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閣議通過《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以改善電商交易環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0年05月11日 日本內閣於2020年2月18日通過《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並提交國會,期望能在2021年春季施行[1]。本法案將要求特定數位平台(Digital Platform)業者公開其與透過平台供應商品或服務者之間的契約等各項措施,以提高特定數位平台的透明性與公正性,透過推動公平且自由的競爭環境,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做出貢獻。 壹、事件摘要 近年來資通訊技術領域的革命性進展,讓數位平台有效幫助商品與服務供應者更易於進入各商品或服務市場,如大型網路商城透過蒐集分析用戶的購買紀錄、商品瀏覽紀錄、搜尋關鍵字紀錄、位置資訊等,能夠更精準投放廣告至消費者的搜尋頁面,增加賣家商品或服務的曝光機會,減輕新手賣家觸及潛在消費者的負擔。賣家越多、越容易搜尋到所需商品或服務,甚至能同時推薦優惠組合的網路商城,能夠提高消費者的黏著度,賣家對該平台也會更加依賴,使得數位平台產業成為寡占市場。 面對數位平台市場的寡占現象,日本政府於2018年6月15日公布之《未來投資戰略2018》中說明擬透過整備規則以活化競爭環境,因此經濟產業省、總務省及公平交易委員於同年7月組成「數位平台業者交易環境整備檢討會」(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を巡る取引環境整備に関する検討会),將以實現透明性及公正性為目的,進行相關規範之整備,並規劃進行大規模調查,藉此掌握實際交易狀況[2]。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於2019年1月針對大型網路購物商城,如Amazon、Yahoo Shopping、樂天市場等,以及應用程式商店,即App Store、Google Play展開「數位平台業者之交易習慣等相關實態調查」。根據同年4月17日公布的上開調查中間報告(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についての中間報告),使用樂天市場及Amazon的賣家中,各有超過72%的賣家被平台單方變更使用條款,且各有超過69%的賣家認為使用條款的改變對其不利,三大網路商城中只有Yahoo Shopping的表現稍佳;大多數的賣家都遇過不明原因被停權或商品被下架的情形,但其中僅有約一半的賣家在解決問題後能夠再上架[3]。應用程式商店方面的調查結果也大同小異[4]。同年10月31日公布的調查報告印證數位平台業者的「未提前說明即變更條款」或「未說明理由即拒絕交易」等行為,以及商品與服務供應者聯繫客服提出意見、申請等機制不夠完善,均有妨礙市場透明性和公正性之疑慮[5]。除此之外,也恐有《獨占禁止法》(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又稱「独占禁止法」)上不公平競爭之疑慮,如數位平台業者透過變更使用條款提高手續費、強制使用平台新服務等行為,可能適用《獨占禁止法》第2條第9項第5款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之要件;此外,若數位平台業者自行推出與該平台其他賣家同類的商品及服務,由於數位平台業者可得知賣家銷售紀錄、消費者交易紀錄等資訊,容易推出更加吸引消費者的優惠活動,亦可透過更改關鍵字及顯示結果排序等方式,取得較其他賣家優勢之地位,可能適用《獨占禁止法》第2條第9項第5款阻礙競爭對手交易之要件。 除上述狀況外,實務上亦存在其他問題。例如,平台上之賣家因依賴平台且意欲獲取消費者關注,此時面對數位平台業者種種不公平行為,如單方面變更使用條款,或針對相同商品或服務,要求賣家必須設定與其他平台相同或更加優惠價格,賣家多會選擇接受而非改換使用其他數位平台。另一方面,應用程式商店的寡占現象,反倒成為App開發者拓展用戶的一大阻力[6]。 為使數位平台業者自主且積極地提高數位平台上交易透明度與公正性,日本政府認為應在不阻礙創新及尊重自主性的原則下,制定要求數位平台業者公開交易條款、營運狀況等資訊之法規,並進行監督和審查[7]。因此由內閣官房長官主導,與主責IT政策、網路安全戰略、消費者與食品安全、公平交易、個人資料保護等之大臣,以及總務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共同召開數位市場競爭會議(デジタル市場競争会議),根據前述實態調查報告所統整的各項課題,研擬《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8]。 貳、重點說明 提高數位平台的交易透明度與公正性,除能增進用戶利益,亦有助於提升整體經濟社會活力及永續發展,因此本法案從讓數位平台業者自主且積極提升數位平台透明性與公正性出發,將國家的干預及其他管制的影響降到最低,旨在使數位平台業者可充分發揮其創意及努力,並促進數位平台業者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的相互理解[9]。 本法案的規範對象為「特定數位平台業者」(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提供者),數位平台業者係指使用數位科技為「商品與服務供應者」(商品等提供利用者)及「一般利用者」提供網路平台,且其服務具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的特性[10]。未來法案通過後,經濟產業大臣會先參考來自數位平台的資訊,透過政令區分行業別,並在該業種的範圍內考量各項指標,諸如該數位平台對國民生活及國民影響程度、用戶對該數位平台的使用集中程度、根據交易實際狀況及動向判斷保護商品與服務供應者的必要性、商品與服務供應者對該數位平台其他規範及措施之反應、營業額等。若一數位平台的上述指標超出政令所規定之範圍,經濟產業大臣會將該數位平台之業者指定為「特定數位平台業者」,即特別應盡力提升其數位平台透明性及公正性者[11]。另外,經濟產業大臣在制定或修正政令所需之範圍內,得要求數位平台業者,甚至是商品與服務供應者提出所需資料及說明[12]。 