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會通過支付服務法修正案,以降低洗錢及犯罪風險

  隨著新型態支付服務應用不斷推陳出新,利用數位支付型代幣(digital payment token)進行洗錢與犯罪愈加猖獗,新加坡國會(Parliament of Singapore)於2021年1月4日通過「支付服務法修正案」(Payment Services (Amendment) Bill),擴大監管範圍,以降低與數位支付型代幣有關的洗錢、資助恐怖主義(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ML/TF)及隱匿非法資產風險。

  本次修正重點包含(1)賦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更大權責,可要求支付服務供應商落實相關客戶保護措施,例如要求數位支付型代幣服務供應商所保管之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存放,以確保客戶資產不受損失;(2)將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virtual assets service providers)納入法規監管,擴大數位支付型代幣服務定義,使其包括代幣轉讓、代幣保管服務與代幣兌換服務;(3)擴大跨境匯兌服務(cross‑border money transfer service)定義,凡是與新加坡支付服務供應商進行資金轉移,不論資金是否流經新加坡,皆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4)擴大國內匯款服務(domestic money transfer service)範圍,以涵蓋收付雙方均為金融機構之情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表示,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因應支付服務產業的廣泛應用,降低潛在犯罪風險與維護金融安全,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並維持金融穩定性與維護貨幣政策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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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TC修正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於2009年10月5日公佈了新修正的「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這是該指南自1980年制定以來第一次的更新,並於今年12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訂特別針對商品服務使用心得做出規範,規範亦適用於社交媒體(如Facebook、Twitter及各種類型的部落格等具互動性的媒體)中之心得分享,未來在社交媒體對商品或服務所做出的各種評論,都有可能成為FTC管制的對象。     在社交媒體中所傳遞之商品心得訊息,特別是名人(在該領域分享心得出名者)所分享之訊息,對於網路使用者或消費者之影響力甚大,甚至會改變其是否選擇消費該商品或服務之意願,但其真實性卻未必有相當之保障。有鑑於此,FTC於新修正之指南中即對於心得分享之訊息作出相應規範,重點如下: 1.心得分享者若由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處受有金錢或相當程度的利益給付,即非單純之心得分享,而有與廣告相同之性質。因此若有虛偽不實陳述的狀況,亦視為是不實廣告。 2.心得分享者必須揭露其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關係,使其他消費者明瞭。 3.廣告中若有引用研究結果,而該研究機構為該公司所贊助時,廣告中必須揭露兩者的利益關係。 4.指南同時適用於談話性節目以及社交媒體上所為之心得分享。 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能會依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5條(FTC Act Sec.5)之相關規定每次最高得處以1萬1千美元罰鍰。     此規定之公布引起了部落客(部落格使用者)之質疑,因此FTC廣告實務科(The Division of advertising Practices)之副科長Richard Cleland特別對此做出澄清,其指出:「FTC不會立刻處以罰鍰,也並非所有個案均嚴重至須處以罰鍰。較有可能的作法是,先以警告函警告違規的部落客。且FTC無權對違反FTC法案的行為直接處以罰鍰,若事態嚴重,則FTC會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由法院做出各種處斷,最重可至罰鍰。」     此一指南的約束,固然提供了消費者分辨廣告與心得分享的方式,但是關於更細部的操作,例如何時可認為部落客與商品及服務業者有利益關係,仍有待實務的累積。

