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法規名稱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公(發)布時間
2000年11月07日
上稿時間
2008年05月20日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89.11.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一、 依據
第一章 二、 目的
第一章 三、 定義
第一章 四、 適用範圍

第二章 「基因改造食品」製程之安全性評估
第一章 一、「基因改造生物」之製造方法
第一章 二、「基因改造生物」以外之製造原料及製造所用器材、設備
第一章 三、 產品之精製

第三章「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
第一章 一、「基因改造生物」不直接食用時之安全性評估
第一章 二、「基因改造生物」直接食用時之安全性評估

第一章 ‧ 附件一 、「基因改造生物」不直接食用時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第一章 ‧ 附件二 、「基因改造生物」直接食用時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第一章 ‧ 附件三 、有關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第一章 ‧ 附件四 、關於過敏誘發性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第一章  總則

一、 依據
本評估方法係為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4 條查驗登記規定而訂定。

二、 目的
本評估方法針對利用「基因改造技術」生產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以下統稱「基因改造食品」),訂定其安全性評估所要考量之基本要件,以供欲製造或輸入「基因改造食品」之業者及衛生主管機關確認該產品及製程之安全性。

三、 定義

1. 「基因改造技術」 (Gene Modification Techniques)
本評估方法所指「基因改造技術」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2. 「基因改造食品」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經前述「基因改造技術」處理所製造生產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3. 「基因改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基因改造生物」指生物體基因之改變,係經前述「基因改造技術」所造成,而非由於天然之交配或天然的重組所產生。

4. 「宿主」 (Host)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被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的活細胞或生物體。

5. 「載體」 (Vector)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為了將標的基因(或 DNA 片段)轉移(或轉殖)入宿主,使其增殖、表現所使用的載體 DNA 。

6. 「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 (Transferred or introduced or inserted gene (or DNA fragment)) 轉移(或轉殖)入「載體」之外源基因(或 DNA 片段)。

7. 「基因產物」 (Gene products)
由「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衍生之任何物質。

8. 「基因(或 DNA 片段)提供者」 (Gene or DNA fragment) donor)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提供標的基因(或 DNA 片段)之生物。

四、 適用範圍
本評估方法適用於與既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同或類似之「基因改造食品」,並依下列 1 - 4 的資料判定產品是否可視為與既存產品等同或類似。

1. 有關遺傳物質的資料

2. 人類食用經驗的有關資料

3. 食品成份的相關資料

4. 新品種與已知品種在使用上差異的有關資料

*第二章  「基因改造食品」製程之安全性評估

在不直接食用「基因改造生物」時,為確保「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性,對於製造「基因改造生物」的方法、製造原料及製造所用器材、設備等進行安全性評估。

一、「基因改造生物」之製造方法
「基因改造生物」的製備方法依國科會頒定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農委會頒定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辦理。有關「基因改造生物」等安全性評估項目的資料,依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列資料進行安全性評估。

二、 基因改造生物」以外之製造原料及製造所用器材、設備依下列資料進行安全性評估:

1. 用來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原料或設備,其以往使用歷史之有關資料。

2. 用來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原料或設備,其安全性之有關資料,或依下列的實驗結果評估產品之安全性。

(1) 急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2) 亞急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3) 慢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4) 對生殖系統的影響之有關試驗

(5) 致突變性之有關試驗

(6) 誘癌性之有關試驗

(7) 其他必要之試驗(腸道毒性試驗等)

試驗必須是在符合良好實驗室作業規範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設施中,依 GLP 規範所進行者。若有合理的理由,可省略部分試驗。

三、 產品之精製
依產品的精製方法及其效果進行評估。

*第三章  「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

「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是針對經「基因改造技術」處理後,所有的改變因子進行評估。評估項目依「基因改造生物」的直接食用與否而有所不同。

一、「基因改造生物」不直接食用時之安全性評估

1. 「基因改造生物」不直接食用時,依下列 (1) - (5) 的資料,進行安全性評估。

(1) 「基因改造生物」之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

(2) 證明產品中不含「基因改造生物」的資料。

(3) 使用本技術所衍生的其它物質,其安全性之有關資料。

(4) 有關產品精製之資料。

(5) 因組成份含量變化而產生可能有害性影響之有關資料。

2. 若依上述資料仍無法判定產品的安全性時,則須依下列的實驗結果評估產品之安全性。

(1) 急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2) 亞急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3) 慢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4) 對生殖系統的影響之有關試驗

