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倡議「邁向資料經濟時代」政策,規劃巨量資料Big Data發展策略

  2014年7月歐盟執委會針對巨量資料規劃新的政策,提出「邁向資料經濟時代」(Towards a thriving data-driven economy)政策,對研究發展帶來激勵,創造更多的商業機會。先前在2010年至2015年巨量資料科技與服務市場觀察報告中,指出預期巨量資料科技複合成長率為40%。從這些國際趨勢觀察,智慧聯網與巨量資料涉及的領域包括健康、食品安全、氣候與能源資源、智慧運輸系統以及智慧城市等,而這些都是當前歐洲無法忽略的問題。因此,此政策中指出應支持重點資料來促進公共服務與市民生活的競爭力與品質,廣泛分享使用並發展公開資料資料以及研究資料、確認相關的法律架構與政策屬有利發展、利用政府採購將資料科技帶入市場等項重點,以促成資料驅動經濟的全球化發展。

  歐盟指委會並指出,推動巨量資料政策的施行尚仰賴於其他的行動計畫以及各個會員國之間的合作 。而在資料蒐集與利用逐漸擴張的情形下,歐盟執委會更於2014年7月2日發出聲明,要求各國政府應重視巨量資料帶來的問題,並且指出在巨量資料的公共諮詢中,有主要四個問題: (1)缺乏跨境的合作(2)未具有充分設施以及資金資助機會(3)缺乏資料專家以及相關技術(4)法規範過於零散且複雜。因此,歐盟執委會提出以下幾點,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1.    透過公私營合作制度資助巨量資料發展,特別是在個人醫療領域上的應用。
2.    在Horizon 2020架構下,設立巨量資料中心,將以資料為基礎,將之與雲端使用構成供給鏈,藉此幫助中小企業。
3.    當透過智慧聯網,及機器與機器間通訊取得資料時,應針對資料所有權以及責任規範建立新的準則。
4.    建構資料標準,找出潛在的缺漏。
5.    建立一系列超級運算中心,增加歐洲資料專家。
6.    在不同會員國建立資料處理設施之聯結網絡 。

  歐盟執委會希望能於上述各項政策推動下,共同建立有助資料經濟發展基礎架構及環境,並鼓勵產業界共同投入巨量資料的應用發展。

相關連結
※ 歐盟倡議「邁向資料經濟時代」政策,規劃巨量資料Big Data發展策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623&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09/06)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韓國簽署網路漫畫著作權保護相關協議

