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2016年5月公布將成立個人化醫療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for Personalised Medicine, IC PerMed),並草擬發展倡議。其成立背景為目前用來治療大部分病人之一般藥品效果未如預期,且因藥物嚴重副作用導致需急性醫療入院情形,約超過60%之比例。此外,歐盟的醫療照護成本將隨著人口老化以及慢性疾病增加而加重。個人化醫療具有特定預防目的以及治療方法,因此,病人利用最佳的治療方是,可避免試驗與治療錯誤之問題。個人化醫療是一個快速成長的市場,歐洲醫療照護產業具有發展潛力,並同時帶來經濟成長與就業機會。
歐盟認為,儘管個人化醫療尚未有明確定義,但依據Horizon2020諮詢小組(Horizon 2020 Advisory Group)定義為利用個人表現型或基因型特徵之醫療模型,針對正確的個人、治療時間,以明確的醫療政策為目標進行診治,或者是找出疾病特徵給予即時的預防。其中,重要部份在於,個人化關注的不僅是藥品或醫療產品,尚需對於生物機制以及環境與疾病、健康之間的交互作用等進行瞭解是否影響整體的健康照護。雖然歐洲部分國家已經開始引進個人化醫療,但實際上歐洲仍處在早期執行階段,尚待更多的研究開發。
為此,歐盟執委會與部分健康研究機構以及決策組織團體等共同合作,決議成立個人化醫療國際聯合會,目標為2016年底之前開始此項計畫。歐盟執委會與IC PerMed組織成員合作,將進行以下事項:
1.將歐洲建立成為全球個人化醫療研究領導者地位
2.透過合作研究支持個人化醫療醫學
3.將個人化醫療的利益展現於民眾以及醫療照護體制
4.為精準醫療提供給民眾做好準備
IC PerMed將聚焦在研發補助與合作,以實現上述所設定之任務。目前,IC PerMed正研擬發展倡議藍圖。依據草擬之藍圖,IC PerMed將提供各組織成員之間彈性合作架構。藍圖主要建構於個人化醫療歐洲願景(Shaping Europe’s Vision for Personalised Medicine)之相關文件,該文件屬於政策研發議程(Strategic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Agenda, SRIA)之一部分,同時為先前歐盟所補助之PerMed(2013~2015)計畫範圍之一。依據PerMed SRIA,發展可區分為五項領域,包括: 發展過程與結果、整合巨量資料與ICT解決模式、將基礎轉為臨床研究、將研發鏈結市場、以及形成延續性的醫療照護體系。未來,IC PerMed發展倡議藍圖將依上述五個領域建構,並在2016年底預計公布第一部分的施行願景。
一、立法背景 由於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縮寫NOAA)於2018年間發布關於氣候變遷將導致經濟發展受到影響之相關報告,同時間,美國最高法院拒絕駁回2015年由21位民眾及美國Our Children’s Trust(非政府組織)對聯邦政府所提起之訴訟,主張美國政府並未循正當法律程序,即鼓勵對環境保護傷害甚鉅之石化能源開發。因此聯合國人權暨環境特別報告(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呼籲各國盡快針對環境變遷採取相關行動,美國國會議員Ed Markey及Alexandria Ocasio-Cortez遂基於上述情事於2019年2月7偕同提出綠色經濟草案(下稱本草案)。 二、草案簡介 所謂綠色經濟,是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氣候變遷、石油資源枯竭而提出,其內容包括金融及租稅政策的重建以及再生能源的運用,初始概念於2007年由一位記者刊載於時代雜誌與紐約時報,後相關倡議人士遂依此成立非政府組織The Green New Deal Group,並於2008年廣泛發行相關刊物。 三、草案內容 本草案賦予政府五大義務:溫室氣體零排放、創造百萬高薪工作機會、投資基礎設施及工業、永續環境(諸如確保空氣、水質、氣候、食品之安全、韌性社區之推動)、反壓迫等,且內容上更將前開義務再行細分為14項目標計畫,並訂定10年執行期間。 上揭14項目標計畫的內容大致可分為五類,分別為:提升基礎設施以因應各種氣候變遷所造成之災害、將政府所需能源全數轉換為零碳排放、提升電力及能源效率、消除製造業與農業所造成之汙染與溫室氣體的排放,另外亦全面將大眾運輸設施改建為高速及零碳排放系統。 為達成前述14項目標,本草案一共訂定15項須政府配合之細項,方向上包括:給予社區、組織、機關、地方政府及各法人相關協助、提供適切之訓練課程及高等教育、針對新興科技之研究與開發進行投資、提高家庭所得及保障各級勞工組織工會之權利、提供全民高品質之健康照護。