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網路和資訊系統安全局(ENISA)

  歐盟網路與資訊安全局(ENISA)成立於2004年,目的在於確保歐盟內部網路與資訊安全保持在最高水準,同時也為執行2016年8月生效之歐盟網路和資訊系統安全指令(NIS- Directive),提高歐洲的網路安全準備,以防止並抵禦網路安全事件措施。計有84名工作人員,共同運作位於希臘的兩個辦公室:Heraklion (2005年成立之總部)辦公室;與雅典辦公室(2013年成立),以提高該機構的運作效率。

  ENISA在NIS指令的執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任務包括支援歐盟機構、會員國國與產業界,快速對網路威脅與資訊安全問題做出反應。它也被要求在執行任務中協助各國間成立的合作小組。此外,更透過指令要求ENISA協助成員國與執委會,提供他的專業意見和建議。

  ENISA戰略有五個面向:
    •提供關鍵網路設施和資訊安全問題之資訊和專業知識。
    •制定和執行歐盟網路政策。
    •建立歐盟間跨國支援能力。
    •培育網路與資訊安全社群的網路演習、協調與支援。
    •促進各國間的合作關係。

  由於ENISA在建立之後網路發展情勢有顯著的演變,其任務和目標應該因應新發展做出調整,故歐盟執委會也在2017年1月開始重新審視其設立之法律依據以應對新情勢發展。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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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網路和資訊系統安全局(ENISA),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739&no=64&tp=5 (最後瀏覽日: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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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聯邦法院近日判決Google販售含Rosetta Ston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會造成Rosetta Stone商標的混淆而構成侵權,同時也沒有商標淡化、輔助侵權以及侵權的連帶責任等問題。   在Rosetta Stone與Google一案(Case No. 09cv736, E.D. Va., 8/3/10)的判決中,法院並未再著墨於過去十年來爭論不休的關鍵字廣告販售是否構成商標使用的問題;在本案中,法院假定Google的行為構成潛在可訴的商標使用,在沒有事實爭議的情況下做出對Google有利的即決審判(summary judgment)。判決中認定Google販售Rosetta Stone關鍵字廣告給第三人,並不會對Rosetta Stone的商品來源造成混淆,法院認為Google的使用者可以分辨實際的搜尋結果,以及廣告主的贊助廣告連結。   法院也認定Google對於Rosetta Stone商標的使用受到功能性原則的保護。在本案中法院認為Google的關鍵字扮演著必要的指示功能,並影響廣告的成本與品質。如果沒有這樣的功能,Google將必須為希望鎖定在目標客戶的廣告主創造一個沒效率的搜尋系統。   而過去6個月近200個案例中,Google都在接到Rosetta Stone的通知後,將相關訊息移除,因此,法院援引近期Tiffany 與eBay一案(600 F.3d 93, 2d Cir. 2010),認為Google對於贗品販售者購買關鍵字廣告的一般性認知,尚不足以構成輔助侵權的主觀認知要件。   另外,法院認為僅僅廣告購買的交易關係,並不足以讓Google與贗品之間建立起侵權的連帶責任,就像時代廣場的廣告看板租用一樣,沒有證據顯示提供廣告空間的Google掌控這些贊助廣告的外觀與內容;而在2004年Google開始開放以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之後,Rosetta Stone的聲譽持續成長,法院表示無法證明Rosetta Stone的商標因為Google關鍵字廣告販售而淡化。   本案的判決可能終止長久以來對於以商標作為搜尋引擎關鍵字的爭議,儘管商標權人在Rescuecom與Google一案(562 F.3d 123, 2d Cir. 2009)中確認了這樣的行為構成了可訟的商標使用行為,但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仍有待進一步的檢驗,而近五年來Google的關鍵字廣告販售已經變成普遍的商業型態,而Google使用者也越來越習慣分辨一般搜尋結果與贊助廣告的差異,因此,對於這樣的行為要被認定為有混淆誤認之餘而構成侵權,商標權人在美國恐怕還有一段辛苦的路要走。

