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親愛的讀者

  繼南非智慧財產局後,澳洲聯邦法院於2021年7月針對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做出裁判認定人工智慧系統DABUS可作為專利「發明人」(inventor)。同案申請人Thaler亦曾於2019年以DABUS作為發明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專利。智慧局以我國專利法所稱之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為由,限期要求Thaler補正專利申請書,爾後由於Thaler未於期限內補正,故智慧局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的編碼(coding),一如演算法。進入法律的帷幕後,「人」就不再只是肉眼可見的自然人,而是特定制度下的特定資格或地位。AI的專利相關議題,重點不在於AI可不可以被當成人,而須先釐清要件問題。例如,AI所利用的自然法則為何?演算法是給定的(rule-based),還是習得的(learning-based)?接續而來的脈絡性及後設性議題則是,除作為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外,若AI勢必得作為專利發明人時,AI如何將其發明轉讓?若非得透過專利保護,主管機關是否有能量審查或跟上AI發明的速度?是否需要有審核AI發明的演算法(AI審AI)?

  第一波AI興起於上個世紀60年代,一甲子以來歷經多次的熱潮與寒冬,跌宕起伏。或許一切正如古希臘哲學家Heraclitus所言,只有變化才是永遠的不變。新的一年,敬祝各位讀者虎躍新程,福虎生風!資策會科法所亦將緊隨科技脈動及產業趨勢,持續發表優質研究,以饗讀者。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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