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於日前(2009月4月10日)做出對船井電機(Funai Electric Co.) 有利的禁制令,禁止美國高畫質電視公司VIZIO的侵權產品進入美國。這項禁制令將於60天後開始生效,除非美國總統歐巴馬的覆審推翻了ITC的此項決定,亦或是位於華盛頓州一專門於專利法的聯邦上訴法院對此專利侵權紛爭做出覆審。於此同時VIZIO 公司若仍執意要繼續將係爭電視產品進口美國,則必須為每台電視付出$2.5美元的抵押金(bond) 。VIZIO 公司的業務與行政部門副總裁 Rob Brinkman表示他們將會利用各種管道對該禁制令抗爭到底。
北美電視大廠 VIZIO位於美國加州爾灣(Irvin, California),於去年第四季在北美地區銷售1.2百萬台高畫質電視,銷售量僅次於當地銷售第一大廠三星 (Samsung Electronics) 。VIZIO 公司的高畫質電視皆由台灣的母公司瑞軒科技(AmTRAN)所製造。
船井電機與VIZIO之間的專利訴訟纏鬥始於2007年3月,船井電機在美國加州中部聯邦地方法院 (Central California District Court)控告Vizio等14家公司侵權,並於同年10月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侵害其數位電視相關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然而美國專利局卻於2008年9月19日初步判定訴訟中的專利6,115,074號無效,而專利5,329,369號則於2009年2月9日被美國專利局第二次駁回。VIZIO公司在這場智財攻防戰中除了以專利無效來解除侵權訴訟之外並乘勝追擊,在專利無效判決最終確定後,於加州中部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船井電機反托拉斯和不公平競爭訴訟。至於美國總統的覆審將僅只於考量以公眾的利益(public interest)來看是否要推翻該禁令。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4月21日提出「人工智慧法律調和規則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簡稱AI規則草案),旨在平衡「AI運用所帶來的優勢」與「AI對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潛在負面衝擊」,促使會員國在發展及運用AI時,能採取協調一致的態度及方法,共同維護歐洲公民基本權利與歐盟價值。 歐盟自2019年起即倡議發展「值得信賴的AI」(Trustworthy AI)。AI規則草案之提出,除了落實執委會2019年至2024年之政策願景外,亦呼應2020年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之建議—針對AI應用之機會與利益採取立法行動,並確保合乎倫理原則。惟鑒於歐盟在環境、健康、公共事務、金融、交通、農業等領域對AI應用之高度需求,以及企業仰賴AI技術提升競爭優勢等因素,執委會係以「風險為基礎」之概念取向(risk-based approach)制定AI規則草案,避免對新技術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阻礙。 本規則草案將AI系統,依其「對歐盟基本權利或價值所創造的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並施以不同程度的監理方式: 一、不可接受之風險:原則上禁止使用此類型AI系統或使其進入歐盟市場。例如:利用潛意識技術操控個人、在公共場合利用「即時遠端生物辨識系統」進行執法、公務機關普遍對個人進行社會評分等。 二、高風險:於附錄中列出所謂高風險AI系統,要求高風險AI系統之提供者遵循風險管理、資料治理、文件紀錄保存、透明性與資訊揭露、人為監督、健全性、準確性與資安等要求;且AI系統進入歐盟市場前,需進行符合性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進入市場後,則需持續監控。 三、非不可接受之風險亦非高風險:鼓勵AI系統提供者或使用者,自願建立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 AI規則草案亦鼓勵會員國建立AI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機制,且以中小企業、新創公司為優先對象,使創新AI系統進入市場之前,能於可控環境中依明確計畫進行開發、測試與驗證。
Palm支付2.25億美元與Xerox達成專利侵權和解由於 Palm 採用 3C om 的手寫辨識技術,於 1997 年遭 Xerox 控訴侵犯其在 1997 年所取得的 Unistrokes 專利權, Xerox 要求 Palm 支付 Graffti 的使用權利金,否則便應停止在其 PDA 中使用此項技術。此案於今年 (2006) 6 月 28 日 經 紐約西區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Michael Telesca 判決 Palm 的 Graffiti( 手寫辨識軟體 ) 的確已侵害到 Xerox 權利。 Palm 同意支付 2.25 億美元以取得 Xerox 手寫辨識軟體的合法授權使用權,結束 1997 年以來長達 9 年的法律訴訟。事實上, Xerox 在 1997 年是控告後來被 3Com 收購的 U. S. Robotics 公司, 但 這家公司之後被 3Com 買下,後來 3Com 再將其獨立 成立 Palm Inc ,當時 Palm 將 Graffiti 技術嵌入旗下的 Pilot PDA 中,也把使用了 Graffiti 技術的軟體賣給其他 PDA 製造商。 這次 Palm 所支付的費用涵蓋了 Palm Inc 、 PalmSource 及 3C om ,這三家業者均取得 Unistrokes 及 Xerox 其他兩項技術的專利的授權。雙方的協議包括 7 年的「專利和平」( patent peace )期,在這期間內允許合理使用談定的專利,而且不再互控對方。
