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中草藥將進行臨床試驗

  中央研究院院士鄭永齊研發的中草藥新藥 PHY906 ,宣布將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進行大腸直腸癌第一/二期臨床試驗,這項藥物由美國 PhytoCeutica 公司及台灣的順天堂製藥共同合作,預計四年後進入市場。


  PHY906 係從一千八百年前的傳統古方大棗、芍藥、黃耆、甘草等四種中草藥中找到的複方產品,經動物實驗證明可治療下瀉、噁心、發燒及疼痛等徵狀,積極療效方面,將測試癌症化療所引發的副作用。


  此學名為 PHY906 的藥物係由耶魯大學授權給其衍生公司 Phyceotica 後,透過「 Phytomics 」的品管專利技術,除了在美國繼續進行一/二期肝癌試驗外,也將在台灣執行大腸直腸癌的第一/二期臨床試驗,預定明年底可申請在美國執行第三期臨床試驗,順利的話,可在三年內完成人體臨床試驗。


  據了解, Phyceotica 公司於一九九八年成立,主要股東包括香港及台灣的中華開發工銀,同時和順天堂中藥廠成為生產合作夥伴。


  國家衛生研究院日前舉辦「中藥全球化聯盟」第四次會議,全世界五十一個會員參與,會議重點在探討四大技術平台,包括建立中藥品質管制、中藥來源鑑定及栽培標準化、建立中藥資料庫及推動國際中心臨床試驗;希望藉由該會議讓更多國家業者共同參與該藥的臨床試驗工作。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 抗癌中草藥將進行臨床試驗,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415&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3/25)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加拿大「保護加拿大國民遠離網路犯罪法」生效,保障國民免受網路霸凌

  加拿大對於日益嚴重之網路霸凌及網路犯罪,甚至青少年因網路霸凌而自殺案件頻傳,為免此種悲劇再發生,加拿大政府擬訂之「保護加拿大國民遠離網路犯罪法」(Protecting Canadians from Online Crime Act,簡稱Bill C-13),於2015年3月10日生效。 此項法案係修正刑法、競爭法及證據法,法案內容如下: 1.適用對象:不分是否成年,皆有適用。 2.增修內容: (1) 補充修訂非自願的親密圖片散佈法令,授權法官得從網路上移除這些圖像及收取回復費用,得以沒收財產及下達擔保命令,以限制加害人使用電腦或網路就此類圖像之散布。 (2)賦予保存請求權和命令之權力,強制保全電子證據。 (3)新訂法院可下達提供命令,強制相關義務人提供通訊傳輸、交易位置、個人及相關事物資訊。 (4)授權延長關於使用電信傳輸相關資料之調查權。 (5)授權與法律分配利害關係相關之交易、個人與事物等做為追蹤調查對象。 (6)簡化關於取得關於截取私人通訊之法官授權及命令程序。 (7)修訂加拿大證據法,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偶得為被害人證人。   惟就本次修訂,有反對意見認為可能會擴張國家調查權,而侵害人民隱私。

