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來,荷蘭政府鼓勵荷蘭科學研究機構(Netherlands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NWO) 隸屬教育文化科學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cience, OCW)積極推動與9大重要領域(Top Sectors)與企業相關研究的合作,NWO同時是政策實施機構也是創新研發機構。OCW每年資助約275億歐元在重要領域,其中有超過100億歐元在協助公私協力機制 (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近年來,OCW增加編列給NWO的預算,2014年增加2千5百萬歐元;2015-2017年增加7千5百萬歐元;2018年預計增加1億歐元。PPP 參與者為研究機構(例如大學機構、公私立研究機構)及民間企業(國內國外企業皆可)。主要規範依據NWO-Framework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合作後以聯盟(consortium)形式運作,聯盟成員間可以契約個別約定合作內容,但相關權利義務仍須遵循NWO-Framework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關於既有智慧財產權之使用方式,聯盟成員間須另外約定非無償使用。為實現該聯盟之研發目的, NWO為主要出資者時,可成為該研發成果之所有人或共有人,待研發成果運用及收益可以獲得妥善安排時,得將研發成果轉讓予能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最大化之人。原則上,參與PPP的企業並不當然有優先權可將該研究成果運用於商業用途,除非參與企業出資額幾乎達到整個研發支出的百分之百,且已簽訂研發成果書面授權或轉讓契約後,始能將該研發成果運用於商業用途。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自特斯拉(Tesla)推行Autopilot(此於特斯拉之繁體中文官網譯作自動輔助駕駛)以降,其原先宣稱可免手動(Hands free),但經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指摘特斯拉前述宣稱可能使駕駛人注意力渙散而發生事故,似乎影響近年來特斯拉對於其自動輔助駕駛系統之論調,而改要求駕駛人即便開啟該系統仍須將手放置於方向盤上。除了前揭特斯拉於車輛銷售(廣告)資訊所生的爭議外,日前2020年7月間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之合議庭的判決,認定特斯拉於其車輛(Model 3)之銷售(廣告)標示資訊的整體,以及原告競爭中心(Wettbewerbszentrale)所分別主張之內容,均屬不正當競爭防制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第5條第1項第2句第1款之誤導性商業行為(Irreführende geschäftliche Handlungen,或譯作引人錯誤之交易行為)。 本件之爭點核心在於特斯拉現行車輛既有配備之Autopilot系統,以及消費者可自行選購之Volles Potenzial für autonomes Fahren(德文直譯:具備完全自動駕駛潛力,而特斯拉之繁體中文官網譯作全自動輔助駕駛)系統等用詞,因其等涉及車輛功能與設備之決定性概念和資訊,則與現行「車輛駕駛輔助系統」(Fahrassistenzsystem)存有落差,進而導致消費者理解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之情形。 法院認定理由在於不論特斯拉之Autopilot或Volles Potenzial für autonomes Fahren等系統,均無法達到毋須人為介入行駛的情境,即便其於官網上有另行標註目前該等系統功能有限,仍須駕駛人主動監控所有行駛環境等,但因該等內容說明不夠透明與清晰,而仍無法排除其等資訊具有誤導性,故特斯拉使用Autopilot等詞以及其他暗示車輛技術上能完全自主(vollkommen autonom)等用語,將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其可在德國的道路上運行完全自主之自動駕駛系統(註:此部分似係指SAE標準等級5之自動駕駛系統,然德國道路交通法目前僅開放運行等級4以下之自駕系統)。不過該判決結果仍可上訴。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判決醫師評價平台「Jameda」須刪除受評醫師個人資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BGH)在2018年2月20日的判決(Urt. V. 20.02.2018 – Az. VI ZR 30/17)中認定,網路評價網站(Bewertungsportale)之業務雖未違反聯邦資料保護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 BDSG)規定,但其評價立場必須維持中立。醫師評價平台「Jameda」(www.jameda.de)之商業行為違反此項原則,故須依原告要求,刪除其在該網站之所有個人資料。 本案中,原告為執業皮膚科醫師,且非醫師評價平台「Jameda」之付費會員。然「Jameda」不僅將該醫師執業簡介列入其網站,且同時在其個人簡介旁,列出與其執業地點相鄰,具競爭關係之其他同為皮膚科醫師之付費會員廣告。反之,付費會員不但可上傳個人照片,且在其執業簡介旁,不會出現與其診所相鄰之競爭者廣告。 