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強制電子通訊服務提供者保存用戶紀錄之立法提案引起強烈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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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者反彈的原因在於依據18 U.S.C §2510對於「電子通訊服務」(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service)之定義,係指「提供使用者接收、傳送有線或電子通訊的服務」,幾乎囊括所有類型的資通訊服務提供者;倘若法案通過,則如AT&T、Verizon電信業者、Comcast有線電視營運商、網路電話業者、提供Wi-Fi接取點服務者、及動態主機隨機配置IP位置之服務提供者等,未來皆須依規定負有保存記錄至少兩年的義務,將導致其儲存設備之成本大增。

  此外,保衛隱私權團體大力抨擊此種無差別強制保存用戶特定紀錄的作法,形成潛在傷害隱私權的危機,若是保管不當而造成資料外洩、或資料遭不當使用,其受害規模將難以估算。由於業者及民間反彈聲浪相當大,參、眾兩院是否通過此法案,或做出若干調整,仍待後續觀察。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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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強制電子通訊服務提供者保存用戶紀錄之立法提案引起強烈抨擊,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999&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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