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哥本哈根舉行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第15次締約國會議(COP15)會議後,對於較未有嚴格的管制工廠分布與二氧化碳排放(此情形又稱之為碳洩漏風險,risk of carbon leakage)的國家,由於該些國家的貨品進入,將對歐盟境內工業造成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結果,歐盟因而就如何保護會員國內工業生產者的措施進行討論。
近來像中國等未有過多法律規範以落實減少碳排放的國家,爲抵制此類國家貨品的進口影響歐盟境內工業生產者,歐盟正重新審視討論法國所提出的對進口至歐盟的貨品實施碳關稅(carbon tariff)的政策。
法國總統薩科奇曾表示,對於不尊重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國家,歐盟應對其進口產品課徵碳關稅,以保護歐盟境內因執行碳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而必須額外負擔成本之工業生產者經濟利益,並消除國外貨品進口所導致的不公平競爭。
碳關稅在歐盟之實行,非只有法國提出,其實早在哥本哈根會議之前,法國與德國即共同向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以書面(joint letter)表達於歐盟實施稅捐調整機制(border-adjustment measure)的想法,以抵制其他未落實國際環境保護規範國家。
今年(2010)三月,歐盟機構重新對於法國所提出的碳關稅進行討論,由於此措施將影響WTO對關稅之調降,身為歐盟最大工業國的德國,基於保護國內工業生產者,仍對碳關稅政策表示支持,惟WTO所制定的關稅相關規定,身為WTO會員國的德國也認為應遵循,以避免引起損失更大的貿易爭端。
在強調綠色經濟的時代,各國要作的不只是落實國際環保規範,對於國內業者的利益也應適當關注。現今歐盟刻正討論的碳關稅,因我國非為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一旦實施對我國衝擊不小,所以此政策發展值得我們持續觀察。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近來虛擬貨幣已成為國際洗錢犯罪工具,為有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芬蘭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宣布通過虛擬貨幣供應商法(The Act on virtual currency providers),於2019年5月1日生效,立法目的係為了將虛擬貨幣供應商納入洗錢防制監管範圍,並由芬蘭金融監管局(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FSA)擔任虛擬貨幣供應商之註冊機構及監管機構。 根據該法案,虛擬貨幣交易所、託管錢包供應商及虛擬貨幣發行者皆須向芬蘭金融監管局進行註冊,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要求,包括:(1)供應商應具可靠性;(2)保存和保護客戶資金;(3)須將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隔離;(4)服務行銷規則;(5)遵守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 / CFT)規定。虛擬貨幣供應商須符合法規要求才能在芬蘭營運,若未符合法規,將被禁止其業務活動,並依規定科以罰金。 另外,該法案之基本框架,是以2018年5月歐盟宣布通過之「第五號洗錢防制指令」(the Fifth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為基礎,該指令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必須於2020年1月10日前,將虛擬貨幣相關服務納入國內AML / CFT監管框架中,以降低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然而,芬蘭金融監管局表示,虛擬貨幣交易風險高,儘管制訂新法案,投資者保護問題仍無法完全解決,呼籲投資者仍須注意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所涉及之風險,應謹慎為之。
日本自動駕駛戰略本部新近政策規劃日本鑒於為減少交通事故與因應少子化,與汽車的ICT革命等議題,由國土交通省於2016年11月25日設立「自動駕駛戰略本部」(自動運転戦略本部),並於同年12月9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的範圍則包括:為實現自動駕駛的環境整備、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普及與促進,以及為實現自動駕駛的實證與社會試驗。 會議結論則由國土交通大臣指示針對「車輛的技術基準」、「年長者事故對策」、「事故發生時的賠償規則」、「大卡車列隊行走」、「以非平地休息服務站為據點的自動駕駛服務」等議題速成立工作小組,將對自動駕駛所應用技術進行各類型實證試驗。 其中,在「以非平地休息服務站為據點的自動駕駛服務」方面,已於2017年2月展開補助試驗計畫的募集;預計驗證的項目有分別針對一般(搭載2-10人)以及大型車輛(10人以上),結合GPS、雷達、攝影機等來瞭解障礙物資訊的車輛自動控制技術。 而在「大卡車列隊行走」方面,國土交通省則是在2016年已開始的實證試驗基礎上持續拓展。未來在2019年中後,並規劃將驗證範圍擴展至高速公路上驗證更長距離的自動駕駛。