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修訂草案初評我國廠商專利布局建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方玟蓁 106年06月13日 壹、事件摘要 自2015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進入第四次修正(以下簡稱草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也對外公布了送交國務院審議的修訂草案送審稿[1]。雖因部分條款極具爭議性,各方意見尚未底定,然而由其修法動機,能見其積極因應市場變化的迫切需求,且將該需求直接反應在專利法律制度上,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 因我國企業於中國大陸市場經營的比例偏高,故產業之專利布局及其策略上,也需持續瞭解中國大陸相關修法趨勢。有鑒於此,本文嘗試以其草案之部分新增條文,提供我國廠商於中國大陸布局時的建議參考。 貳、專利權的強化保護: 一、草案明訂專利間接侵權的法律責任 由於專利侵權現象在群體侵權、重複侵權較為嚴重,中國大陸為積極防止該種專利權侵害的發生,對於明知有關產品係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原物料、中間物、零部件、設備,未經專利權人授權,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應當與侵權人負連帶責任;或對於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屬於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授權,為生產經營目的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應當與侵權人負連帶責任[2]。雖法條目前的適用性仍有爭議,但從其修法說明[3]的精神可推知,此修正係為加強當侵權行為發生時,相關人所應負的侵權連帶責任。 對於我國在中國大陸經營之上游(供應原物料或設備等)業者而言,因難以判定其提供之產品是否為專門用於實施專利之特定原物料、中間物、零部件或設備,因此,若為中國大陸經營之我國上游業者,可於提供產品(原料、設備等)給下游業者時,簽訂禁止利用所提供之該產品去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同理,對於我國在中國大陸經營事業,委託代工來說,也應避免「誘導」代工業者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草案明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草案修訂之目的係為解決在快速的互聯網產業發展中,於涉及專利侵權時,若等待司法程序判斷,恐會導致難以估計的損害。當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所提供之網路被用於專利仿冒或侵害時,該網路服務提供者須立即採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連結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再者,當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舉證證明並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時,或專利行政部門認定侵犯或假冒專利並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時,網路服務提供者若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於損害的擴大部分須與該網路用戶負連帶責任[4]。 在行動通訊與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下,除了在實務上常見的,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管道侵害著作權,使用者亦可能經由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平台,公開販售未經授權的仿冒或侵害專利權之產品,進而再被傳輸、流通的風險也隨之攀升。 然而,關於專利侵害之認定,判斷者需具備足夠的專利法學知識與專利相關之技術背景,這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來說,要自行判斷網路使用者的行為是否侵權,實屬困難。因此,對於專利權侵害的事前預防,我國網路服務相關業者可採取事先通知的方式,例如在會員條款上增加嚴禁侵害專利權的規定、或當使用者上傳或下載時跳出「禁止使用或散播侵害專利權之行為」的視窗;再者,對於專利侵權的監控與處置,網路服務相關業者可提供第三人通報的聯絡窗口,並搭配接獲通報後的處理流程,例如暫時取下或暫時停權後通報相關單位等措施;上述建議ㄧ方面係為減少侵權行為的擴大,另一方面係有助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當其在實際監督使用者行為時,減少其需自行認定使用者是否侵權的責任。 