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析(下)機關實體安全維護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析(下)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8月25日 貳、澳洲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機關實體安全維護政策暨相關規範 一、「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概說 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Protective Security Policy Framework)[1]由澳洲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發布,最新版本修訂於101年12月,其宗旨在協助機關有效鑑別安全風險容忍度的等級、達成安全維護之要求並因應各機關業務目標發展適合的安全文化,同時也能達到預期的行政效能、獲得人民及國際間的信任。其架構設計成四個層次。 最上層為「政府業務安全性指令(Directive on the security of government business)」,屬於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的基石,訂明機關及委外廠商的安全性要求。第二層進一步訂定「核心政策/法定強制要求(Core Policies/Mandatory Requirements)」,核心政策從三大面向出發:人員安全、資訊安全及實體安全。第三層則分別就三大核心政策制訂細節性的實施指引、安全保護措施和風險管理文件的範本,包含應用標準,使所有機關作法具一致性,使跨部門的業務執行更加順暢。最末層則為「機關特定防護安全政策與程序(Agency-Specific Protective Security Policies& Procedures)」,協助機關發展出合乎自身特性和業務需求的專屬政策和程序,同時補充和支援其他機關的的營運程序。 二、機關實體安全管理指引:管制區及風險減輕控制[2] 本指引的規範客體為政府機關內所有人員及接受政府機關委外安全維護服務的承包商(contractor)及個人。保護範圍涵蓋所有政府設備設施、實體資產及機關人員駐點場所,但若澳洲法律有比本指引更嚴格的要求,應優先遵守。規範內容可分成四大項:降低風險與確保措施(risk mitigation and assurance measure)、管制區方法論及要求(the security zones methodology and requirements)、個別控制要素(detail of individual control measures)、行政管理上的實體安全要素(Physical security elements in administrative security)。 (一) 降低風險與確保措施 機關應依指定之標準和要求進行風險評估[3]及風險管理[4]。風險評估是設計安全維護措施的基礎,且至少每兩年便應重新評估。又機關可能因為某些特別的原因易生潛在的特定威脅,需要額外的加強實體安全性,機關可以透過檢視自己業務是否具爭議性、辦公場所地區犯罪發生率、出入訪客數量及以往發生衝突的機率、是否因持有特定資訊或資產而易於成為攻擊目標、設施是否與民間企業共構及其他誘因等進行風險評估。 接著,機關應依風險程度差異區分不同安全等級的工作區,或區分上下班時間,評估可能遇到不同的風險。例如,上班時間會有洽公民眾或訪客,需特別注意內部威脅;下班後則要特別注意外部入侵問題。又辦公室動線的設計與有效的安全控制攸關,故可以考慮進行「關鍵路徑規劃(Critical path)」,亦即在動線設計上,讓可能的外來危險入侵到辦公場所核心領域的成功時間盡可能延長,使應變小組有時間偵測、延遲並能及時回應跟阻止入侵。最後,機關若能擁有獨立建物時,於設計時需考量「透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CPTED )」,避免建物有太多死角而易於進行不法或犯罪行為[5]。 (二)管制區方法論及要求 管制區(Security Zone)共分為五個安全等級,也就是依風險評估劃分工作區,並賦予相應的控管措施[6]。機關得按自身需求決定要設置幾個等級的管制區。例如,一級管制區指公眾可出入的場所、車輛會不斷進出的作業區,故得使用、儲存的資訊及資產敏感性不得超過一定等級;二級管制區是所有員工及委外廠商的自由出入的區域,公眾在一定條件下得出入,通常是指標準辦公場所、機場工作區或具一定隔離、出入管制措施的訪客區或展示區;三級以上管制區則對於能進出的內部人員的資格益加限縮,且外部人士或委外廠商可能需由專人全程護送,同時也能使用或儲存高重要性的資產和資訊,如情報機構本身即屬五級管制區。 (三)個別控制要素 此部分在提供機關判斷、選擇控制措施的準則,機關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擇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共分為15項,主要包括了澳洲安全建設及設備委員會(The Security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mmittee/SCEC)認可的產品目錄清單及產品選擇標準的指導手冊、建築物安全配備的標準、警報系統與相關設備、門禁管制、訪客管控、警衛與保全人員的聘用、安全置物箱或保險庫及周遭環境的安全管制(Perimeter access control)等。 