聯邦最高法院依據聯邦資料保護法第35條第2項第2款第1號 (§35 Abs. 2 S. 2 Nr. 1 BDSG) 規定,並經衡量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1號 (§29 Abs. 1 S. 1 Nr. 1 BDSG) 規定之效果後,同意原告對「Jameda」提出刪除網頁所列個資之請求。法院見解認為,「Jameda」的廣告策略使其失去資訊與意見傳遞者之中立角色,並以自身商業利益為優先,故其言論自由不得優於原告之資訊自主權(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 該判決強制網路評價平台嚴格審查本身之廣告供應商務,並與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見解一致,用於商業目的之言論表達僅有低於一般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儘管如此,評價平台仍被視為介於患者間不可或缺的中介者(unverzichtbare Mittelperson),可使互不相識的病患,藉此獲得經驗交流的機會。 儘管本案判決同意原告刪除評價網站中所儲存個人資料之請求,但見解中,仍肯定評價網站具有公開醫療服務資訊之功能,符合公眾利益,受評價醫師被公開之個人簡介亦僅涉及與社會大眾相關之範圍。針對網站評分及評論功能之濫用,醫師仍可對各種不當行為分別採取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由此可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仍認定,評價網站之評分與評論機制,仍符合聯邦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宗旨,惟若該評價網站以評價機制作為商業行銷手段,則不得主張其言論及意見表達自由高於受評價者之資訊自主權。
歐盟因應數位簡化革命通過Omnibus VII法案:放寬產業合規時程與強化兒少人權保障之《歐盟人工智慧法》修法歐盟因應數位簡化革命通過Omnibus VII法案:放寬產業合規時程與強化兒少人權保障之《歐盟人工智慧法》修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7月22日 今(2026)年6月16日,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以423票贊成、57 票反對、174 票棄權,通過「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Omnibus VII)下對《歐盟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AIA)的修正案[1]。隨後於6月29日,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批准了歐洲議會的審議決議。最終於7月8日,經歐洲議會議長及歐盟理事會主席共同簽署,該修正案正式通過[2]。 壹、事件摘要 自2024年10月起,歐盟理事會為因應萊塔(Enrico Letta)與德拉吉(Mario Draghi)報告中指出的歐洲競爭力危機,於2024年11月8日發布《布達佩斯宣言》(Budapest declaration)要求「發起一場簡化革命」,希冀為企業提供一個清晰、簡單且具備彈性的法規治理框架,並減輕企業面臨的法遵成本與合規摩擦。為此,歐盟執委會自2025年2月起陸續提出十項「綜合法案」(Omnibus packages),旨在鬆綁永續發展、投資與農業的申報程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制度支持、推動數位化轉型與統一技術規範、調和國防、化學產品、環境、汽車產業、食品與飼料安全,以及包含人工智慧在內的數位新興議題。其中,「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核心目的即在於簡化歐盟的數位立法框架,並落實全歐盟統一的人工智慧調和規範[3]。 另一方面,鑑於當前兒少網路參與度大幅提升及科技的急速發展,除加劇刑事執法之訴追難度外,亦衍生新型態之數位侵害手段,包括犯罪者利用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將兒少視為下手目標。雖然歐盟現行主要規範兒少性侵害與性剝削之刑事法制,為2011年通過之《打擊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指令》(Directive 2011/93/EU on combating the sexual abuse and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and child pornography),但為填補此一科技漏洞,歐盟亦於「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修正案中,針對深偽影像(deepfake)氾濫問題提出對策,並於《打擊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指令》中進行修法研議[4]。 貳、重點說明 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一為延後AIA設定的義務期限,並在修訂事項中調整與其他產業法規的競合關係;二為在《歐盟人工智慧法》第5條「不可忍受之風險」增訂一項新條文,禁止生成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性私密影像內容,以及兒童性剝削素材(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CSAM),同時亦在其他相關法律有配套之修法研議共同打擊涉及之AI數位性暴力犯罪,保障兒少人權。 