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網評論:美光聯電案曝台核心科技破口(彭睿仁)

台灣尚處於後防疫時期,主要焦點在產業紓困及刺激經濟成長,難以兼顧外國代理人法制推動,惟此時若有任何中國代理人在國內若遊走於《反滲透法》邊緣,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難保不會直接產生科技外洩疑慮及國防安全危害。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台灣尚處於後防疫時期,主要焦點在產業紓困及刺激經濟成長,難以兼顧外國代理人法制推動,惟此時若有任何中國代理人在國內若遊走於《反滲透法》邊緣,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難保不會直接產生科技外洩疑慮及國防安全危害。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科技大廠聯電遭控協助中國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竊取美國美光公司DRAM製程案,本案看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商業間諜案,但實際上,聯電與晉華以竊取商業機密手法,短期內以極低成本完成32奈米DRAM研發,不單僅僅造成產業間的不正競爭,而其背後更涉及高機敏性的國防與軍事科技應用。

  早於2018年,美國商務部已將中國晉華列入限制出口名單,因為晉華製造晶片的技術與產能,對當下提供美國軍方同類晶片產品的美方廠商形成威脅,若任由晉華持續利用不正當手段擷取美國核心技術用於市場大量擴充,以取代既有美國軍方供應商,則無異將國防產業重要零組件供應鏈交由中方企業掌控,嚴重危害美國國防安全。

  中國以併購及商業間諜手段取得美國核心科技的案件層出不窮,在2015年,即有約83家美國企業認為中國企業與其商業機密外洩有關;2016年美國國會「美中經濟安全與審查委員會」(USCC)在其年度報告中呼籲,國會應盡速修法或立法,課予政府部門禁止中國國營事業併購美國本土企業之權責。至2018年,美國政府又禁止「中興通訊」交易,其後華為、聯想也被美方認定涉入商業間諜行為。同樣在2018年,前美商奇異(GE)公司華裔工程師涉嫌協助中方竊取GE商業機密被訴,美國司法部還指控中國政府於本案中提供金援及協助行動。

  由此可知,因中國商業間諜竊取機密而蒙受巨大損失之美國企業不在少數,對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國家而言,核心科技關係情報偵防與軍事國防,遠遠超越智慧財產權的思維範圍。如何以有效法制措施,事先預防本國企業員工遭外國勢力滲透收買,抑或境外人員以合法專業身分掩飾成為特定企業員工,透過參與研發流程,藉機竊取核心商業機密,也已成為各國國防產業發展首要課題。

竊核心技術手法更細膩

  對此,除了侵害營業秘密涉及的刑事責任外,美國早於1938年制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FARA),要求駐在美國境內代理外國政府從事活動之企業、媒體人員,或從事游說工作之政治性團體等,必須依法登記,公開其與外國政府間之聯繫往來、資金供應及各類委託事務等。

  在透明化原則下,外國代理人代表外國利益從事的相關活動都會被公開檢視,除了美國當地主管機關可監督外國代理人,是否有不當影響美國本地政治或經濟局勢之言論外,境外勢力也不易以其代理人(例如企業的研發或技術專家)直接與核心科技產業深入接觸,或透過代理人利用境外資金流如特定關鍵研發人員,以滲透核心科技企業內部。即使外國代理人與國內企業有正常商業往來,也能經由透明資訊,持續追蹤。

  有鑑於境外商業間諜對美國科技產業發展,以及對經濟秩序與國防安全造成之高度風險,美國國會於1996年自歷經多次聽證後通過《1996年商業間諜法案》(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嚴格規範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試圖竊取美國企業商業機密之間諜行為,及國內企業間之商業間諜行為。聯邦檢察官依法可就涉及商業間諜罪之外國政府機構、代理人及美籍商業間諜組織或個人,以刑事罪名提起公訴。

  未來可預期的是,在中美貿易戰可能走向長期冷戰化,以及兩岸資訊戰持續白熱化的趨勢下,中國透過各類代理人運用更為細膩的手法,竊取核心技術以快速發展軍事科技的間諜行為將愈加頻繁,且防不勝防。從火箭發射技術到人工智慧應用,我國均需與美方密切合作、交流,若我國成為中國商業間諜入侵的破口,不但有礙台、美間互動的信任,更加損害我國自主發展國防科技產業的能力。

  在事前預防重於事後嚴懲的考量下,我國《反滲透法》雖可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指示特定媒體或個人在國內發布具引導民意、誤導市場經濟情勢之風向訊息,但對防止中國利用中資企業,或直接透過利益代理人管道滲透我國企業取得核心技術,仍無即時且強力規範之效。

重新研擬中共代理人法

  特別是台灣尚處於後防疫時期,主要焦點在產業紓困及刺激經濟成長,難以兼顧外國代理人法制推動,惟此時若有任何中國代理人在國內若遊走於《反滲透法》邊緣,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難保不會直接產生科技外洩疑慮及國防安全危害。

  民間既已有「中國對台強烈敵意」的共識,政府實有必要參考美國法制,或澳洲《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及《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重新研議提出《中共(國)代理人法》,以登記制度之透明資訊,降低中國代理人滲透帶來的高度風險。強而有力的代理人法制,是阻擋中國如特洛伊木馬般全面滲透我國高科技產業的武器,若待民主防衛的城牆已遭攻陷才來考慮立法嚴管,恐為時已晚,不得不慎。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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