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通過下世代接取網路管制建議

  歐盟在今年5月19日公布的數位議程(Digital Agenda)中,設定了多項寬頻建設目標,包括所有歐洲民眾於2013年均能擁有基本寬頻, 2020年擁有30Mbps以上的高速寬頻,與50%以上的歐盟家戶擁有100Mbps以上的超高速寬頻。為達成此項目標,歐盟執委會於今年9月20日提出了採納下世代網路管制建議(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n regulated access to Next Generation Access Networks(NGA))、提出未來五年的無線電頻譜政策計畫,與鼓勵公、私部門進行寬頻網路投資等三項主要推動措施。

   在NGA管制建議正式公布前,執委會曾於2008年與2009年兩度就建議草案進行公開資詢。執委會認為,此一建議除了可提升管制明確性,避免管制假期(regulatory holidays)外,並在鼓勵投資與維護競爭間取得適當平衡,其重要管制原則如下:
  1. 管制者對於獨占業者之光纖網路接取進行成本訂價管制時,應藉由風險溢價(risk premium)充分反應投資風險,使投資者能獲取具吸引力之利潤。
  2. 管制者應採取適當的接取管制措施,促使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使其可依投資階梯(ladder of investment)逐步建置其自有網路,促進基礎設施競爭。
  3. 管制者所採取之事前管制措施,應反映個別市場與城鄉區域之市場競爭差異。
  4. 管制建議強烈支持NGA網路的共同投資,並對長期或大量的光纖迴路接取合約,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給予價格折扣。

相關連結
※ 歐盟執委會通過下世代接取網路管制建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5321&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6/22)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中國大陸於最高人民法院內新設立知識產權法庭

  近期美國與中國大陸雙方針對貿易問題展開激烈攻防,起因為美國冀望透過「貿易戰」扭轉中美龐大的貿易逆差,而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即為中國大陸日趨嚴重之侵權仿冒等問題。   中國大陸於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以達成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集中及人員專業化之目的,提供更為專業之司法服務及保障。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為主之上訴案件,有利於對中外企業知識產權之保護,實現知識產權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以利解決機制上之裁判尺度不一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品質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之案件,僅以不服知識產權一審判決、裁定中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案件,其他上訴案件,仍由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知識產權法庭之設立,宣示平等保護中外市場主體知識產權,該知識產權法庭並不會處理與不正當競爭、商標或營業秘密有關之案件。

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義大利稅務機關對銀行用戶資料存取享過大且欠缺有效司法或獨立監督之裁量權,違反ECHR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簡稱ECtHR)於2026年1月8日就Ferrieri and Bonassisa v. Italy一案作成判決,認定義大利稅務機關儘管為稅務稽查目的享有查閱當事人銀行資料,但相關授權規定賦予了政府查閱措施之範圍與條件的絕對裁量權,缺乏避免恣意裁量之程序保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對隱私權之保障。 本案起源於申訴人接獲其銀行通知,表示接獲稅務機關要求,須提供特定時間段內與申訴人相關或可追溯至申訴人之銀行帳戶、交易紀錄及其他金融活動之資料。銀行並表示將配合稅務機關之要求。 申訴人不服,主張法律及相關規定未就請求銀行提供資料的情形或條件進行足夠細緻的規定,亦未就稅務機關行使調閱權設計有效的事前及事後控制程序,從而賦予稅務機關不受約束的裁量空間。 義大利稅務機關則回應,為履行其「核查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資料及繳納款項,偵測任何遺漏事項,並據此進行應繳稅款的核定與徵收」職權,法律賦予其要求銀行提供納稅人的相關資料之權限。 法院強調,凡涉及人權的政府措施,均必須保障個人免受任意干預,並接受在獨立機構進行前進行的某種對抗性程序審查,以適時審核決策依據及相關證據,始符合法治之要求。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若義大利稅務機關發布行政規則,能補充並進一步界定了銀行資料之調閱事由及權限,且對執行單位具有拘束力,相關規定應能符合法治之要求。 但法院發現,在事前的內部授權流程中,執行單位可以不附理由地提出調閱申請,不須就前述行政規則例示之調閱事由,如「稅務申報存在異常」等情形提供證據。 法院也發現,申訴人也無法在事後針對調閱決定透過法院獲得有效救濟。一方面,若申訴人依附於稅務評定書(tax assessment notice)向稅務法庭就調閱行為進行爭執,由於根據義大利判決先例,調閱缺乏授權或授權理由不足,不足以構成撤銷稅務評定書的正當理由,調閱行為之合法性本身可能因此被視為訴訟上不相關的爭議,在訴訟過程中並不受到審查。另一方面,即便直接針對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在調閱決定可不附理由之情形下,也難以想像法院如何進行審查。 因此,法院判決最後認為,義大利法律框架賦予了稅務機關不受約束的調閱裁量權,違反ECHR第8條對隱私權之保障。