一、簡化歐盟的數位法制監管框架 (一)調整AIA之合規時程 本次修法在於動態調整AIA設定的合規時程,包括延後高風險AI系統的義務期限,將「獨立型高風險AI」延至2027年12月2日適用,以及將「產品嵌入型高風險AI」延至2028年8月2日適用[5]。同時,將會員國應建置「國家級AI監理沙盒」的法定期限延展至2027年8月2日[6],以提供企業及政府機關更充裕的準備期間,完成技術、治理及法遵機制的調整,降低法規適用初期的合規負擔,並確保新制度得以順利銜接與落實[7]。 (二)釐清不同法律之適用關係 為促使企業能有效遵守AIA的監管相關規定,於修法上明確劃分與其他特定產業法規(如醫療器材、玩具、電梯及船舶等產業)的適用關係,並課予歐盟執委會制定指引之義務,協助涉及高風險AI系統的開發商或經營者,能依據指引遵循AIA的高風險AI治理規範並同時降低其法遵成本[8]。換言之,如特定產業法規已明定與AIA相仿之AI法律規範,但會與AIA產生競合問題,如要排除AIA之適用則須於歐洲議會就產業法規進行修正。為降低修法成本,AIA此次修法賦予歐盟執委會「授權法規」(delegated acts)之權限[9],得制定法規命令協調產業法規與AIA之適用關係,並在特定範圍內限制或排除AIA之適用[10]。同時要求歐盟執委會應發布相關指引,指導企業遵守人工智慧風險治理相關規範[11]。藉由此類機制,確立特定產業法規的優先適用原則,並藉此排除AIA與其他法規的競合矛盾,以避免企業因身陷法規的多頭馬車而面臨沉重的法遵負擔[12]。 二、強化AI治理下的兒少人權與性別平等措施 (一)AI衍生之數位性暴力納入不可忍受風險 於「第七號數位綜合方案」修正案中,針對深偽影像部分,修法強化業者導入「人工生成內容」的透明度標示義務,將原本的合規寬限期從6個月縮短至3個月[13],亦即提前至今年12月2日全面施行[14]。同時,將非自願的生成式性私密影像及兒少性剝削生成式素材列為AIA第5條之不可忍受風險,並將會生成真實人物裸照,或修改現有照片衣物以暴露私密部位的AI系統,定於今年12月起全面禁用[15]。 (二)配套法律之相關修正 無獨有偶,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代表亦於6月22日,針對《打擊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指令》之修正法案,達成暫時性政治共識(provisional agreement)[16]。擬將凡是設計或改造AI系統以產出兒童性剝削素材,以及散布此類系統之行為,或以「AI 提示詞(prompt)」製作兒童性剝削素材之教學指引行為,納為刑事犯罪。後續,該修正法案若獲得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的通過,會員國必須在3年內修改其國內刑法的相關規範,以符合修訂後之歐盟指令,藉此提升歐盟境內對兒少人權之保護,避免遭受新型態數位性暴力而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17]。 參、事件評析 整體而言,「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就AIA的修正法案主要是透過義務時程的調整來緩和硬法(hard law)監管之治理模式,亦及體恤企業並維持歐洲競爭力,因此放寬並延後了醫療、機械、金融等高度涉及高風險AI應用相關產業的適用時程,避免沉重的法遵成本與合規摩擦,藉由「時間換取空間」之方式,讓企業在數位轉型上有較大的經營空間。儘管如此,歐盟亦堅守其基本人權底線,對於兒少權益、性別平等採取堅硬態度,除將生成式AI透明度義務的合規時程提前,更將AI的數位性暴力納入不可忍受風險,同時封殺AI脫衣(nudification)系統,並配合相關修法,研議將運用AI涉及兒少數位性暴力之行為列為刑事犯罪,其鐵腕手段正印證歐洲對人工智慧「以人為本」之精神。 對臺灣而言,雖然《人工智慧基本法》於今年1月14日施行,大部分的作用法及配套措施仍待規劃當中,我國之法律框架也並非採取歐洲治理模式,但歐盟就境內企業發展所採取之法規調適,值得我國留意,比如中小企業會面臨導入人工智慧的法遵成本與合規摩擦,政府應研議其配套措施。此外,對於兒少人權之保障,《人工智慧基本法》亦反映相同之立法精神,比如第5條規定:「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我國仍需留意針對兒少而衍生之新型態數位性暴力議題,不論是否要行政管制或以刑罰相繩,此類風險必須被認真對待,並思考出適當的應對機制。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keid.nat.gov.tw/tips/) [1] 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涉及兩個領域的法律修正案,其中一個針對人工智慧領域,即AIA的修正案,另一個則是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與網路資訊安全的法律修正案,包括《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與歐盟NIS 2指令。前者已通過,後者因未取得共識尚在審議中。因此,本文討論的修法僅限於AIA的修正法案。