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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審決有關特許機構發出的特許或其所實施的特許計劃下的版權及相關爭議,亦可審決其他不涉及集體特許機構的事宜。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依據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成立,為一獨立機關,直接對國會負責。FCC主要負責涉及州際或國際廣播電視、無線通信、固定通信、衛星以及有線電視等之事項。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簡稱科技情通部、MSIT。 其職責包括: 1. 韓國的創新科學技術政策之制定、統整、調配。 2. 科學技術革新政策、相關產業政策等制定與調整。 3. 原子能與科學技術的合作以及其他科技振興相關事宜。 4. 通訊科技之創新技術政策的制定與調整。
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成立於2016年,主要負責資通訊產業與媒體產業的發展與監理,是新加坡政府為強化監理效能,將資通訊發展管理局( 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與媒體發展管理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合併後新設立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