(5) 致突變性之有關試驗

(6) 誘癌性之有關試驗

(7) 其他必要之試驗(腸道毒性試驗等)

試驗必須是在符合良好實驗室作業規範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設施中,依 GLP 規範所進行者。若有合理的理由,可省略部分試驗。

二、「基因改造生物」直接食用時之安全性評估

1. 「基因改造生物」直接食用時,依下列 (1) - (6) 的資料,進行安全性評估。

(1) 「基因改造生物」之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二。

(2) 證明被食用之「基因改造生物」不含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 (marker gene) 的資料。若含有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則依附件三所列資料進行評估。

(3) 關於過敏誘發性之安全性,依附件四所列資料進行評估。

(4) 使用本技術所衍生的其它物質,其安全性之有關資料。

(5) 有關產品精製之資料。

(6) 因組成份含量變化而產生可能有害性影響之有關資料。

2. 若依上述資料仍無法判定產品的安全性時,則須依下列的實驗結果評估產品之安全性,必要時進行營養試驗。

(1) 急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2) 亞急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3) 慢性毒性之有關資料

(4) 對生殖系統的影響之有關試驗

(5) 致突變性之有關試驗

(6) 誘癌性之有關試驗

(7) 其他必要之試驗(腸道毒性試驗等)

試驗必須是在符合良好實驗室作業規範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設施中,依 GLP 規範所進行者。若有合理的理由,可省略部分試驗。

*附件一 、「基因改造生物」不直接食用時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一、 必備資料

1. 「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備目的及使用方法

2. 「宿主」
a. 分類學上定位(學名、菌株名稱等)之有關資料
b. 病原性及產生有害生理活性物質之有關資料,以證明其非病原性
c. 寄生性、定著性之有關資料
d. 外來因子(病毒等)之有關資料,以證明其未被病原性外來因子所污染
e. 模擬自然環境的試驗條件下,其生存、增殖能力之有關資料
f. 有性或無性生殖周期與雜交性之有關資料
g. 當作食品歷史之有關資料
h. 抑制生存、增殖能力條件之有關資料
i. 「宿主」類緣菌株的病原性,及產生有害生理活性物質之有關資料

3. 「載體」
a. 名稱
b. 來源之有關資料
c. 性質之有關資料
1) DNA 分子量
2) 限制 ( 酵素 ) 剪切圖譜 (restriction enzyme map)
3) 是否存在已知為有毒物質所對應之鹼基序列,以證明其不含已知的有害鹼基序列
d. 抗藥性之有關資料
e. 傳導轉移能力 (transmissionality) 之有關資料
f. 「宿主」依存性之有關資料
g. 表現「載體」開發方法之有關資料
h. 表現「載體」轉移(或轉殖)入「宿主」的方法及位置之有關資料

4. 「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
(1) 「基因(或 DNA 片段)提供者」
a. 名稱、分類之有關資料

(2) 「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
a. 構造之有關資料
1) 是否存在已知為有毒物質所對應之鹼基序列,以證明其不含已知的有害鹼基序列
b. 性質之有關資料
1) 「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功能之有關資料
2) 限制 ( 酵素 ) 剪切圖譜 (restriction enzyme map)
3) 分子量

5. 「基因改造生物」
a. 因「基因改造技術」所得新性質之有關資料,以證明其非病原性
b. 於外在環境生存、增殖性之有關資料
c. 限制「基因改造生物」生存、增殖能力之有關資料
d. 使「基因改造生物」不活化方法之有關資料
e. 「基因改造生物」與「宿主」比較之有關資料,以證明其非病原性及不產生有害生理活性物質

