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1個多月、共50回合4G(含LTE與Wimax)頻譜拍賣後,英國Ofcom在2月20日宣布Everything Everywhere Ltd(EE)、 Hutchison 3G UK Ltd、 Niche Spectrum Ventures Ltd、 Telefónica UK Ltd ( O2)與Vodafone Ltd五家公司取得頻譜執照。這次4G釋照拍賣收入比預期少10億英鎊,但也挹注英國政府23.4億英鎊,使財政得以紓緩。目前,英國民眾最晚於2017年,就可享有更快、更便宜與覆蓋性更佳的4G服務。
此次頻譜釋出共有250MHz取自於800MHz與2.6GHz。800MHz之得以釋出,來自於類比電視訊號關閉後,因頻譜重整所取得之「數位紅利」,並採取分頻多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ing,FDD);至於,2.6GHz則依頻段不同,而分別採用分頻多工與分時多工(time division duplexing,TDD)。由於,800MHz擁有優良覆蓋性,是故,英國政府藉由800MHz特性,釋放一張2*10MHz之執照,並規定業者覆蓋義務,以達到英國發展行動網路之目標。目前,取得該執照的O2,最晚於2017年須提供98%人口於室內可取得行動寬頻服務、至少95%人口能於英國境內(英格蘭,北愛爾蘭,蘇格蘭和威爾士)取得4G服務。
在Ofcom採取組合價格鐘拍賣型式(combinatorial clock auction,CCA)下,目前,業者已完成頻譜標得區塊數目(Eg:EE於800MHz取得一張2*5MHz),待得標者完成配置(Assignment stage)頻段位址(Eg:EE頻段確定在800 MHz ~805 MHz),最快於2013年夏天,英國民眾可更普及的享有下述優點:
1.網速可達到100Mbp,超越現今3G五至十倍。
2.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觀看電視,雜訊、遲緩的問題將不復見。
3.使用高畫質視訊將更為輕鬆,並且,照片與影片上傳於社群網站將非常迅速。
4.偏遠地區可因4G的覆蓋性廣而具有網路服務。
OFCOM不僅促進4G市場競爭外,並在今(2013)年年底提供報告,告知消費者與企業4G服務發展現況、地理位址,與網路速度,讓使用者有能力作出最好的選擇。而在未來的發展上,許多研究單位估計2030年時,行動網路的傳輸需求將可能是現在80倍,英國亦開始探討釋出頻譜發展5G的可能性,以因應未來供不應求所導致的「容量危機」(capacity crunch )。
英國廣播電視主管機關OFCOM於今年十月下旬公布,其將修酌廣播電視規則(Broadcasting Code),放寬商業廣播電視節目/頻道贊助規定。 現行的廣播電視規則禁止特定類型的節目接受贊助,例如新聞和時事節目不得接受贊助,也禁止特定種類之商品或服務廠商贊助特定節目,例如禁止酒商贊助兒童節目。 OFCOM表示將修酌現行規定,放寬節目/頻道贊助之規定,惟在兼顧節目編輯權以及兒童閱聽人之收視權益的考量下,將訂定相關的節目/頻道贊助限制,包括 1.必須使閱聽人知道節目有接受贊助,贊助廠商之資訊必須與節目和廣告內容所有區隔。 2.頻道贊助廠商之資訊不得出現於禁止接受贊助之節目內容中或播放時間之前、後。 3.贊助廠商資訊之呈現不得過於明顯。 4.節目頻道不得以贊助廠商之名稱命名。
開放台資過半持股取得ICP經營許可證之影響評估開放台資過半持股取得ICP經營許可證之初步評估-以遊戲產業為主-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6月25日 壹、背景說明 根據海基會、海協會於102年6月21日共同簽署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1] ,其就電信服務類之增值電信服務,以「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為範圍,開放「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臺資股權比例不超過 55%」。 貳、簽署前中國大陸對台遊戲業設置經營網站之限制說明 一、電子商務網站經營者皆須取得ICP證、SP證(本次開放重點)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 依照中國大陸「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3條、第4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是否有償提供信息服務活動,區分為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及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並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透過互聯網向互聯網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服務活動者,須向地方電信管理機構或工信部申請,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大陸簡稱ICP證)[2]取得ICP經營許可證者,才能從事: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內儲存空間、主機託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 在外商申辦ICP證的情況中,依照中國大陸「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應事前經中國大陸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且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對此,中國大陸在加入WTO後,僅承諾有限度地開放電信業務市場。 在中國大陸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電信公司增值電信業務屬於「限制外商投資」項目,包括組織型態、業務活動範圍、投資比例等投資條件與審批程序,皆有一定的規範。根據中國大陸國務院「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3]第2條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只能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4],共同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同時「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在增值電信業務部分,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5]。亦即,在一般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情況中,受限於股權比例上限,外商通常無法掌握企業經營權。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網站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時,根據中國大陸「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6],亦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大陸簡稱SP證)[7]。其中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若業務覆蓋範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8]。