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墨西哥州政府於2023年對Meta提起訴訟,主張Meta明知其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設計加劇該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卻未能有效防範兒少性剝削風險。2026年3月,陪審團依《不公平交易行為法》(Unfair Practices Act)認定Meta違規並處以3.75億美元民事金錢制裁(civil penalty);2026年8月6日,新墨西哥州第一司法區地方法院就本案作成最終判決,認定Meta旗下平台構成「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命其另支付5.67億美元設立減輕基金(Abatement Fund)。兩者合計,Meta於本案之金錢責任約達9.42億美元。 法院要求Meta於5年期間執行下列措施,並每半年向法院及州政府報告: 1.年齡保障:強化AI年齡辨識,疑似未滿13歲者須完成驗證,未於期限內驗證者將標記為刪除;經確認未滿13歲者,須刪除帳號及相關個人資料,並建立申訴機制。 2.未成年人安全預設:未成年人帳號預設私人設定,禁止未成年人帳號被推薦予不相關成年人,並禁止不相關成年人私訊未成年人帳號,若須降低保護程度須經家長同意。 3.防制性剝削與性勒索:強化偵測、通報與真人審查機制。 4.生成式AI安全:禁止並防止未成年人與Meta AI進行性化或浪漫互動,以及成年人利用AI模擬或討論與未成年人之性化或浪漫互動。 5.使用時間限制及資訊揭露:Meta應於夜間及上課時段禁止向未成年人推播訊息,並預設隱藏其按讚數,其使用Facebook與Instagram之時間合計每月上限為90小時;另應強化平台安全風險揭露及網路安全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未命Meta停止或重新設計推薦演算法、無限捲動及自動播放等功能,認為此類產業普遍性功能之規範應留待立法或行政部門處理,其理由有二:其一,此類功能屬產業普遍設計,個案裁判逕行介入恐造成不對等競爭負擔;其二,此類功能涉及第三方內容之呈現方式,貿然介入可能牴觸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及《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 整體而言,本案顯示美國對數位平台兒少保護之監管,正由傳統內容管理延伸至年齡保障、產品安全預設、性剝削防制及生成式AI安全等面向,至於本案後續是否影響其他州之同類訴訟,值得持續關注。
自由軟體運動燒向BIOSBIOS是「基本輸出/輸入系統」(Basic input/output systems)的簡稱,這種在所有應用底層的軟體,過去以來PC廠商一向自我保護相當嚴密,而且還需要用到專門設計BIOS的公司。而現在,一些批評開始希望逼迫業界放棄其機密,這些批評宣稱,客戶應該可以自由發開自己的選擇方案,確保可以控制自己的裝置──也就是說,可以讓他們自由取得BIOS資訊。 「我們需要自由的BIOS,因為如果我們無法控制BIOS,就無法控制電腦。」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總裁Richard Stallman表示。BIOS自由軟體計畫開始於BIOS史上的第一波改革──當時軟體程式碼希望轉向新的「可延伸式韌體界面」(Extensible Firmware Interface,或簡稱EFI)。另一方面,PC硬體安全功能的一些計畫也讓Stallman等一類團體批評指出,消費者對於自己的裝置缺乏主控權,希望能夠公開BIOS撰寫規格,可讓消費者能夠自行安裝、修改,及再發佈BIOS軟體──雖然不見得會是免費的。更重要的是,將可讓使用者避開未來一些可能的安全強化功能,例如廠商用控制文件使用方式的數位版權管理功能。 已有許多廠商宣稱,BIOS的自由軟體純粹只是為了自由而自由,對於電腦使用者沒什麼意義。BIOS廠商的高層及晶片巨子英特爾都表示,由於目前業界對BIOS的控管嚴密,也才能夠保有PC的安全和穩定,同時可藉由對一些廠商IP(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促進市場競爭。有些人則認為,對於BIOS的嚴密保護,有助於防止駭客攻擊。 英特爾則已經提出了折衷的方案──名為Tiano的開放原始碼技術。Tiano是為了取代BIOS的一種框架工作,希望透過EFI,讓PC零件以自己的驅動程式來啟動零件。英特爾的這項計畫為BIOS的汰換工作建立了一個框架,因此可能成為BIOS自由軟體的基礎。但是它把PC零件初始化用的程式碼撰寫工作留給了軟體的下載者。但Stallman依然宣稱英特爾做得不夠,且BIOS廠商其實是多餘的,他希望看到資訊釋出。
論網路環境下的通訊監察法制 歐洲專利局發布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專利審查指南正式生效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下稱EPO)於2018年11月1日發佈新版專利審查指南已正式生效。此次新版的焦點為Part G, Chapter II, 3.3.1關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與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 ML)的可專利性審查細則。 在新版審查指南Part G, Chapter II, 3.3中指出數學方法本身為法定不予專利事項,然而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是利用運算模型和演算法來進行分類、聚類、迴歸、降維等發明,例如:神經網路、遺傳演算法、支援向量機(Support Vector Machines, SVM)、K-Means演算法、核迴歸和判別分析,不論它們是否能夠藉由數據加以訓練,此類運算模型和演算法本身,因具有抽象的數學性質而不具專利適格性。 其中,EPO亦針對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相關應用舉例下列特殊情形,說明可否具備發明技術特徵: (一)可能具技術性 在心臟監測儀器運用神經網路辨別異常心跳,此種技術為具有技術貢獻。 基於低階特徵(例如:影像邊緣、像素數值)的數位影像、影片、音頻或語言訊號分類,屬於分類演算法的技術應用。 (二)可能不具技術性 根據文字內容進行分類,本身不具技術目的,而僅是語言學的目的(T 1358/09) 對抽象數據或電信網路數據紀錄進行分類,但未說明所產生分類的技術用途,亦被認定本身不具技術目的,即使該分類演算法的數據價值高(例如:穩健性)(T 1784/06)。 在新版審查指南中亦指出,當分類方法用於技術目的,其產生之訓練集(training set)和訓練分類器(training the classifier)的步驟,則能被視為發明的技術特徵。 近年來,人工智慧技術的應用分佈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論是自駕車、新藥開發、語音辨識、醫療診斷等,隨著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技術快速發展,新版的審查指南將為此技術訂定可專利性標準,EPO未來要如何評判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相關技術,將可透過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持續進行關注。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