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連結

  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亦有稱patent registration linkage)是1984年美國《藥品價格競爭及專利期回復法(Hatch-Waxman Act, HWA)》所創設。傳統上,醫藥主管機關與專利主管機關的權責是有所區分的。然而,醫藥主管機關因為醫藥管理制度與專利制度的連結,使得醫藥主管機關須審查專利相關事務,即醫藥主管機關在審查學名藥上市許可申請時,必須同時判斷該藥品是否侵害專利藥公司就該藥品所掌握的專利。

  專利連結制度可以採取幾種形式,最簡單形式的專利連結可能涉及了以下的要求:當有學名藥廠對專利藥公司所生產的的專利藥品提出學名藥,並尋求醫藥主管機關批准時,則應向專利藥公司告知學名藥廠的身份。強度較強的專利連結,在該專利藥品的專利到期或者無效之前,可以禁止醫藥主管機關核發上市許可給學名藥品。而更強的專利連結不僅可以禁止核發上市許可,也可以禁止在專利期間內對學名藥品的審查。

  我國目前並未採納專利連結制度,但在我國目前擬積極參與的《泛太平洋夥伴協議(TPP)》中則要求成員應採納專利連結制度,故未來我國動向將值得關注。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專利連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304&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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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宣告追及權立法違反聯邦憲法

  「追及權」起源於1921年的法國,又名An artist resale royalty、Droit de suite,在美國則稱為Resale royalty right,是指藝術創作品轉手後,原來的藝術家仍享有一定比例抽成的權利。立法之初在於保護弱勢的藝術創造家,以梵谷的畫作《農婦》為例,原始賣價僅為1000日圓,惟卻在拍賣會場上以6千6百萬日圓創下當時的天價。然而,獲利的僅是收藏家與投資客,梵谷與其後代沒有享受到絲毫利益。再者,藝術創造家不似出版業者或音樂製作者可藉由「授權」或「締約」的方式保護其經濟利益,一件藝術品不僅製作時間長、成本高、且為世界獨一無二,有必要藉由追及權或相類似制度完善權利體系的保障。   歐盟在2001年要求會員國制定追及權相關法律,截至今日,包括歐洲、拉丁美洲、韓國、日本、澳洲、甚至北韓等全球超過165個國家,都採納追及權制度。然而美國則僅有加州針對追及權有立法的規定。雖於1991年美國國會要求著作權局針對此制度之可行性進行調查報告,但結論顯示並無足夠的經濟、政策理由予以支持;此外是否要保護或補償投資者或收藏家的貢獻亦無共識,故未開展立法程序。   相關討論於2012年3月17日再度引起關注。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宣告Civil Code Section 986(即追及權部分)違憲,其所持理由為此一法條造成其他州的負擔以及違反美國聯邦憲法之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惟此案仍在第九巡迴法院上訴程序中,尚未定讞。相同見解以為,此一制度將會降低藝術品的起始價格且阻礙流通,進而造成整體市場的傷害;況且與傳統自由交易模式有所扞格,又不能強制加諸追及權更是否定的重要理由。   未來我國是否引進追及權制度,加強對藝術創造者的保護,實有待各界深入研究與討論。

