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美國GMO管理規範之修法趨勢-從「全有全無」到「多階分級」許可管理之制度轉換

刊登期別
第21卷,第5期,2009年05月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談美國GMO管理規範之修法趨勢-從「全有全無」到「多階分級」許可管理之制度轉換,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3078&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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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ECtHR)認為土耳其政府封鎖網站之行為,有違歐洲人權公約言論自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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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

  2019年8月7日,美國總務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GSA)、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及航空暨太空總署(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NASA)共同發布一項暫行規定(interim rule),依據2019美國《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修正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以公共及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美國聯邦機構購買或使用包括華為、中興通訊、海康威視、海能達及大華科技等5家中國大陸企業、子公司與關係企業所提供之電信或視頻監控設備及服務。禁令並擴及經美國國防部長與國家情報局局長或聯邦調查局局長協商後,合理認為屬特定國家地區所擁有或控制之實體,或與該國家地區的政府有聯繫者。該暫行規定已於2019年8月13日生效,美國政府有權為不存在安全威脅的承包商提供豁免直至2021年8月13日。並預計在2020年8月,全面禁止美國聯邦機構與使用該中國大陸企業設備與服務之公司簽訂契約。   2019美國《國防授權法》第889(a)(1)(A)條,明文禁止美國聯邦機構採購或使用特定企業所涵蓋之電信設備或服務,並禁止將該類產品作為設備、系統、服務或關鍵技術的實質或必要組成。本次修正美國《聯邦採購規則》,即配合新增第4.21小節「禁止特定電信和視頻監控服務或設備的承包」,並於52.204-25中明訂「禁止簽訂與特定電信和視頻監視服務或設備契約」。故除非有例外或豁免,禁止承包商提供任何涵蓋特定中國大陸企業之電信設備或服務,作為設備、系統、服務或關鍵技術的實質或必要組成部分。承包商及分包商必須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報告有無發現任何使用此類設備、系統或服務之情形。