三、草案明訂延長設計專利的權限及完善設計專利標的 草案修訂之目的係為完善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此次擴大納入「局部」[5]設計專利,以及延長保護期間從10年改為15年[6]。草案的修訂可改善以往於我國提「部分」設計專利[7]保護時,於中國大陸仍只能提「全部」設計的問題;此外,我國目前的修法方向亦為延長設計專利的權限從12年改為15年[8]。企業將來布局規劃時,可同步參考我國及中國大陸在設計專利上的修法趨勢,有助於專利布局上的策略擬訂。 參、專利實運用的促進 一、草案引進「當然授權」(中國大陸用語為當然許可)制度 在英國、德國、法國、印度、巴西、泰國、俄羅斯均有專利當然授權制度的規定[9],雖然草案尚未有相關施行細則,但其主要特徵[10]如下: 專利權人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經專利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公告實行授權;任何人意欲實施該當然授權之專利,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授權費。 專利權人不得授予專屬授權、獨家授權[11],僅得授予非專屬授權。因當然授權之立意在於可增進專利權之技術實施流通,此規定是欲避免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與當然授權之立意產生矛盾。 專利權人有權撤回已經公告的當然授權,同樣以書面方式向專利行政部門聲明,但撤回不具有溯及力,不影響先給予的當然授權效力。 我國現行專利法雖有關於強制授權的規定,但該強制授權之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國家遭受緊急危難時受專利權之限制,例如在重大傳染性疾病期間,可能會強制相關的醫藥、醫材專利授權(專利法第87條[12]),而我國強制授權尚有實際運用於一般民間之企業競爭,其結果備受爭議的情況(飛利浦與國碩之強制授權案[13])。至於民間自願授權的部分仍屬申請人自行媒合技術,並個別簽訂授權合約,並無當然授權之相關規定及概念,使得專利權技術推廣的範圍受到限制。 草案所引進之「當然授權」制度,對於持有中國大陸專利權但難於尋找授權對象的企業而言,將多一種授權選擇方式。當然授權制度可減少搜尋、聯繫、簽訂合約的來回延宕,增加其專利授權之成功率,達到立即發揮專利在產業利用上的價值,亦有利於持有中國大陸專利權的企業發掘潛在需求市場而搶占先機。再者,對於欲在中國大陸實施專利技術的企業來說,亦可減少斡旋的時間,僅需依法定流程支付權利金後,即能實施當然授權的技術,進而有效率地將技術商品化並提早獲利。 二、草案明訂隱瞞標準必要專利的默許授權 標準制訂組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授權,分為有償、無償,其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FRAND)。當企業在參與標準制訂時,若選擇以FRAND授權,則係指標準必要專利擁有者,其具有「意願」[14]授權標準使用者使用該技術。因此,草案修訂之目的除具體體現FRAND精神,更進一步規範參與國家標準制定者,若未揭露其擁有之標準必要專利,則視為其同意授權其他標準使用者使用該技術[15],換言之,其企圖透過強制授權之法律效果,降低標準必要專利擁有者,利用隱瞞其標準必要專利之方式參與標準訂定,而於競爭中獲得不當之壟斷地位。 對於我國通訊相關業者而言,其在中國大陸經營時,通常為符合當地通訊規格,均避免不了去使用到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草案的擬定方向,將有助於降低惡意隱瞞之標準必要專利的比例。換言之,若草案通過後,當我國通訊相關業者在中國大陸經營時,遭遇到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以隱瞞其為標準必要專利的方式,進而提出不合理的授權金或拒絕授權時,我國企業將有機會於中國大陸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以保障自身的權利。 三、草案明訂職務發明的範疇 從草案將原條文中屬職務發明的「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移除,看似為擴大實際從事發明之受雇人權利,然而於中國大陸《職務發明條例草案》[16]中關於職務發明的認定仍包含「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是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17];因此,目前中國大陸於職務發明的範疇認定上仍容有疑義,但若比較兩者的修法精神,或可推知其共通的部分,即關於專利權人的認定上主要仍依合約約定為主[18]。 