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202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申請數量仍持續增加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22年11月21日發布了《2022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 WIPI)》。WIPO以全球150個國家智慧財產主管機關的統計資料、產業的市場調查資料作為分析標的,針對全球專利權(含新型專利)、商標權、工業設計、植物品種權、地理標示、創意經濟(出版業)的整體發展狀況進行調查。

  根據2022年的分析結果顯示,與過往經濟衰退期間的歷史經驗不同,在COVID-19疫情期間,202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數量持續增加。如:
  1、「專利」的申請量增加了3.6%。
  2、「商標」的申請量(含指定類別)增加了5.5%。
  3、「工業設計」的申請量增加了9.2%。
  4、「植物品種」的申請量增加了12%。

  以商標為例,2021年全球共提交了約1390萬件商標申請,申請量從金融海嘯後(2009年)至今連續12年成長。其中,亞洲商標主管機關受理的商標申請量占全球的69.7%,較2011年時的44.7%有顯著成長;受理商標申請的前五名國家分別為:
  1、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約950萬件。
  2、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約90萬件。
  3、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約50萬件。
  4、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CGPDTM):約49萬件。
  5、英國智慧財產局(UK IPO):約45萬件。

  此外,指標針對「非母國申請案(Non-resident trademark applications)」的產業別進行分析,分析結果顯示2021年各國商標申請人至外國市場尋求商標保護的前十大產業分別為:
  1、研究與技術:20%
  2、健康醫事:13.8%
  3、服裝配件:12.8%
  4、休閒教育:10.5%
  5、居家設備:9.7%
  6、農業產品與服務:9.6%
  7、商業金融:9.5%
  8、運輸機械:6%
  9、營建:5.2%
  10、化學:2.8%

  再者,指標中分析上述產業在各國商標申請案件中的占比,可作為我國企業全球布局的參考:
  1、研究和技術產業:歐盟21.3%、英國20.4%、日本18.7%、美國17.7%。
  2、農業產品與服務產業:中國25.2%、韓國18.4%、俄羅斯14.2%、印度15.1%、土耳其14.8%。
  3、健康醫事產業:印度23.1%、日本13.9%、中國11.3%;
  4、商業金融產業:巴西26.3%、土耳其23.3%。

  WIPO從2009年至今每年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給各國政府參考,期待各國政府持續建構更完善的智慧財產制度,協助個人、企業保護其創新,以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相關連結
你可能會想參加
※ WIPO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202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申請數量仍持續增加,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916&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6/11/08)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紐西蘭IT專家組織2012年5月發布雲端運算實務準則

  紐西蘭最為歷史悠久的IT專家組織(Institute of IT Professionals NZ)於2012年5月發布雲端運算實務準則(Cloud Computing Code of Practice),藉此彌補實務上缺乏雲端運算標準與實務指針的問題;本準則為自願性遵循規範,以紐西蘭為市場的外國雲端業者、及紐西蘭的業者皆可適用之,並可向公眾宣示其已遵行此準則,然倘若未遵行而為遵行之宣示,則屬誤導或詐欺行為而觸犯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 1986)。本準則有四個主要目標:1. 促進紐西蘭雲端產業的服務標準;2. 確立應揭露(disclosure)的標準;3. 促進雲端服務提供者與用戶間就資料保護、隱私與主權等事項的揭示;4.強化紐西蘭雲端運算產業的整合性。     依據此準則,雲端業者的資訊揭露範圍至少應包含業者基本資料、資訊所有權、管理及保護、與服務提供之適當管理措施等。在資訊所有權層面,業者應表明是否對所上載的資料或資訊主張所有權;而當用戶透過雲端服務利用或傳輸的資料而儲存於其他上游業者的網路或系統時,業者應確認其資料所有權之歸屬。     在資料管理與保障層面,業者應表明遵從何種資訊安全標準或實務,其已向美國雲端產業聯盟(Cloud Security Alliance)進行STAR登記,或者已通過其他標準的驗證;此外應表明儲存資料伺服器之一處或多處所在地。再者,業者亦須表明服務關係繼續中或終止後,業者或客戶對於客戶所擁有資料之存取權限。     在服務提供的適當管理措施上,包含業者的備份(Backup)程序及維護措施,皆應為揭露,使用戶得據以評估是否採取進一步的資料保護措施;此外包括服務的繼續性要求,如備援措施…等,亦應為揭露;又鑒於雲端服務有地理多樣性(Geographic Diversity)的特質,業者應使用戶知悉其提供服務、或營業活動的地點,以判斷此等服務可能適用的法權(Legal Jurisdiction)。     依據此準則,雲端業者亦可例如透過服務水準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對個別用戶承諾特別的服務支援方案,以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

法學新論:從產業全球化佈局觀點論我國研發成果管理之法制政策

論智慧科技裝置之法律問題—美國資訊隱私法制變革與發展

歐盟針對單一專利制度達成協議

  歷經多年的討論與僵持後,歐盟各國領袖於2012年6月29日宣布同意建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並決定將單一專利法院分別設置於巴黎、倫敦與慕尼黑三個城市。   專利法院的設置地點一直為建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最後爭議點,包括英國、德國與法國一直積極爭取單一專利法院設立在他們國家,最後於6月29日終於達成妥協,將單一專利法院分成三個地點:第一審法院中央部門之主要位置將設立於法國巴黎,而法院的第一任院長也將會由法國人擔任,英國倫敦及德國慕尼黑也將分別設立部門,以因應專利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質,英國倫敦將負責處理跟化學藥學生命科學相關之專利案件,德國慕尼黑則負責處理跟機械工程相關之專利案件。而歐盟單一專利的核發將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負責。   單一專利制度協議僅有25個歐盟國家同意,西班牙及義大利目前選擇不加入,原因是這兩個國家不滿西班牙文及義大利文都沒有被納入為單一專利制度之官方語言,只有法文、德文及英文被訂為單一專利制度之官方語言,西班牙及義大利認為這樣的安排將為位於法國德國及英國的企業帶來不公平的優勢。   此項協議現在將進入歐盟議會進行表決,預計於2014年就可以開始核發歐盟單一專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