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於2018年2月22日施行個人資料洩漏計畫(Notifiable Data Breaches scheme, NDB scheme),該計畫源於澳洲早在1988年所定「澳洲隱私原則」(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 APPs)之規定。對象包括部分政府機構、年營業額超過300萬澳幣之企業以及私營醫療機構。
根據該計畫,受APPs約束的機構於發生個資洩露事件時,必須通知當事人以及可能會造成的相關損害,另外也必須通知澳洲私隱辦公室(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OAIC)相關資訊。
NBD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一 、規範對象:
二 、個資洩露之認定:
三 、OAIC所扮演之角色:
四 、於下列情形可免通知義務:
五 、通知內容:
惟NBD 計畫對於個人資料的安全性沒有新的要求,主要是對APPs的補充,針對持有個人資料的機構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免遭濫用、干擾或損失, OAIC目前也正在規劃一系列有關個資洩漏事件指導方針及導入說明手冊。
人工智慧巨頭OpenAI全球事務主管Chris Lehane於2026年9月9日公開發表聲明,明確表示企業對AI開發自願性承諾已不足以應對快速變化之技術挑戰,因此強烈呼籲美國國會應在今年休會前,制定基於AI能力之強制性國家級安全法規,可見政策立場發生重大轉變。 OpenAI具體提出聯邦法規應涵蓋之四大關鍵領域:首先,建立具統一性之AI測試標準與獨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其次,強化網路安全要求;第三,建立明確之事件通報規則,特別是在AI系統試圖繞過安全控制時,須進行強制性書面通報;最後,在部署先進AI模型前,須通過具強制性之安全對齊評估。 之所以主動要求強制監管,起因於近期多起AI模型在測試中,所展現之意外且難以控制之行為模式。OpenAI部分AI代理曾出現失控現象,未經授權便存取十多個外部網站,甚至在春季劫持一個德國網站作為其他AI代理之通訊跳板。此外,其競爭對手Anthropic模型在資安測試中,也曾發生過數次駭入外部系統之事件。這些安全漏洞凸顯以公權力介入建立嚴格底線之急迫性。 聯邦政府尚未採取具體行動前,OpenAI採取反向聯邦主義策略,表態支持加州多項AI立法,涵蓋從第三方審計、兒童保護到生物安全威脅等範疇。針對各界憂慮之「遞迴自我改進」,即AI能夠獨立開發並強化下一代AI系統之問題,OpenAI作出明確承諾:雖這項技術尚未實現,除非能確保絕對安全,否則不應盲目追求。更強調,如為達到安全標準,願意放緩先進AI之開發步伐。 總結而言,面對AI日益複雜且難以預測之自主能力,OpenAI已意識到行業自律之極限,故積極尋求美國聯邦政府建立強制法規,確保人工智慧之發展不會對社會帶來不可控之風險。
巴西推動開源碼軟體取代微軟視窗目前,巴西正在展開一場外交攻勢,鼓勵人們使用 " 開放源碼 " 的軟體。替代視窗的 " 開放源碼 " 價格低廉,在有些情況下甚至免費。巴西希望通過推動這些軟件的使用消除分隔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所謂 " 數碼鴻溝 " 。 改用 ' 開放源碼 ' 軟件的首要原因是出於經濟考慮。目前巴西政府為每一個使用微軟視窗的工作站支付五百美元。相反,大多數 ' 開放源碼 ' 軟件是免費的。盧拉總統正在考慮下達政令,要求所有政府部門都使用 " 開放源碼 " 軟件。這是亞洲許多國家以及德國的公司和政府已經採取的步驟。但不同的是,盧拉總統把這看成是一個發展問題。 聯合國定於十一月份舉行信息技術高峰會議的時候,巴西正在把這場針對微軟的行動國際化。巴西外交官試圖說服高峰會議發表最後宣言,強調 " 開放源碼 " 軟體的重要性,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
日本2017年5月30日修正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家長會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影響依日本2017年5月30日修正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最新規定,家長會、同學會、管委會等,就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與以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為業之公司行號,在法律上承擔相當之責任、義務。 因此自2017年5月30日起,家長會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一、經當事人請求,應刪除其個人資料。 修正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明知未經或不確定是否經學生監護人同意,而取得其個人資料,都是違法的行為。但目前已經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使明知未經或不確定是否經學生監護人同意,也不需要立即刪除。惟若當事人請求刪除,則必須立即刪除。 二、學校應善盡告知之義務,取得學生監護人之同意後,方得將其個人資料轉交家長會蒐集、利用、處理,。 修正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允許由學校取得學生監護人之同意後,將其個人資料轉交家長會蒐集、利用、處理。但如果校方未充分盡到告知義務,則有違法之虞。實務上在九州的熊本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由於家長會未依法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監護人提起告訴,最後雙方在二審達成和解。 三、經過監護人同意,方得將其個人資料造冊並刊登照片 由於須明確取得學生監護人之同意,方得將其個人資料造冊並刊登照片。因此為避免學校未善盡告知義務,建議家長會直接請監護人填妥加入家長會之同意書,並於同意書上載明授權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之範圍。 四、遵從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的指導 若家長會有非法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之虞,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可以檢查並限期改正。屆期如未改正,可裁處罰金或懲役。
瑞士諾華藥廠針對數間印度學名藥廠之ANDA申請程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瑞士諾華藥廠成立於1996年,為全球前十大藥廠之一,其首創新藥Entresto,係作用於心臟神經內分泌系統,以對抗心力衰竭症狀,其在美國也取得相關專利(US8101659、US8796331、US8877938和US9388134),專利效期大致落在2023~2027年間。藥品上市後統計至2019年6月,Entresto的全球收入已達約7.78億美元。 印度學名藥廠Macleods、Alembic、Natco公司於2019年9月向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簡稱FDA)提交Entresto學名藥簡易新藥上市申請(下簡稱ANDA),諾華於2019年9月11日接獲通知後,即於2019年10月24日,針對上述申請ANDA之印度學名藥廠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試圖阻止該些印度學名藥廠仿製Entresto。 依照美國規定,當學名藥廠提出ANDA申請時,若專利權人在45天內提出專利訴訟,則會限制美國FDA不得於30個月內核准該ANDA申請。因此,在實務上ANDA從申請到上市,需花費約三年時間,使得學名藥廠往往會選擇在原廠藥物專利尚未到期前,提早申請藥品查驗;而原廠也通常會積極於45天內發起專利訴訟,已鞏固其專利期間之市場地位。 我國西藥專利連結制度業於2019年8月20日正式上路,建議我國相關生醫藥廠商應了解相關制度規範、與國外規定之差異,並提早納入企業內部之智財管理與智財策略規劃。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