且同樣地,依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申辦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亦須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辦理。亦即,一般而言在外商投資者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0%。 在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爭取到台資得以試點方式在福建地區以過半股權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依據中國大陸「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規定,亦屬於增值電信業務一種。此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通信網絡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臺,通過通信網絡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簡言之,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二、網路遊戲網站經營尚需取得其他經營許可證 在中國大陸除上述ICP證外,還必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審批,取得相對應的主體資格與許可證後,始得經營線上遊戲業務。也就是除ICP證外,還必須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一)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有關「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依據中國大陸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遊戲屬於一種互聯網文化產品,因此要經營網路遊戲前,就必須先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通過審批同意設立後,方可領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大陸簡稱文網文)。並依照「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及「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報指南」規定,除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設立由中國大陸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外,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亦即由台灣業者投資設立之企業無法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其次,根據中國大陸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稱為互聯網出版,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內容。對此,根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需先經過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具備合法互聯網出版機構的資格,並領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方可從事網路遊戲的線上營運業務。同時,依據中國大陸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規定,外商禁止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從事網絡遊戲運營服務,任何外商不得通過設立其他合資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提供技術支持等間接方式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絡遊戲運營業務。亦即,由台灣業者投資設立之企業亦無法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針對內容本身,亦須完成相關審批作業 台灣線上遊戲產品進口中國 ,除須向中國新聞出版總署提出「引進版互聯網遊戲出版物出版申請」審批同意、取得「中國標準書號(業界一般俗稱版號)」,版號每年有總量管制,核發過程容易受技術性操作而影響取得版號時間。另依據中國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2004)第十點規定:「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網路遊戲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遊戲產品辦理相關手續」。也就是說,臺灣的線上遊戲上市前填具「文化部進口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申請表」、「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材料登記表」等,向中國文化部提出遊戲產品內容審查。 本次協商,線上遊戲業管機關在徵詢業者意見後,努力向陸方爭取其承諾「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臺灣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附件、遊戲出版相關審批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物之審批:《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電子出版物(含電子遊戲、網路遊戲等產品)的出版、製作和進口屬於「禁止外商投資項目」,因此台灣遊戲業者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僅能透過與當地廠商以合作的方式出版遊戲產品,而合作案也須先經過新聞出版總署的審批程序,方可進行。 ‧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41條與《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38條規定,出版遊戲的企業必須具備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資格,並領有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才是合法的出版單位。 ‧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根據中國大陸《出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出版物須載明書號、刊號或版號等,此處所指「書號」係指「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遊戲產品亦屬於電子出版物一種,按規定必須要申請到「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方可出版。 ‧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依據其《出版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只要是出版物(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之進口,都必須透過領有「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 ‧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根據中國大陸文化部2004年發布《關於加強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外國網路遊戲產品須經文化部之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上線營運。因此,一款境外的網路遊戲產品應由具備《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之互聯網文化單位,向文化部提出內容審查的申請。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審批:台灣的網路遊戲若要進口到中國大陸,除須經過其文化部有關網路遊戲的內容審查程序外,尚須經過向其新聞出版總署提出「引進版互聯網遊戲出版物出版申請」,通過「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審批」的審查程序。 ‧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根據2011年甫修訂之《出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從事出版行為,若有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的重大選題,一律向其中央新聞出版總署申請「重大選題備案」程序,待備案通過後,方允許出版含有該內容之出版物。 ‧複製經營許可證: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的複製業務係採許可制度,即須向其新聞出版總署提出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設立申請;且電子出版物亦應委託經領有《複製經營許可證》之複製單位複製。若屬於境外委託複製之出版物,尚須持著作權人授權書,向著作權行政部門進行登記。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臺灣業者若在中國大陸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便須按照其預計從事的業務活動範圍(例如:總發行、批發、零售)提出審批申請,經批准許可後,皆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會在證書上註明准予從事的業務活動範圍。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審批:臺灣作者可將作品內容授權給中國大陸電子書業者置入電子書閱讀器出版,惟依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應由當地業者備妥相關文件,提出「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審批」的申請程序。 [1]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頁35,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362114511675.pdf(最後瀏覽日102/06/22)。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7條:「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2001.12.11)(2008.09.10修訂)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條第1項(主席令第48号2001.03.15):「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故具有中國大陸法人資格。 [5]且根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03.1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資經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25%。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09.03.01) . [7]參考《电信条例》第9條(國務院令第291號2000.09.20):「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许可流程: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资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8]參考《电信条例》第9條(國務院令第291號2000.09.20):「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许可流程: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资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徵詢智慧電網技術施行意見美國參眾兩院於2009年「美國經濟復甦與再投資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即「振興經濟方案」─要求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 在國家寬頻發展計畫中,須使用寬頻建設及服務,促進節能減碳與能源自主要求。智慧電網(Smart Grid)被認為係符合此要求的新技術。FCC遂公開徵求有關此一技術對國家寬頻發展計畫要求事項更進一步的評論與建言: 1. 使用公私網絡的智慧電網是否適合發展於通訊技術; 2. 何種通訊技術與網絡可符合且最常用於智慧電網科技; 3. 既有商用通訊網絡是否合於智慧電網的運用; 4. 在一般與緊急狀況下,商用無線通訊網絡得否可靠地藉由智慧電網傳輸資料; 5. 現有且合適於發展智慧電網的電力設備於全美的普及率為何; 7. 智慧電網對已發照釋出之頻譜需求為何; 8. 智慧電網使用毋須核照之頻譜是否遭遇介面(interface)上的問題; 9. 是否需要釋出額外或未使用的頻譜?原因為何; 10.如何確保消費者能即時獲知實際能源減耗數據與支付價額; 11.設備、技術提供者與消費者如何相互連結相關家電用品與網路; 12.何種資訊會在一類、二類與電力供應者間被擷取; 13.管理能源之家用網路區域(Home Area networks)在智慧電網中的角色為何? FCC對智慧電網所蒐集的資料與意見,將對欲發展節能減碳政策的台灣,有相當幫助,值得持續關注。
因應京都議定書 1500家企業須揭露環境資訊經濟部將在近日研商成立「輔導推動委員會」,至遲在今年底、明年初推動環境資訊揭露制度。根據經濟部初步規劃,「企業環境資訊揭露」制度,將先鎖定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減量規範,要求企業揭露 CO2 排放量盤查資訊及減量努力與目標,並鎖定「環境數據」、「社會責任」及「環境活動」三方面,要求企業說明因應 CO2 減量的努力情形。 「環境資訊揭露制度」將依是否上市櫃及企業規模,要求不同程度的資訊揭露。上市公司,列為「義務性揭露」,必須將「環境資訊」列入重大訊息予以公開揭露;營業額達 1 億元以上的企業及上櫃、興櫃公司,屬「自願性揭露」,以漸進的方式,在該機制實施後二年內達到「完整環境資訊揭露」;中小企業則採取「鼓勵性揭露」。 今年 5 月間,證期局為保障國內投資人,曾強制 972 家電子電機上市櫃公司,以「重大訊息」說明公司因應歐盟有毒物質禁用指令( RoHS )的情形,此一要求僅為「環保支出」之資訊,並未要求說明未來因應對策及可能支出。故經濟部希望透過「環境資訊揭露」制度的建立,讓企業從被動提報「環保支出」,提升到主動揭露「環境資訊」,並逐漸建立企業環境會計制度,因應國際環保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