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拓展海外市場之法規遵循-以印尼食品登記程序與清真認證為核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詹喨嵎
2018年5月10日
壹、概說:臺商投資印尼食品業利基與困難
據統計,印尼包裝食品總銷售額在2012年為223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4億7千萬元),直至2017年成長到390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8億3千萬元) [1]。食品作為印尼民眾最主要的消費類別,約占一般家庭收入的53%,而快速即食的加工食品更占家庭收入的11% [2],顯見印尼食品市場所具有之龐大商機。此外,華裔印尼人雖僅占印尼總人口數之3%至4%,約700萬人上下,但仍是華人數量最多之非華語國家,且華人控制大部分印尼經濟,屬具有高消費能力之族群 [3]。近年來伴隨現代化通路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購物中心逐漸普及,部分我國餐飲連鎖品牌如鼎泰豐、日出茶太,亦成功將具我國特色之餐點或飲品拓展至印尼市場,增加印尼當地對於我國食品的認識與接受度 [4]。故印尼食品業對於我國廠商而言,可說是極具利基之投資產業。
然而,我國廠商投資印尼食品業所會面臨的第一個困難,即是印尼食品進口、食品安全及相關認證的法規遵循問題。由於印尼對於本土產業的保護主義,包裝食品若未依法取得相關註冊號碼或進口准證,將無法進入印尼市場;另外基於宗教族群分布的特殊性,印尼具有龐大的穆斯林人口,故為了符合伊斯蘭教義的生活需求,亦有相關認證制度。本文以下將從印尼相關主管機關出發,分別介紹印尼食品進口販售最重要的食品登記程序(BPOM認證),以及拓展穆斯林國家市場所必須的清真認證制度。
貳、印尼食品登記程序
一、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
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 BPOM,下稱印尼食藥局),其地位如同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印尼政府於2017年第80號總統令第2條之規定,作為職掌監督食藥之中央主管機關,印尼食藥局主要負責制定食品藥物之管理政策,亦對於食品藥物及相關有害物質的測試技術進行研究與指導[5]。
其管理食品藥物之客體包含:藥物、原料藥、成癮物質、傳統草藥、化妝品以及包裝加工食品[6]。若為家畜肉品、家禽、乳製品等未經加工、包裝之原料,則以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作為主管機關,並經不同之規範程序進口[7]。
二、食品登記程序簡介
(一) 法源與效力
印尼政府於2012年公布法律第18號之《食品法》,作為食品之一般性規範,食品法主要提供下述各食品管理面向之法律正當性:食品營養與消費、食品安全、食品標示與廣告、食品資訊系統等,並包含食品進口之基礎規定 [8]。惟如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量、食品包裝與標示及食品登記註冊等具體事項要求,尚須遵守印尼衛生部、國家標準署及食藥局等有關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法規命令及國家標準[9]。
此外,為確保包裝食品符合印尼《食品法》的食品安全、品質、營養與標示規範,印尼食藥局基於《食品法》公布2016年第12號條例規範食品登記程序 [10]。未經食品登記之包裝食品,不得在印尼國內零售通路合法販售,故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登記註冊號碼,可說是拓展印尼食品市場最基本的前提要件 [11]。又為了強化包裝產品之管控,2016年第12號條例進一步規定,即便是相同的食品,但零售包裝大小、標示設計、生產地址甚或進口商及經銷商若有不同,皆須重新申請登記[12]。
(二) 風險分級與基本程序
依照印尼食藥局規範,食品登記依其目的可分為三種類型:針對全新產品之「新登記」、涉及產品相關資料改變之「變更登記」及到期前為延長效期之「再登記」程序;另依食品風險等級高低,分成一般申請及快速申請程序[13]。
一般申請程序適用被認為具有較高風險、含有添加物或特殊營養成分之食品,例如孕婦專用食品、減肥食品等 [14]。申請人應備文件包含委任書(letter of appointment, LoA)、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FSC)、實驗室檢驗結果、印尼文之食品成分表及規格標示等文件。經過書面審核通過後,即可經線上申請系統取得效期五年之註冊號碼(ML number)[15]。
快速申請程序則限於少數被評估為具有一般或低風險之食品方得申請(例如罐頭食品),相較於一般申請程序,約可節省二個月左右之時間。無論採取何種程序或類型,有資格申請食品登記者,僅限印尼本土之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如何選擇合格可信賴之當地業者合作,為我國廠商的重要課題。
