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並有效因應網路安全相關議題,美國總統歐巴馬日前於4月10日提出在2014財政年度(於2013年10月開始起算)增加強化網路安全經費之建議,期待透過藉由加強並建置相關網路安全機制的方式,有效解決目前美國所面臨來自中國、伊朗、俄國、以及其他國家之的網路安全威脅;同時,其亦希望藉此厚植並改善美國政府,以及私人企業的電腦網絡防禦能力。
本次由美國總統歐巴馬所提出的國家網路安全策略主要可區分為二部分:1. 加強美國網路事件(cyber incidents)的彈性度,以及2. 減少網路威脅事件。首先針對加強美國網路事件彈性度的部份,主要會透過a. 強化美國數位基礎建設,進而能有效抵禦滲透和干擾,b. 改善美國對於複雜和敏捷的網路威脅防禦能力,以及c. 培養針對不同類型的網路事件,皆能快速應變並恢復的能力,這三個方法來加以落實。而就減少網路威脅事件的部份,則計畫以透過a. 與美國友邦結盟的方式,共同研議國際網路規範,b. 強化網路犯罪的法律執行能力,和c. 遏止潛在對手就現有之美國網路漏洞採取不當行動,三個策略模式的實施來加以實踐。然而除了上述的兩個策略及其子項的具體落實外,美國政府亦強調串連各政府部門,以及私人企業團體間之合作重要性,以及建立一個能夠使得網路維護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得以快速取得相關網路安全資訊的便捷管道亦為重要。
隨著全球資通訊網路交流互動以及依賴程度日益增長,如何有效兼顧個人網路安全隱私及使用自由,並同時確保網路資訊流通的安全性,乃為目前強加網路安全的重要關注焦點。本次美國總統歐巴馬所提出的網路安全推動策略走向,及其如何加以落實,實值得持續關注。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韓國樂金飛利浦(LPL)在美國加州控告華映(CPT)專利侵害案,自2002年8月起,至今已纏訟五年之久。 LPL控告CPT侵害其4件Side-mount專利(US6,002,457、US5,926,237、US6,373,537、US6,020,942),與2件Process專利(US4,624,737、US5, 825,449)。華映表示,前4件被加州法院以欠缺依據駁回。對此判決,華映表示欣慰。 LPL與華映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爭議不休。華映強調,其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理念下蒐集證據進行因應,加州法院雖以LPL所提Side Mount訴訟欠缺依據(Lack of Standing)下令駁回LPL訴訟,但就另二件Process專利部份,目前法院對於雙方所提交之post trial motion作出部份同意及部份駁回的決定(Order),但法院尚未做出正式判決。 彭博社報導已傳出,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網站已公佈裁決文,並同意LPL對華映加重侵權賠償的請求,以及持續侵權與判決前和判決後之利益與法律費用賠償。但並未透露加重賠償之確切金額。就此,華映發表聲明指出,對法官准許LPL部分訴求的初步決定,感到遺憾。華映表示其已掌握證據,待收到法院正式判決後將積極因應,且不排除上訴。
太空經濟浪潮下的太空製造零組件出口策略太空經濟浪潮下的太空製造零組件出口策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5年05月06日 2025年上半,隨太空研發實戰活動開跑,新年度的太空供應鏈整備工作及人培活動承接過往成果,開始積極推動[1]。隨近年各國搶進太空經濟領域,我國政府亦善用台灣現有晶片元件技術優勢及民間製造業能量,協助我國太空製造業及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參進國際太空產業供應鏈,期許創造出口順差並提升台灣的國際經濟地位。惟與其他傳統產業相較,太空產業高速發展之時間尚短,尚未形成完善的國際貿易網絡及相關協定,且所屬市場受各國技術及進出口法制整備情況所限,推動相關產品進出口時,仍有眾多議題待處理和釐清。 壹、推動太空射頻零組件出口策略 我國太空製造業者、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於晶片元件領域具有明顯技術優勢。近年來,我國業者為搶占國際市場,積極發展與重要衛星營運商、各國業者間之貿易關係。然目前各國對於射頻器材進口,多設有審驗管控及品項限制規定,使我國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於出口、貿易過程中,負擔繁重程序成本。 前揭情況下,政府若期許協助我國廠商將產品輸出他國,或協助我國廠商切入各大衛星營運商供應鏈,透過國際協定、約定及類似貿易機制,降低我國廠商將產品輸出他國之驗測、程序成本,應為第一要務。而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即為目前國際間,降低射頻器材進出口驗測、程序成本之重要協議之一。 一、一般射頻器材進口及審驗機制 我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據對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一級包含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等四項,第二級則包含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行動衛星地球電臺等八項。依據不同層級,進行進口核准證申請時,應備妥不同文件。惟無論為第一級、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我國後皆須進行測試、審驗(認證)。具體流程如圖一。[2] 圖一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審驗流程 資料來源:詹中耀,〈淺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後市場管理〉,《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2-3(2025)。 通常情況下,預估於我國銷售之電信射頻設備,測試、審驗(認證)程序多於我國進行。此慣例亦常見於各國廠商進出口業務,以確保設備符合進口國或銷售國法規要求。惟於廠商而言,於他國推進繁複測試、審驗(認證)程序,所需耗費之倉儲、物流、人力、行政成本高昂。此情況雖有助於電信射頻設備安全與市場管理,惟不利於貿易效率。為調適前揭有礙貿易之困境,眾多國家開始積極促進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關係之建構。 