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布魯塞爾會議規劃組織(QED)在2016年12月針對第四次工業革命法制議題提出討論,呼應2016年4月歐盟執委會提出之歐洲產業數位化政策,加速標準建立,並且預計調整現行法律規制,著重於資料所有權、責任、安全、防護方面等支規定,討論重點如下:
1.目前面臨之法律空缺為何
2.歐洲產業數位化是否須建立一般性法律框架
3.標準化流程是否由由公部門或私部門負責
4.相容性問題應如何達改善途徑
5.資料所有權部分之問題如何因應
6.數位化之巨量資料應如何儲存與應用,雲端是否為最終解決方式
7.如何建立適當安全防護機制。
8.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是否足以規範機器產生之數據
9.各會員國對於資料保護立法不同,其間如何調合朝向資料自由發展之方向進行
我國2016年7月由行政院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期待未來朝向「智慧機械」產業化以及產業「智慧機械化」之目標進行,未來,相關法制配套規範,如個人資料保護、巨量資料應用、以及標準化等議題,皆有待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日本內閣於2021年2月5日通過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修正案(下稱本法),並於同年6月經國會通過。本次修正目的,為因應COVID-19所帶來影響與「新日常」(新たな日常,意指日本與各國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調整並重新建構生活、工作等基本社會活動方式的框架,追求安心、安全生活的同時擴大經濟活動),推動企業的長期化改革。對此,本法修正視為後COVID-19時代首要目標者,具體包含綠色社會(グリーン社会)、數位化(デジタル化)、以新日常為前提進行產業轉型等。 基此,此次本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1)邁向綠色社會:企業提出與實現「碳中和」(カーボンニュートラル)相關之計畫,經主管機關認可後,該企業導入具零碳排(脱炭素化)效果產品之生產設備或生產程序、或對之進行投資,最多可免除10%的稅額,或得在提列折舊費用時,最高額外計提導入價格50%的特別折舊(特別償却)費用;企業為減少碳排放而向金融機構融資,如其能達成所設定的計畫期中目標,最多可獲0.2%的利息補助。 (2)因應數位化:企業如提出全公司的數位化商業模型改革計畫,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該企業針對應用雲端技術所進行投資,最多可免除5%稅額、或額外提列30%之特別折舊費用。 (3)企業改制以適應新日常:企業如提出應對新日常之事業再建構計畫,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事業類型之數位化指針(由主管機關擬定頒布)的要求,該企業於2020年與2021年度的經營赤字,直至轉為獲益之前(最長為5年),其應課稅所得的免除額最高提升為100%。 (4)允許上市公司舉行純虛擬(バーチャルオンリー)形式的股東會:創設公司法(会社法)以外之特別法規定,允許上市公司得例外以線上、無法明確定義召開地點的形式,舉行股東大會。 (5)支援新創事業:創設民間對於大型新創事業融資的債務保證制度,同時放寬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對海外新創事業投資的50%上限規定。 (6)企業再生(事業再生)措施彈性化:因應COVID-19疫情對業界造成的打擊,原企業再生須透過訴外紛爭解決機制進行者,該個案得在5分之3的債權人同意減免金融債權額時,轉由法定之簡易再生程序辦理,加速企業提出的再生計畫獲得認可。 (7)將監理沙盒(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轉型為常態型制度:監理沙盒制度之原主管法規,為生產性提升特別措施法(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該制度要旨為企業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計畫申請,針對個別議題或領域進行法規豁免之創新實驗;企業執行上述計畫所獲得之報告或資料,應提供予主管機關,作為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之參考。該法因明定自施行日起三年內廢止之落日條款,預定於2021年6月廢止。因之,本次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修正時,配合納入監理沙盒制度的相關條文,而實質將其改為永久性實施之制度。
東京都公布「新創全球創新政策」東京都政府在2022年底發布了「新創全球創新政策」,希望能透過新創全球化的發展帶動產業年輕化,挽救東京在全球新創圈的頹勢。2022年新創生態城市排名東京名列第12名,在其之前的亞洲城市包含第5名的北京、第8名的上海及第10名的首爾,說明了東京在亞洲城市的新創生態排名不如其城市發展一樣的領先群雄。其手段包含在2023年2月以Sustainable High City Tech Tokyo(永續科技城市東京,簡稱為SusHi Tech Tokyo,取壽司的日文諧音)為題,展開一連串將東京打造成新創城市的策略。 關於「新創全球創新政策」中法制方面的政策規劃如下: 1.重新設計法規以培養國內企業家-掌握新創公司的需求,舉行說明會或交流會,來具體後續修法內容。除此之外建立伴走支援制度蒐集新創事業之需求,整合需求對接各主管機關,並協助制度修改之後續追蹤。 2.重新設計全球企業家進入日本的法規-為了增加東京本土的創業公司數量,並加速東京創業公司的全球擴張,制定從海外吸引高級人才的規定,將提出一系列放寬高技能人才簽證簽發條件的特區提案。 3.協助日本新創企業留住外國人才-鬆綁留日簽證規定,使在日一流大學畢業的高階外國人才得於畢業後進入日本新創企業就業或自行成立新創企業。 其他包含結合相關單位包含大學、財團法人與政府部門一同為新創提供支持、培育年輕人創業精神及全球化技能、辦理全球性活動City-Tech.Tokyo並以全國一個品牌的方式向國際推廣日本新創,透過這個「新創全球創新政策」讓日本新創生態發展奪回亞洲冠軍拚向世界前段班。 綜觀來看,東京的「新創全球創新政策」以城市做主體,展現了東京轉變的決心,不只要走在日本最前端更是要走在世界城市的前端。