美國陪審團裁定Rambus未違反反托拉斯法及其行為未構成欺詐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San Jose, California federal jury) 於2008年3月26日裁定Rambus之記憶體晶片專利未違反反托拉斯法 (anti-trust)及於制定晶片業重要標準時未非法欺騙JEDEC(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成員。   記憶體製造商Hynix Semiconductor, Micron Technology 及台灣南亞科技公司指控Rambus 的專利違反了反托拉斯法,企圖透過其專利壟斷六個技術市場。前三家公司並認為依法專利不得涵蓋產業組織JEDEC的設計規格,指控Rambus 的專利涵蓋關於DRAM介面技術的JEDEC行業標準中的內容。 此三家公司另指控Rambus於產業標準制定過程中蓄意扭轉關鍵JEDEC標準的制定,構成欺詐之行為。   但陪審團於3月26日的審判中否決原告的控訴,認為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以證明被告之違反反托拉斯法與欺詐行為。   Rambus 將可望藉此判決獲取最少美金1.344億元以上的權利金 (Rambus於2006年指控Hynix 侵犯其擁有的專利一案獲賠美金1.344億元)。Rambus 另控訴Micron Technology與三星(Samsung Electronics Co.)侵害其記憶體專利權。於獲得勝訴後,Rambus 表示其不排除尋求禁止令禁止Hynix 繼續製造侵害其專利的產品。   Micro Technology 則表示它堅決不同意陪審團判決,其法律事務副總裁Rod Lewis表示:Micro Technology認為,Rambus公司從事了一系列欺騙、銷毀證據、虛假證詞和其他不正當活動,企圖誤導和提取不公正的專利授權費用。因此,Micro Technology打算對判決結果進行上訴。另外,Micro Technology也認為,Rambus的專利權是無效的,已要求美國法院駁回Rambus向Micro Technology提出的專利索賠。

Golan v. Holder: 美國高等法院確認公共領域之外國著作可取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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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分析(上)