又警衛與保全人員之聘用,必須擇用有證照者。澳洲依行政區有不同的保全證照制度與規定[7],以澳洲首都區(ACT)為例,主要係依2003年保全業法(Security Industry Act 2003)[8]、2011年保全業修正法(Security Industry Amendment Act 2011)[9]及2003保全業規則(Security Industry Regulation 2003)[10],證照共分五種:保全公司證照、保全人員證照、保全教官證照、見習保全證照及臨時保全證照。保全證照每三年需換發一次。另外,若在販賣酒精的場所工作或需使用槍枝,則需另外取得許可。 澳洲保全業的主管機關為法制服務辦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Service),職掌教育訓練、監督與查核、自我規範、資訊分享及強制執行。主要查核項目為定期檢查及工時外的抽查(afterhours inspection),前者著重於申訴案,證照的暫時中止或撤銷懲處;後者著重於高風險事件,例如非法經營的保全公司、不適當行為及保全業非法雇用未成年人員等[11]。 (四)行政管理上的實體安全要素 在行政作業程序上,機關得運用一些實體設備設施達成安全管理的需求,例如在傳遞小量的實體資產或資訊(如公文紙本)至其他機關,應使用保險箱、集裝箱;又銷毀機密紙本時使用碎紙機或水銷方式等。 三、防護性安全管理指引:委外服務與職能安全性 [12] 本指引在協助機關將業務委外時,如何建立完善的委外政策和擬定契約,詳述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4.12節以及機關要如何遵守政策架構下第12條規定:「機關必須確定委外服務廠商遵守本政策架構及所有的防護性安全規則書(protective security protocols)的要求」。由於委外服務的執行人員能夠進入機關內部辦公場所、接近機關資訊資產,故機關有責任建立人員安全控管程序(necessary personnel security procedures),管理委外服務的安全性風險。本指引提供一個持續性、結構性的方法幫助機關決定:委外廠商經營場所應有的安全維護措施、委外廠商使用人員的安全調查程序(security clearance requirements)及契約中安全管理措施的約定(protective security management arrangements)[13]。 契約中必須明訂委外廠商應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機關所需的必要安全維護要求與遵守期間、規律和持續性的監督辦法(例如機關代表可進入委外廠商的經營場所進行查核,檢視各項紀錄或設備設施)及危安事件發生時廠商的通報義務。機關依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所擬訂獨有的政策與程序,其內容必須於契約中明確的約定,不允許概括約定委外廠商必須遵守防護性安全政策架構。又機關的安全性要求可能會隨時間而變化,所以該部分的約定宜與本約分開,以利日後修正與變更。 若委外廠商的執行人員因業務得接近機密或敏感性資訊資產,必須通過安全查核程序(Security Clearance)[14];若不需接受安全查核,則需簽署保密條款(Non-Disclosure Agreement),機關應諮詢法律專業意見制訂屬於機關本身特定的保密條款[15],有複委外情形時亦同。機關可以從澳洲政府安全調查局(Australian Government Security Vetting Agency /AGSVA)調出相關人員的安全調查資料,如果該人員擁有尚未逾期且屬機關需求等級的安全資格,機關就不需要再做一次調查。 參、建議與結語 藉由對澳洲立法例之研析,可發現澳洲對於機關的辦公場所、設備設施及出入之內外部人員的控管,有嚴謹縝密的管理機制與具體標準供機關依循。相較於此,我國相關法制框架尚有強化空間,建置更明確性、細節性之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例如我國法制上僅有「責任區」的概念,可考慮引進「管制區」及「關鍵路徑規劃」等項目。其次,機關宜將自訂的安全維護機制確實內化至與委外保全業者的契約內,訂明權利義務關係、落實監督管理辦法、監控畫面資料儲存、備份和刪除方式及保密義務範圍(如機關監視系統配置、巡邏時間)等,另考量當機關日後對於安全性要求之修正與變更可能,委外契約與安全性要求的細部文件宜分開訂立。至人員管控部分,應重視預防勝於治療之概念,於適當時(例如對負責監控機關內部監視系統或夜間巡邏等對機關生態、人員活動及弱點相當清楚者)採取如澳洲的安全查核程序,對人員擔任保全工作的適性程度進行評價,而不僅以保全業法所訂之資格條件作為唯一判準。 末者,機關之實體安全維護,是否適合全權委外保全業者,尤以本身屬高重要性的機敏機關而言,值得再斟酌,在保全人員素質頗受爭議與警政機關因業務繁重而無法有效輔導管理保全業的困境下,或可考慮是否有必要在組織內編列專職維安人員。 [1]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2012, December). Protective Security Policy Framework-securing Government business. Version1.5. Retrieved from http://www.protectivesecurity.gov.au/pspf/Documents/Protective%20Security%20Policy%20Framework%20amended%20December%202012.pdf (last accessed May.29,2013) [2]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2011, June), Physical securi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Security zones and risk mitigation control measures, Retrieved from http://www.protectivesecurity.gov.au/physicalsecurity/Documents/Security-zones-and-risk-mitigation-control-measures.pdf ,下稱「本指引」. [3]Australian Standard AS/NZS ISO 31000:2009 Risk Management–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Australian Standards HB 167:2006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4]Australian Standards HB 167:2006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 [5]相關建議可參考以下連結:Designing Out Crime: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Queensland. [6]詳細規定由機關安全顧問(Agency security advisers /ASAs)發布,請參本指引第15至20頁 [7]Australian Security Industry Association Limited (n.d.). Information about security licensing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ors in each state or territory. Retrieved from http://www.asial.com.au/Whoshouldholdasecuritylicence.(last accessed June.4,2013). [8]ACT Government(n.d.). Security Industry Act 2003..Retrieved from http://www.legislation.act.gov.au/a/2003-4/default.asp(last accessed June.4,2013) . [9]ACT Government(n.d.). Security Industry Amendment Act 2011. Retrieved from http://www.legislation.act.gov.au/a/2011-37/ (last accessed June.4,2013).其他相關規範請參http://www.ors.act.gov.au/industry/security_industry/legislation (last accessed June.4,2013). [10]ACT Government(n.d.). Security Industry Regulation 2003. Retrieved from http://www.legislation.act.gov.au/sl/2003-30/default.asp (last accessed June.4,2013). [11]ACT Government(n.d.).Security Industry Licensing Practice Manual. Retrieved from http://www.ors.act.gov.au/publication/view/1689/title/security-industry-licensing-practice-manual (last accessed June.4,2013). [12]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2011, September). Protective security governance guidelines-security of outsources services and functions. Version1.0. Retrieved from http://www.protectivesecurity.gov.au/governance/contracting/Pages/Supporting-guidelines-for-contracting.aspx (last accessed June.7, 2013). [13]「防護性安全措施」Protective security依澳洲政府所發佈的「專門術語詞彙表」(glossary of security terms)的定義,指一套包括程序、實體、人員及資訊四大方向的安全維護措施,保護資訊、機關機能運作、內部人員和外部訪客。