對於我國在中國大陸經營的企業而言,因現階段關於職務發明的範疇仍於修法階段,我國企業除了需持續關切中國大陸有關職務發明認定的修法動向外,尚可先於合約上,針對「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明確、合理的界定和權利歸屬約定,並於合約約定當受雇人從事非職務發明時的告知義務[19],以減少關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所有人的爭議問題。 肆、專利執法的效率提升及透明化 一、草案明訂增設設區的市級及法律授權的縣級專利行政部門 草案增設專利行政部門係為加強專利行政部門對於故意侵害專利權行為之調查權力,且增加專利行政部門之專利侵權取締、專利市場監督、專利訊息大眾化之職權。其中部門除原省級外,另增設區的市級及法律授權的縣級專利行政部門[20],以達積極掃蕩仿冒與侵害專利權行為之目的。 草案修訂的方向試圖協助專利權人維權,持有中國大陸專利權的我國企業也可更積極保護自身權利免於被仿冒或侵害機率,同理,我國企業於中國大陸經營時,也應極力避免對於他人專利權的侵害。 二、草案明訂全國信用訊息平台 由於專利權具有無形性,以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導致專利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21];因此,草案修訂係透過專利行政部門建立的專利權保護信用訊息檔案,以納入全國信用訊息共享交換平台[22],進而杜絕侵權行為人重複侵害專利權。該全國信用訊息共享交換平台係用於將各企業之行為訊息登錄其中,以此公開揭露各企業之專利侵權之相關信用,以增加各企業對於預防專利侵權之積極性。 我國企業未來可透過該信用平台,輔助其於選擇對象上(如選擇供應商或客戶)的判斷。此外,為避免侵害他人權利,從開始研發、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具體實施的過程中,企業都應持續確認有關專利權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有涉及他人專利保護範圍的可能性,倘因誤觸他人權利範圍而被公開不良記錄,恐將減損企業之商譽。 伍、總結 由此次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草案的方向可推知,其係為預防侵權、加強取締專利侵權的執行力,並提升專利權的授權實施率。倘若草案通過,則我國在中國大陸市場經營的企業將首當其衝,故企業需密切追蹤中國大陸專利法法令的修正趨勢,以擬定相應的專利布局策略。 對於我國在中國大陸經營的上游原料或設備供應業者、委託代工業者、代工業者、網路服務相關業者、及通訊相關業者而言,草案皆有與其相對應的修法趨勢,可參考本文依據草案修訂之各部分所提供對於我國企業之建議。 有鑒於此,建議我國企業應盡早落實智財教育訓練、權利歸屬約定、完善內部智財管理制度、極力減少於源頭端的侵權情事等,以利於專利制度與企業運作的正向循環,進而提升我國企業於中國大陸發展之競爭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可參見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2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最後瀏覽日:2017/6/13)。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3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2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6]《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42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7]智慧財產局,<何謂部分設計?>,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4152&ctNode=7633&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8]智慧財產局,< 106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自6月28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4733&ctNode=7127&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9]張洋,《我國專利當然授權制度的適用性及完善》,《知識產權》,第6期,頁120(2016),可參見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64167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我國引入專利當然許可制度的必要性>,http://www.sipo.gov.cn/zlssbgs/zlyj/201703/t20170331_1309183.html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1]智慧財產局,<何謂專屬授權?