澳洲通過2024年網路安全法,期望強化社會整體網路安全保障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2024年11月底,澳洲政府通過了2024年網路安全法(Cyber Security Bill 2024),期許藉由制定專法,保護澳洲現在與未來的網路環境。 2024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制定並落實全境智慧型裝置之最低網路安全標準。過往澳洲智慧型裝置不受任何強制性網路安全標準或法規約束,該法通過後,將能有效提升消費者網路安全。 2. 研搜對抗網路勒索軟體活動之資訊。澳洲政府不鼓勵企業在遭遇勒索軟體攻擊時支付贖金,因為支付贖金不僅鼓勵網路犯罪,更不能保證資料的恢復或機密性。然目前澳洲政府並未立法禁止支付贖金之行為,僅於2024年網路安全法要求關鍵基礎設施或營業額達定一定門檻之企業,假若不幸遭受勒索軟體攻擊,並決定支付贖金,須於72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該通報義務是為幫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勒索活動資訊,快速制定應對策略,並開發有利業界執行網路防禦的工具和資源,破壞勒索軟體獲利模式。依目前規定,報告內容將包含勒索金額、支付對象、支付方法等資訊。 3. 鼓勵企業分享網路安全資訊。2024年網路安全法為鼓勵企業與政府共享網路安全事件資訊,限制國家網路安全人員存取前揭資訊之目的,如不得利用企業自願提供之網路安全事件資訊調查企業違規行為,除非符合2024網路安全法規定之例外情況。 4. 建立網路事件審查委員會(Cyber Incident Review Board)。該委員會作為獨立機構,負責對重大網路安全事件進行有無過失之事後審查,並為政府和產業提供建議,以確保各方利害關係人能夠從網路安全事件中吸取教訓。 2024年網路安全法的制訂,顯示澳洲政府為強化網路安全付出諸多努力,該國政府期許透過該法保護澳洲人免受網路安全威脅。