日本公布第6期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計畫草案並募集公眾意見,著重疫情與科技基本法修正後之因應日本內閣府於2021年1月20日發布「第6期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計畫」(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計画,以下稱第6期科技創新基本計畫)草案,並自即日起至同年2月10日,對外徵求公眾意見。依2020年6月修正通過之日本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法,預定2021年正式公告施行)第12條規定,要求政府應就振興科學技術與創新創造的政策,擬定基本計畫並適時檢討調整,同時對外公告。而本次草案的提出,便為因應現行的第5期科學技術基本計畫即將屆期,啟動擬定下一期基本計畫。 依草案內容,第6期科技創新基本計畫延續Society5.0的願景,並以數位化及數位科技作為發展核心。但檢視至今的科技創新政策成效,數位化進程不如政策目標所預期;受COVID-19疫情影響,也提升了科技普及化應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科學技術基本法的修正,則揭示了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跨域融合運用的方向,並期待藉由創新創造納為立法目的,實現進一步的價值創造。基此,第6期科技創新基本計畫提出,應從強化創新、研究能量及確保人才與資金的三方向為主軸,結合SDGs、數位化、資料驅動及日本共通在地價值,建構出「日本模型」(Japan Model)作為實現Society5.0的框架。 針對如何強化創新能力、研究能量及確保人才與資金,計畫草案提出以下方向: (1)強化創新能力:整體性強化創新生態系(innovation ecosystem),建構具韌性的社會體系,並有計畫地推動具社會應用可能的研發活動。具體作法包含藉由AI與資料促成虛擬空間與現實世界的互動優化、持續縮減碳排放量實現循環經濟、減低自然災害與傳染病流行對經濟社會造成的風險、自社會需求出發推動產業結構走向創新、拓展智慧城市(smart city)的應用地域等。 (2)強化研究能力:鼓勵開放科學與資料驅動型之研究,並強化研究設備、機器等基礎設施的遠端與智慧機能,推動研究體系的數位轉型;以資料驅動型為目標,多元拓展具高附加價值的研究,包含生命科學、環境、能源、海洋、防災等領域;擴張大學的機能,如增進大學的自主性,從經營的角度調整與鬆綁國立大學法人的管理與績效評鑑方式等,用以厚植創新基底。 (3)人才培育及資金循環:目標培養具備應變力與設定議題能力的人才;同時藉由資助前瞻性研發,結合大學的基礎科研成果,激發創新的產出及延伸收益,並回頭挹注於研發,建立研發資金的循環運用體系。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析(上)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析(上)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8月25日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其主要內涵在於維護實體設施、設備、及辦公環境之安全性,確保機關業務不會因天災、刻意人為事故或意外而中斷運作,以及保障出入人員的人身安全。另就機關實體安全維護之任務,我國實務與通說均認其屬不涉及機密及公權力行使之一般業務,故極大的比例均是委由民間保全業者為之。 針對機關實體安全之規範,我國在法制設計上稍嫌不足,且對於保全業的管制寬鬆,參國外立法政策如英國、美國、澳洲,雖亦為求提升政府效能並合理運用預算,亦多將安全維護執行任務委外,但並不因此將責任全權轉嫁與保全業者,在法制設計上有相當嚴謹的政策、程序、細節性的機制與文件範本供各機關遵循,再藉由機關委外之法律規範、招標文件與契約設計,來規範民間保全業者;且對於保全業之工作,訂有證照制度、評鑑制度及豐富紮實的教育訓練等法制設計,因此保全人員之素質相較於我國,可謂已經嚴格之篩選。本文將從我國機關安全維護法制結構切入,並以澳洲之立法例為借鏡,最後提出我國現行待解決之問題,期能改善我國機關對於機關實體安全維護之概念。 壹、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運作 一、現行法制設計 機關可能遭遇的安全威脅來自於人為刻意或疏失及天災之危害。例如,辦公場所未列訂管制區或未有效率的把關,使具不同權限的內部人員或來訪的訪客,可輕易的接近、取走具敏感性的文件紙本,或以拍照、錄音的方式取得機密資訊;又或者,委外的資訊廠商、保全人員或清潔人員也能藉由職務上之便利進行側錄、側拍或安裝資料竊取裝置,爾後利用得來之消息販售獲利。另外,開放式機關和辦公場所位於商辦大樓內而與民間企業共構之機關,對於安全維護措施僅有參與權而無主控權,除出入人口複雜,對於火災、斷電等意外事故之預防控制,更是難以掌握。除了人為惡意破壞,單一意外事故亦能導致機關業務嚴重中斷或癱瘓。 目前機關安全維護責任是由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所執掌[1],主要係依「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業作業要點」[2]及行政院所發佈之「安全管理手冊」[3]為依循,均屬行政規則之法位階。另外相關規定包括:各級警察機關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要點[4]、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機關安全維護作業要點[5]、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維護機關安全工作作業要點[6]和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加強機關安全維護值日員工應確實遵守事項[7]。 二、實務運作現況 (一)駐警人力不再,委外保全成為趨勢 相較於採用駐衛警察擔任機關安全維護的角色,機關傾向委外給保全業者[8],主因不外乎為預算考量,蓋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0及11條[9],駐衛警察之待遇可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支給,且其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政府為精簡人事預算,對於駐衛警一職採取「只退不補」的政策[10],可預見未來機關對於委外安全維護的需求係不減反增。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1],至99年止臺灣已共有594家保全公司,可見保全業市場之蓬勃。 (二) 保全業相關法制與運作 肩負安全維護任務的工作者,除專業能力外,身家清白、忠誠度與品格更屬必要條件,故依保全業法第10之1條及第10之2條對保全人員定有消極資格,包括年齡限制、不得有特定犯罪前科紀錄及職前培訓與在職訓練[12]。