何謂非專屬授權?何謂獨家授權?>,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4364&ctNode=7633&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2]我國專利法第87條:「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 [13]智慧財產局,<智慧局作成廢止國碩公司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5項CD-R專利權之處分>,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316777&ctNode=7123&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4]姚玉鳳,《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流程及實踐中的若干問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北京出版社,頁164-166(2016),可參見http://www.infocomm-journal.com/dxkx/CN/article/openArticlePDFabs.jsp?id=157479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85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16]《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可參見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wfmtlzl/tlcayj/201504/P020150413381965255411.pdf (最後瀏覽日:2017/6/13)。 [17]《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第7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 [18]《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第9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 [19]《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第10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3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最後瀏覽日:2017/6/13)。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訊息服務平台試驗系統>,http://www.sipo.gov.cn/wxfw/zlwxxxggfw/hlwzljsxt/hlwzljsxtsyzn/201406/t20140624_970340.html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歐盟立法成員對整體生質燃料目標仍存有不同意見為確認是否採行歐盟整體生質燃料目標(即於2020年應達20%)而欲進行協商之前夕,歐洲各政黨團體立法成員們間,對於設定環境永續性基準與將用以種植生產生質燃料作物土地等方面之意見,至今仍分歧不一。 鑑於歐洲環保團體紛盼能儘快看見那些未來將被間接利用來生產生質燃料之土地,其可一併被涵括在正式評估公式之內,來評估對整體CO2濃度影響;因此,各會員國遂轉而朝向歐洲執委會,要求其應提出詳細之規則,並希望能在將相關基準納入整體法律架構之前,完成對間接利用土地所產生衝擊之評估方法與標準的建立。 環保團體代表Turmes指出,日前執委會對歐洲議會所提出之建議提案,已表達其意見並且認為:由於對間接利用以生產生質燃料之土地其未來將對CO2排放產生衝擊方面,尚未獲得足夠之科學性證據來做為日後評估之參考;因此,就整體生質燃油利用之最終版本而言,其認為需將「新方法學」(new methodologies)部分一併納入,以填補前述科學性知識之缺口與不足。 另外,各會員國政府對歐洲議會所提出,要求透過未來利用生質燃料來達到減少碳排放目標時,至少應有40%之比例,需透過運用第二代生質燃料來達成之「附屬目標」(sub-targets),亦表示反對。目前各政府代表僅同意25%,而至於剩下之15%,則將留待後續協商時,再進行討論。 最後,Turmes指出,關於前述次要性目標之確定,歐洲議會將待解決間接利用土地問題後,再做更進一步之協商。