*1: 在工業利用上,「基因改造生物」必須與「宿主」有同等程度的安全性,於外在環境中只顯示有限的增殖能力,且對環境沒有不良的影響。

二、 參考資料

1. 在各國所認可及食用等之有關資料
2. 其他足以證明其安全性之相關資料

*附件二 、「基因改造生物」被食用時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一、 必備資料

1. 「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備目的及使用方法

2. 「宿主」
a. 分類學上定位(學名、品種、系統名等)之有關資料
b. 遺傳親緣之有關資料
c. 產生有害生理活性物質之有關資料
d. 過敏誘發性之有關資料
e. 寄生性、定著性之有關資料
f. 外來因子(病毒等)之有關資料,以證明其未被病原性外來因子所污染
g. 模擬自然環境的試驗條件下,其生存、增殖能力之有關資料
h. 有性或無性生殖周期與雜交性之有關資料
i. 當做食品之歷史之有關資料
j. 攝食安全性之有關資料
k. 抑制生存、增殖能力條件之有關資料
l. 「宿主」類緣種產生有害生理活性物質之有關資料

3. 「載體」
a. 名稱
b. 來源之有關資料
c. 性質之有關資料
1) DNA 分子量
2) 限制 ( 酵素 ) 剪切圖譜 (restriction enzyme map)
3) 是否存在已知為有毒物質所對應之鹼基序列,以證明其不含已知的有害鹼基序列
d. 抗藥性之有關資料
e. 傳導轉移能力 (transmissionality) 之有關資料
f. 「宿主」依存性之有關資料
g. 表現「載體」開發方法之有關資料
h. 表現「載體」轉移(或轉殖)入「宿主」的方法及位置之有關資料

4. 「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
(1) 「基因(或 DNA 片段)提供者」
a. 名稱、來源、分類之有關資料
b. 攝食安全性之有關資料
(2) 「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DNA 片段)」
a. 構造之有關資料
1) 啟動子 (promoter)
2) 終止子 (terminator)
3) 開放讀碼區 (open reading frame)
4) 是否存在已知為有毒物質所對應之鹼基序列,以證明其不含已知的有害鹼基序列
5) 其它已知可影響基因表現的鹼基序列
b. 性質的資料
1) 功能之有關資料
2) 限制 ( 酵素 ) 剪切圖譜 (restriction enzyme map)
3) 分子量
c. 純度之有關資料
d. 穩定性之有關資料
e. 複製數 (copy number) 之有關資料
f. 表現位置、表現時間、表現量之有關資料
g. 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 (marker gene) 安全性之有關資料
h. 開放讀碼區 (open reading frame) 之轉錄、表現及其可能性產物之有關資料

5. 「基因改造生物」
a. 因「基因改造技術」所得新性質之有關資料
b. 「基因產物」過敏誘發性之有關資料
c. 「基因產物」毒性影響之有關資料
d. 「基因產物」對代謝路徑影響之有關資料
e. 營養成份及抗營養物質之有關資料,及因組成份含量變化而產生有害性影響之有關資料 。
f. 於外在環境生存、增殖性之有關資料
g. 限制「基因改造生物」生存、增殖能力之有關資料
h. 使「基因改造生物」不活化方法之有關資料
i. 製備、育種、栽培方法之有關資料
j. 種子的生產及管理之有關資料

*1: 並考慮發生在「基因改造生物」內的任何變化等。
*2: 準備關於「基因產物」與既存種中的基質發生反應可能性之有關資料。

二、 參考資料

1. 在各國所認可及食用等之有關資料
2. 其他足以證明其安全性之相關資料

*附件三 、有關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1. 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及「基因產物」特性之有關資料

(1) 構造及功能
(2) 抗性表現之機制、使用方法及相關代謝產物
(3) 鑑定及定量方法
(4) 調理或加工所引起的變化
(5) 在消化道環境中的變化

2. 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及其「基因產物」攝取之有關資料

(1) 預估攝取量
(2) 作為抗性對象的抗生素之使用狀況
(3) 與一般存在的抗生素耐性菌株比較
(4) 經口服後抗生素不活化的預估量,及其可能產生的問題

*附件四 、關於過敏誘發性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1. 基因來源生物體的食用歷史之有關資料

2. 「基因產物」是否為已知過敏原之有關資料

3. 「基因產物」對物理化學處理的敏感性之有關資料 *1

4. 「基因產物」之攝取量是否造成攝食者有明顯的變化

5. 「基因產物」與已知食物過敏原的構造相似性之有關資料

6. 每日總蛋白質攝取量中「基因產物」所佔有的比例

註:
(1) 若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省略一部分
(2) 依 1 ~ 6 仍不能確認其安全性時,則須提出下列二項資料:
a. 患者對具有構造相似性之過敏原的 IgE 抗體,與「基因產物」結合的能力之有關資料 *2
b. 患者對主要過敏原之 IgE 抗體,與「基因產物」結合的能力之有關資料 *2*3

