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與頻道代理商結合對於有線電視市場競爭之影響

期別
第31卷第05期
專欄名稱
法學新論
主題
MSO與頻道代理商結合對於有線電視市場競爭之影響
作者
葉志良(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S.J.D.)
王牧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副研究員)
上稿時間
2019年05月
摘要項目

  2016年10月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定三家具多系統經營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 MSO)身分之頻道代理商因對新進及跨區系統業者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有限制競爭之虞而裁處高額罰鍰並命改正,嗣後各業者雖提出改正方案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調處,但公平會仍於2017年9月認定代理商調降交易條件仍未達改正程度而再行裁罰,兩次處分案三家頻道代理商皆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然判決結果各有歧異。

  本案焦點在於頻道代理商所要求以經營區行政戶數之一定比例作為「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 MG)作為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協商頻道授權之條件,本文贊同公平會前後所為處分及全球、凱擘兩案法院之見解,認為頻道代理商先後所採取之授權條件皆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之虞。然而有線電視市場新舊業者之訂戶數此消彼長,不同年度之頻道授權契約是否構成差別待遇,自當依當時之市場態樣個案認定,自不待言,但本文建議公平會可參考美國法對於價格差別待遇的分析方法,並考慮朝頻道商方向著手,另建議通傳會應減少不具強制力之調處與行政指導、落實衛星廣播電視法禁止頻道商差別待遇之執法,並強化產業調查之作為,以利科學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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