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rip 在英國即將合法

  在喜愛使用民用電台的狂熱份子和那些想在汽車音響使用iPod的民眾的推波助瀾下,英國電訊局Ofcom計畫在2006年秋天鬆綁其對低功率FM傳輸器的管制。 在英國,利用像iTrip這樣調頻傳輸的小裝置,插在iPodMP3 player、汽車音響或者其他無線電接收設備上來收聽FM廣播是不合法的。為了廣播系統不被干擾,英國1949年的無線電信法(UK Wireless Telegraphy Act of 1949)規定,唯有拿到FM廣播頻率執照者才有權使用該頻寬。不過,這項對低功率FM傳輸器的管制即將解除。 1949年的無線電信法是過時的。英國電訊局發現,只有極少數未經英國政府許可執照的廣播電台因違法被起訴,因為低功率的傳輸器會干擾廣播系統的可能性極低,當初制定該法的目的幾乎不會被影響。廣大消費者希望能透過車上立體音響來使用iPod聽音樂的需求也遽增,這都是促使Ofcom計畫開放原先限制的理由。 一份Ofcom的聲明指出了其鬆綁的目的:「任何降低法律負擔的目的,都是為了鼓勵創新廣播技術和應用發展。其中一個方式就是開放收聽廣播的設備的使用,解除有使用頻譜需求而需要申請執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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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小組提出智慧電錶隱私指導原則

  由於近年來運算技術的成熟,使得許多仰賴高運算技術的產業有重新發展的契機,智慧電網正是其中一例;而智慧電網所涉及的資訊繁多,例如個人資產的位址資訊可能會被納入電網中作定位與分析,因此其所衍伸的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議題,近來備受重視。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小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於今年四月針對智慧電錶的隱私議題,提出指導建議(Opinion 12/2011 on Smart Metering),並明確指出,電網中的電錶會有一組獨特的識別碼(Meter Identification Number),此可連結至特定用戶,因此由電錶蒐集到的資訊,大部分都符合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中的「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   倘若要對透過電錶所蒐集的資料進行處理,必須要基於充分告知(Fully-informed),取得用戶同意;也應該讓用戶依照意願自主行使同意或撤銷該同意,此會涉及電錶設計的方式,該小組建議可在用戶端電錶的控制鑲板上設置「按鈕」(Push Button),讓用戶得隨時選擇同意與否。另外,智慧電錶亦具有設定資料傳輸頻率的功能,此攸關資料被蒐集之範圍是否妥適,舉例言之,倘若用戶與電網服務提供者之契約,是全天以同一個費率計算電價,則其電錶會把整日用電量讀成一筆資料,反之倘若用戶是採用一天分不同時段不同費率的方式,則該電錶會每日分成數個時段讀取用電量;惟在供應端可遠端遙控這些電錶讀取頻率的情況下,應確保這些資料僅於系統運行所需,方傳輸至供應端供讀取。   其他的電表資訊處理細節,事實上類似於電信事業處理交通資訊或位址資訊的作法,例如不再用到的電錶資訊,應盡速刪除之;供應端也必須訂定書面的資料保存政策、評估所需電錶資訊之目的、並在該目的範圍內以最小限度原則保存之。

