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發布「人工智慧:機會與未來決策影響」政策報告,並聚焦人工智慧運用及管理

  英國科學辦公室於2016年11月9日,發布一份政策報告:「人工智慧:機會與未來決策影響(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pportunities and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of decision making)」,介紹人工智慧對於社會及政府的機會和影響,此份政策報告並提出以下各項重要建議:

(一)關於人工智慧及應用界定與發展

  人工智慧是指由人工製造系統所表現出來的智慧。不僅是將現有的流程自動化,還包含制定目標,並利用電腦程式實現這些目標,常見案例包括線上翻譯、語音辨識、搜尋引擎篩選排序、垃圾郵件過濾、透過用戶回饋改善線上服務、預測交通流量、環境或社會經濟趨勢發展觀察等。

(二)未來對社會及政府利益及衝擊

  人工智慧針對提高生產力有巨大的潛力,最明顯的就是幫助企業或個人更有效地運用資源,並簡化大量資料的處理,例如Ocado 及 Amazon這樣的公司正充份利用人工智慧改善倉儲及銷售網路系統,使得客戶可便利快速購得網購商品。

  目前,政府也日益增加相關技術的運用,以提高公共服務效率,使資源達到最佳化分配;減少決策者被誤導的可能;使政府決策透明化;確保各部門更了解人民的意見。然政府在利用人工智慧及巨量資料時,應遵守倫理使用指南,並遵守英國資料保護法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

  在巨量資料、機器人、自動系統對於勞動市場的衝擊一直都是關注的議題,對於面臨未來工作結構的轉型及相關技術人員的進修及培養,應及早規劃,以適應未來的轉變。

(三)關於相關道德及法律風險管理課題

  人工智慧可能潛在相關道德倫理問題。許多專家認為政府應積極管理並降低風險發生可能性,可從以下兩個面向思考:

(1)研究機器學習與個人資料運用結合時,對個人自由、隱私和同意等概念的影響。

(2)調適由人工智慧作決策行為時的歸責概念和機制。

  有關實際案例之研究,則包括,執法單位在應用預測技術時,應避免以種族、國籍、地址作為標準,並嚴守無罪推定原則,以防止民眾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指控;透過人工智慧可從公開資料推測出某些私人訊息或其親朋好友的消息,此訊息即可能超出原先個人同意披露的內容;原先匿名化及去識別化的訊息,因人工智慧功能加強,導至可能被重新識別,故須定期檢視該保護措施是否足夠。另外,人工智慧的演算偏差可能導致偏見的風險,為了降低這種風險,技術人員應採取對應措施。

  針對責任及疏失的判斷,目前尚無太多的實務案例,但為保持對使用人工智慧的信任,仍需有明確的歸責制,可能有必要讓首席執行長或高級主管對人工智慧做出的決策負最終責任。許多專家也建議,部分技術內容須保持透明度,以確定技術使用時是否有盡到相關注意義務。