為協助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採取適當且有效的措施,以促進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的相互理解,依本法案規定經濟產業大臣應制定指針供業者遵循,內容中則應說明以下事項︰建立可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妥善溝通之機制,如指派國內業務的專責窗口;制定可確保交易公正性的程序及機制;整備爭端處理機制及程序[13]。在交易條件等資訊公開方面,本法案規定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有義務向用戶公開契約條款且變更條款前應先通知用戶,並規定因安全等理由而無法公開的例外情形[14]。本法案也規定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應每年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報告,內容應包含其事業概況,以及自我評估前述指針、資訊公開等規定的遵循狀況,經濟產業大臣會依業者提供之報告進行評定並公布結果,業者則應依該評估結果盡力提高該數位平台的透明性及公正性[15]。 另外,對於有阻礙數位平台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之行為,以及違反獨占禁止法疑慮之特定數位平台業者,則會交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該法之規定及個案具體事實採取措施[16]。 參、事件評析 本法案之制定源於數位平台業者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間由於資訊、立場不對等而引發紛爭,但本法案並未選擇從保護賣家權益立場出發,而是期望由業者採取自主措施等方式,達到提升數位平台市場透明性和公正性,以消弭紛爭之目的。又,雖然本法案有由政府評估並公布特定數位平台之營運是否具備透明性及公正性之規定,但該評估是基於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提出之「自我評估」報告,故官方評估結果是否具實質參考意義有待商榷。 綜觀而言,本法案並未嚴格規範數位平台業者,對應法案內有關增進用戶利益和提升整體經濟社會活力等語,可發現本法案本質上應為一部振興數位平台產業的法案,故是否真能解決平台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間因資訊不對等而引發糾紛的問題,將是未來關注的焦點。 我國對網購糾紛之討論主要聚焦於買賣雙方,依循的是「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對於數位平台業者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尚未有明確規範。在數位平台業者的透明性規範方面,目前僅有2017年11月20日通過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於第11及第12條規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17]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並應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從規範平台業者之角度出發,雖然日本法令看來稍嫌寬鬆,但從促進產業發展角度而言,不啻為重要參考對象,有助我國在相關法制整備上,於數位經濟產業發展與保障平台用戶權益間取得平衡。 [1]日本經濟新聞,〈巨大IT支配に監視の目 議論進むデジタル規制〉,2020/05/06,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58702670R00C20A5947M00/(最後瀏覽日:2020/05/06)。 [2]〈(令和元年10月31日)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オンラインモール・アプリストアにおける事業者間取引)について〉,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oct/191031_2.html(最後瀏覽日:2020/03/22)。 [3]〈オンラインモール運営事業者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査(詳細)〉,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apr/kyokusou/190417besshi1.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9)。 [4]〈アプリストア運営事業者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査(詳細)〉,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apr/kyokusou/190417besshi2.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9)。 [5]〈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報告書(オンラインモール・アプリストアにおける事業者間取引)(概要)〉,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oct/191031c.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6]同前註。 [7]〈デジタル市場のルール整備〉,首相官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digitalmarket/kyosokaigi/dai1/siryou1.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8]〈「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取引透明化法案(仮称)の方向性」に関する意見募集に寄せられた御意見について〉,首相官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digitalmarket/kyosokaigi/dai3/sankou1.