電子文書存證制度-淺談日本電子時戳及時戳保存制度電子文書存證制度-淺談日本電子時戳及時戳保存制度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陳昱宏 106年11月13日 一、前言 電子文書具有「節省保管、檢索、運送及銷毀費用」、「活用資訊系統提升業務效率」、「具有復原可能性,避免資料滅失之風險」[1]等優點,文書電子化已為不可逆之趨勢。但電子文書除前述優點外,亦有易於變更竄改,無法檢知真實製作日期之缺點,若記錄於電子文書之智慧財產權遭他人侵害,如何證明所提出之電子文書確係早於他人侵害之時點即屬重要,本文擬就日本以電子時戳制度做為證明電子文書做成時間點之發展現況,以及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所提供之電子時戳保管服務作介紹,說明日本如何利用電子時戳來維護相關智慧財產權利。 二、日本電子時戳制度及相關規定: 日本政府有鑑於電子文書已逐漸取代紙本文書,但電子文書仍存有易於複製及製作時間不易證明等種種缺點,進而構思建立一套能在電子文書或資料上附加時間資訊,以向第三人證明之制度。總務省於2004年發佈時間商務相關指針[2],供相關制度使用者做參考,並為時間商務業者遵守之依據。而一般財團法人日本Data通信協會於2005年成立時間商務認定中心(タイムビジネス認定センター,下稱時間商務認定中心),若欲從事時間認證或發送等相關服務,須符合該中心就技術、系統及運用制度所制定之基準,符合基準之業者,即給予認定標章,此即「時刻認證業務認定事業者」(Time Stamp Authority簡稱TSA)。 三、電子時戳之功能: 電子時戳係一種證明電子資料在某一時間點之前確實存在且未經竄改之技術,透過比對電子時戳中所記載之資訊與原始電子資料所記載之資訊,可以輕易得知電子資料中之時間訊息是否有經過竄改。其可運用在各種需要時間證明之電子資料中,日本總務省在官方網站中之電子時戳技術相關檔案[3],即有說明電子時戳可賦予各領域之電子資料極高之信賴度。在智慧財產之保護上,可以證明內容做成之日期,以保護創作人之權利;在電子商務上,可用於證明交易如下單之時間點等;在電子申請上,可證明所發送資料之做成時間;而在醫療上,可運用於電子病歷上,以證明未經竄改等。另於日本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下稱INPIT)官方網站,就電子時戳保管服務之相關說明中,亦有提及可活用之情形[4],分述如下: 在專利、商標等侵權訴訟,當被指控侵權人主張其有先使用權時,可以做為其在業務或業務準備行為有實施專利,或有就商標為使用之證據。 在訴訟中,就對造所擁有之專利權提出無效抗辯時,可用以證明專利不具備可專利性之技術資訊已於申請獲准前有為公知之事實。 在商標廢止訴訟,可證明商標權人就系爭商標有使用之事實。 在營業秘密洩漏訴訟,營業秘密所有權人可證明被洩漏技術在某時點之前即為其所保有之事實。 四、INPIT就電子時戳所提供之保存服務: 參照INPIT官網之說明可知,所謂之電子時戳保管制度係INPIT對於TSA業者所發行之電子時戳憑證提供之保管服務,以利使用者於日後有備份電子時戳憑證需求時,能順利提取。此係因電子時戳憑證在一般情形下有滅失毀損之風險。一旦毀損滅失,在營業秘密之相關訴訟事件有證明先使用事實之必要時,將造成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情形。INPIT提供此項保管服務後,能確實降低電子時戳憑證滅失或毀損之風險,憑證使用者享有一定期間備份之可能。而INPIT為普及該制度,在「何謂電子時戳保管服務」選項中,詳細說明其操作步驟,並有相關畫面可供參考,使有相關保管需求者能輕易操作相關保存之功能[5]。INPIT為普及該制度,亦透過所舉辦之營業秘密及智財戰略研討會,推廣相關保管服務[6],另須注意者為,INPIT並不提供製作電子時戳之服務,故欲使用保存服務之人,須先向TSA業者取得電子時戳憑證,方可利用INPIT所提供之此項服務。 五、結論 近年來我國營業秘密案件層出不窮,小如鱘龍魚製作配方外洩之爭執[7],大至堪可動搖國本之梁孟松由台積電跳槽至南韓三星之營業秘密案件[8]。故營業秘密是什麼,該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儼然成為現代企業間之顯學,誠然當事人就是否侵害營業秘密發生爭執時,當事人所主張之各類文書資料,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仍屬法院認定之範疇,但企業主若在製作相關電子資料及文件時,能作好文件分級,並附加電子時戳,至少能證明企業主主觀上就該電子資料有以營業秘密保護之意思,可做為法官認定時之參考。當然若是人人可製作電子時戳,使電子時戳之產生過於浮濫,亦無相關認定機構可加以把關,或無補強之文件可證明存證之資料確為企業主所有等,屆時電子時戳在法官形成心證之過程中,無法形成助力不說,反而成為阻力。幸而電子時戳制度已在先進國家推行多年[9],我國可以踏著前人走過的腳步,走得更廣更遠。