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

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9月10日 碳差價合約(Carbon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CfD)透過約定履約價(strike price),提高氫能、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投資的商業可行性,縮小歐盟產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成本劣勢,降低碳洩漏風險,並強化歐洲戰略自主與產業韌性。 壹、事件摘要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6年7月17日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協助會員國依《氣候、環境保護與能源國家援助指引》(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Aid Guidelines, CEEAG)設計用於產業減碳的CCfD制度[1]。歐盟雖已透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及相關政策,使企業承擔部分溫室氣體排放成本並形成減碳誘因,但對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而言,既有政策誘因仍不足以促使企業採用相關技術[2]。於此背景下,執委會於2022年發布CEEAG時,將差價合約列為減碳援助可採用的方式之一,並指出其可運用於減碳領域形成CCfD,促進產業減碳創新技術商業化,並為會員國設計CCfD援助制度提供依據[3]。 於此架構下,荷蘭、德國、瑞典、奧地利及法國等國已陸續建立CCfD或相關產業減碳補助制度。由於CCfD若設計不當,可能扭曲市場訊號及競爭,執委會參考上述國家的經驗提出本指引,整理CCfD的制度設計與審查重點。本指引不具法律拘束力,亦不限制會員國依自身需求採取不同制度設計,但可供會員國設計CCfD時掌握CEEAG下主要適用的審查標準,並有助於相關制度建立及加速後續國家援助審查[4]。 貳、重點說明 以下就CCfD的補助方式、補助必要性、競標設計,以及減碳成效與市場影響等四項重點進行說明。 一、CCfD補助方式 CCfD為政府與受補助企業簽訂的補助契約,約定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對應的履約價,並依企業實際減量提供補助。當市場價格低於履約價時,由政府支付兩者差額;市場價格高於履約價時,採雙向CCfD(two-way CCfD)者企業須返還差額,採單向CCfD(one-way CCfD)者則由企業保留高於履約價的收益。 履約價原則依競標結果決定,由企業提出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需的補助金額,並依投標價格由低至高排序。市場價格則可參考EU ETS排放配額價格;涉及碳移除時,則可參考碳移除信用額度價格[5]。 二、補助必要性 會員國須證明若無補助,企業原本不會進行相關減碳投資,以確認補助具必要性。對已納入EU ETS的產業,補助範圍須將EU ETS既有減碳誘因納入考量,例如僅就排放表現優於EU ETS標竿值(ETS benchmark)的部分提供補助,避免將EU ETS本身已有減碳誘因的部分納入CCfD補助[6]。 三、競標設計 補助預算或額度應設計為無法滿足所有預期投標需求,並確保有足夠投標者參與,以形成有效競爭。投標原則上依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所需的補助金額排序,如另納入非價格條件,其合計權重不得超過30%[7]。 此外,同一投資如已取得其他國家援助或歐盟資金,相關補助應納入投標價格計算,或自CCfD補助金額中扣除,以避免過度補助[8]。 四、減碳成效與市場影響 CCfD補助須確保整體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受補助設施所增加的間接排放不得超過其直接減排量,避免新增排放抵銷減碳效果。受補助設施亦須實際降低生產過程產生的直接排放,不得僅以改用再生能源電力或產品於下游產生的減量作為補助依據。 此外,制度設計須保留電力價格等市場訊號,不應完全抵銷能源價格波動,以維持企業提升營運效率的誘因[9]。 參、事件評析 為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所定溫度目標,歐盟透過《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確立2030年淨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至少55%、2040年減少90%,以及2050年達成氣候中和的目標[10]。惟歐盟目前能源密集產業的減碳速度不足,許多已宣布的減碳計畫亦未實際落實[11]。因此,歐盟此次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乃藉由說明CCfD制度的設計方式,鼓勵會員國建立並運用相關制度,降低企業採用高成本減碳技術的投資風險,以進一步推動產業減碳。 就政策效果而言,CCfD除可提高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的商業可行性,亦可縮小歐洲企業採用低碳生產方式所面臨的成本劣勢,減少企業因成本壓力而將生產線移往歐盟境外的誘因,降低碳洩漏風險並強化歐洲產業韌性。 惟CCfD主要處理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投資風險與成本差距,本身並不直接創造低碳產品需求。由歐盟近期「潔淨產業政綱」(Clean Industrial Deal)[12]與《產業加速法》草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IAA)[13]等政策方向可看出,歐盟除降低企業減碳投資成本外,亦逐步透過公共採購等措施增加低碳產品需求。因此,若歐盟希望透過CCfD使高成本減碳技術長期具備商業可行性,尚須搭配需求面政策增加低碳產品需求,並透過EU ETS等碳定價制度提高高排放生產方式的成本,逐步改善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成本劣勢,並降低企業對政府補助的依賴。 [1] EUROPEAN COMMISSION, Carbon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schemes for industrial decarbonisation under the CEEAG – State aid Guidance for Member States (July 17, 2026), at 1, 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2330cc4-d31e-41cf-ae35-3db7ab933331_en?filename=20260717_guidance_on_carbon_contracts_for_difference.pdf (last visited Sept. 7, 2026). [2] Id. at 3, 7. [3]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 Guidelines on State aid for 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2022, 2022 O.J. (C 80) 1, 38. [4]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 at 1, 4. [5] Id. at 3-5. [6] Id. at 6-7. [7] Id. at 9, 11. [8] Id. at 11-12. [9] Id. at 12-14. [10] Regulation (EU) 2021/1119, 2021 O.J. (L 243) 1, 9; Regulation (EU) 2026/667, O.J. L, 2026/667, 18.3.2026. [11]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of Measures for the Acceleration of Industrial Capacity and Decarbonisation in Strategic Sectors, at 2, COM (2026) 100 final (Mar. 4, 2026). [12] Clean Industrial Deal,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commission.europa.eu/topics/competitiveness/clean-industrial-deal_en (last visited Sept. 7, 2026). [13] COM (2026) 100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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