美國奧克拉荷馬州修正《個資事故通報法》,擴充個資定義範圍並強化通報機制

美國奧克拉荷馬州修正《個資事故通報法》,擴充個資定義範圍並強化通報機制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5年07月22日 現行我國關於非公務機關就個資事故進行通報之規定,散落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之各業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或相關辦法中,且前揭各辦法對於通報之標準不盡相同。各國主管機關紛紛強化個資治理法制,而美國奧克拉荷馬州修正關於個人資料定義、適當防護措施及個資事故通報機制等事項,以建立更完善之規範。 壹、事件摘要 美國奧克拉荷馬州議會業於2025年5月20日通過第626號法案(Senate Bill 626)[1],修正《個資事故通報法》(Security Breach Notification Act)[2],其目的係為補充現行治理規範之不足,修正重點涵蓋:擴充法定用詞之定義,針對「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與「適當防護措施」(Reasonable Safeguards)等條文予以補充與增列;強化個資事故(Breach of the security of a system)之通報機制與設立豁免條款,並釐清與其他法規間之適用關係;以及修訂違法情事之民事裁罰。此外,本次修法亦明定,若機構或個人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作為民事訴訟中之抗辯理由。本法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並適用於自該日起所發現、判定或通報之個資事故,相關單位應即早進行法遵準備,以確保制度落實。 貳、修法重點 本次修法主要包含三大核心面向,簡要說明如下: 一、擴充法定用詞之定義 (一)個人資料 於現行法規對個人資料之定義下,再增加新資料類別: 1.與驗證碼、存取碼或密碼結合使用時,可用以登入特定個人金融帳戶之專屬電子識別碼(Electronic Identifier)或路由代碼(Routing Code); 2.用以辨識特定自然人之獨特生物特徵資料,例如指紋、視網膜或虹膜影像,或其他具體實體或數位形式之生物辨識資料。 (二)適當防護措施 適當防護措施係指,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而考量組織或機構之規模、產業別、以及保有之個資類別與數量所制定之政策及作業實務。此概念包括但不限於:進行風險評估、建立技術面及實體面之多層次保護機制、對人員實施教育訓練,及建立個資事故應變計畫等。 二、強化事故通報機制與設立豁免條款 本法要求於發現系統個資事故並已通知受影響之當事人後,應於60日內向州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提交書面通報,載明涉及之個人資料類別、事故性質、受影響人數、預估之財務損失、所採行之適當防護措施等必要內容。惟若事故影響人數低於500名州民,或事故發生於徵信機構且影響人數未達1,000人,則可免除向檢察總長通報之義務。 此外,本法明確規範,若特定機構已依據其他法律,如《奧克拉荷馬州醫療資安保護法》(Oklahoma Hospital Cybersecurity Protection Act of 2023)或聯邦《健康保險可攜及責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等履行相關通報義務,則視為已符合本法之要求。 三、民事裁罰 本法明定,民事罰鍰之裁量將審酌事故規模、事故發生後組織之因應作為及是否履行事故通報義務等因素而定,以確保裁量之比例原則。裁量情形說明如下: 1.若機構已採行適當防護措施且依法進行事故通報者,得免除民事責任; 2.若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惟仍依規定完成事故通報者,則須負擔實際損害賠償責任並處以最高75,000美元罰鍰; 3.未落實適當防護措施與事故通報法定義務者,最高處以150,000美元罰鍰。 參、事件評析 本次修法可見奧克拉荷馬州就數位時代資安威脅所採行之積極因應作為,其修正重點包含:擴充個人資料之定義並明定適當防護措施之內容,俾利降低企業法遵成本及法律適用之不確定性;強化事故通報機制並設置合理豁免條款,以確保資訊透明度;於罰則規範中明定民事罰鍰之裁量,應審酌事故規模及是否履行事故通報義務等因素,以符合比例原則。 有鑑於本法修正後所課予之法定義務,建議企業應採行下列因應措施:(1)全面盤點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尤應注意新增納管之電子識別碼及生物特徵等資料;(2)檢視並強化現有防護機制,確保符合適當防護措施之要求;(3)建立標準化通報應變程序;(4)強化教育訓練。此外,企業宜定期檢視法規動態,以確保持續符合法規要求。 [1] Bill Information for SB 626, OKLAHOMA STATE LEGISLATURE, http://www.oklegislature.gov/BillInfo.aspx?Bill=sb626&Session=2500 (last visited June 1, 2025). [2] BILL NO. 626, OKLAHOMA STATE LEGISLATURE, https://www.oklegislature.gov/cf_pdf/2025-26%20ENR/SB/SB626%20ENR.PDF (last visited June 2, 2025).

英國交通運輸部公布「交通運輸之未來」公眾諮詢文件

  英國交通運輸部及聯網與自動駕駛車中心(Centre for Connected and Autonomous Vehicles, CCAV)於2018年7月30日公布「交通運輸之未來」公眾諮詢文件(Future of Mobility-Call for Evidence),提及未來之交通運輸趨勢: (1) 更加潔淨之交通運輸工具(cleaner transport):因電池價格下降、電動車技術之改善、開發替代燃料等因素,可減少現有交通工具之碳排放,並作為後續新技術研發基礎。英國政府已明確表示預計於2040年前讓新車及貨車實現零碳排目標。 (2) 自動化(automation):因感測器技術進步以及演算法和人工智慧之快速發展,使交通運輸自動化程度大幅提升。英國政府預計2021年可讓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於道路行駛。 (3) 資料及聯結(data and connectivity):未來聯網車輛間可互聯,亦可與交通號誌互聯,透過即時路況告知,以避免道路壅塞。 (4) 新模式(new modes):英國已使用無人機於緊急服務或基礎設施勘查,未來可能有垂直起降之車輛出現,而計程車及公車之分別亦逐漸模糊。 (5) 交通運輸共享化(shared mobility):利用共享車輛可降低交通壅塞及廢氣排放,如公共自行車、商業化之車輛共乘。 (6) 不斷轉變的消費者態度(changing consumer attitudes):消費者已漸漸期待所有交通工具的預約叫車及支付,皆可透過手機進行,主管機關則應考量消費者需求,確保相關交通服務的利用。 (7) 新商業模型(new business models):未來交通運輸已有新商業模式出現,如公共運輸行動服務(Mobility as a Service)。   英國政府期望透過上述交通運輸變革,能帶來更安全、便利及潔淨之交通,並實現更好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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