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9]〈「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が閣議決定されました〉,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2/20200218001/20200218001.html(最後瀏覽日:2020/03/22)。 [10]〈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の概要〉,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2/20200218001/20200218001-1.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8)。 [11]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201回閣法第23号)第2条、第4条。 [12]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15条。 [13]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7条、第8条。 [14]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5条、第6条。 [15]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9条。 [16]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13条。 [17]依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公眾或他人使用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的服務之自然人、商號、法人或團體。
地理空間資料(Geospatial Data)Google地圖、GPS導航、Facebook定位打卡、「台北等公車」、Uber叫車,「地理空間資料」(Geospatial Data)的運用已經滲透現代人的生活。然而,究竟什麼是「地理空間資料」?所謂「地理空間資料」,依美國的《2018年地理空間資料法》 (Geospatial Data Act of 2018)的定義:「與地球上緊扣相關的位置資訊,包含辨識地球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或結構特徵與疆界。在向量資料組(Vector Dataset)中,大致以點、線、多邊形或複雜的地理特徵或現象呈現。該資料可能透過遙測(Remote Sensing)、製圖(Mapping)和量測(Surveying)科技取得。」 地理空間資料涉及地理學、地圖學(Cartography)、地理資訊系統學(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cience, GIScience)及許多相關的科學領域。互動式的時間與空間功能,成就了當今混和空間與時間的資訊爆炸,更是五花八門運用地理資訊的手機應用程式之基礎等。應用場景涉及政府、商業、社會各層面,順利達成多元且重要的任務,例如:疾病通報、環境監測和公共安全。2017年Google於委託AlphaBeta的分析報告指出:「全球地理空間資料相關服務每年有四千億美元的產值、節省消費者超過五千五百億美元的燃料和時間成本、直接創造四百萬份工作機會。透過電子地圖服務,如:提高顧客流量的免費行銷工具Google My Business,更促使小型商家產生1.2兆美金的營業額。」
歐盟正式通過資料治理法(DGA),歐盟資料共享發展跨出一大步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2年5月16日正式通過了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 簡稱DGA),本法是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0年11月提案,經過一年多的意見徵詢與協商,歐盟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於今(2022)年4月6日以501票贊成通過,隨後由歐盟理事會通過公布,本法預計將於2023年8月正式生效。 DGA包含幾大面向,除了針對資料中介服務(data intermediation)、資料利他主義(data altruism)、歐盟資料創新委員會(European Data Innovation Board)等機制建立的規定外,在第二章特別針對公部門所持有之特定類別資料的再利用(reuse)進行規定。當公部門持有的資料涉及第三方受特定法律保護的權利時(如涉及第三方之商業機密、智慧財產、個資等),本法規定公部門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下可將此類資料提供外界申請利用;若為提供符合歐盟整體利益的服務且具有正當理由和必要性的例外情況下,得授予申請對象專有權(exclusive rights),但授權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歐盟應以相關技術確保所提供資料之隱私和機密性。 再者,各會員國應指定現有機構或創建一個新機構擔任提供上述資料類型的單一資訊點(Single Information Point, SIP),以電子方式公開透明地提供資料清單,包含可申請利用之資料的來源及相關描述(至少包含資料格式、檔案大小、再利用的條件等),以提供中小企業、新創企業便利、可信的資料查詢管道。此外,歐盟執委會應建立一個單一近用點(Single Access Point, SAP),提供一個可搜尋公部門資料的電子登記機制(a searchable electronic register of public-sector data),讓使用者得直接搜尋各會員國單一資訊點(SIP)中所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資訊。 DGA是歐盟2020年2月發布歐盟資料戰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後的第一個立法,歐盟希望透過本法建立一套能提升資料可利用性和促進公私部門間資料共享的機制,以創造歐盟數位經濟的更高價值。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開放非銀行從事預付式行動付款服務法制議題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