美國參議院通過幹細胞研究加強法案,惟仍難逃被布希總統否決之命運

  美國參議院近日就是否開放聯邦經費挹注於胚胎幹細胞研究進行激辯,並於 17 日通過幹細胞研究加強法( Stem Cell Research Enhancement Act of 2005, HR 810) 及其他兩項亦涉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類似法案。其中最引人注目者為 HR 810 ,該法案允許以聯邦經費資助使用人工授精之剩餘胚或病患自願捐贈之胚胎,進行幹細胞研究。這些法案的通過顯示,美國參議院打算挑戰布希政府自 2001 年所立下禁止聯邦經費挹注於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禁令。   其實早在去年五月,眾議院即以 238 票贊成、 194 票反對通過 HR 810 ,布希政府在眾議院通過 HR 810 後,隨即表示一旦本法在國會立法通過,將會動用否決權推翻此一法案。根據美國法律,法案唯有經參眾議院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總統始不能否決之。日前參議院係以 63 票贊成、 37 票反對通過 HR 810 ,並未達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因此本法案未來恐難逃被布希總統否決的命運。白宮發言人業已表示,該法案強迫所有的美國納稅義務人出錢資助以故意破壞人類胚胎為基礎的研究行為,法案一旦送交總統,布希總統將會行使否決權,這將會是布希總統任內首度針對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動用表決權。   儘管布希總統仍持一貫反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立場,不過,美國民眾卻有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趨勢。一項最新民調顯示,每四名受訪者中,就有三名贊成將聯邦經費用於資助胚胎幹細胞的研究。隨著美國國會大選將於十一月中旬展開,預料胚胎幹細胞研究議題將會再度成為焦點。

美國擴大綠色科技與溫室氣體減量專利訴審領航方案

  為鼓勵綠色科技產業發展,美國商業部專利商標局(The U.S. Commerce Department'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簡稱USPTO)宣布綠色科技與溫室氣體減量領航方案,USPTO表示,對於綠色科技與溫室氣體減量的專利申請案件,將給予加速審查(accelerate the examination)的優惠。美國商業部長Gary Locke表示,美國的競爭力繫於研發創新能力,協助綠色產業儘速得到專利保護將可以刺激是項產業發展。     除了經濟的誘因,行政上的便利也經常是政府用以推動政策的輔助工具,USPTO希望透過這項新措施,幫助相關產業的研發創新。而在研發創新上,廠商的生產方式或是產品如能更快速取得專利的保護,對於該產業的發展應有正面的效益。USPTO在2009年12月提出這項方案後,在2010年5月21日再次宣布將原方案所正面表列的專利類別(U.S. patent classifications, USPCs)刪除,亦即進一步擴大可申請案件的範圍。     美國在發展綠色科技的腳步上一直未曾停歇,除原有透過綠色公共採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來擴大此項產業市場,歐巴馬政府上台後更在2009年10月發布的13514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要求聯邦機關訂定2020年以前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目標,實施策略上,政府機關採購目標以95%符合ENERGY STAR® 、FEMP、EPEAT等規格或認證產品優先。綠色公共採購提供的是市場面的誘因,此番USPTO提供的專利審查過程的加速,無異是給予綠色產業再一劑強心針。USPTO該方案執行期間以1年內3千件申請案為上限,此項措施如能有效刺激產業發展,值得加以觀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