二、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運作機制 1998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旗下電信及資訊工作小組通過電信設備合格互認協議(The APEC-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APEC TEL MRA),並於1999年正式實施。該協議主要目標在於簡化APEC成員國進行電信設備貿易時的測試和核准流程,降低貿易壁壘及市場進入障礙,範圍囊括所有受電信法規規範的設備,包含應用於電信功能的有線與無線設備、地面與衛星設備等。[3] 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的實施方式,是由各協議簽署國自願約定。由約定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電信設備合格測試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名單,並經他方約定國認可。經認可後,若電信設備出口至他方約定國前,已在本國受認可實驗室測試或認證機構認證,出口時,即無需在他方約定國複行測試或認證程序。[4] 考量各國測試、認證機構技術與標準之差異,並因應各國貿易政策限制,目前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下之相互承認模式區分為二類型。其一是測試結果之相互承認,意即二國有互相認可之測試實驗室,約定互相承認測試報告。電信設備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時,若已在出口國受認可實驗室進行測試,設備輸入時,即可直接進行認證程序,不必再行測試。[5] 圖二 Phase I of the MRA 資料來源: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其二為認證結果之相互承認,意即二國不僅有互相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更有互相認可之認證機構。電信設備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時,若已在出口國通過受認可認證機構之認證,設備輸入時,即可逕為銷售。[6] 圖三 Phase II of the MRA 資料來源: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貳、協議關係建構流程 通常情況下,與一國約定實施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程序分為三大階段。其一,是確認雙方皆為APEC會員國,並曾簽署電信設備互認協議。該協議為多邊協議,非與特定國簽署,而是多國共同承諾參與。於此階段,該協議僅為形式承諾,對各簽署國並無實際執行效力。而待確認兩國同為簽署國後,即可進一步商討雙方是否有意願在電信設備互認協議框架下,約定實施實質上的測試報告、認證結果互認約定。 其二,兩國先依一般國際協議簽訂程序與雙方外交主管機關接觸,確定雙方合作意向。確定意向後,接洽兩國電信設備產業主管機關接觸,進入具體之約定流程。如兩國需協商、起草具體之約定內容,包含互相承認測試報告之細節、兩國實驗室申請認可標準等。 於此階段,兩國電信設備產業主管機關不僅需彼此協商,更需彙整本國利害關係人意見,如相關政府部門、業者與產業公會、消保團體、測試或認證機構、專家之建議,以確保在起草具體之約定內容時,為本國爭取最大利益[7]。同時,兩國主管機關亦將開放各方單位申請為受認可實驗室或認證機構,並將申請通過之名單,提請對方國家之主管機關認可。一旦對方國家認可,未來該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出具之結果,將受對方國家承認。 申請為受認可實驗室或認證機構之時點,不必然限於電信設備互認協議關係協商建構期間。依我國目前申請機制,但凡有意願成為受認可實驗室之單位,可隨時函請NCC協助辦理,以成為任一我國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約定國認可之實驗室[8]。依目前辦理流程,應備文件包含APEC TEL MRA符合性評鑑機構(測試實驗室)指派聲明書、認證證書測試範圍異動前後對照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中英文認證證書等。而若欲申請美國、加拿大認可,則另須提供經全國認證基金會案件承辦人簽註之技術查檢表。[9] 其三,為最終之外交談判與約定,意即與對方國家談判,確定是否認可彼此提出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名單,並確定所有互認協議約定細節,包含約定囊括之設備種類、約定生效時間等。待雙方皆無疑義,達成約定並通過各國國內立法程序,整體約定程序即完備。未來兩國設備出口對方國家前,已於本國通過受認可實驗室測試、認證機構認證者,即不需於對方國家再行測試或認證,可直接銷售。 參、協議排除情境 若欲免除約定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繁雜程序,並期許設備出口他國時免除測試、認證等流程,以降低成本,應可考察設備輸入國是否有豁免特定設備測試、認證之規範或政策。各國之規範、政策各有其差異。如加拿大對於供研發測試、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設備、低功率射頻設備、無線電話家庭系統設備有豁免之規定。韓國對於供研發測試、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設備亦有豁免規定。日本則規定除了非商用設備外,電信設備進口一律需經認證。[10] 肆、政策建議 近年衛星通訊成為電信產業發展之新興趨勢之一,衛星通訊領域電信設備之進出口,亦成為各國約定實施電信設備互認協議時關注的重點。我國作為科技製造產品之重要出口國,近年積極促進衛星通訊設備輸出,並同時已與部分國家為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約定[11]。惟目前互為約定之國別尚少,為趕上衛星通訊網路帶來的新一波經濟浪潮。我國應可在徵集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持續建構我國與其他友好國家之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約定。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效益,我國應可進一步積極鼓勵有能力進行衛星電信射頻設備測試之實驗室,申請成為電信設備互認協議關係下之受認可實驗室,或鼓勵業界廠商持續發展衛星電信射頻設備領域之驗測能力。期許透過前揭建議,得以降低我國衛星電信射頻設備製造商出口產品前之驗測成本和驗測排程壓力,為我國廠商創造更多參進他國市場、切入國際供應鏈的可能性。 [1]訊息公告,太空產業供應鏈暨網通產業新星飛揚計畫,https://www.satcom.org.tw/zh-tw/bulletin (最後瀏覽日: 2025/04/21)。 [2]詹中耀,〈淺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後市場管理〉,《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2-3(2025)。 [3]APEC-TEL MRA,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s://www.apec.org/groups/som-steering-committee-on-economic-and-technical-cooperation/working-groups/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apec_tel-mra (last visited Apr. 21, 2025);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A Guid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at 1, 3, APEC#201-TC-03(2015). [4]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1st Edition), 1, 7-15, 22-31, APEC#202-TC-01 (2002). [5]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6]id. [7]APEC-TEL MRA,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s://www.apec.org/groups/som-steering-committee-on-economic-and-technical-cooperation/working-groups/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apec_tel-mra (last visited Apr. 21, 2025). [8]我國目前已與五國(或地區)為約定,分別為美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香港。 [9]林怡萱,〈我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APEC TEL MRA)之緣起與發展〉,《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15(2025)。 [10]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國際上對非成品射頻器材管理規定及國內廠商對進口研發測試或組裝後輸出器材類別意見委託研究採購案-期末報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頁312-365(2019)。 [11]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ICT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Interoperability Steering Group Meeting,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Particip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Chart, 1, 2023/SOM2/TEL68/CISG/003 Agenda Item: 2 (2024).
經濟部擬推動太陽能與生質能技術,發展成為新雙星產業國內半導體產業及面板產業等科技產業,近年發展瀕臨瓶頸,尤其是面板產業,投資動輒上千億元,但這些資金密集產業,受景氣循環波動很大,半導體本質上又是代工型產業,面對全球化浪潮,必須思考如何走出代工微利宿命,太陽能光電及生質能是台灣最具發展潛力的明星產業,發展潛力更足以凌駕半導體及面板雙星產業,成為台灣未來的產業雙星。 目前半導體及面板產業,產值達兆,再生能源產業短期內難取代,不過,如果技術可以有所突破,爆發力將相當大。當前除經濟部大力推動休耕的農田轉作向日葵、大豆等能源種植,推廣生質柴油外,中研院研究團隊已可以從稻桿的纖維素提煉酒精核能所也有煉製酒精汽油技術,一旦跨部會研究團隊機制整合,並透過基因改造提升煉油技術,將可獲致驚人的突破。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指引要求公司進一步揭露加密資產之潛在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稱SEC)於2022年12月8日發布「致公司有關近期加密資產市場發展之樣本函(Sample Letter to Companies Regarding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rypto Asset Markets)」指引文件(下稱本指引),指導公司應針對自身業務涉及近期加密資產市場動盪事件(如虛擬貨幣交易所破產等),進行直接或間接影響之風險揭露,以符合聯邦證券法規之資訊揭露(如風險及風險暴露等)義務。SEC轄下之企業金融處(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以下簡稱金融處)認為公司應向投資者提供具體且量身訂製之市場動盪事件報告、揭露公司在動盪事件中之狀況以及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之影響。爰此,本負有常態報告義務的公司應據此考量現有的揭露內容是否須進行更新。 金融處說明,為加強並監督公司對資訊揭露要求之遵守狀況,爰依據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內涵,要求公司亦須針對應作出聲明的實際狀況,進一步揭露相關重大訊息,且不得進行誤導。本指引所要求公司明確揭露加密資產市場發展的重大影響,包括公司對競爭對手及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風險暴露;與公司流動資金及獲取融資能力相關的風險;及與加密資產市場法律程序、調查或監管影響相關的風險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指引並未列出公司應考量問題的詳細清單,個別公司應視自身情況評估已存在之風險,或是否可能受到潛在風險事項的影響。由於公司所揭露之文件事前通常不會經過金融處審查,因此金融處也敦促各公司應自主依循本指引進行相關文件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