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消費者權益律師事務所Hagens Berman於2014年5月1日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針對Google提出一項全國性反壟斷的集體訴訟,控告Google運用市場影響力,要求Android行動裝置製造商祕密簽署「行動應用程式散布協議」(Mobile Application Distribution Agreements,以下簡稱MADA),使競爭者難以進入Android手機,阻礙市場競爭,非法壟斷美國網路行動搜尋市場。
MADA原屬於機密文件,因Google與甲骨文(Oracle)的專利訴訟而曝光。該協議規定所有Android行動裝置中必須內建其應用程式,例如Google Search、YouTube、Google Maps、Gmail、Google Play與Google Talk等APP,並把Google Search設為預設搜尋引擎。原告律師Steve Berman表示,「很明顯地,Google能獨占行動搜索市場並非透過良好的搜尋引擎,而是藉由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操控市場實現的。並以此抬高Samsung Electronics和HTC手機裝置價格,要求應判賠償金給權益受損的消費者。行動裝置製造商倘若能選擇其他廠商的服務,將能改善行動搜索品質。」
Google則聲明:「任何人都可以在沒有Google的情況下使用Android系統,相對的,也可以在沒有Android系統的情況下使用Google,兩者是可獨立使用的服務。自從Android推出以來,智慧型手機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讓消費者有更多平價的選擇。」雖然Google並未阻止製造商在Android手機上安裝第三方應用程式,但這份協議明顯已經抑制市場競爭。
加拿大創新科學暨經濟發展部(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ISED)於2024年6月24日啟動「以衛星擴充行動通訊覆蓋範圍之政策、授權與技術框架」(Policy, Licensing and Technical Framework for Supplemental Mobile Coverage by Satellite (SMCS))公眾意見徵詢,指出偏遠地區通訊服務不足之現況將帶來嚴重公共安全風險,並抑制經濟成長與社會融合,因此提出擬透過公眾意見徵詢達成之四項政策目標如下: (1)為服務缺乏、不足之區域提供行動通訊服務; (2)促進無線服務提供之競爭性,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 (3)提升電信服務的可靠性與韌性; (4)開發創新應用促進無線網路的投資與發展。 以此政策目標為基礎,ISED就以下內容徵詢公眾意見: (1)頻譜政策框架: 於考量區域/國際協調、利害關係人利益、最小化干擾等因素後,提出多個適用頻段選項。 (2)SMCS授權框架: 探討以行動衛星服務(Mobile satellite services, MSS)框架為基礎,對衛星與地球基地臺(如手機)分別進行授權,並針對個別許可證授予條件(如不允許排他性條款等)提出建議。 (3)技術考量因素: 討論行動通訊消費者設備與SMCS太空基地臺技術要求、同頻段共存與預防干擾等議題。 新的SMCS框架預計於2025年4月1日生效,而在新框架生效前,考量到試驗或早期布建能帶來之利益,ISED將依據文件內之資格要求,針對個案核發SMCS暫時許可。
梵諦岡與IBM、微軟聯合呼籲對臉部辨識等侵入性技術進行監管2020年2月28日梵諦岡教宗與兩大科技巨頭IBM及微軟聯合簽署「羅馬呼籲AI倫理道德」文件,支持制定人工智慧(AI)發展倫理與道德規範,並特別呼籲應針對臉部辨識等侵入性技術進行監管。在聯合文件上特別提及臉部識別技術潛在之濫用風險,例如警察會使用臉部辨識系統調查犯罪行為、《財富》500強公司使用AI審查求職者,這兩個例子均具有潛在且高度之風險,使用不正確或是具有偏見之AI判斷均可能會造成傷害。誠如方濟各在致辭中說:「人工智慧記錄個人資料,並使用於商業或政治目的,而且通常是在個人不知情之情況下,這種不對稱,將使少數人了解我們的一切,但我們卻對他們一無所知,這將使批判性思維和對自由的自覺變得遲鈍,不平等現象急遽擴大,知識和財富在少數人手中累積,將對民主社會構成重大風險。」 