惟主管機關對保全人員之資格與專業能力僅負消極查核義務,相關事項之執行與落實係由保全業者自主管理。目前保全業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業務主管機關為警政署;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為縣(市)警察局[13],負責協助培訓的為警政署[14]。 基於政府與民間對於保全人力的益加倚賴,對其專業素質及品德操守的要求亦越發重視講究,警政署於95年起陸續邀集專家學者、相關行政機關及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代表研議保全業法的修正,但相關建議如證照制度、專業經營、分級管理、評鑑制度、排除旋轉門條款、落實嚴格監督管理、修正保全服務契約、輔導優秀軍警人員轉任保全與規範保全業越區經營範圍及報備制等規定均未列入現行法內[15]。 三、小結 承前,未來可預見現有駐衛警人力全部退休的情形下[16],除非機關編列預算將駐衛人力編制進組織內,否則委外保全業者全權負責機關安全乃不可逆之趨勢。 我國有明確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規範方針,不過在實際執行面向及科技技術應用面向上,較欠缺細節性規定與技術性標準。又除少數機關配有駐衛警、而得由駐衛警負擔內部具機密性、私隱性高之部分外,整體的安全維護任務,包括外圍之交通、門禁管制、夜間巡邏、監視系統監看及警民通報聯防等,不可避免的均係由保全業者擔任[17]。 然而,我國現行保全業法制規範上稍嫌不足,實務運作上之弊病亦非一日之寒,包括保全人員因待遇及前景上難以吸引素質佳的人才但又缺工嚴重[18],導致從業者素質良莠不齊且流動率極高;政府無統一職前培訓計畫與專業訓練輔導;另主管機關的定期查核流於形式等[19]。 針對保全業現況與法制研究,考量到文章主軸及囿限於篇幅關係,本文對此不再贅述。當務之急應係由機關本身有所警醒,對於實體安全維護的具體作法應建置更明確、細節的規範;其次是與保全業者的契約約定上,範本似有再修正及細緻化之空間。以下將介紹澳洲實體安全維護及委外服務安全管理之機制與作法。 [1]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政風機構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2]最後修訂日期:100年7月6日。 [3]發布日期:94年6月29日。 [4]發布日期:86年5月13日。 [5]發布日期:98年7月14日。 [6]發布日期:85年10月12日。 [7]發布日期:79年4月19日。 [8]如財政部各相關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郵局、台電、核電廠、中油、各級學校等均採委外保全。法務部調查局(2007,12月27日)‧政府部門委託民間保全辦理機關安全維護問題探討調查專報‧取自http://lkk73700.myweb.hinet.net/good/new_page_43.htm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4日)。 [9]最後修正日期:100年9月1日。 [10]筆者親自訪談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2013年,5月3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石牌路二段201號。 [11]經濟日報(2010,1月28日)‧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總會,開啟臺灣保全業嶄新里程碑‧取自http://edn.udn.com/article/view.jsp?aid=230903&cid=16'''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4日)。 [12]保全業法第10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保全業務作業要點第3點。 [14]以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為例,公會自主辦理「保全人員訓練護照」由中華保全協會策劃並請市警局督勤,另委請刑事警察局辦理「種子教官」訓練,解決各保全公司教育人員之不足。取自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無日期)‧取自http://www.sca.org.tw/home/link1.asp?h=link1-45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6日)。 [15]傅美惠、呂秉翰(2009,12月)‧保全業立法、修法與政策評析‧吳鳳學報,18,667-686。 [16]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現行駐衛警從原58名降為29名,平均年齡為60歲,可謂相當高齡化。筆者親自訪談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2013年,5月3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石牌路二段201號。 [17]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醫院內部的1400顆監視鏡頭是由駐衛警負責監看,另保全公司所有的監控系統只負責醫院大門及停車場的部分,且會牽線至駐警室進行統一監看管理,不過夜間的巡邏及監看,因人手不足,需保全業者協力配合。筆者親自訪談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2013年,5月3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石牌路二段201號。 [18]奇摩新聞(2013,2月2日)‧年前缺四成保全業全年徵人‧取自:http://tw.news.yahoo.com/%E5%B9%B4%E5%89%8D%E7%BC%BA%E5%9B%9B%E6%88%90-%E4%BF%9D%E5%85%A8%E6%A5%AD%E5%85%A8%E5%B9%B4%E5%BE%B5%E4%BA%BA-213000681.html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4日)。 [19]傅美惠、呂秉翰(2009,12月)‧保全業立法、修法與政策評析‧吳鳳學報,18,66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