買回用戶迴路的另一種選擇

虛擬人生,真實訴訟! 美商藝電EA控告社交遊戲公司Zynga侵犯著作權;Zynga控告EA不正競爭。

  美商藝電EA(Electronic Arts)於今年八月初在舊金山地方法院控告以社群遊戲著稱的Zynga於六月在Facebook所推出的遊戲《The Ville》抄襲EA於2011年八月推出的「模擬市民(The Sims Social)」,侵犯EA的著作權。EA表示,The Ville中的設計選項、動畫、畫面處理、角色的活動及動作都原封不動地抄襲自EA的「模擬市民(The Sims Social)」。EA聲稱,Zynga抄襲了「模擬市民(The Sims Social)」原始並特殊的表達要素(original and distinctive expressive elements),明顯違反美國的著作權法。EA並表示,Zynga任用了三位自EA離職的員工而獲取了「模擬市民(The Sims Social)」的商業機密。Zynga則反譏EA欠缺對於著作權原則的了解,並表示《The Ville》是Zynga小鎮遊戲(Ville-game)系列的延續,過去曾推出的系列遊戲包含《YoVille》、《CityVille》以及《Castile Ville》,EA的指控毫無根據。     雖然《The Ville》與「模擬市民(The Sims Social)」兩者在遊戲的角色設定以及角色圖樣跟背景有諸多相似,但是Zynga在細節上做了許多與EA不同的設定。本案如果有效成立,將對於遊戲產業造成顯著影響。     美國法下,遊戲產業的智慧財產權議題中,一個重要的法律關鍵在於「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思想(idea)」並非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僅想法的表達方式(expression)是著作權的保護客體。舉例而言,你可以再寫一本有關於魔法學校的書,但是你不可以把書中的主要角色命名為哈利波特。      1994年時,快打旋風二(Street Fighter II)的發行商嘉富康(Capcom)控告DECO(Data East Corporation)的格鬥列傳(Fighter’s History)抄襲,但是法院認為嘉富康遊戲的角色是植基於既存典型角色以及武術原則,DECO的相似性並不侵犯快打旋風的著作權。     九月中,Zynga對EA提出反訴,控訴EA採取不正競爭(anticompetitive)以及不法(unlawfully)商業行為,違反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Zynga指出,EA試圖以法律訴訟以及恐嚇離職員工的方式,非法阻止Zynga雇用EA的離職員工。Zynga指稱EA威脅Zynga將提出訴訟,要求Zynga與之簽訂「不任用協議(no-hire agreement)」,依照該協議EA將不對Zynga提出關於雇用員工的告訴以做為簽約對價。但是EA在今年八月對Zynga的著作權告訴已經打破該協議。事實上依照加州法,禁止離職員工去競爭公司任職是違法的。矽谷這類因為員工到競爭對手任職而引發的法律案件還有蘋果(Apple)以及谷歌(Google)一案,這兩家公司過去曾因為簽訂不挖角協議而遭美國司法部起訴,後來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EA則表示離職員工抄襲其它EA設計師,Zynga此舉意圖轉移社會及法庭注意力。除了否認EA抄襲的指控,Zynga更表示,沒有任何根據可以說明EA是虛擬人生遊戲的創始者,Zynga的《YoVille》推出時間甚至早於EA的「模擬市民(The Sims Social)」三年。     本案因為矽谷遊戲產業人才的流動性而增加了案件的複雜性,跳脫一般的著作權侵權訴訟,既然離職後到競爭對手任職是可被允許的,那麼產出類似的遊戲產品就更加難以避免,不論是基於自身的創意或者模仿過去共事同仁的創意,「學習」以及「抄襲」之間的界線總是難以劃分,如果本案成立著作權侵權,矽谷遊戲人才在開發設計遊戲時必然需要更加小心謹慎。 圖片來源: Tech Crunch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立公共著作之線上授權機制

  為促進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間之研究資料、新聞報導、資料集(data set)等公共著作於網路自由流通、運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等多個國際組織經過2年多的合作研究,終於2013年底開發出「創用CC 3.0 政府間組織授權(Creative Commons 3.0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GO) Li-cense,下稱IGO授權)」機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下稱UNESCO)亦將其建置之「開放近用著作資料庫(Open Access Repository,下稱OAR)」網站運用IGO授權。   IGO授權係為使特定內容再發行而設計的簡易公開授權程序。IGO授權同樣分為6種授權條件,即為「姓名標示」、「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商業性」、「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013年12月UNESCO將IGO授權運用至儲存UNESCO之電子書、新聞報導、研究資料等之OAR。UNESCO之OAR係開放給全世界的人可免費下載內容,甚至進行重製、翻譯、改寫等。UNESCO只使用IGO授權中「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條件,若使用者要依其他授權條件使用著作的話,就須向UNESCO取得書面同意。   UNESCO為聯合國所屬組織中第一個對著作採取公開近用政策(Open Access Policy),透過OAR,UNESCO著作流通規模已有顯著增加。未來相關政府間組織之資料開放利用,若逐步地適用IGO授權機制,可預期的是將會有助於擴大公共資料加值利用市場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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