日本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分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蘇彥彰 104年08月26日   日本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於今年6月19日公布了最新一期的「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1],分析其內容,除仍以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活用及三者間的有效連接作為宗旨外,並以少子高齡化與地方經濟衰退、智財糾紛處理機制的使用狀況和便利性、以及內容產業海外拓展的潛力及對智財戰略之重要性為背景,特別提出了「推動中小企業智財活用」、「活化智財紛爭處理機制」、「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等三項核心議題,並分別剖析各項議題其現狀課題及主管部會應努力之方向,其內容如下: 一、推動中小企業智財活用 (一)現狀與課題   日本全國目前約有385萬間中小企業,不僅對於支持日本經濟具有重要地位,同時也是產業競爭力的來源。若中小企業能發展自身的智慧財產(包括技術、品牌等),以經營策略為基礎,有效透過智財戰略的權利化、標準化、隱密化等方式,應可將智慧財產活用於商業行為中,並且成功連結地域經濟的發展。然而以2013年而言,日本中小企業之中,將所擁有之技術或知識等加以權利化,申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商標其中之一的企業只有約3.3萬間,不到全部中小企業總數的1%[2],可知日本目前將智慧財產活用於商業活動的中小企業非常有限。   而於2015年度的智財推進計畫中,日本依據對智財的掌握度將中小企業區分為「智財活用挑戰型」和「智財活動發展型」二類,前者是指能將自身所擁有的智慧財產和構想加以權利化後,將之活用於產品的開發、生產乃至於拓展海外市場等挑戰性活動之中小企業,後者則是指尚未擁有足以權利化之智慧財產(尤其是技術),對智財的意識尚屬薄弱,生產產品的通路和交易對象偏向固定,多半處於承攬者地位之中小企業。   關於強化中小企業智財戰略的作法,就「智財活用挑戰型」之中小企業而言,有鑑於對於非都會區之中小企業,能從智慧財產和商業經營兩個不同角度提供建言的機能,在現行體制下仍有所不足,故有必要針對如何策略性取得並活用智財,以助於事業經營之經營意識進行強化,特別是思維上應不侷限於申請並取得專利權,而是針對關於權利化、標準化、隱密化進全面性強化輔導的專門體系實為重點;另就「智財活動發展型」之中小企業而言,則將重點置於利用各種可能機會,協助喚起其對智財的認知及意識,特別是對金融機構等中小企業的相關事業人員進行智財啟發。   另一方面,關於對非都會區十分重要的農林水產領域,隨著近年來全球化和資訊化的高度發展,日本認為除需要對於仿冒品和技術外流提出對應作法外,也有必要活用2015年6月開始採用的「地理標示保護制度」[3],以提高品牌價值、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並活化地方經濟。 (二)今後施政方向   日本根據上述的現狀與課題,為強化中小企業等的智財戰略,同時促進大企業、大學和地方中小企業合作活用其智財,指示各主管部會應著手推動下列的施政方向: 1.強化地方中小企業智財戰略:   強化在各個都道府縣的支援據點數量,並且進行諮商體制及支援資源的強化,經由與中小企業的商業活動相關諮詢,發掘中小企業中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潛在需求,並且進一步透過智財綜合支援窗口,促進地域性中小企業活用自身之智慧財產,例如將其設計、品牌與活化產業或地域資源連結加以活用,提高中小企業所具有之無形資產之「能見度」,創造高附加價值的產品。 2.強化地方中小企業、大企業以及大學之智慧財產互助:   充實開放專利資料庫,使企業、大學、研究機關等之開放專利可直接透過網路進行整體性檢索,並在各地方行政機關配置支援人力,協助大企業將其所保有但未能有效利用之智慧財產(例如所謂之「休眠專利」),透過相對缺乏外部知識和技術等經營資源,但有意願接受技術移轉之中小企業進行事業化,以達成智財的有效活用;另針對大學與企業間共同研發情形進行調查,了解包括共同研發的專利申請型態、運用狀況和契約實務,以檢討共同研發之專利申請和契約內容的處理方式妥適性,進而從促進大學智財活用目標,以及兼顧中小企業、大企業、大學等個別需求和立場觀點下,設計具有彈性、可有效應用於在大學和企業間的契約內容。 3.推動農林水產領域智財戰略:   為推進農林水產領域的品牌化,在對於新導入的「地理標示保護制度」進行徹底宣導時,也應一併針對與地域品牌戰略有關的「地域團體商標制度」[4]間的選擇/搭配進行介紹,促進兩項制度的實際運用;對於海外市場,則透過與已導入地理表示保 護制度國家間的合作,使正牌日本特產能為當地市場所熟悉,整頓日本各地農林水產品向外輸出的環境。 (三)小結   與日本類似,我國的產業結構亦以中小企業為主,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統計,2013年我國中小企業有133萬1182家,占全體企業97.64%,就業人數858萬8000人,亦占全國就業人口78.3%[5],足見中小企業不僅是我國經濟之命脈,更是支撐就業及分配所得的基石。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2013年至2014年6月間,為協助企業經營體質創新發展、創新中小企業智財價值,協助具技術創新之中小企業,進行智慧財產經濟價值及多元智財運用之評估,並輔導企業強化重視智財權及協助導入智財管理制度,以縮短研發時程及節省相關研發投入成本,已完成67家中小企業智財權之短期診斷服務、完成4家中小企業專案輔導、完成2家中小企業產品安規及檢測服務、輔導6家中小企業導入智財管理制度、為企業節省研發先期投入成本650萬元/年、帶動後續投資金額及流通運用衛生收入金額達3085萬元/年等[6],已見相當成效。   我國後續或可參考前述日本作法,除持續加強中小企業智財戰略思維外,對於中小企業與大學或大企業間之智財互助,以及製造業以外之農林水產領域智財品牌化工作投注心力,以進一步實現中小企業之智財活用目標。 [1] 〈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5〉,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50619.pdf(最後瀏覽日:2015/08/14) [2] 〈中小企業・地域知財支援研究会 参考資料〉,特許庁, https://www.jpo.go.jp/shiryou/toushin/kenkyukai/pdf/chusho_chizai_shien/betten.pdf(最後瀏覽日:2015/08/13) [3] 〈地理的表示保護制度(GI)〉,農林水産省,http://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最後瀏覽日:2015/09/02) [4] 〈地域団体商標制度〉,特許庁,https://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t_dantai_syouhyou.htm(最後瀏覽日:2015/09/02) [5] 〈2014中小企業白皮書〉,經濟部,頁2(2014),http://book.moeasmea.gov.tw/book/doc_detail.jsp?pub_SerialNo=2014A01203&click=2014A01203#(最後瀏覽日:2015/08/26) [6] 同前註,頁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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