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之淡化保護 v.s. 嘲諷性使用著名商標之言論自由保障-從美國商標法及判決評析

刊登期別
第22卷,第7期,2010年07月
 

※ 著名商標之淡化保護 v.s. 嘲諷性使用著名商標之言論自由保障-從美國商標法及判決評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5278&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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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考慮設立中央網路犯罪防制機構

  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已於今(2010)年4月27日要求執委會檢視其網路犯罪防制目標,並調查是否有需要設立一中央機構,以儘速達成下列幾項目標,包括:提高調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及法院相關人員的專業標準、鼓勵各國警方資訊分享以及協調歐盟27個會員國間打擊網路犯罪所採取之方式。   部長理事會提議由執委會進行設立專責機構之可行性調查研究,擬由該專責機構負責前述目標之達成,亦須評估並監督預防性與調查性措施之實行。該調查研究中應特別考量欲設立專責機構之目的、範圍及可能的經費來源,另外亦需考慮是否將其設置於位於海牙的歐盟刑警組織(European Police Office, Europol)中。考量網路犯罪跨國界之特性,為使打擊網路犯罪之相關措施更有效,必須有良好的國際合作及司法執行互助配合。部長理事會認為藉由專責機構之設立,不僅能夠協助培訓法官、警方及檢察官,亦能做為聯繫網路使用者、受害者組織及其他私部門的常設機構。   本部長理事會將歐盟現有之網路犯罪防制相關計畫分成短、中、長期計畫,要求執委會定期追蹤各項相關計畫之執行情況,亦將設立網路犯罪防制專責機構列入執委會後續四年所持續執行有關犯罪與安全治理的斯德哥爾摩計畫(Stockholm Programme)中。   此外,部長理事會也呼籲歐盟各國追蹤用於網路犯罪之IP位置及網域名稱,同時要求執委會協助建立共通的廢止機制,以進行網路犯罪防制。   位於希臘的歐盟網路與資訊安全機構(Europea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 ENISA),是現階段歐盟網路犯罪防治的研究機構,其進行資訊安全威脅行為之調查,並提供相關建議,但僅是資訊服務單位,未實際投入打擊犯罪行動。

南韓政府推出新的無線網路推動計畫 搶佔智慧行動發展先機

  韓國通訊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主席Choi See-jung於2010年4月21日宣布韓國政府將推動一項新的「無線網路活化計畫」(comprehensive plans for wireless internet activation),預計在未來五年間投入1兆5000億韓圜,與民間共同合作發展無線網路建設,以搶佔智慧行動領域的發展先機。   因應智慧手機發展速度倍增在政治面上帶來的需求,韓國政府希望透過本計畫能將南韓建設成「智慧行動領域的發電所(powerhouse)」。並據此願景規劃了4個政策目標、10項策略方案。此四個政策目標包括:確保在智慧行動領域的全球競爭力、推動智慧手機的普及與生產應用、營造世界最高水準的無線寬頻網路、強化下世代行動科技的發展與人才培育。   KCC將組成「網路去管制推動小組」(Internet de-regulation promotion team),於4月底開始著手進行包括定位資料保護、用戶識別系統和智慧手機的金流安控等領域的法規檢視與修正工作。   KCC預測能藉此創造12,535個工作機會、促進3,648億韓圜的產值。KCC同時解釋,透過對無線網路的活化應用,支持在各層面的創新應用發展(包括醫療服務、商業活動、教育等領域),此時正是奠定韓國成為行動服務核心業務強國的時機。

法國憲法委員會宣告《打擊網路仇恨言論法》違憲

  法國憲法委員會於今(2020)年6月18日宣告今年5月甫通過之《打擊網路仇恨言論法》(Lutte contre la haine sur internet, Fighting Hate on the Internet,又稱Avia Law)違憲,認該法侵害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為打擊網路上日益嚴重之仇恨性言論,法國國民議會於今年5月13日通過《打擊網路仇恨言論法》,該法旨在課予網路社交平台之責任,在其使用者提出檢舉後,平台應於24小時期限內移除明顯的不法言論,包含歧視、仇恨、暴力、煽動犯罪、涉及恐怖主義或兒童色情等,尤以,若該訊息涉及兒童色情或煽動恐怖主義者,則平台刪除該訊息之期限將縮短為1小時內。倘平台若未於期限內刪除之,面臨之罰緩最高達125萬歐元;如經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onseil superieur de l'audiovisuel, CSA)審核,發現該平台之內容審查系統存在嚴重且反覆之缺陷者,則最高可對該平台處以其全球收入4%之罰鍰。   該法原定於今年7月1日施行,但經法國憲法委員會審查後,認該法如前述之多項條款要求私人企業判斷使用者之言論是否為明顯涉及非法,將鞏固私人審查權,高額罰款恐將促進平台積極刪除平台上之言論,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因而宣告該條款違憲無效。目前尚不確定法國政府是否會如期施行其餘條款,惟由該法即可看出,法國傾向授權CSA於對網路平台採取更嚴格監管之態度,然是否能有效抑制仇恨性言論,後續尚值得密切觀察。

歐盟《非歐盟國家智財權保護與執法成效報告》

  歐盟執委會於2020年1月8日發布《非歐盟國家智財權保護與執法成效報告》(Report on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ird countries)。該報告自2006年起,每兩年出版一次,主要目的為確定特定非歐盟國家中智財權之保護與執法狀況,並列出每兩年的「優先關注國」(priority countries)清單。報告中亦說明,所謂「優先關注國」是對歐盟智財利益造成最大侵害的國家,而非指全球中智財保護狀況最有問題的國家。   本次報告臚列的國家中,中國為最需關注的第一級國家;第二級為印度、印尼、俄羅斯等;第三級則是阿根廷、巴西、馬來西亞、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報告提到中國是歐盟境內仿冒品與盜版貨物的主要來源。在歐盟海關扣押的仿冒品與盜版貨物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來自中國和香港。第二類優先國家,其智財保護與執法存在系統性問題,且問題解決上進度緩慢。而第三類優先國家智財領域表現上也有類似問題,僅在嚴重性和數量低於第二級優先國家。其中,沙烏地阿拉伯為今年新增為優先關注國家,研究報告指出該國常被作為中轉國家,傳輸歐盟境內仿冒與盜版貨物。   報告中亦提到上述國家共同問題,包含: 強制性技術轉讓策略(特別是中國)不利於外國產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投資,使外國產業失去競爭優勢; 海關執法情形不一,往往沒有依職權採取人身拘提、扣押、銷燬仿冒及盜版貨物,或是未對運輸中的盜版貨品依法採取行動; 仿冒和盜版商品通常不會被執法部門直接銷燬,甚至會回到市場; 智財侵權罰則上,許多國家的懲罰過輕,無法造成威懾作用。 因缺乏執法政治意願和資源,使國家智財權執法情況薄弱,也導致技術基礎設施、人力資源、專業能力,甚或司法、行政以及一般公眾對智財權價值認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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