  人工智慧已成為未來發展趨勢之一,對於社會整體層面影響將越來越深,新的技術除了可提升生產力,帶來便利的生活,同樣也會帶來衝擊。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推展新技術的使用,應打造技術發展友善環境,並對於公眾安全進行相關風險評估,如果風險屬於現有監管制度範圍,應評估是否可充分解決風險,或是須要做相對應的調適。另外,在人工智慧融入現實世界同時,相關業者應注意相關產品安全性、隱私權保護和從業人員的倫理教育,以提高大眾對新技術的接受及信賴,並確保對於未來挑戰及轉變已做好萬全準備。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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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10],是東京大學唯一百分之百持股的技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東大TLO藉由技術移轉扮演著學術界以及產業界間仲介橋樑任務,將大學及研究人員之研發成果進行智慧財產權信託[12]與專利申請等事務,將東大本身擁有的技術移轉至民間企業。透過技術移轉開創新產業目標,並將所得之收入再投入研發資金並回饋予大學,使大學之研發成果成為知識循環以及創新原動力[13]。 二、東大TLO的業務範圍   國立大學法人化後,教授的研發專利權歸屬校方而非教授本人,東大TLO會先與校方簽約,再代表東京大學與產業界洽談專利授權事宜。東大TLO一方面協助東大申請校內研發成果的專利權,依校方立場,判斷其是否具申請價值,並引導研發人員修整其專利申請方向,另一方面主動向企業界推銷校方公佈的專利,並將企業提出的需求意見整理供校內人員參考。   詳言之,東京大學研發產出之專利申請、取得及授權係由校外組織的東大TLO與校內組織DUCR協同運作完成,其處理流程為:(一)東京大學研究人員提出發明揭露給DUCR 作初步審查;(二)初步審查通過後發明揭露由DUCR轉給東大TLO;(三)東大TLO 與研究人員面談研議發明內容之專利性(Patentability)與市場性(Marketability);(四)與研究人員面談後,東大TLO針對發明內容之專利性與市場性自為調查;(五)東大TLO 根據面談與調查結果提出專利申請建議給DUCR;(六)DUCR 決定是否續行專利申請;(七)東大TLO再聘請外部專利事務所進行專利申請;(八)專利申請提出後,東大TLO 即可著手進行授權作業[14]。東大TLO目前共有25位成員負責其業務。   另外,校內發明人創立新事業的過程中,資金的來源、人員的組成或創立的地點,東大TLO不會介入。但是涉及使用校內研發技術的部分,就必須透過東大TLO協助申請專利之後,再授權給發明人所開創的新事業[15]。 三、東大TLO享有的特別措施   日本的技術移轉中心TLO,因TLO本身「是否歸屬大學」分為承認型TLO以及認定型TLO。承認型TLO為大學所創設的技術移轉中心,係由大學同時向文部科學省及經濟產業省提出申請[16]。承認型TLO具申請獎補助金之資格,得接受政府各類獎助措施,且研發成果所有權移轉至TLO。認定型TLO則不屬大學機構所有,無法提出部分獎補助金之申請,但協助技術移轉之角色不變。再者,承認型TLO又根據其「存在方式」分為校內及校外TLO[17];東大TLO即是承認、校外型的TLO。   而承認型TLO在「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產業技術力強化法」[18]以及「國立大學法人法」的規定下,有多項特別措施[19],亦即東大TLO享有的特別措施。例:專利費用的減免[20]、專利處分的自主[21]、可獲國立大學法人出資[22]、信託業務的實施[23]及資金借款債務保證[24],相信這樣的特別措施是有助於東大TLO將研發成果商業化的。   東大TLO自1998年運作至今,已完成了3,549件的技術移轉契約,達到約61億日圓的收入[25],特別是2013年時,因為PeptiDream Inc.上市(藥物研發公司),使得該年度授權金收入達到將近7億日圓[26]。 參、評析   由東大TLO的運作發展觀之,可了解到產學合作的推廣,要注重學研單位及產業界之間的訊息流通,研發成果才有商品化的潛力。執行上,東京大學藉由校內DUCR對研發成果做出初步審查,佐以校外東大TLO對於技術移轉市場的專業判斷力,扮演著媒合的角色,使授權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更重要的是,政府對於設置TLO的支持與鼓勵,不僅放寬了限制,還給予多項特別措施,讓日本TLO有著穩定的發展,目前日本共有37個享有特別措施的承認型TLO[27]。   反觀我國,縱使根據經濟部於今年4月發佈的函釋[28],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可以設置像東大TLO這樣的智慧財產研發成果管理公司,但卻受「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的規定,校方必須以自籌收入作為設立的資金來源[29],無法將其從政府獲得的補助用於成立該類型公司。再者,若一國立大學將其因政府補助而取得的技術,固定交由其自身設立的TLO,是否仍適用現行的政府採購法等。總而言之,我國國立大學已有資格設立像東大TLO這樣的技術控股公司,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因應機制及相關規範的調適仍待政府引領規劃。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在各大專院校以及研究機構成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科技部在各校成立技術移轉中心;教育部推出產學合作中心,為的都是促進產學合作。 [2] 日本東京大學産学協創推進本部DUCR,http://www.ducr.u-tokyo.ac.jp/(最後瀏覽日:2016/05/05)。 [3] 日本文部科學省國立大學法人化相關政策簡介,http://www.mext.go.jp/a_menu/koutou/houjin/03052704.htm,(最後瀏覽日:2016/06/27)。 [4] 株式會社東京大學TLO(TODAI TLO Ltd.),http://www.casti.co.jp/en/#sect01 (最後瀏覽日:2016/05/04)。 [5] 「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Act to Facilitate Technology Transfer from Universities to the Private Sector ),1998年,http://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law/detail/?ft=2&re=02&dn=1&yo=universities&x=0&y=0&ia=03&ky=&page=2 (最後瀏覽日:2016/5/4)。 [6] 日本「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第二條明定多項技術意轉組織成立方式,包含資金規模與公司人數(條文全文請參考前註連結)。 [7] 李素華,「日本施行大學及研究機構技術移轉促進法」,科技法律透析,1999年5月15日。 [8] Taking new challenges-RCAST historical Facts,http://www.rcast.u-tokyo.ac.jp/about/history/index_en.html(最後瀏覽日:2016/5/4) [9]国立大学法人法,2003年7月16日, 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5/H15HO112.html (最後瀏覽日:2016/06/29)。 [10] 林秉毅,論文「日本大學與研發機構之技術移轉辦公室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研究」,2003年,頁3(肆、案例分析)。 [11]株式會社東京大學TLO(TODAI TLO Ltd.),“TLO stands for 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 and TODAI TLO, the only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University of Tokyo, acts as a contact point for industry to access technologies developed at the University of Tokyo.” http://www.casti.co.jp/en/,(最後瀏覽日:2016/06/28)。 [12] 根據日本信託業法第52條,承認型TLO(東大TLO)得為信託業者。 [13]有鑒於TLO之特殊性,其不僅在組織型態上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要求其必須使用商號,同時對於董事之兼職或主要股東之限制等規定亦均無適用餘地。(李智仁,「從日本經驗談智慧財產權信託與技術移轉問題」,銘傳大學法學論叢,7期,2007年6月,頁98。) [1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行政院所屬機關科長級以上跨領域科技管理研習國外專題報告」,日本東京大學智財管理、技轉與產學合作模式,2013年11月,頁27-28,http://goo.gl/jzEviM(最後瀏覽日:2016/5/5)。 [15] 林秉毅,論文「日本大學與研發機構之技術移轉辦公室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研究」,2003年,頁10(肆、案例分析)。 [16]「特定大学技術移転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計画承認実施要綱」(2008年最後修訂)第2條第1項:「法第四条第一項の規定に基づき実施計画の承認を受けようとする事業者は、様式第一による申請書を文部科学大臣及び経済産業大臣に提出するものとする」。 [17] 林秉毅,論文「日本大學與研發機構之技術移轉辦公室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研究」,2003年,頁35~37。 [18]「産業技術力強化法」Industrial Technology Enhancement Act(Tentative translation),2000年4月發佈,http://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law/detail/?ft=2&re=02&dn=1&yo=%E5%BC%B7%E5%8C%96&x=0&y=0&ia=03&ky=&page=3 (最後瀏覽日:2016/06/29)。 [19] 日本特許廳,特許料等の減免制度,http://www.jpo.go.jp/tetuzuki/ryoukin/genmensochi.htm (最後瀏覽日:2016/5/4)。 [20] 大學等技術移轉促進法第8條,承認TLO第1年到第10年的專利費得減免二分之一。 [21] 產業技術力強化法第19條,政府委託研究成果由大學取得之專利權,讓售(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時,不必經過國家認可。 [22] 國立大學法人法蒂22條,承認TLO可從國立大學法人獲得出資。 [23] 信託業法蒂52條,承認TLO實施信託業務時,不需要取得內閣總理大臣之執照。 [24] 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蒂6條,承認TLO所需要的資金借款,可受到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礎整備機構的債務保證。 [25] 株式會社東京大學TLO(TODAI TLO Ltd.),Licensing Track Record,http://www.casti.co.jp/en/about/results.html (最後瀏覽日:2016/06/29)。 [26]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盧科員素璧日本考察報告,日本筑波科學城、相模原育成中心招商及產學合作研討會,2015年4月7日。 [27] 日本特許廳,承認、認定TLO(技術移轉機關)一覽,https://www.jpo.go.jp/kanren/tlo.htm(最後瀏覽日:2016/06/29)。 [28]經濟部函釋,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2016年4月19日,https://gcis.nat.gov.tw/elaw/query/ConSearchRLT.jsp?CONS_CD=8793 (最後瀏覽日:2016/06/29)。 [29]國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第1項:「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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