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歐盟GDPR)於2018年5月正式施行,英國資訊委員辦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簡稱ICO)於2017年11月21日發布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指引(guide to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指引)。
ICO所發布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指引,係用於解釋歐盟GDPR的各條規定,協助企業符合歐盟GDPR的各項要求,適用於企業中擔負資料保護義務責任者。ICO說明本指引文件致力於擴展與歐盟GDPR、ICO所制定公告之其他指引文件、歐盟第29條工作小組制定公告之相關指導文件的聯結。歐盟第29條工作小組係由歐盟各會員國的資料保護機構代表組成,而ICO即為英國派任於該工作小組之資料保護機構代表。
ICO發布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指引,內容簡述如下:本指引文件係在建構歐盟GDPR法規的架構,將反映歐盟GDPR未來的導引與如何呈現,本指引內容有歐盟GDPR的重要定義(如歐盟GDPR適用對象、歐盟GDPR所欲保謢之資料種類)、歐盟GDPR原則、個人資料處理、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權利介紹、資料保護、資料洩漏處理、未成年人保護等議題之參考要點;並針對部分議題,設計有簡易清單,供參閱者勾選確認。
英國ICO除採取對外發布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指引外,另有制定數個線上工具,協助企業依其身分別(如資料管理者或資料處理者),選擇線上工具進行自我檢視是否符合歐盟GDPR要求,期以協助英國業者為今(2018)年5月GDPR正式施行,能作更充分的準備。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 (WIPO)於今年3月報導指出:WIPO於2004年推出了新的E-Pdoc申請系統,這一系統讓WIPO得以用電子形式接收、處理和發送國際專利優先權文件。有了此一電子申請系統,申請人可以要求同一件申請案以其在任何特定簽約國專利局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國際專利申請日。如果申請得到有關國家專利局的專利授權,該先申請日還可以作?獲得國際專利有效保護的起始日期。 受到電子申請系統方便性之鼓舞, 2004年國際專利申請數量激增並正式突破了一百萬件申請的大關,同一年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定所提交申請的數量也創下紀錄,共計12萬多件。其中美國繼續列在最大用戶榜首,但增長速度最快的是亞洲大陸─即:日本、韓國和中國大陸。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立公共著作之線上授權機制為促進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間之研究資料、新聞報導、資料集(data set)等公共著作於網路自由流通、運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等多個國際組織經過2年多的合作研究,終於2013年底開發出「創用CC 3.0 政府間組織授權(Creative Commons 3.0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GO) Li-cense,下稱IGO授權)」機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下稱UNESCO)亦將其建置之「開放近用著作資料庫(Open Access Repository,下稱OAR)」網站運用IGO授權。 IGO授權係為使特定內容再發行而設計的簡易公開授權程序。IGO授權同樣分為6種授權條件,即為「姓名標示」、「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商業性」、「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013年12月UNESCO將IGO授權運用至儲存UNESCO之電子書、新聞報導、研究資料等之OAR。UNESCO之OAR係開放給全世界的人可免費下載內容,甚至進行重製、翻譯、改寫等。UNESCO只使用IGO授權中「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條件,若使用者要依其他授權條件使用著作的話,就須向UNESCO取得書面同意。 UNESCO為聯合國所屬組織中第一個對著作採取公開近用政策(Open Access Policy),透過OAR,UNESCO著作流通規模已有顯著增加。未來相關政府間組織之資料開放利用,若逐步地適用IGO授權機制,可預期的是將會有助於擴大公共資料加值利用市場規模。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全球數位貿易報告」,推動數位經濟新機會2014年8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美國與全球經濟體之數位貿易」政策報告,該報告係應美國國會參議院財政委員會(Senate Committee on Finance)之要求所進行之調查,期能夠深入了解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在美國與全球經濟體之間的發展,無論係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在地化商業行為抑或國際貿易,能夠有效指認出阻礙美國進入全球數位貿易市場之阻礙。 報告指出,數位貿易當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正面發展,例如促進通訊、加快商業交易、增進資訊近取,並能夠增進中小企業之市場機會。然而,根據所回收之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存在著影響國際間數位貿易若干法制障礙,分別為:在地化的要求(localization requirements)、市場進入的限制(market access limitations)、資料隱私與保護規範要求(data privacy and protection requirements)、智慧財產權侵害(IPR infringement)、不確定之法律責任(uncertain legal liability)、公部門網路管制(censorship),以及在地消費者之不同要求(compliance with customs requirements)。 然而,報告也指出十項對於企業與消費者的新機會: 第一,在內容產業,將有助於扶持獨立的創作者;第二,在旅遊與住宿產業,可促進更佳的利用率;第三,網際網路有助降低求職摩擦,降低失業率;第四,增進線上服務之合作與整合,例如應用軟體介面經濟面之貢獻;第五,保險產業界運用巨量資料分析帶動之創新發展;第六,透過M2M通訊,改善製造流程;第七,農業界之數位創新;第八,網路使用者之資料蒐集,在隱私權考量與相關正面效益間取得平衡;第九,增進美國網路公司之全球競爭力;第十,促進中小企業之出口。 因此,對於欲進軍全球聯網市場之我國資通訊高科技業者來說,應當留意相關之法制障礙,遵循不同國家之法律規範,掌握聯網新興科技所帶動之下一波龐大商機。
警告台商 日亞化再出招日亞化學近日動作仍不斷,近來日亞化學分別在日本、德國及南韓相繼對台灣的代理商及客戶提出口頭警告,不得採用疑似侵權的LED。日亞化學從原先警告台灣業者,進一步對台灣業者的代理商及客戶下馬威,內外夾擊對台廠商都造成威脅。 日亞化學對台灣廠商不友善是事實,特別是部份侵犯日亞化學白光LED專利的廠家,更是恨得牙癢癢。從早期日亞化學所採取的舉動來看,最先是以口頭警告方式,或對外放風聲來嚇嚇台灣業者。後來嚇多了也不管用,最後就向法院提出假扣押,算是較明顯的法律行動。不過,後來也不見太大成效,轉而向國外下手,第一是到南韓,對台灣的客戶下手,警告他們不得採用疑似侵權的LED產品。這也達到效果,南韓客戶也不太敢用台灣的產品。隨後日亞化學又到日本,對台灣業者的代理商提出警告,最後也達成共識,不販售及採用台灣疑似侵權的產品。昨日,日亞化學更遠赴德國,向台灣業者的代理商提出警告,也達成初步共識,就是不再販售台灣疑似侵權的LED。 如此內外夾擊的大動作,看得出日亞化學對台灣疑似侵權的LED十分感冒,也以實際行動來明他們悍衛自有專利的決心,絕不容許外界對其決心有任何質疑。而在日亞化學的一連串動作後,台灣LED廠商有沒有受到傷?從各家業者的官方說法中得不答案,但從大家今年下半年來的業績表現不好來看,除了手機市場不如預期的因素外,部份原因應是被日亞從中作梗而無法順利出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