韓國創意內容振興院(Korea Creative Content Agency, KOCCA)、韓國著作權保護院(Korea Copyright Protection Agency, KCOPA)及韓國漫畫家協會,為杜絕非法傳播網路漫畫,營造網路漫畫著作權保護環境,保護網路漫畫著作權,已於2023年3月10日宣布與相關機構簽署協議,創造著作權保護環境,以營造適當之網路漫畫消費文化。 根據2022年發佈之《2022年上半年內容產業趨勢分析報告》顯示,2022年上半年,網路動漫內容產業出口金額比2021年增長27.9%,約 5600 萬美元(725 億韓元),相關產業正穩定增長中。然而,截至2021年,網路漫畫非法發行市場規模卻比起2021年增長53%,達到8427億韓元,表明非法發行造成的損失規模正在迅速擴大。 依據網路漫畫著作權保護協議,相關單位將共享現有網路漫畫著作權保護運作之經驗及必要資源,規劃三方合作提高網路漫畫用戶著作權保護意識之活動宣傳、共享網路漫畫著作權保護資料,相互合作查明非法使用網路漫畫的國內外實際情況,推動網路漫畫著作權產業正向運作。 漫畫產業之串流時代已逐漸形成,尤以韓國及中國大陸成長迅速,侵權問題亦隨之攀升,如何在快速發展之內容產業中,互通著作權資訊及提前預防侵權,係產業需關注之問題。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汪奇蕙 2015年03月20日   連鎖加盟(中國大陸稱商業特許經營)在台灣或許已經是一種發展成熟的商業模式,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則是上世紀80年代經濟改革之後才始見,相對於台灣市場或世界其他先進經濟體,中國大陸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快速。眼見連鎖加盟行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時機越趨成熟,台商界也掀起連鎖加盟的熱潮。   但在秩序相對混亂、競爭相對激烈的中國大陸市場,經營面向的風險也許難以預先掌控,但是複雜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則是要前往該地投資的台商必須正視並且了解的,本文提供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相關法規的分析,期待在發展商業之餘,台資特許人可以更敏銳的維護自身權利。 壹、主管法律法規   2007年開始,中國大陸第一部特許經營專門法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及其下屬機關陸續頒布施行,讓中國大陸連鎖加盟的法令更加完善。   《管理條例》中介紹有關中國大陸政府對特許經營的定義內容,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1]。註冊商標、企業標誌或商號是表彰該特許經營事業的品牌,具有讓消費者迅速辨識獨特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利益;專利、專有技術(包含管理系統及特定商業模式)則是支持商品或服務內容具有獨特性、競爭力的特許經營事業技術。   《管理條例》對於特許人的資格條件、特許經營事業備案、特許合同內容要件、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特許人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皆有概括的規範。《備案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是在上位的《管理條例》法規授權下逐步生成,成為具體行政施行的準則。 貳、關於特許人資格   依照《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資格條件有二個方面需要具備。 一、只有企業法人有資格成為特許人。   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特許人[2]。 二、特許人必須有成熟的經營模式[3]。   特許人在發展加盟以前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超過1年的直營店。而且特許人要具備持續提供被特許人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上述各種能力,特許人在備案過程將被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比如備案時特許人要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有效的註冊證書;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要求特許人要事先披露擁有的經營資源情況和持續提供被特許人服務的情況[4]。 參、關於特許合同要件[5]   以下為《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要件及簡要說明: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資訊   如雙方地址、連絡方式、公司註冊號碼等。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特許人持有的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範圍介紹,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單店特許或區域特許[6]),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活動和範圍限制(營業地及加盟店介紹、被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否具有獨占性或排他性),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7]以及可續期條件等。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加盟費用、保證金、其他約定費用及雙方約定分攤費用的支付比例(如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等購置費;管銷費用等),支付方式及收取後的確認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約定被特許人是否有義務要接受特許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經營活動指導、檢查,以利整體特許經營事業的統一性發展。 五、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特許人可依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自己建立品管的標準要求。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是否允許被特許人自行策劃,以及其可從事推廣或宣傳活動的範圍。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約定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或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責任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被特許人是否可以轉讓特許經營內容及合同義務,及可以轉讓的條件(如事前通知期)。建議特許人要保留因被特許人自行對消費者提供瑕疵產品或服務以至於消費者對特許人求償損失的追索權利,以及因被特許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求償權利。 九、違約責任   約定雙方違反合同條款約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有爭議時的調解管道,以及若欲訴訟,約定訴訟管轄地等。 肆、關於特許經營事業備案[8]   為加強對特許經營行業的管理,協助潛在被特許人了解該特許事業的基本資訊,《管理條例》設立了事後備案的監管制度。   特許人應自首次訂立合同之日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向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的特許經營事業應該向國務院商務部備案。   中國大陸目前已啟用網路備案方式以加快備案手續及效率,特許人登錄國務院商務部主管的《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9]註冊後,將註冊完成的特許人信息表和相關紙本文件[10]帶到當地備案管理部門[11]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備案管理部門會發給特許人備案系統登錄帳號和登錄密碼。特許人登錄在《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的特許經營備案系統後,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資料填寫或電子檔案的上傳工作。 伍、關於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除了對特許人資格的具體規定以及建立事後審查制度,中國大陸對於特許經營關係中,授權方特許人應該於特許經營關係成立前應揭露給被特許人知悉的相關資訊也有明確的規範,此種規範除了保障被授權人可在資訊透明的條件下做出商業決策,當特許人的特許資料登錄於信息披露網站,也有助於潛在投資人對於該商業規劃的了解,間接促進了整體特許經營行業的能見度和活躍性。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至少30日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資訊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對於違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特許人,除依《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受行政罰則外,依《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訊息或提供虛偽不實訊息的,被特許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律實務中,法院會綜合考量特許人所隱瞞的程度或者所提供的虛偽不實訊息的重要性、與事實的差異性來區分是惡意詐欺還是商業話術,盡可能維護特許經營合同的穩定性,避免被特許人一旦經營失敗就把全部責任轉嫁給特許人[12]。 陸、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授權特別注意要點   特許經營事業中以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為主要內容,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一併約定使用條件,特許人應以事前具體約定方式完整保護知識產權及特許經營事業。 一、約定具體的特許經營範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屬於單店特許或是區域特許,單店特許者應明定單店資訊,區域特許者應界定區域範圍(如城市、省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否具有獨占性、排他性、非排他性。被特許人可否自行再設立其他分店或以特許人身分再授予第三方。 二、約定知識產權的使用方式   被特許人須依特許人的要求來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如商標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可以用特許人的經營手冊加以細化。 三、約定知識產權授權後被特許人的義務   被特許人以特許人授予的知識產權開展經營後,應當盡的品質保證、品質監督義務。特許經營合同中除概括被特許人監督產出責任外,也可以列舉方式約定被特許人的監督義務,例如被特許人應監督其雇用人員按照特許人約定的方式出產商品或服務、定期向特許人提出產品質量檢查報告。 四、約定特許人監督特許經營事業的權利   除了被動等待被特許人提交經營報告(可包含營業狀況以及財報),特許合同應保留特許人主動對特許經營事業進行檢查、監督、考核的權利,並要求被特許人在合約期間應執行特許人檢查考核後的跟營業相關的決策。 五、約定合同到期後的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狀況   約定特許經營關係結束後,被特許人是否能再以特許人加盟店的形式進行商業活動,包含被特許人是否應向原註冊機關進行註銷登記(如註銷營業執照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否能再使用特許人商標。   另外,因特許經營權授予而獲得的商標以外的相關知識產權(如手冊、培訓教案、軟體等)也應約定是否還能繼續使用。 柒、結論   特許經營事業的成功,除取決於特許人法律法規的掌控,對各項與特許資源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維持特許事業穩定成長的重要策略。中國大陸政府因為特許經營事業的特殊性而制定特別的法律及行政規則,期待本文對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介紹以及相關知識產權授權應留意的面向建議能對有意前往對岸投資的台資特許人產生實質幫助。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4]《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2號2012.02.23)。 [5]《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1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6]指特許人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僅限於單一加盟店使用或是某一地理區域內可成立數個加盟店。 [7]《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 規訂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該不少於3年,但雙方如有其他約定,可以在合同中註明,即只需雙方合意就可更改特許經營期限。 [8]《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8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9]主頁,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 [10] 各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的紙本文件可能不一。 [11] 當地的商務委員會。 [12] 王樹章、吳平平,《關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審判實踐若干問題的調研報告》,知識產權庭課題組,頁9。