全國農民工會(NFU)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正式提交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SMA)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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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營業秘密訴訟趨勢報告》指出,企業應明確界定營業秘密範圍與強化保密措施之落實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於2023年6月底發布了《歐盟營業秘密訴訟趨勢報告》(Trade Secrets Litigation Trends in the EU),本報告包含三大部分,分別為判決之量化分析、法律要件之質化分析、各會員國之重要判決摘要,內容涵蓋了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間,27個會員國的695個訴訟案件。其重點摘要如下: 一、案件涉及之類型分析 1、約41%的案件與離職員工有關。 2、約17%的案件與商業合作對象有關。 3、約30%的案件雙方無明確的契約關係(但報告中指出此項統計包含員工離職後自行創業,原告以該離職員工及該公司為被告的情況)。 二、案件涉及之營業秘密標的分析(同一訴訟案件可能包含多個標的) 1、約62%的標的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其中配銷通路(distribution methods)、廣告策略、行銷資料、客戶名單等供應鏈「下游資訊」(downstream information)占31%最多;定價模式及會計資料等「財務資訊」占13%次之。 2、約33%的標的為「技術性營業秘密」,其中有19%與「製程」(manufacturing process)有關。 3、僅3%的標的為原型(prototypes)或尚未公開的產品設計。 三、案件涉及之產業別分析(根據「歐盟標準行業分類第二修正版NACE Rev. 2」分類) 整體來說,歐盟營業秘密訴訟案件所涉及的產業別相當多元,簡要說明如下: 1、排名第一的產業別為「製造業」(manufacturing),占32%。其中最常涉訟的子產業別為「機械設備製造業」(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and equipment)及「化學製品製造業」(manufacture of chemicals and chemical products)。 2、排名第二的產業別為「批發及零售業;汽機車維修業」(wholesale and retail trade;repair of motor vehicles and motorcycles)占11%。 3、排名第三的產業別為「金融及保險業」(financial and insurance activities)及「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profess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tivities),分別占7%。 四、被告提出之抗辯分析 報告中指出,原告提出之營業秘密主張被法院採認的比例僅27%,有約73%的案件法院最終是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而被告最常提出的抗辯,第一為抗辯原告所主張之系爭資訊是普遍共知(generally known),不具備秘密性;第二為抗辯原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最後,報告結論分析歐盟營業秘密判決的三大趨勢,其中一項趨勢指出,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強化契約措施(如保密協議)於訴訟中的證明力,應明確識別與界定系爭營業秘密的範圍。因此,企業應建立營業秘密管理的整體政策(譬如與員工簽訂之勞動契約中,應明確界定其保密義務範圍;員工離職時應落實離職面談,再次提醒員工應遵守的保密義務範圍等),以便於發生爭議時有效主張權利。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韓國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初探