*1 對於以人工胃液、人工腸液處理和加熱處理之敏感性,並以蛋白質電泳法和西方墨點法 (Western blot) 分析。
*2 以西方墨點法和 ELISA 法評估過敏患者的 IgE 抗體與「基因產物」的結合能力。
*3 利用蛋、奶、大豆、米、小麥或蕎麥之過敏患者血清,加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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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83&tp=2&d=2837 (最後瀏覽日: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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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原則

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原則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之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施行。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基因轉殖植物之田間試驗應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遺傳特性調查,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第二階段為生物安全評估,原則上應於遺傳特性調查完成,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 上開遺傳特性調查項目及生物安全評估項目,已分別明定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惟因基因轉殖植物之特性甚為多樣化,其表現常因植物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為符實際,得依基因轉殖植物種類及外源基因之特性,視個案決定所需調查及評估之項目。如相關調查評估項目業經申請人提供足資信賴之科學證據時,亦得省略該部分試驗。為使各界明瞭上述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兩階段應行調查及評估之內容,爰訂定本「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原則」。 貳、遺傳特性調查 植物之繁殖特性(有性或無性繁殖)、授粉方式(自交或異交作物)、花粉傳播途徑(蟲媒或風媒)等特性甚為多樣化;外源基因之特性與花粉稔性、交配親合性、種子之活力、萌芽率、壽命等,因植物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且基因產物可能存在之毒性亦因而有所不同。因此,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之調查,實有其必要。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 (一) 繁殖特性:依植物學之繁殖特性區分如下: 1、有性繁殖植物:調查項目包括基因轉殖植物之開花期、花朵數目、花粉量、 花粉萌芽力、花粉壽命、種子數目、種子成熟期、種子壽命、種子休眠性與 種子萌芽力等特性;調查重點在於繁殖特性是否因轉殖基因之過程或所轉殖 之基因而改變其在自然狀態下之繁殖與生存能力。 2、無性繁殖植物:基因轉殖後改變其繁殖特性者,依有性繁殖植物之調查項目 及重點調查;如基因轉殖後未改變其繁殖方式者,本項調查得予省略。 (二) 一般特性 調查項目包括基因轉殖植物之株高、鮮重、乾重、葉數、產量等一般農園藝性狀。調查重點在於基因轉殖植物之性狀是否有所改變。 二、基因轉殖植物與近緣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 近緣植物、野生種係指作物種原利用所稱「初級基因庫」之植物,其界定範圍為與基因轉殖植物同屬之近緣植物、野生種。同種係指與基因轉殖植物同種之植物。雜交之定義係指作物於正常生育條件下所發生之「天然雜交」。 基因轉殖植物與近緣植物、野生種雜交可能性之調查,須先蒐集相關資料,說明基因轉殖植物之近緣植物、野生種存在狀況及其繁殖方式,包括花器構造、開花期間、授粉方式等之異同。若可證實無雜交之可能,則不需進行調查;若無法證實無雜交之可能,則需在適當的隔離設施內進行雜交可能性之調查。調查原則如下: (一) 在試驗期程上至少需有兩個期作之重複試驗,其中一個期作需有一個適合 開花、授粉及產生雜交種子之條件。若有必要,可進行人工或輔助授粉。 (二) 雜交可能性之調查方法,應選取適量之近緣植物、野生種進行雜交試驗, 收穫之種子得調查後裔種子外觀性狀、外源基因或其產物。 三、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 (一) 外源基因的特性:提供外源基因之構築、基因套數及已達同質結合品系之 證明,如為無性繁殖植物則無需提供同質結合品系證明。 (二) 外源基因的表現:調查外源基因之表現部位及表現時期。 (三) 外源基因的穩定性:基因轉殖品系繁殖二至三代後,調查外源基因之穩定 性及其性狀表現。 四、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基因產物毒性分析 (一) 外源基因產物與已知毒性、抗抗生素或過敏原物質DNA序列,及其相對 應胺基酸序列之比對分析。 (二) 外源基因產物的含量分析。 (三) 外源基因產物消化水解特性分析。 五、其他必要項目 依個案而定。 參、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植物對環境安全之影響,因轉殖之外源基因的種類和受體植物之遺傳特性而有所差異,故而應就基因轉殖植物之雜草化、基因之流佈及對目標及非目標生物之毒性及影響等加以評估及探討。 一、基因轉殖植物演變成雜草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在不同環境下,比較基因轉殖植物與原受體植物之生長及繁殖能力之差異。由實際測試及文獻取得相關資料,進行下列之雜草化潛力評估。 (一) 環境適應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包括株高、葉數、乾重、種子數目、種子 休眠力、花粉量及開花期等特性。 (二) 競爭及野化能力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包括種子數目、種子萌芽力、生長速 率、乾重、花粉量等特性。 (三) 植株及繁殖體長存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包括種子數目、種子壽命、種子 休眠性、營養生長期、開花期、老化期及越冬性等特性。 二、基因轉殖植物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一) 除不具抗蟲基因之轉殖植物免進行本試驗外,基因轉殖植物與目標害蟲之 關係及影響之評估項目如下: 1、基因轉殖植物對目標害蟲之危害測定。 2、目標害蟲抗性調查。 3、目標害蟲族群變動調查。 4、對目標害蟲之天敵的生物及生態影響測試。 (二) 除不具抗病基因之轉殖植物免進行本試驗外,基因轉殖植物與病害之關係 及影響之評估項目如下: 1、病害:病害發生種類、傳播、發病生態、發病時期、基因轉殖植物與受體植 物之罹病率比較及新病害發生觀察。 2、病原性:抗病性基因轉殖植物或其罹病率高於受體植物時,其病原性強弱比 較及引發強病原性菌株之可能性評估。 3、抗病性:抗病基因轉殖植物,其抗病性之表現及抗病性之穩定性。 4、抗藥性:田間管理達需藥劑防治狀態下,其藥效(防治率)比較及有效防治 藥劑比較。 三、基因轉殖植物對非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一) 基因轉殖植物與非目標昆蟲之關係及影響之評估項目如下: 1、害蟲與天敵種類及其族群變動調查。 2、對土壤昆蟲或類之影響評估。 3、授粉昆蟲:基因轉殖植物對授粉昆蟲可能之毒害、田間訪花昆蟲種類調查 及訪花行為觀察。 4、保育昆蟲:依基因轉殖植物與政府法定保育類昆蟲之寄主植物的類緣關係 及分布棲地等,決定是否進行室內試驗或提出文獻說明以審查其風險。 (二) 基因轉殖植物與非目標病害之關係及影響之評估項目如下: 1、病害:病害發生種類、傳播、發病生態、發病時期、基因轉殖植物與受體 植物之罹病率比較及新病害發生觀察。 2、病原性:抗病性基因轉殖植物或其罹病率高於受體植物時,其病原性強弱 比較及引發強病原性菌株之可能性評估。 (三) 基因轉殖植物對土壤微生物相之影響,為調查土壤微生物族群結構的變 異,評估項目如下: 1、總細菌數、總真菌數之調查。 2、土壤細菌群落之調查:萃取土壤微生物DNA,進行聚合聯鎖反應,與變 性梯度凝膠電泳分析。 3、指標性微生物族群數之調查:含尿素氧化菌、游離性固氮菌、溶磷菌、蛋白 分解菌、纖維素分解真菌、土壤病原菌(真菌、細菌與放線菌)。 (四) 基因轉殖植物對動物之影響,經調查基因轉殖植物成份中含殺蟲、抗抗生 素蛋白質或過敏性物質,且具野生動物可食用部份者,其評估項目如下: 1、動物過敏性試驗或抗抗生素蛋白質對胃腸內菌相改變之試驗。 2、動物口服急毒性試驗。 3、鳥禽類二十八天餵食亞急毒性試驗(當上述2、之資料無法確認其安全性時 始需進行)。 4、鳥禽類生殖毒性試驗(當上述3、之資料無法確認其安全性時始需進行)。 5、其他必要之試驗。 四、基因轉殖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一) 外源基因在土壤微生物間之水平移轉,其評估項目如下: 1、外源基因在土壤微生物間水平移轉頻率。 2、土壤中特定微生物含外源基因之比例。 (二) 外源基因流入其他生物之風險評估係依個案而定。 五、基因轉殖植物發生基因外流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影響係依個案而定。 六、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係依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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