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瑞士國會在2003年通過法律,允許有條件種植基改作物,但是反對者要求禁種的聲浪仍高,為此,瑞士甚至特別舉行了公民投票。公投結果在11月底出爐,正式確定未來五年瑞士境內將禁止種植基因改造植物或培育基因改造動物。根據官方資料顯示,有55.7%的投票者支持這項公投案,支持者多為農民、環保人士、生態學家和消費者協會。 反基因改造生物(GMO)者表示,基改農作物對消費者與農民並無益處,禁令將可使得瑞士有更多時間來評估GMO對於生態環境安全的衝擊,並且可使農民有更多的機會銷售傳統農產品和有機農產品。 雖然此一決定僅禁止GMO之種植或養殖,並沒有禁止基因改造科技的研究以及基改產品的進口,但瑞士生技業及科學研究人員仍極憂心地表示,實驗室的基改研究成果若無法量產上市,仍將會嚴重打擊其國內基因科技研究,造成人才及產業外移。
美國先進製造國家計畫辦公室於今年(2015) 6月10日研提現況檢討報告與相關政策資料為檢視國內先進製造業復甦與計畫推進之近況,美國先進製造國家計畫辦公室(Advanced Manufacturing National Program Office, AMNPO)於今年(2015) 6月10日研提現況檢討報告與相關政策資料,該項報告主要可歸結「國內產業現況」、「計畫執行成效」與「法制組織」等重要面向 ,茲就該項報告之重點摘要如下: (一)國內先進製造產業現況檢視: 報告指出美國目前正喪失在先進產品領域全球領導地位,在進出口貿易呈現嚴重赤字,雖近年致力於先進製造之資源整合與共同研發等措施,然而,觀察基礎科研端到市場端仍存有落差。 (二)先進製造領域已設立45個研發創新中心: 研發創新中心為產業與學研機構共構之「區域應用性組織」,主要由學術研究聯盟、企業和區域管理機構所組成專注於扶持區域具經濟優勢之新興技術研發,發展在地技術能量。先進製造領域,截至目前為止,已設立45個研發創新中心。除透過研發創新中心之扶持外,另可透過中心之設立選定各該重點關鍵技術發展,間接培育美國各區域之先進製造技術之專業領域。美國境內研究型大學或非營利組織皆得提案申請,而獲選之區域創新研究機構可獲得聯邦政府5至7年資金補助,政府欲透過補助模式,扶持區域新創機構之自主運作與發展。而於七年發展階段後,該機構將形成財政自主,由該機構之行政委員會主導研發資金運用與分配。
德國公佈聯邦政府人工智慧戰略要點德國政府於2018年7月18公佈「聯邦政府人工智慧戰略要點」(Key points for a Federal Government Strateg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係由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及能源部、聯邦教育及研究部,與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共同撰寫而成。 德國政府表示該要點將作為推動人工智慧技術與產業發展的基礎方針,並希望以負責任的方式以及朝向社會利益發展的方向進行人工智慧開發與應用。 德國人工智慧戰略要點摘要如下: 1. 研究能量:必須大幅增加研究支出並且爭取世界一流人才。 2. 人工智慧能力應泛分佈在社會各處:各學科與產業領域皆需要人工智慧。 3. 資料作為人工智慧發展的基礎:資料是人工智慧發展的重要關鍵,德國的資料發展重點將放在資料品質的強化。 4. 基礎設施:人工智慧中重要的技術「深度學習」,不僅需要大量資料,同時還需要強大的計算能力,德國需要加強計算能力的硬體設備。 5. 經濟應用:德國數位化發展的下一步需要仰賴人工智慧技術,尤其是中小企業採納人工智慧技術方面將會是焦點之一。 6. 社會法制:人工智慧發展過程中牽涉許多道德以及法制、監管議題,德國政府認為這些都必須請不同利害關係人共同公開討論。 7. 國際合作:德國作為歐盟會員國之一,未來的人工智慧發展將力求與歐盟各國合作。 整體而言,德國的人工智慧戰略著重在建立人工智慧生態系統,並強調人與機器之間的合作關係,為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德國政府將基於此要點繼續制定進一步的人工智慧戰略,並預計將於2018年12月公佈德國的人工智慧戰略完整報告。
法國CNIL對企業於職場監視行為劃出警告紅線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於2025年9月18日作成裁罰決定,認定巴黎百貨公司SAMARITAINE SAS(La Samaritaine)(莎瑪麗丹百貨公司,下稱該公司)於職場內設置「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隱藏攝影機,該設備具備錄音功能且未適當評估風險與內部控制紀錄,並涉及個資事件通報義務未即時履行等多項違反《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規定,最終遭裁處10萬歐元(約新台幣355萬元)的行政罰鍰。 本次事件係因該公司聲稱庫房商品失竊率增加,遂於2023年8月在兩處庫房安裝5台外觀形似煙霧偵測器但可錄音的攝影機,但員工並未事前知悉。然而,攝影機於裝設後數週即被員工發現,並在2023年9月被拆除而停止運作。CNIL之所以介入,係因2023年11月經媒體報導及後續申訴事件引發關注,進而啟動稽查程序。以下為CNIL認定本案的主要違規事項: 1.違反公平、透明與可歸責性(GDPR Art. 5(1)(a)、5(2)):隱藏式攝影機設計使員工難以察覺且未予以告知;該公司未完成事前分析或影響評估、未妥善文件化紀錄,因此難認有以公平且透明方式處理個資。 2.違反資料最小化(GDPR Art.5(1)(c)):攝影機具備「收音」功能,導致員工私領域對話等資料被蒐集,與所稱之防竊等特定目的未有相符,屬過度蒐集行為。 3.未建立個資侵害通報與紀錄(GDPR Art. 33(1)、33(5)):員工拆除設備時留存載有錄影錄音內容的SD卡,公司在知悉後未於法定時限內通報並建檔紀錄;CNIL指出此類「失去對載體控制」情形並無任何模糊空間,且因其中內含員工影音資料,對自由權具有風險,依法應通報。 4.個人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未及時參與(GDPR Art. 38(1)):DPO直至該攝影機拆除後才被告知,未能於事前提供風險控管與審酌是否符合法規範建議,而違反應「適時、適當參與」之要求。 本案可視為CNIL對職場監視劃出的紅線警告,雇主即使基於特定目的而採用不易察覺的監視措施,仍須在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目標,與保護員工隱私間取得合理平衡,例如:蒐集期間具有「暫時性」;蒐集範圍最小化,無不必要收音等較小侵害手段;並應讓組織的DPO事前參與把關,完成比例性分析與風險評估,否則可能構成對員工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重大干預。同時,內部也應建立事故應變流程,避免因誤判或延誤而使單一事件擴大成多重違規與裁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