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隱私內容外流風波-從美國立法例論我國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內容之入罪化

刊登期別
第28卷,第10期,2016年10月
 
隸屬計畫成果
經濟部技術處產業科技創新之法制建構計畫計畫成果
 

※ 性隱私內容外流風波-從美國立法例論我國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內容之入罪化,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766&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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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Ofcom「個資與隱私」報告

  針對告知消費者個資使用方式以及確保消費者對個資利用之參與及意見表達,英國通訊傳播管理局(The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於2015年6月17日公布委託德國顧問公司WIK-Consult進行之「個資與隱私」(Personal Data and Privacy)報告。報告指出,雖然法規要求在處理個資前必須獲取相關消費者的告知同意,但事實是消費者並未在線上實際閱讀隱私權政策條款,這個問題則由於智慧聯網大幅促進了裝置間的互聯性與資料的流通而更形嚴重。報告表示,雖然資料流通的本質不變,但僅因互聯裝置數量倍增就足以讓可近用與分析的資料呈等比級數成長,要在線上對這些遍及生活各層面的資料進行追蹤也就難上加難。   對於這個起因於智慧聯網興起的問題,報告認為政府可能必須利用更複雜的契約關係加以規範。因為隱私權政策要能透明,必須指出究竟是哪些人會在何時以哪種方式為了何等目的去近用相關資料,但這勢必會讓隱私權政策條款更加冗長,這不但與隱私權政策盡可能應簡潔易懂相違,消費者也更不可能實際去閱讀。此外報告也指出,機台或裝置在智慧聯網下能夠在幾乎沒有人為介入的情況下進行溝通,此將大幅壓縮消費者能夠得知個資蒐集與使用方式的機會,智慧聯網也讓消費者可能根本沒有察覺其正在使用的裝置實際上已經與網路連線。另一方面,隨著互聯複雜性的大幅提高,有意或無意揭露個資也將帶來更多的潛在不利影響。

日本制定綠色轉型基本方針草案,規劃未來10年政策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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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芬蘭「SHOKs」?

  2006年芬蘭研究創新委員會在其創新政策倡議中指出,為結合產學研就重大發展領域進行長期合作,加速該國公私合作投入創新過程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故以非營利性有限公司型態成立科學技術創新策略中心(Strategic Centres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HOKs)。   SHOKs的計畫經費主要由芬蘭技術處(Tekes)提供補助,惟政府補助比例上限:最高上限75%,必要時Tekes可減少補助以符合上述比例。2008年到2014年用於補助研究計畫金額總和為5.45億歐元。   SHOKs科研計畫成果智財權歸屬及運用規定概述如下: 一、既有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運用: 1.參與者共同執行研究計畫不影響其既有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2.參與者之既有智慧財產權,若屬其他共同參與者執行計畫有必要者,應依無償或FRAND原則對其他共同執行研究計畫之參與者進行授權。 3.與執行計畫目的無關之既有智慧財產權使用,應另行協商授權事宜。 二、計畫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 1.歸屬於產出成果之一方,但如成果是多方參與者共同產出,原則上共有,但可另約定僅歸屬一方。 2.非SHOKs股東對研發成果產出有重大貢獻者,該研發成果亦可歸屬於該非SHOKs股東。 三、計畫成果智慧財產權之運用: 1.參與者為研究機構者,應向欲運用其研發成果之企業參與者進行移轉或授權時,收取相當於市場價格的補償金。 2.研究計畫參與者得無償取得相同及全球範圍之成果使用權,但除研究機構外不得再授權。

科羅拉多州議會通過《重大決策領域之自動化決策技術法案》,擬取代《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

科羅拉多州參議院於 2026 年 5 月 7 日三讀通過 SB26-189《重大決策領域之自動化決策技術法案》(A Bill for an Act Concerning the Use of Automated Decision Making Technology in Consequential Decisions,以下簡稱 ADMT 法案),隨後於 5 月 9 日獲眾議院表決通過。本法已於5月14日經州長簽署,預計將於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 (一)核心規範:自動化決策技術 本草案僅就涉及個人權利具有「重大決策」(Consequential Decisions)影響之自動化決策技術,其應用領域包括:教育、就業、住宅、金融貸款服務、保險、醫療保健服務,以及必要之政府服務。顯示出科羅拉多州意在針對可能引發系統性偏見、歧視或實質損害之高風險領域加強保障消費者。 (二)開發者與部署者義務 1. 開發者之資訊揭露義務: 開發者必須向部署者提供詳盡之技術文件,其內容應涵蓋模型預期用途、訓練資料特性、已知之技術侷限、適當使用說明及人工審核指引。此外,若技術發生重大更新,開發者須即時通知下游,並保留相關記錄至少3年,以備法遵查核。 2. 部署者之消費者保護義務: 須在消費者與AI互動時提供「清晰且顯著」之告知義務外,若產生不利結果,必須在30日內以淺白語言向消費者說明該技術於決策中所扮演之角色。此外,部署者也須保障消費者的救濟權利,包含須建立錯誤資料更正流程,並確保消費者在面臨不利決定時,有權請求「具意義之人工審核」(Meaningful Human Review)。與開發者相同,部署者亦須履行至少3年之記錄保留義務。 本法案之提出,其用意在取代2024年《科羅拉多州AI消費者保護法案》(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SB24-205)。於法制層面而言,監管重心由「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High-Risk AI Systems)轉向監管應用於重大決策領域之「自動化決策技術」(ADMT)。此變化反映出美國立法趨勢可能由廣義的技術風險管理,逐步調整為自動化決策工具對公民權益實質影響之精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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