歐盟、中國第三方支付立法簡介

歐盟、中國第三方支付立法簡介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4月1日 壹、事件摘要   自2010年起,國內便不斷湧現訂立第三方支付專法的呼聲,希望主管機關開放第三方支付相關業務,並立法給予第三方支付明確的法律地位,以提升產業發展環境,滿足產業發展需求。事實上,第三方支付服務在國外已有多國立法規範,如中國、歐盟、日本、美國、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等等。有將第三方支付定位為資金傳輸業者,或強調是「非銀行」的金融服務業者,著重於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支付清算功能。多數國家的第三方支付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理單位或者是中央銀行,如日本金融廳,英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中國、馬來西亞、泰國央行。礙於篇幅,本文以下僅就歐洲以及中國規範做介紹。 貳、重點說明 一、歐盟   第三方支付服務為歐盟2007年「支付服務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簡稱PSD) 」所規範的「支付服務(payment service)」,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為指令所稱之「支付機構(payment institution)」。依照PSD第5條規定,支付機構欲進行營業必須要依照會員國國內法向會員國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以英國而言,英國的主管機關是「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以下說明重要規範。 (一)創辦資本(initial capital)最低金額:   依照第6條,支付機構具有最低創辦資本額限制,網路支付機構的最低資本額限制為五萬歐元。 (二)資本維持義務(Own funds):   依照第8條規定,支付機構必須要繼續持有一定數額的資金,至於應持有的金額,以下述三標準判定,如果下述三標準判定出的金額低於前述創辦資本的金額,則以創辦資本的金額為應持有資金的數目: 1.前一年度固定經常費用(overhead)的10%。 2.依照前年月平均處理金額的一定比率決定。 3.依照前一會計年度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其他營運收入的總和,按比例提存之。如果實際無前一會計年度資料,可採取預估值。 (三)資金防護義務(safeguarding requirements):   依照第9條規定,支付機構對於自消費者所收取的代收轉付資金,必須要提供下述防護措施,原則上只要滿足其一即可。對於個別支付金額超過600歐元的消費者,指令認為會員國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對於這類大額消費者單獨提供防護措施。 1.專用存款帳戶:   消費者的資金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同,支付機構一旦收取代收轉付資金即須將之存入獨立的帳戶,或者是投資於由會員國指定的低風險、流動性佳的資產。 2.破產隔離:   應依照會員國的國內法,基於消費者的利益做好破產隔離工作,排除支付機構的其他債權人對代收轉付資金主張權利。 3.保險:   為消費者的代收轉付資金投保,或者是提供其他來自保險公司或者是信用機構同等效力的擔保,在支付機構無法履行其財務責任時進行理賠。 (四)資料保存義務(Record-keeping):   依照第19條規定,會員國應要求支付機構妥善保存交易資料,保存義務期限至少五年。 (五)洗錢防制義務:   依照第5條規定,支付機構在申請核准時,需要提供公司治理以及內部控制規劃架構,其中第f款指出,支付機構須提出符合Directive 2005/60/EC以及Regulation (EC) No 1781/2006關於防制洗錢以及恐怖組織金融活動(terrorist financing)的內部控制機制。 (六)書面締約義務:   依照第41條規定,支付服務提供者必須要與支付服務使用者就第4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紙本或者是其它可永久保存的媒體(durable medium)進行締約。第41條並要求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在契約中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並以支付服務提供者所在國的官方語言或者是雙方同意使用的語言進行。第42條所規定的契約要項除了雙方的姓名之外,必要規定事項包含費用說明、支付服務使用所需的系統說明等等,除了必要規定事項,雙方也可以約定支付服務的支付金額限制,或者是依照第55條約定服務提供者得基於支付工具安全的理由限制支付工具的使用,例如發生可疑交易或詐欺事件而封鎖使用者,暫停其使用權限。 二、中國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0年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依照該法第2條規定,網路支付為該法所稱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按規定申請者將被處以行政罰,嚴重者會被處以刑罰。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五年,達五年期限者得於期滿前半年申請續展。 (一)最低資本額要求:   依照第9條規定,想要在中國全國境內提供支付服務者,最低註冊資本額為1億元人民幣;想要在中國單一省,或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提供不跨境的支付服務者,最低註冊資本額應達3000萬元人民幣。最低註冊資本額為實繳貨幣資本,應於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時全數繳足。 (二)洗錢防制義務:   依照第8條規定,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要提出符合相關法令要求的反洗錢措施。依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所謂的「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依照第44條規定,支付機構如果沒有履行反洗錢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將可依據相關的反洗錢法規進行處罰,嚴重者得撤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三)服務使用者真實身分查核義務:   支付服務的使用者在註冊時必須要提供真實的身分資料。依照第31條規定,支付機構應該要對於客戶所提出的資料比對其有效的身分證件或者是其它的身分證明文件,並且進行登記。 (四)支付服務協議書面簽約義務:   支付機構應該與客戶就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原則以及違約責任等等事項簽訂協議。支付協議可以紙本也可以電子方式呈現,依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與我國電子簽章法第四條關於以電子文件作為法律「書面」要件的規定相似。 (五)專用存款帳戶開立義務:   依照第26條規定,支付機構收受服務使用者的資金後,必須要將資金存入在商業銀行所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一個支付機構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另外特別指出,依照第24條規定,客戶備付金非支付機構之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的指示轉移備付金,不得自行挪作他用。 (六)資本維持義務:   依照第30條規定,支付機構的實際持有資本不能低於日處理金額的10%,日處理金額以90天內每日日中的平均餘額計之。 (七)資料保存義務:   依照第34條規定,支付機構應該要妥善保管客戶身分資料、支付業務資料以及會計檔案等資料。依照實施細則第39條,資料保存義務至少為五年。 (八)報表提交義務以及受查義務:   依照第20條,支付機構有義務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支付業務統計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另外依照第35條,支付機構有義務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及非現場檢查。 參、事件評析   綜整歐盟以及中國立法例,管制重點為確保業者具有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以及洗錢犯罪防制,要求經營需事先申請許可並另外輔以查核等機制。共通管制規範如下: (一)洗錢防制要求:   皆要求業者必須要具備內部洗錢防制措施,對外則需要與主管機關密切配合。 (二)償債能力備置要求:   要求服務提供者維持一定的資金水位,以避免服務提供者發生賠償責任時無償債能力。歐洲另輔以金融保證或保險,或是以其它方式進行風險隔離。 (三)專用存款帳戶:   歐盟與中國皆要求開立專用存款帳戶,避免與服務提供者的資金混同,明確帳務。 (四)代收資金運用限制:   業者收取之待轉資金限用於服務使用者指示之移轉,如准予用作投資,也僅限投資於低風險產品,且投資總額必須要依一般會計準則將資金水位維持在代收轉付資金的帳面價值之上。 (五)資料保存義務:   為了滿足洗錢防制追查的需求,要求業者對於交易資料進行保存的工作。無獨有偶,歐盟以及中國的保存義務年限都是至少五年。 (六)書面簽約義務:   為了保障消費者,要求業者以契約明確列出服務提供的要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契約需為書面,以電子方式為之應符合各國以電子為書面的法律要件。