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析(上)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析(上)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8月25日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其主要內涵在於維護實體設施、設備、及辦公環境之安全性,確保機關業務不會因天災、刻意人為事故或意外而中斷運作,以及保障出入人員的人身安全。另就機關實體安全維護之任務,我國實務與通說均認其屬不涉及機密及公權力行使之一般業務,故極大的比例均是委由民間保全業者為之。 針對機關實體安全之規範,我國在法制設計上稍嫌不足,且對於保全業的管制寬鬆,參國外立法政策如英國、美國、澳洲,雖亦為求提升政府效能並合理運用預算,亦多將安全維護執行任務委外,但並不因此將責任全權轉嫁與保全業者,在法制設計上有相當嚴謹的政策、程序、細節性的機制與文件範本供各機關遵循,再藉由機關委外之法律規範、招標文件與契約設計,來規範民間保全業者;且對於保全業之工作,訂有證照制度、評鑑制度及豐富紮實的教育訓練等法制設計,因此保全人員之素質相較於我國,可謂已經嚴格之篩選。本文將從我國機關安全維護法制結構切入,並以澳洲之立法例為借鏡,最後提出我國現行待解決之問題,期能改善我國機關對於機關實體安全維護之概念。 壹、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運作 一、現行法制設計 機關可能遭遇的安全威脅來自於人為刻意或疏失及天災之危害。例如,辦公場所未列訂管制區或未有效率的把關,使具不同權限的內部人員或來訪的訪客,可輕易的接近、取走具敏感性的文件紙本,或以拍照、錄音的方式取得機密資訊;又或者,委外的資訊廠商、保全人員或清潔人員也能藉由職務上之便利進行側錄、側拍或安裝資料竊取裝置,爾後利用得來之消息販售獲利。另外,開放式機關和辦公場所位於商辦大樓內而與民間企業共構之機關,對於安全維護措施僅有參與權而無主控權,除出入人口複雜,對於火災、斷電等意外事故之預防控制,更是難以掌握。除了人為惡意破壞,單一意外事故亦能導致機關業務嚴重中斷或癱瘓。 目前機關安全維護責任是由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所執掌[1],主要係依「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業作業要點」[2]及行政院所發佈之「安全管理手冊」[3]為依循,均屬行政規則之法位階。另外相關規定包括:各級警察機關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要點[4]、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機關安全維護作業要點[5]、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維護機關安全工作作業要點[6]和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加強機關安全維護值日員工應確實遵守事項[7]。 二、實務運作現況 (一)駐警人力不再,委外保全成為趨勢 相較於採用駐衛警察擔任機關安全維護的角色,機關傾向委外給保全業者[8],主因不外乎為預算考量,蓋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0及11條[9],駐衛警察之待遇可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支給,且其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政府為精簡人事預算,對於駐衛警一職採取「只退不補」的政策[10],可預見未來機關對於委外安全維護的需求係不減反增。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1],至99年止臺灣已共有594家保全公司,可見保全業市場之蓬勃。 (二) 保全業相關法制與運作 肩負安全維護任務的工作者,除專業能力外,身家清白、忠誠度與品格更屬必要條件,故依保全業法第10之1條及第10之2條對保全人員定有消極資格,包括年齡限制、不得有特定犯罪前科紀錄及職前培訓與在職訓練[12]。惟主管機關對保全人員之資格與專業能力僅負消極查核義務,相關事項之執行與落實係由保全業者自主管理。目前保全業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業務主管機關為警政署;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為縣(市)警察局[13],負責協助培訓的為警政署[14]。 基於政府與民間對於保全人力的益加倚賴,對其專業素質及品德操守的要求亦越發重視講究,警政署於95年起陸續邀集專家學者、相關行政機關及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代表研議保全業法的修正,但相關建議如證照制度、專業經營、分級管理、評鑑制度、排除旋轉門條款、落實嚴格監督管理、修正保全服務契約、輔導優秀軍警人員轉任保全與規範保全業越區經營範圍及報備制等規定均未列入現行法內[15]。 三、小結 承前,未來可預見現有駐衛警人力全部退休的情形下[16],除非機關編列預算將駐衛人力編制進組織內,否則委外保全業者全權負責機關安全乃不可逆之趨勢。 我國有明確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規範方針,不過在實際執行面向及科技技術應用面向上,較欠缺細節性規定與技術性標準。又除少數機關配有駐衛警、而得由駐衛警負擔內部具機密性、私隱性高之部分外,整體的安全維護任務,包括外圍之交通、門禁管制、夜間巡邏、監視系統監看及警民通報聯防等,不可避免的均係由保全業者擔任[17]。 然而,我國現行保全業法制規範上稍嫌不足,實務運作上之弊病亦非一日之寒,包括保全人員因待遇及前景上難以吸引素質佳的人才但又缺工嚴重[18],導致從業者素質良莠不齊且流動率極高;政府無統一職前培訓計畫與專業訓練輔導;另主管機關的定期查核流於形式等[19]。 針對保全業現況與法制研究,考量到文章主軸及囿限於篇幅關係,本文對此不再贅述。當務之急應係由機關本身有所警醒,對於實體安全維護的具體作法應建置更明確、細節的規範;其次是與保全業者的契約約定上,範本似有再修正及細緻化之空間。