不實之罰金計算以該產品之最高售價為基礎

  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09年底於The Forest Group Inc v. Bon Tool Co. 一案中將美國專利法35 U.S.C. § 292條中關於不實專利標示(false patent marking)的罰金計算方式認定為罰金之計算是以每一個標示錯誤專利資訊的產品為基礎,並將原案發回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重審後,地方法院於今年4月27日裁定基於專利法第292條具懲罰性之本質,針對標示錯誤或標示無效專利號之產品之罰金應以該產品之最高售價而非被告基於販售該產品所獲得之利潤或經濟利益來計算。   於此案中,The Forest Group產品之售價介於美金 $103至 $180元間,法院因而裁定處以The Forest Group每一標示錯誤專利資訊產品 $180元之罰金。 Atlas 法官提到藉由將標示不實專利資訊者處以該產品之最高售價之罰金,The Forest Group所需賠償之罰金將超過其藉由販售該產品所獲取之利益,達到第292條遏制之目的。   預計此案之判決將對其他地方法院於處理類似案件之判定產生引響,尤其對那些將錯誤專利資訊標示在大量產品上的被告而言。此外,正如各界所預料,繼去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第292條提出罰金計算基礎之解釋後,提起相關訴訟案件之數量已大量提升,至今已累積約140案。另,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剛於6月10日於Pequignot v. Solo Cup 一案中針對標示過期專利、舉證責任等與第292條相關之爭議做出解釋,後續效應直得企業持續關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