此次會議希望在國家與國際層面上共同努力促進AI道德規範,並根據以下原則來發展和使用人工智慧。第一,良好的創新:人工智慧系統必須是可理解得,並且在包容性方面必須考慮到所有人的需求,以便每個人都能受益。第二,責任:設計和實施人工智慧者必須承擔責任和保持透明度。第三,公正性:避免根據偏見進行創造或採取行動,從而維護人類平等和尊嚴。第四,可靠性:人工智慧系統必須能夠可靠的運行。第五,安全和隱私:人工智慧系統必須安全運行並尊重用戶的隱私。 目前尚不清楚其他技術公司是否會簽署該文件,以及簽署人將如何實施,但教宗與兩大科技巨頭史無前例的合作,為人工智慧未來發展方向提供遠見卓識,能更加深入的去思考AI的道德意涵以及它將如何與人類更好的合作、互動,互利共生,相輔相成。
何謂美國專利審查之「Track One程序」?美國專利審查中之所謂「Track One程序」,是指美國在2011年所通過的〈美國發明法〉( 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ion Act, AIA)中建立的一套快速審查專利的審查程序。 〈美國發明法〉第11條(h)項中要求,申請人繳交優先審查費用(Prioritized Examination Fee)後,美國專利審查主管機關,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應提供優先審查服務。因此在Track One程序中,專利申請人僅需要付出4800美元的優先審查費,就可以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優先審查服務。 在此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曾經推出過類似的快速審查程序,亦即「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程序,但在該加速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必須要自行執行對既有技術的檢索,並且提供輔助文件來解釋其請求項在既有技術下之可專利性。而相比之下,申請人在Track One程序中,僅需要負擔4800美金就可以與加速審查程序中相同,在12月內完成審查,且不需要負擔自行檢索技術的義務。也因此在Track One程序推出之後,加速審查程序的申請案件數量也受到影響,日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即曾經徵詢公眾意見,評估是否仍需保留加速審查之程序。
歐盟法院關於瑞典海盜灣線上分享平台(The Pirate Bay)之侵害著作權判決-歐盟法院(以下簡稱CJEU)於2017/07/14在Stichting Brein v Ziggo案中做出決定,認定瑞典海盜灣線上分享平台(The Pirate Bay,以下簡稱TPB)使用BitTorrent分享軟體涉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案例事實如下: Ziggo等網路服務供應業者(以下簡稱:ISP)之眾多用戶,在未得權利人同意之情況下,使用TPB平台經由BitTorrent軟體分享及下載存於用戶電腦之作品檔案。荷蘭著作權團體Stichting Brein向荷蘭法院聲請對該等ISP業者發出禁制令,令其阻斷TPB之IP網址及網域名。本案由荷蘭最高法院向CJEU提出判決先訴問題,確認在歐盟著作權指令第3(1)條下, TPB等網站管理者於其平台上雖不提供作品檔案,但使用前述分享軟體使網站使用者得搜尋並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是否構成對公眾傳輸行為? CJEU之認定如下: 任何讓用戶得接近利用受保護之著作物,即構成歐盟著作權指令第3(1)條稱之傳輸行為。在本案中著作物是經由TPB,使平台使用者能於任何時間及地點接近利用著作物,雖著作物檔案是由其他使用者而非平台業者提供,但平台業者在使作品被接近利用上扮演者關鍵角色,例如將檔案作品分類、消除過時及有錯誤檔案等使作品檔案容易被定位及下載。 CJEU又指出, TPB已被告知其平台提供未經授權之著作物檔案,仍鼓勵使用者於平台上下載違法檔案,並經由廣告賺取可觀營收,故TPB不能主張其無從得知行為之違法性。因此CJEU認定TPB協助違法接近利用及分享著作物之線上平台,是足以構成著作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