以下將介紹澳洲實體安全維護及委外服務安全管理之機制與作法。 [1]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政風機構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2]最後修訂日期:100年7月6日。 [3]發布日期:94年6月29日。 [4]發布日期:86年5月13日。 [5]發布日期:98年7月14日。 [6]發布日期:85年10月12日。 [7]發布日期:79年4月19日。 [8]如財政部各相關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郵局、台電、核電廠、中油、各級學校等均採委外保全。法務部調查局(2007,12月27日)‧政府部門委託民間保全辦理機關安全維護問題探討調查專報‧取自http://lkk73700.myweb.hinet.net/good/new_page_43.htm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4日)。 [9]最後修正日期:100年9月1日。 [10]筆者親自訪談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2013年,5月3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石牌路二段201號。 [11]經濟日報(2010,1月28日)‧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總會,開啟臺灣保全業嶄新里程碑‧取自http://edn.udn.com/article/view.jsp?aid=230903&cid=16'''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4日)。 [12]保全業法第10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保全業務作業要點第3點。 [14]以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為例,公會自主辦理「保全人員訓練護照」由中華保全協會策劃並請市警局督勤,另委請刑事警察局辦理「種子教官」訓練,解決各保全公司教育人員之不足。取自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無日期)‧取自http://www.sca.org.tw/home/link1.asp?h=link1-45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6日)。 [15]傅美惠、呂秉翰(2009,12月)‧保全業立法、修法與政策評析‧吳鳳學報,18,667-686。 [16]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現行駐衛警從原58名降為29名,平均年齡為60歲,可謂相當高齡化。筆者親自訪談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2013年,5月3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石牌路二段201號。 [17]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醫院內部的1400顆監視鏡頭是由駐衛警負責監看,另保全公司所有的監控系統只負責醫院大門及停車場的部分,且會牽線至駐警室進行統一監看管理,不過夜間的巡邏及監看,因人手不足,需保全業者協力配合。筆者親自訪談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2013年,5月3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石牌路二段201號。 [18]奇摩新聞(2013,2月2日)‧年前缺四成保全業全年徵人‧取自:http://tw.news.yahoo.com/%E5%B9%B4%E5%89%8D%E7%BC%BA%E5%9B%9B%E6%88%90-%E4%BF%9D%E5%85%A8%E6%A5%AD%E5%85%A8%E5%B9%B4%E5%BE%B5%E4%BA%BA-213000681.html (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4日)。 [19]傅美惠、呂秉翰(2009,12月)‧保全業立法、修法與政策評析‧吳鳳學報,18,667-686。
韓國特許廳推動「技術公開網路服務」,公開技術達到防禦性功能且促進公眾利用韓國特許廳自2000年12月開始提供「技術公開網路服務」,透過此網站服務,研究人員可將其研發的技術公開、並登載在韓國特許廳的技術公開網站,藉以取得具公信力的公開日期。假若網站上公開的技術與先申請專利的其他技術相似,但其公開日期較早,那麼網站上公開的技術會被認為他人申請專利時的先前技術(prior art),他人就無法取得專利權。此一服務的目的在於希望企業或個人的研究開發成果可防止他人以相同或類似的技術申請專利,作為一種防禦手段。另公開的研發成果也可提供公眾免費使用,進而促進整體產業的發展。 為改善「技術公開網路服務」,增加使用上之便利性,韓國特許廳2011年10月起推出新的「技術公開網路服務」系統,規定必須載明公開的必要記載項目(包括標題、相關領域、目的、技術組成內容),以利其他人得以簡便地了解被公開的技術內容。利用人可到韓國特許廳建置之「專利資訊檢索服務(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ormation Service, KIPRIS) 」網站進行檢索,搜尋所需之技術內容。 研發者可以將自己的發明想法公開,防止他人就同一或類似技術申請專利;同時任何人皆可查詢利用已經公開的技術,避免重複研發,也可讓業界掌握技術發展的最新動向,以促進技術之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