ZapMedia控告蘋果iTunes和iPod專利侵權

  總部位於亞特蘭大的ZapMedia媒體服務公司於2008年3月12日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Apple的iTunes線上音樂店與iPod音播放器侵害ZapMedia專利技術,其申請的兩項專利,先後於2006年3月(專利號7,020,704)與ZapMedia提申訴訟前一日2008年3月11日(專利號7,343,414)獲取美國專利權。   就ZapMedia提出爭議技術,主要透過伺服器向多媒體播放器傳送音樂和其他數位電子內容,其專利主要包含一媒體程式庫資料庫伺服器,使用者可經由一或多個通訊網路存取伺服器中主要程式庫內多媒體資料。其伺服器中包含複數個多媒體播放器,以供存取多媒體資料之用。每個多媒體播放器包含一處理器以執行客戶端應用程式,使用者可經授權許可運用其多媒體資料。ZapMedia技術開發後陸續向全球多家科技和媒體公司推銷,其中亦包括Apple。ZapMedia指出,Apple沒有徵求ZapMedia同意,分別於2001年10月推出iPod MP3和iTunes連結的播放器,以及2003年4月推出iTunes線上音樂店。就市場研究單位「NPD集團」分析指出,iTunes的成功,促使Apple在美國僅次沃爾瑪百貨(Wal-Mart)成為第二音樂零售業者。故ZapMedia要求Apple應依去年iTunes和iPod銷售額約110億美元補付ZapMedia權利金。   ZapMedia指出從2006年6月至2007年秋天已試圖多次與Apple協商,並請Apple購買許可證,以授權方式有效使用ZapMedia的專利技術。然而Apple對此無表達任何意見,使得Zap採取提申訴訟動作。

美國白宮公布「聯邦政府與私部門提升智慧電力市場再生能源與儲能現況簡報」

  美國白宮在2016年6月16日舉行「提升智慧電力市場再生能源與儲能行動方案高峰會」,並於會後公布「聯邦政府與私部門提升智慧電力市場再生能源與儲能現況簡報」(Federal and Private Sector Actions on Scaling Renewable Energy and Storage with Smart Markets)等全美在此領域所採的各項措施。   白宮指出:目前透過新的行政部門行動措施與33州政府及私部門的承諾,除了將加速再生能源與儲能的電網整合,並預計在未來5年增加1.3GW的儲能採購與部署。   在聯邦政府方面,相關的行動包括白宮經濟顧問委員會(White House 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就整合再生能源的電網技術與經濟面向發佈新報告、聯邦政府承諾進行增加聯邦與軍事基地的儲能與微電網的計畫,並提供偏鄉社群微電網建置資金,與能源部(DOE)促進能源資料的使用與標準化。   在私部門方面,相關的行動則有16家電業在至少8州公布未來5年的儲能採購與部署目標、投資人承諾在能源儲存領域投入1億3千萬美元資金,和電力公司與開發商承諾部署智慧熱水器、智慧電表,與需量反應計畫。   在上述措施中,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CPUC)承諾為更可靠的電網建立管制架構,並使用戶可從不同的分散型能源資源選擇,同時促進智慧電表與電網運作情形資料的蒐集、分析與散佈。   而綠色按鈕聯盟(Green Button Alliance)則宣布將以示範計畫提供聚集、匿名的能源使用資訊供研究與公益使用。目前規劃此示範計畫將由參與的電業透過智慧電表部署所提供的匿名能源使用資訊建立資料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