故營業秘密文件電子時戳保存制度如能引進我國,相關制度該如何建立並將其完備,仍有待政府相關單位評估,透過公聽會,廣納各界之意見後,再制定相關之規定,期待能以此制度之探討,為我國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之保護上,帶來不同之思維。 [1]日本經濟產業省〈[入門編]文書の電子化によるメリット〉http://www.meti.go.jp/policy/it_policy/e-doc/guide/e-bunshoguide.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2)。 [2]日本總務省<タイムビジネスに係る指針>http://www.soumu.go.jp/main_content/000485112.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5)。 [3]日本總務省<タイムスタンプ技術>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joho_tsusin/top/ninshou-law/pdf/law_16.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6)。 [4]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想定される本サービス活用例>,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網站https://faq.inpit.go.jp/tradesecret/ts/ts_service.html#page3(最後瀏覽日:2017/10/16)。 [5]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想定される本サービス活用例>,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網站https://faq.inpit.go.jp/tradesecret/ts/ts_service.html#ts-4(最後瀏覽日:2017/10/17)。 [6]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営業秘密・知財戦略セミナーin 大阪>,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網站http://www.inpit.go.jp/content/100802953.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7)。 [7]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營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8]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營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9] 同註4。
OECD發布《支持綠色創業的政策:在丹麥建立綠色創業中心》報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2022年6月13日發布《支持綠色創業的政策:在丹麥建立綠色創業中心》(Policies to Support Green Entrepreneurship: Building a Hub for Green Entrepreneurship in Denmark)報告,以協助丹麥落實強化綠色創業生態系之倡議。 「綠色創業」一詞雖常見於學術文獻及政策文件,卻無明確統一之定義。本報告所採之定義為:「由新創公司發展及採用綠色產品、服務及製程。」所謂綠色,係指以「減少或防止任何形式的環境破壞、減少汙染物及廢棄物排放,或具有同等品質與效益但卻更節約資源」的方式為之。本報告評估丹麥的綠色創業狀況及政策建議,摘要如下: (一)丹麥綠色創業生態系現況 1.丹麥在綠色創業上是成熟的全球參與者,惟尚非全球樞紐。依2022年Startup Genome全球創新生態系報告,歐洲有12個潔淨技術(Cleantech)的新創生態系排名高於哥本哈根。 2.丹麥在環境技術領域之新創公司就業人口高於一般新創公司平均就業人口,但其規模擴大率則低於一般公司平均規模擴大率,顯示丹麥的綠色新創企業在擴大營運規模上遭遇困難。 3.相較於英國及瑞典等歐洲國家,丹麥的創投市場規模較小。融資管道的不足,可能成為影響丹麥綠色創業成長的原因之一。 (二)丹麥綠色創業政策藍圖 1.透過一系列融資工具提供綠色創業財務支持,如丹麥綠色投資基金(Danish Green Investment Fund)、丹麥成長基金(Danish Growth Fund)、丹麥創新基金(Innovation Fund Denmark)等。 2.國家級的丹麥能源創育聚落(Energy Cluster Denmark)與民間創新中心CLEAN共同橋接丹麥研發機構與企業進行合作。 3.更多且更廣泛之企業支援措施,如六個區域商業中心、Virksomhedsguiden入口網站、育成中心及加速器網路(如Beyond Beta)等。 (三)丹麥核心政策建議 1.發展整合公私部門之綠色創業策略,並追蹤綠色創業相關案例,作為未來制定政策之依據。 2.發展綠色創業的一站式平台,提升可供利用服務的能見度。此類服務可進一步引導綠色創業,包括明確區分開發新的或實施現有的綠色解決方案,以展現對綠色創業的支持。 3.加強對專業育成中心及加速器等既有政策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