紐西蘭內政部發布新版VASP指引,因應虛擬資產轉帳納入監管

紐西蘭內政部於2024年7月25日發布新版洗錢防制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以下均簡稱AML/ CFT)指引(下稱指引),指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下稱VASPs)遵循虛擬資產交易行為準則與注意事項。該國有關AML/ CFT之規定係以多項規則與行為指引構成,且應技術、產業與國際標準之變革持續調整既有框架。本次指引更新係為配合AML/ CFT法(AML/ CFT Act 2009)及其規則之修正與生效,重新規範VASPs對於虛擬資產轉帳再定義後義務。以下針對法規變革脈絡簡要說明: AML/ CFT規則(AML/ CFT (Definitions) Regulations 2011)將虛擬資產定義為具有價值的數位貨幣,可用於交易、達成支付或投資目的;雖其不等同於債券、股票與衍生性金融產品或數位法定貨幣,VASPs仍為AML/ CFT法定義之報告實體,負有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報告特定業務活動與交易的義務。 自2024年6月起,AML/ CFT規則全面納管虛擬資產轉帳,範圍由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的流動,擴及虛擬資產間的交易,包含以VASPs作為中介機構之交易情形。此外,基於虛擬資產跨境的特性,所有轉帳皆被推定為國際轉帳,除非VASPs確定該筆交易發生紐西蘭境內。AML/ CFT規則對虛擬資產平臺交易之監管密度係以1,000紐幣為閾值,VASPs須對超過此金額的國際轉帳,向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提送交易報告;而對於臨時性交易則應盡職調查客戶。 為降低虛擬資產被用於非法活動之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倡議於國際施行一致之監管標準,避免因各國法規監管差異造成防堵漏洞。紐西蘭政府藉改造現行金融法規將相關產業逐步納入監管,並提供指引說明及闡釋法規內容,調適金融科技發展與現有制度規範落差。此次AML/ CFT規則與VASPs指引之修正,將有助於紐西蘭更符合國際組織建議之洗錢防制與反資助恐怖活動監管標準。

歐盟「未來工廠」發展計畫

  歐盟執行委員會依展望2020 (Horizon 2020)於2016年4月14日至15日召開未來工廠公私夥伴合作 (FoF cPPP)研討會,並展示目前資助的研究與創新成果,透過本計畫將協助歐盟內製造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將資通訊及關鍵技術與整個工廠生產鏈結合,達到整體製造業升級。   計劃具體目標如下:(1)以資通訊技術為基礎的解決方案導入製造業生產過程,增加產品獨特性、多樣化、可大規模生產,及保有高度靈活性,以迅速反應瞬息萬變的市場。(2)縮短進入市場的研發製程,提升產品質量,並透過數位化設計、成型、模擬實作及預測分析,提升工作效率。(3)改善整合生產環境的人為因素。(4)透過現代資通訊基礎的生產技術使得資源、材料、能源更有持續性。(5)促進並強化製造領域的共同平台及其生態系統。(6)從獨特的地理位置創建虛擬價值鏈,從而善用優秀人才的潛力。   我國為整合新創能量,以創造製造業下一波成長動能,今年亦陸續公布「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與「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具高效率、高品質、高彈性等特徵之智慧生產線,透過雲端及網路與消費者快速連結,打造下世代工廠與聯網製造服務體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