詳細內容可以參考European Council, Simplification of EU rule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olicies/simplification/(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2] European Parliament, AI Act: EP approves simplification measures and “nudifier” app ban,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60611IPR45207/ai-act-ep-approves-simplification-measures-and-nudifier-app-ban(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3] European Counci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uncil gives final green light to simplify and streamline rule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6/06/29/artificial-intelligence-council-gives-final-green-light-to-simplify-and-streamline-rules/(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4] European Council, Combatting child sexual abuse: EU agrees stronger criminal law rules and enhanced support to victim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6/06/22/combatting-child-sexual-abuse-eu-agrees-stronger-criminal-law-rules-and-enhanced-support-to-victims/(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5] 修正AIA第113條,原本實施日期是2026年8月2日。立法文件see European Parliament & European Council,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2024/1689, (EU) 2018/1139 and (EU) 2023/1230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gital Omnibus on AI), PE 30/2026 INIT, 2026, p. 33. [6] 修正AIA第57條,原本實施日期是2026年8月2日。立法文件見同前註5,頁60。 [7] 同前註3。 [8] 簡單來說,若該產業法規已提供等同或更高程度的健康、安全或基本權利保護,歐盟執委會得限制或排除AIA中特定義務,包括對高風險AI系統的「系統性要求」,如風險管理系統、系統上市前的技術文件資料、資料保存義務等,詳細內容參考,同前註5,頁42。 [9] 歐盟之授權法規(delegated acts)在性質上類似於我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依據《歐洲聯盟運作條例》第290條之規定,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得於立法中授權歐盟執委會,由其自行制定非立法性且具普遍適用性之法規,用以補充或修正該法律之特定非核心要素。see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art. 290, 2016 O.J. (C 202) 1, 172). [10] 新增AIA第2條第13項,同前註5,頁42。另外,歐盟理事會以機械產品法規(machinery regulation)為例說明,歐盟執委會得制定授權法規增訂關於高風險AI機械產品的健康與安全規範要求以免除適用AIA,同前註3。 [11] 修正AIA第96條第1項,要求歐盟執委會必須在2027年8月1日前發布指引,同前註5,頁86。 [12] 同前註3。 [13] 僅限於AIA第50條第2項機器可讀的數位浮水印或技術標籤的標示義務,同前註3。 [14] 新增AIA第111條第4項,同前註5,頁90。 [15] 同前註5,頁47。 [16] 暫時性政治共識(provisional agreement),係指歐盟立法程序中,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及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進行三方協商(trilogue)後,由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就法案內容達成的初步政治協議。該協議尚須依各機構內部程序正式批准,始完成立法程序並具法律效力。 [17] 同前註4。
德國「新車輛及系統技術」補助計畫第二期「新車輛及系統技術」(Neue Fahrzeug- und Systemtechnologien)補助計畫係德國為確保汽車產業能夠在未來保持其技術領先地位所規劃的研究補助方案,該計畫從2015年6月起為期4年,聚焦車輛本體設計及車聯網技術解決方案;2018年11月,有感數位化變革所帶來的壓力,以及聯網自動駕駛顛覆未來交通面貌的潛力,德國聯邦經濟及能源部(BMWi)決定將前述計畫延長4年至2022年12月31日,並追加補助金額至每年6000萬歐元,促進聯網自動化駕駛及創新車輛領域的相關研發,具體鎖定的項目包含:(1)創新感測技術與傳動系統(2)高精度定位技術(3)迅速、安全、可靠的通信協作技術(4)創新資料融合及資料處理程序(5)人車互動技術(6)配套的測試程序與認證(7)電動車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具體解決方案(8)透過輕量化提升能源效率技術(9)空氣動力學優化技術(10)創新動力推進技術。聯邦政府希望藉由第二輪的「新車輛及系統技術」補助計畫,協助歷來引以為傲的汽車工業克服資通訊技術革新、氣候保護趨嚴及能源效率要求所帶來的挑戰,全力避免此一德國重要經濟命脈淪為數位化浪潮下的犧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