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綠色科技產業發展,美國商業部專利商標局(The U.S. Commerce Department'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簡稱USPTO)宣布綠色科技與溫室氣體減量領航方案,USPTO表示,對於綠色科技與溫室氣體減量的專利申請案件,將給予加速審查(accelerate the examination)的優惠。美國商業部長Gary Locke表示,美國的競爭力繫於研發創新能力,協助綠色產業儘速得到專利保護將可以刺激是項產業發展。
除了經濟的誘因,行政上的便利也經常是政府用以推動政策的輔助工具,USPTO希望透過這項新措施,幫助相關產業的研發創新。而在研發創新上,廠商的生產方式或是產品如能更快速取得專利的保護,對於該產業的發展應有正面的效益。USPTO在2009年12月提出這項方案後,在2010年5月21日再次宣布將原方案所正面表列的專利類別(U.S. patent classifications, USPCs)刪除,亦即進一步擴大可申請案件的範圍。
美國在發展綠色科技的腳步上一直未曾停歇,除原有透過綠色公共採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來擴大此項產業市場,歐巴馬政府上台後更在2009年10月發布的13514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要求聯邦機關訂定2020年以前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目標,實施策略上,政府機關採購目標以95%符合ENERGY STAR® 、FEMP、EPEAT等規格或認證產品優先。綠色公共採購提供的是市場面的誘因,此番USPTO提供的專利審查過程的加速,無異是給予綠色產業再一劑強心針。USPTO該方案執行期間以1年內3千件申請案為上限,此項措施如能有效刺激產業發展,值得加以觀察。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奢侈品牌Chanel即將在加拿大郊區開設新的據點?在2014.05,一個嶄新的Chanel即將在此營業的招牌顯立在加拿大東丹佛區。 原來,這是一個名為丹佛藝術節(Art of the Danforth)即將於2014.05.11展開,在東丹佛舉辦、超過20個展覽作品的大型免費的公眾藝術活動。藝術節總監Asad Raza表示,這個展品由藝術家Mahmood Popal負責構思,期望能藉此探討「去高檔化」議題,並透過展品「抓住第一間奢侈品店進入尋常百姓家的一刻」。因此,在一塊黑色大型展板上,畫上Chanel的商標和名稱,並寫上「即將開業」字樣。而這樣的表現方式,並未有實際銷售或與Chanel競爭的目的,僅僅是作為一個豎立在地面上的裝置藝術。 對此,Chanel加拿大發言人表示,Chanel即代表了其品牌精神、價值及形象,如果任何人有需要使用,應事先知會Chanel,並獲得Chanel授權同意:「我們希望在使用前應要向我們提出詢問,主要是為了確保這樣的使用方式或內容符合Chanel的品牌價值、形象、及企業願景。此外,Chanel標識之使用有一定的規範,從不會以其他的變動方式去使用Chanel標識,避免發生減損Chanel的品牌形象的情況。舉例來說,我們從來不使用這個標誌的方式與雙“C”以上的香奈兒標誌。如果使用人在用之前,可以事先與我們做溝通,我們也可以進行相關的控制,並使它看起來更真實。」 針對本件的使用,Chanel加拿大發言人事後表示,當確定是公共藝術的使用時,就未採取相關的訴訟措施,但如果未獲授權使用品牌Chanel的商標而有侵權情形時,將會考慮提起訴訟。
新近奈米科技智財法制之發展趨勢 英國公布包含爭議性斷網條款的數位經濟法案(Digital Economy Bill)持續引發反彈聲浪在眾多反對聲浪下,英國政府仍然發佈了包含爭議性斷網條款的數位經濟法案,該法案賦予國務大臣要求ISP業者對於疑似非法侵權檔案分享者斷網之權力,在沒有法院介入審查的前提下,得要求ISP業者對於涉嫌侵權的使用者斷網。法案公布後持續引發眾多反彈聲浪。 ISP業者如:TALK TALK以及BT等,都對於這項規定持續表達反對的立場。ISP業者認為此一作法不但有違無罪推定的原則,且對於ISP業者而言,也增加了行政與費用上的負擔;但相對的,音樂唱片業者則表現出樂見其成的態度,認為此一規定將有助於英國音樂產業的永續發展。 雖然法案內容大多來自於以振興英國數位經濟為目的Digital Britain報告,但斷網的作法並不是該報告所提出的建議。英國商務大臣Mandelson表示,此一條款將保護英國創意社群免於受到網路侵權的威脅,並獲得應有的報酬,同時也提供新的選擇給網路消費者。 歐盟希望透過電信產業規範的重整,禁止成員國通過未經法院審查的斷網條款,要求斷網必須要有先行程序,但給予成員國的卻是像設定三振條款作法的彈性,不見得是斷網法院審查前置的程序,因此,歐盟的相關指令對於英國的斷網規定未必會有阻擋的效果。
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發布《控制者資料安全指引》,提供資料控制者關於個人資料安全措施之依循指引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Ireland's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於今(2020)年2月公布控制者資料安全指引(Guidance for Controllers on Data Security),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表示本指引亦適用於資料處理者。指引內針對17個面向說明控制者於資料處理時應考量之安全措施,分別為:(1)資料蒐集與留存政策(Data Collection and Retention Policies);(2)存取控制(Access Controls);(3)螢幕保護程式(Automatic Screen Savers);(4)加密(Encryption);(5)防毒軟體(Anti-Virus Software);(6)防火牆(Firewalls)(7)程式修補更新(Software Patching);(8)遠端存取(Remote Access);(9)無線網路(Wireless Networks);(10)可攜式設備(Portable Devices);(11)檔案日誌及軌跡紀錄(Logs and Audit Trails);(12)備份系統(Back-Up Systems);(13)事故應變計畫(Incident Response Plans);(14)設備汰除(Disposal of Equipment);(15)實體安全(Physical Security);(16)人為因素(The Human Factor);(17)認證(Certification)。 此外,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還強調,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第25條與第32條有關資料控制者之義務,可透過「從設計與預設機制著手資料保護(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與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措施等方式,並考量現有技術、執行成本、處理之本質、範圍、脈絡及目的與對當事人權利及自由之風險可能性與嚴重性等因素,以確保其安全措施符合相應資料風險之安全等級。 最後,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表示資料控制者更應確保其組織內員工瞭解該等安全措施並確實遵守,資料控制者應於制定其資料安全政策時考量到本指引所列各項目,以履行其保護資料安全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