德國聯邦資訊技術,電信和新媒體協會針對AI及自動決策技術利用提出建議指南德國聯邦資訊技術,電信和新媒體協會於2018年2月6日在更安全的網路研討會中針對利用人工智慧及自動決策技術利用提出建議指南(Empfehlungen für den verantwortlichen Einsatz von KI und automatisierten Entscheidungen),旨在提升企業數位化與社會責任,並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 本份指南提出六項建議: 促進企業內部及外部訂定相關準則 例如規定公司在利用演算法和AI時,必須將影響評估列入開發流程,並列為公司應遵守的道德倫理守則,以確保開發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公平及道德。 提升透明度 使用者如有興趣了解演算法及其含義,企業應協助調查並了解使用者想獲知的訊息,並透過相關訊息管道提升產品及服務透明度。因此,企業應努力使演算法及其操作和含義能夠被使用者理解。此亦涉及即將實施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中的透明度義務。在機器學習或深度學習情況下,可能會增加理解性和可追溯性難度,但有助於分析流程並使其更接近人類理解的方法在科學和商業實踐中,應特別關注並進一步討論。另外,透過教育及使用說明協助及控制功能,教導消費者係建立雙方信任的重要手段。企業應在第一線中說明產品或服務中使用的手段(演算法,機器學習,AI)。除了解釋使用那些技術來改進產品和服務外,應一併解釋如何從技術控制過程中獲得相關知識以及提供那些後援支持。另外,例如透過幫助頁面,儀表板或部落格,解釋發生什麼以及如何做出某些影響深遠的自動化決策,使用戶更了解有關使用自動決策相關訊息。因此建議企業採取強制有效以建立信任的措施,使用戶理解是否及如何使用相關演算法,此可能包括使用自動化決策,使用特定資料組和使用技術的目的,亦即使用戶對演算法,機器學習或AI支持的決策有基本的了解。 為全體利益使用相關技術 人工智慧等新技術之重要性不應被低估,目前在生活和工業等眾多領域皆有廣泛應用。對於個人和集體而言,將可帶來巨大的利益,因此應該充分利用。例如,人工智慧可降低語言障礙,幫助行動不便的人可更加獨立自主生活,改善醫療診斷,提升能源供應效率,甚至是交通規劃和搜索停車位,都只是人工智慧偉大且已被使用的案例。為促進技術發展,應公平地利用其優勢並預留商業應用模式的空間,同時充分解決涉及的具體風險。產業特定的解決方案十分重要,但應兼顧受影響者的利益,並與廣大公眾利益找出妥協平衡點,且應排除不適當的歧視。建議在使用決策支持技術時,應事先檢查相關後果並與其利益比較。例如,可以在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的框架進行。作為道德準則的一部分,必須確保演算法盡可能量準確地預測結果。 開發安全的資料基礎 資料係人工智慧支援決策的基礎。與人為決策者相同,資料不完整或錯誤,將導致做出錯誤的決定。因此決策系統的可靠性仍取決資料的準確性。但資料質量和資料來源始終不能追溯到源頭,如果可能的話,只有匯總或非個人資料可用於分析或分類用戶群組。因此,確切細節不可被使用或揭露。因此建議企業應考慮要使用的資料、資料的類別和在使用AI系統前仔細檢查資料使用情況,特別是在自我學習系統中資料引入的標準,並根據錯誤來源進行檢查,且儘可能全面記錄,針對個人資料部分更應謹慎處理。 解決機器偏差問題 應重視並解決所謂機器偏差和演算法選擇和模型建立領域的相關問題。解釋演算法,機器學習或AI在基層資料選擇和資料庫時所產生決策偏見相當重要,在開發預期用途的演算法時必須納入考量,對員工應針對道德影響進行培訓,並使用代表性紀錄來創建可以識別和最小化偏差的方法。企業並應該提高員工的敏感度並培訓如何解決並減少機器偏見問題,並特別注意資料饋送,以及開發用於檢測模式的內、外部測試流程。 適合個別領域的具體措施和文件 在特別需要負責的決策過程,例如在車輛的自動控制或醫療診斷中,應設計成由責任主體保留最終的決策權力,直到AI的控制品質已達到或高於所有參與者水平。對類人工智慧的信任,並非透過對方法的無條件追踪來實現,而是經過仔細測試,學習和記錄來實現
日本第52次知的財產戰略本部會議決議—推動著作權資訊橫向跨域查找平台日本第52次知的財產戰略本部會議決議—推動著作權資訊橫向跨域查找平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9月01日 創作內容的流通利用是發揮文化經濟力的核心關鍵,但數位時代的來臨,造成內容流通利用面臨創作資訊分散難找、權利歸屬識別困難,以致內容無法有效利用的問題。此問題並非個別企業、機構可以解決,而需要政府出面橋接既有創作資料庫,匯集散落於各處的內容創作資料及創作人資訊。 壹、事件摘要 日本岸田首相於2023年6月9日在官邸召開第52次知的財產戰略本部會議,針對「知的財產推進計畫2023」進行討論並決定[1]。日本基於為了活化日本的創新並實現持續的經濟增長,將社會轉變為最大限度發揮知的財產價值的社會的目的,提出2023知的財產推進計畫的三大重點,包括:第一,強化新創企業和大學的知的財產生態系統,透過新創企業等管道迅速實現大學研究成果的社會應用循環;第二,促進負責任和可信賴的AI,兼顧促進AI技術應用和維持知的財產創造的激勵,同時對風險採取必要的措施;第三,發揮內容產業力量推動內容產業的強化和結構改革,進行政府和民間的合作促進內容創作;從促進內容的創作和使用循環的角度出發,建立簡單而統一的權利處理窗口機構,並推進跨領域的權利資訊搜索系統的建立。 貳、重點說明 目前網路上的業餘創作者等創作的內容越來越多,但此類內容使用的可行性因權利者資訊不明確,造成獲得許可所需的成本過高,成為便利的數位時代造成的不便利後遺症。