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猶他州州長柯克斯(Spencer Cox)於2023年3月23日簽署參議院152號法案(社群媒體規則修正案,Social Media Regulation Amendments)與眾議院311號法案(社群媒體使用修正案,Social Media Usage Amendments)等兩項法案,此舉是為了因應美國青少年日益沉迷社群媒體的問題,降低網路霸凌、剝削與未成年人個資外洩之風險。新法預計於2024年3月1日生效,兩項法案所提列之重點如下: 一、參議院152號法案針對社群媒體業者,要求其對於社群媒體應用程式之用戶,應採取以下措施: 1. 對於想要創設或持有社群媒體帳號之猶他州居民,須驗證其年齡。 2. 未滿18歲的用戶,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3. 允許家長有查看未滿18歲子女帳號內容之權限。 4. 訂定宵禁機制,於夜間(晚上10:30至早上6:30)禁止未成年登入使用帳號,但家長可視情形調整。 5. 禁止未成年用戶,向未曾關注或加好友的陌生人直接發送訊息。 6. 須於搜尋引擎中隱藏未成年人帳號。 7. 若違反上述內容,每項違反處以業者2,500美元之民事罰款。 二、眾議院311號法案針對「有使用導致未成年人成癮(Addiction)於社群媒體之設計或功能」之業者,訂定以下相關裁罰: 1. 經證明會導致未成年人對社群媒體成癮之行為、設計或功能,針對每項行為、設計或功能,處以業者25萬美元之民事罰款。 2. 若使未成年人接觸而致其成癮者,依未成年人數計算,每位最高可罰款2,500美元。 3. 允許父母得以其未成年子女因成癮致其身體、情感與財產上之損害為由,起訴社群媒體業者。 4. 若為未滿16歲之用戶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者,媒體業者將推定過失責任,亦即由業者負舉證責任。 兩項法案皆是為保護美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要求IG、TikTok、Twitter、Facebook等社群媒體一定作為與不作為之義務,若有違反情形,猶他州商務部消費者保護司(DCP)有權限對其違規行為處以民事罰款。上述美國法案針對未成年之保護,以透過規定使平臺業者設計出更優質、更完善的程式介面之觀點,可作為我國未來針對社群媒體監管措施之借鏡與觀察。
韓國法務部宣布自2012年開始,將要求外國人入境韓國時須登錄指紋韓國法務部於2009年9月21日宣布將於2009年10月向韓國國會提交入出境管理法修正案,要求任何超過17歲之外國人於入境韓國時,必須提供食指指紋及個人臉部照片;如不提供,則不許其入境。而如該外國人欲滯留韓國境內超過3個月時,則必須登錄其所有手指的指紋。通過該方式所取得之指紋及照片,將依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統一存放於「外國人生理資訊資料庫」(database of physical information on foreigners)。 據韓國法務部官員表示,之所以提出此法律修正案,是因為近來韓國已面臨嚴重的非法入境、移民犯罪、外國人犯罪以及恐怖主義之威脅,因此重新實施指紋及生理資訊登錄制度顯然刻不容緩。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原先韓國入出境管理法要求滯留韓國境內超過1年之外國人需提供所有指紋的規定,已於2004因被認為有侵害個人隱私之嫌疑而遭韓國國會廢止。然而此次不僅捲土重來,而且還擴大到短期滯留旅客亦須提供指紋及照片。相關立法措施是否真能順利通過,似乎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Syngenta位於巴西Parana的基改研究機構遭到當地政府沒收瑞士跨國種子及作物科技公司Syngenta AG (SYT)正與巴西政府為基改活動展開訴訟。去(2006)年11月9日,Syngenta在巴西境內基改作物研究機構被迫關閉,研究機構所在地的Parana州州政府並以Syngenta違反巴西聯邦環保法規為由,沒收其所有投資的資產。Parana州境內有一座自然保護區-伊瓜蘇國家公園,伊瓜蘇國家公園是舉世著名的伊瓜蘇瀑布(Iguacu Falls)的所在地。根據巴西聯邦環保法規規定,基改作物不得栽種於自然保育區的十公里以內。 Syngenta位於Parana州的基改研究機構佔地達123公頃,然而距離伊瓜蘇國家公園卻僅約有六公里。1986年以來,Syngenta即已擁有該研究區域的產權,目前Syngenta已向巴西聯邦法院提出告訴,主張其得以合法在研究機構所在地進行相關研究。Syngenta抗辯理由主要有二:其一,Syngenta在該地進行基改作物田間試驗的許可,是由巴西聯邦政府的生物安全主管機關CTNBio所核發;其二,2006年初,巴西總統已將前述10公里的栽種間隔距離更改為500公尺。Parana州政府、巴西環境保護局Ibama、主張農業改革的活動份子等則主張,新的500公尺間隔規定不適用於Syngenta,蓋該公司早在巴西總統簽署新規定以前即已展開相關的試驗活動,Parana州環保主管機關早已祭出處罰,但Syngenta迄今未繳納罰鍰。
法國立法懲處暴力影片拍攝及網路流傳行為法國政府本月頒佈一項新法,規定除新聞從業人員外,任何人若利用攝影器材拍攝暴力行為實況,並將影片上傳、散佈於網際網路,將被視為犯罪行為,行為人可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75,000歐元的罰金。反對者則認為此舉已嚴重侵害人民的自由權。 由內政部長Nicolas Sarkozy倡議的新法,是針對所謂的「Happy slapping」加以制定。Happy slapping即是指拍攝暴力行為實況,並將影片上傳、散佈於網際網路的行為;拍攝者原則上就是施加暴力之人,而受害者絕大多數是與拍攝者毫無關係的陌生人,以現況而言,從事Happy slapping多為青少年族群。 網路言論維護組織Ligue Odebi表示,新法將使法國成為第一個嚴重侵害表達自由及資訊自由的西方國家,同時也將阻礙人民透過攝影器材揭發警方的暴行。時下風行的影片分享網站如YouTube或法國的Dailymotion.com也將深受新法的影響,主管機關未來將有權要求業者提供網站上影片的來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