韓國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初探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4年08月05日 壹、事件摘要   韓國政府暨2008年4月提出「第一次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2008~2012)」[1](以下簡稱第一次綜合計畫)後,於2012年12月提出「第二次國家智慧財產人力培育綜合計畫 (2013~2017)」[2](以下簡稱第二次綜合計畫),以「創意人才、知識財產之管理與服務所需專門人才的培育」為目標,強化並提升韓國在全球化市場的競爭力。   韓國人才培育綜合計畫旨在培育優秀專利人才、智財實務人才,透過質與量的同步增加與水準提升,以期補足智財人力缺口。當中各項措施思維,是否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本文將介紹第一次綜合計畫目標及主要成果,並以此為基礎說明第二次綜合計畫在政策說明、預期成果等規劃上的改進作法,進而歸納說明韓國在人才培育相關觀念想法,供國內相關政策發展之參考。 貳、重點說明 一、計畫背景   第一次綜合計畫於2008年提出,目的是為因應韓、美FTA締結與生效後,韓國企業將面臨全球化市場競爭,專門領域人才之需求量日益增加,但相對在以智慧財產法學為中心之人力供給與相關職務教育卻尚未成熟。   第一次綜合計畫目標有三,首先是擴充優秀之專利創造潛力、再者是增加企業智財實務人力數量及提升水準、最後則是要提高智財法律服務的素質,以期提高智慧財產的競爭力。主要四大政策包括:(一)強化智財研究人力培育;(二)培育企業智財實務人才;(三)培育智財服務領域人力資源;(四)擴充智財人才培育之基礎。   在第一次綜合計畫中,以大學生及企業人力為對象之智財教育課程,對於上述對象之能力有顯著幫助、獲得肯定。但除此之外,課程內容不夠多樣化、制度化,以及課程程度未達標準,所提供教育現場之實務界人才以及國際業務之專家亦不足,被認為是第一次綜合計畫不足之處[3]。於是在此背景下,第二次綜合計畫設定兩大計畫目標「以智財經濟為基礎,培育智財人才」、「體現智財之大眾化與智財文化的深層教育」,並以此設定五大政策,本文就其內容以及相關措施為具體說明。 二、政策架構   在第二次綜合計畫中,共分為五大政策,分述如下: (一)強化培育商業智財管理人才   韓國政府認為,若要強化人才的培育與供給、提升企業競爭力,在政策上第一步必須針對「智財管理人力」進行加強。包括促進企業內部成立智財專責部門,依據不同管理領域[4]給予理論與實務的教育課程、各國智財制度與紛爭解決有關專門教育[5],乃至於碩士學位課程(如為因應海外智財紛爭應對,韓國企業提供學費百分之50補助,鼓勵在職進修之碩士課程「智慧財產專門學位課程(MIP)」)。同時,加強企業經營者智財經營意識亦屬至關重要之事。透過在大企業以及中堅企業設置專門智財部門及智財最高負責人,並讓各企業間可以針對智財進行合作、資訊共享[6]。或是直接派員前往各地區中小企業聚會,傳達IP經營優秀事例、經營訣竅,皆是韓國強化企業經營者IP經營概念之規劃作法。另外,則是擴大產學研合作與就業市場連結,透過「企業-大學-政府」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才之教育,同時也讓企業透過採用優秀人才強化其智財能量。最後,則是在智財經營、發明、設計等領域,發掘、培育次世代的領導能力,為未來競爭力做準備[7]。 (二)培育全球化智財服務專門人才   第二個政策著重於智財服務人力的培育。國際智財紛爭加劇,需要有能夠因應時局改變之專利師養成教育以及考試制度改進。過去在第一次綜合計畫中,先著重於專利師的數量,以供給市場需求。而第二次綜合計畫中,透過「教育-考試-實務研習-多樣化專業課程」的專利師培育政策,期望在電子/通訊、化學/生命、機器/金屬等專業領域能夠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並能在法律市場開放的現實環境中,培育[8]可以進入海外法律服務的專利師,同時能夠為韓國企業處理海外智財紛爭。 再者,對於專利師該有的社會責任部分,韓國推動專利師與律師則共同組成「專利家庭醫生(patent home doctor)[9]」制度,透過才能分享(Pro Bono)專家池(pool)[10],提供中小企業在發生紛爭時可以透過此一制度來諮詢。同時也與各地區智財中心連結,希望各地區都會有一專利師事務所,以深化智財教育。 此外,韓國政府已於今年7月完成專利師考試制度修正案[11],預計增加實務考題以及改變計分方式。再者,對於律師智財教育部分,則與法學專門大學院[12]合作,提供其研究生智財業務實習的機會,以培育智財紛爭解決之專門人才。 (三)培育融合型智財創造人才   第三個政策著重於研究開發人才的智財意識。首先,針對理工科大學生以及研究生等預備人才,依據其領域別開設不同課程,並鼓勵申請輔系,期望培育出兼具技術與智財層面的專業人才。另外,針對一般大學學生則鼓勵主修與智財相關之課程,使大學畢業生兼具專業領域與智財領域的能力,以期提供相關研究機構具備專業與智財能力之研發人才。除部分大學已開設智慧財產專門學位課程(MIP)碩士班、智財課程放入大學正規科目外,學校亦會舉辦校園專利策略校運會(캠퍼스 특허전략 유니버시아드,Campus Patent Strategy Universiade[13])、大學創意發明大會、D2B(Design-to-business)等智財實戰活動。從各種活動中將智財的概念帶進校園,深化校園後,也期待能夠將智財的概念透過校園的傳遞普及於一般民眾,使智慧財產的概念不是遙不可及的專業領域。 (四)扎根基層智財教育   第四個政策著重於基層智財教育扎根,包括針對兒童開設各種發明體驗設施[14]、發明文化講座、發明體驗活動,於中小學教育課程中加入發明與智財教育,以深植智財觀念。針對青少年部分,則在高中課程中提供選修智財相關科目,以發掘培養有潛在力之英才[15]。同時結合發明教育與技術教育,培育創造活用之立即可以使用之人才。 (五)智財人才培育之系統化   第五個政策著重於人才培育系統,將培育之智財人力與就業市場結合,以提高人力培育之成果。透過智財人力綜合資訊系統(IP Human Network)[16]使新進人力可順利進入職場、既有人力能有效運用發揮。透過智財財產能力考試(IPAT)[17],進而能開發智財領域國家職務能力標準(IP-NCS)[18]。並商討是否需要制定「智財教育振興法」[19],使得韓國能在制度法規面上,完整規範智財人力培育的計畫制定、施行以及相關預算。 參、代結論   先進國家如美國,透過知識密集產業直接或間接促成4千萬件就業。並利用其高附加價值之特性,使創造出之產值甚至佔美國國內生產毛值(GDP)達35%[20]。故有系統的培育智財專門人力,有助於國家智慧財產領域的競爭力,對於經濟發展與產值提升亦有其正面影響。   爰此,韓國在第二次綜合計畫中,便目標設定在5年內(2013~2017)增加2萬名新進人力及其工作機會,累積培育5萬名專門人才,來填補智財專門人力的缺口。其面向則從管理人才、服務人才、研發(創造)人力三方面著手。在管理人才部分,首要著重的是企業如何從現有人力進行培育,提高其智財能力,以及如何透過產學研擴大合作,與就業市場連結來培育下一代管理人才。服務人才部分則是透過考試制度改革積極培育更符合需求之專利師,同時也透過智財教育培育律師的智財紛爭解決能力。針對研發(創造)人才部分,則強調在專業教育的同時,需兼顧智財意識的養成,以期提供相關研究機構具備專業與智財能力之人才。最後,則進一步透過「智財人力綜合資訊系統(IP Human Network)」將培育人才與就業市場連結,促使所培育之智財人才能有效運用。   整體而言,在第一次綜合計畫中,是由政府主導、推行智財教育政策,而在第二次綜合計畫中,則期望達到政府與民間合作進行智財教育,甚至形成民間可自行育成智財人力之循環,此等人力發展思維與作法,值得我們持續觀察與參考。 [1] 第一次國家智慧財產人才培育綜合計畫是韓國於2007年1月18日招開之「第21回 科學技術相關長官級會議」中確認之『智慧財產策略體系推動計畫(案)』之後續處理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국가지식재산 인력양성 종합계획안〉(2008/04/24)。 [2] 專利廳,〈제2차 국가지식재산 인력양성 종합계획안(2013~2017)〉(2012/12/12)。 [3] 同前註 [4] 在職人力教育預計從2013年的4500名,期望於2015年達到6000名、2017年提升至8000名;新進人力教育則是期望可以達到年平均為1500名。 [5] 針對主要紛爭對象國家專門課程,海內外人力一年200名。 [6] 目前三星電子、LG有公司內部智財教育課程,發掘可能事例,並傳授他公司智財相關課程運作的方法。 [7] 每年選拔50名左右派往美國等先進國家進行交流、學習課程。 [8] 包含CLP(國際授權專門資格認證)培育課程等技術價值評價與授權相關課程。 [9] 특허 홈닥터(patent home doctor),http://pcc.or.kr/pcc/。 [10] 재능나눔 전문가 Pool。才能分享的概念來自於捐款,除了捐助金錢可以幫助他人外,也可以貢獻自己的專業能力於社會,屬於社會服務之一環。http://pcc.or.kr/pcc/。 [11] 專利廳於預定於今年(2014)下半年提出修法,可望於2018年開始實施。專利廳報導資料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seq=13740&c=1003&a=user.news.press1.BoardApp&board_id=press&catmenu=m03_01_02 [12] 如同美國law school概念,韓國正式的名稱為法學專門大學院,碩士課程。 [13] http://www.patent-universiade.or.kr,Universiade一詞為結合University + Olympiade兩個字而來。 [14] 美國於華盛頓美國史博物館內的「發明體驗設施(Lemelson Center)」 [15] 「發明英才教育研究院」為有天分之學生及其家長提供諮詢,並提供該生未來志願諮商。英才教育,等同我國資優生教育。 [16] IP Human Network,http://www.iphuman.or.kr/ipes2013/front/gate/main/iphuman_main.do [17] IPAT(Intellectual Property Ability Test)於2010年11月6日正式開始,並於每年的5月與11月舉辦 [18] 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ttp://www.hrdkorea.or.kr/ [19] 參考科學教育振興法、環境教育振興法、英才(資優)教育振興法 [20] 依據美國商務部(Dept. of Commerce)2012年3月,工作機會有4千萬件(全體28%、直接雇用2千7百萬件、相關雇用1千3百萬件);產品輸出達$775billion美金(全體61%、IP服務輸出佔全體19%);創造出的附加價值為$5.06trillion美金(GDP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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