請參http://www.protectivesecurity.gov.au/pspf/Pages/PSPF-Glossary-of-terms.aspx [14]請參PSPF Australian Government personnel security core policy – PERSEC 1.。 [15]請參本指引第11頁的附件A:NDA範本。
印度藥廠、非政府組織對未來將簽屬之歐盟-印度FTA表示反對今(2011)年3月中旬,印度製藥業者代表及相關非政府組織團體共同對外表示,就印度與歐盟即將簽署之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TA),將正式採取反對之立場。 關於上述印度製藥業者代表及非政府組織團體之所以表示反對歐-印兩國簽署FTA之理由,其主要,乃係因歐盟方面為保障歐盟自身製藥業者本身之利益而擬於日後雙方將所簽署之FTA文件中,設置「資料專屬」條款而生;對此,代表印度境內多家藥廠之印度製藥協會(Indian Pharmaceutical Alliance)秘書長Dilip Shah表示:「目前歐盟方面正利用各種高壓與不正之手段,來迫使印度政府同意其擬置入之資料專屬保護條款」;但歐盟官員John Clancy卻解釋:「歐盟政府之所以擬於將簽訂之FTA中設置資料專屬條款,所寄望者,無非是要為歐盟境內製藥業者,尋求一個平等互惠之立基點而已;換言之,歐盟政府所為之一切,乃是基於要為印度與歐盟兩國業者打造一個公平合理之貿易商業環境」,另外,其還強調:「針對資料專屬條款之簽訂,原則上應在雙方達成共識之前提下進行」。 雖然歐盟方面目前已嘗試作出如上解釋,但印度國內各界似仍普遍認為,一旦同意將資料專屬條款納入,未來除將嚴重影響廣大用藥病患近用低價救命藥品之權益外,亦將大幅限制新興國家產製學名藥品之能力;故包括HIV病患及其他印度民間團體共計超過2000名抗議者,於今年3月2日時,皆紛紛走上新德里市中心街頭,對歐-印即將簽署FTA表達其強烈之抗議與不滿;足見,該項條款將造成之實質影響,絕非歐盟單方三言兩語即可輕描淡寫地帶過;而最終之談判結果,是歐盟方面將作出合理之讓步?還是印度方面為挽最大貿易夥伴之心,而終以犧牲廣大病患及國內製藥業者權益來作為可能之對價?是破局?還是完滿結局?則皆有待後續觀察,方見分曉。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持續開鍘違約揭露用戶個資的業者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根據《健康違規通知規則》(Health Breach Notification Rule,HBNR),於2023年2月1日和3月2日分別對GoodRx Holdings Inc.公司和BetterHelp, Inc.公司提出擬議命令(Proposed order)。擬議命令指經由行政機關調查案件後提出的改善建議,且經聯邦法院批准後對被調查公司生效。這兩件案例是FTC於2021年後擴大《健康違規通知規則》適用範圍從傳統的健康產業及於網路行業後的首次執法。GoodRx Holdings Inc.公司提供藥物資訊平台與折扣訊息;而BetterHelp, Inc.公司提供遠距醫療服務。兩者在2017到2020年間均向他們的消費者聲明,將妥善保護所蒐集之個資,然而卻轉手將取得個資揭露給Facebook、Snapchat和Google等第三方公司,用來進行目標式廣告的投放。 FTC對GoodRx的擬議命令要求其停止向第三方揭露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處以支付150萬美元的罰鍰。對BetterHelp, Inc.的命令除要求其停止共享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外,更要求BetterHelp, Inc.向網站的使用者進行退款,退款總額上限高達780萬美元。FTC在擬議命令中建議:涉及敏感性健康資料的事業負責人,除了需要重新檢視目前持有資料的隱私和安全性外,最好能建立一套完整的資料管理流程。流程包括對當事人充分說明蒐集利用目的、取得當事人完整的知情同意、制定完整的個人資料管理及保存銷毀程序、限制員工對資料的存取權限等等。最後也最重要的是要「信守承諾」,這兩個案例中的業者都是違反了自己當初對使用者的承諾,最終才導致被處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