日本「知的財産推進計畫」於2022即已針對著作權制度進行改革方向,開始推動實現簡單且一體化的權利處理,加速內容的流通和創作者的報酬回饋,力圖實現簡潔統一的權利處理制度,以促進內容的「創作」和「利用」循環[2]。 日本注意到隨著內容的主要流通轉向網絡播送,對於業者而言,實現內容差異化,包括對留在手上的播送內容檔案再利用,對強化競爭至關重要。但涉及多個權利持有人的內容,其權利處理成為取得授權的瓶頸,導致內容的利用無法推進。基於簡便化權利處理和報酬支付的政策想法,日本於今(2023)年提出修改著作權法,創建新的作品使用法定授權申請制度,並在同年5月修改法案獲得通過[3]。依據此新通過的授權申請制度,日本文化廳可以針對未授權集體管理或權利人提供利用意願不明的著作,裁定可由利用人支付補償金以順利實現對這些作品於特定時間內的利用。 除建立授權意願不明的利用授權法令依據外,日本亦擬在實務上建立配套機制,即透過數位化、一體化的流程設計,規劃建立能夠跨領域尋找著作權資料的資料庫,以利確認權利資訊和使用許可的意願表示。而針對橫向跨域的權利資訊資料庫的構建,日本特別成立研究小組,於2022年12月「跨域權利資訊資料庫研究報告」。該報告提出連接各領域資料庫來檢索資訊的「領域橫向權利資訊檢索系統」的規劃。依該規劃,日本文化廳將與保有各領域資料庫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合作,推進系統的設計和開發在新著作權法的實施期間,建立並運營「領域橫向權利資訊檢索系統」,以連接各領域資料庫[4]。 該系統將力求實現數位化程度最高的設計,除了與各領域資料庫連接外,還將包括設置統一的窗口組織來執行新的授權利機制,設法使未在現有資料庫中收錄的內容(如僅在網絡上創作的內容、未集中管理的著作等)能夠順利登錄,並提供確認權利資訊和使用許可意願表示的功能。為了簡化流程和加快速度,這些窗口組織(機構)將由經文化廳長官認可的單位擔任,負責申請受理、審議確認和(應支付的使用)報酬審定等程序。另外,對於擬取得無期限的授權使用的利用人,可以利用不明著作授權制度,並可透過這些窗口組織簡化相關授權程序[5]。 參、事件評析 日本已考慮到數位時代的資訊變化速度,認為應該在著作權制度和相關政策改革方面,推動公私協力尋找權利者、確認使用可行性的合作,規劃建立跨領域權利資訊檢索系統,以利最大限度地實現新裁定授權制度的簡化和迅速處理,以實現其戰略綱領持續著力的內容「創作」和「利用」循環的加速。 而促進內容「創作」和「利用」循環加速的做法,日本不只是建立法令依據,是透過資訊科技與認證適格單位,用完整而全面性的配套措施進行推動。顯見日本已注意到資訊科技可以降低、便利權利資訊的登錄,讓權利人不會因為登錄作業麻煩而意願欠缺;而與既有資料的串接,則可在不會喪失保有各自資料庫的保障下,快速建立資料完整的檢索查詢平台。因此日本預計2023年將首先確定要優先合作的資料庫、研究合作方式、建立檢索介面的概念;同時對未集中管理的著作等內容的權利資訊登記方法進行需求調查和探討,預計於2024年度將研析該系統應具備的細部功能規格[6]。 而既有除了系統工具外,為促進新的權利處理制度的實現,由於資料分散在不同地方,相較於單一的官方登錄或受理平台,多元的受理窗口更能便利的登錄、受理做法,日本考慮與數位/網路出版等網上內容流通的中介者共同協作,更能以適應數位時代的速度為基礎與先進技術的應用,順利實現新制度的準備和持續營運。 我國原創文化內容的流通利用面臨與日本智財戰略綱領相同的議題,也已經在文化部的計畫支持下建置「文化內容流通利用服務網(Copyright Hub)」受理著作的自主登錄與權利資訊查詢,同時規劃透過認證、指定的方式,建立類似日本智財戰略綱領規劃的多元登錄受理代理窗口,與既有內容平台或特定文創領域專業法人合作,以利串接大量既有資訊;並預計逐步於文創獎補助中納入登錄著作權利資訊的要求,以促進資訊的完整。 然本次文創法送立法院修法的草案,並未納入原已新增的流通利用草案條文,不僅欠缺日本賦予的授權機制,以及資料庫、認證適格窗口的推動法令依據,也無法立即促成獎補助中納入登錄著作權利資訊的要求。我國「文化內容流通利用服務網(Copyright Hub)」早於日本起步,期待即便無法如同日本建立法令依據,亦可在文創獎補助連結的加持下快速推展,讓我國文化內容的流通利用推動持續領先,成為其他國家之參考標竿。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総理の一日〉,首相官邸ホームページ,令和5年6月9日,https://www.kantei.go.jp/jp/101_kishida/actions/202306/09chizai.html。 [2]〈知的財産推進計畫2023〉,頁77,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230609/siryou2.pdf (最後瀏覽日:2023/08/22)。 [3]〈令和5年通常国会 著作権法改正について〉,文化庁,https://www.bunka.go.jp/seisaku/chosakuken/hokaisei/r05_hokaisei/ (最後瀏覽日:2023/08/22)。 [4]同前註2。 [5]同前註2,頁78。 [6]同前註2,頁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