(三) 其他要求:印尼國家標準(SNI)與食品進口准證(SKI)
透過前述食品登記程序取得註冊號碼之法律效果有二,一為使包裝食品取得零售端合法販賣之資格,二為進口包裝食品之必要標示。但特定食品如瓶裝水、即溶咖啡、麵粉等,尚須符合國家標準署制定之印尼國家標準(SNI),方能取得食品登記註冊號碼[16]。
此外,印尼食藥局為了確實掌握進口食品流向,於2017年第4號及第5號條例規定,包含加工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相關食品配方等食品及相關產品。我國廠商若透過進口方式將食品輸入印尼市場,則必須在每一船運航次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進口准證(SKI)[17] ,作為海關進口之前階段程序。食品進口准證係獨立於食品登記之外的另一程序,申請人必須提交包含進口人姓名、地址及產品名稱種類等內容之申請函、產品規格及完稅證明等相關聲明書,經過書面審核通過方可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18]。
參、印尼清真認證
一、 清真認證簡介與印尼穆斯林商機
印尼全國總人口數為2億5千萬,其中超過2億人為穆斯林,約佔總人口數的85%以上,符合伊斯蘭國家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OIC)對穆斯林國家之定義。為了顧及國內廣大穆斯林教徒之需要,印尼屬於國際間較早推行清真認證制度者,原本由民間之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建立並實施清真認證制度,印尼政府於2014年通過公布第33號法律之《清真產品保證法》,已在2017年成立相關主管機關,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國家行政的一環 [19]。
所謂「清真(Halal)」,原意為合法的,代表符合伊斯蘭教法之事物,具體而言則指穆斯林於日常生活中不得接觸不潔之物,例如豬狗等雜食性動物、酒精及動物血液等[20]。特別是與身體直接接觸者如衣物、飲食、美妝,皆為穆斯林於生活中會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之產品 [21]。由於穆斯林生活方式所帶來的特別需要,加之現代加工食品種類及其他產品製程複雜,為了避免違反伊斯蘭教法,因此穆斯林多會選購經清真認證之產品,形成以穆斯林為目標客群的特殊商機,於穆斯林占絕大多數的印尼市場更是如此 [22]。
二、 清真認證程序簡介
目前東協國家如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與中東海灣國家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有不同的清真認證制度,惟其基本精神皆在保障規範產品符合清真,僅於執行程序略有差異 [23]。
印尼之清真認證制度原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進行審查與證書核發。在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後,印尼政府並於2017年10月設立「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並計劃相關法規命令修訂完成後,將由清真產品認證局進行認證 [24]。惟目前印尼清真認證程序仍依照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制度,故以下介紹將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程序為主。
清真認證之產品範疇,主要是以穆斯林食用或接觸之產品為主,如肉品、加工食品、化妝品等,且認證範圍不僅限於製造過程,包含原物料、工廠設備、倉儲、物流甚至零售端賣場都必須符合清真要求,故清真認證係一套溯源驗證之制度 [25]。
在申請流程部分,無論是印尼國內外食品製造商,皆可於線上網站登記公司相關資料,上傳相關文件提供審查,並於繳交費用後,始可進入驗證最為重要的工廠實地檢查階段 [26]。在實地檢查階段,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將會派遣教法與技術領域共兩名稽核員進行檢查,若是海外廠商,則須負擔相關交通及食宿費用,稽核員將檢查結果回覆給評議委員會,經審議通過後即可取得清真認證,每次認證效期為2年,到期仍須重新申請驗證 [27]。
肆、結語
拓展印尼食品市場,取得食品登記程序之註冊號碼為必不可少之前置作業,又若採取食品進口至印尼販售之商業途徑,另須依相關條例規範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並遵守後續海關進口程序。申請食品註冊號碼時必須注意,有資格申請者為印尼本土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尋求合格可信賴之當地代理業者,並簽訂權利義務明確之商業合作契約,對於能否順利進入印尼市場實屬關鍵。若與不肖代理業者合作,又未簽訂可保障權益之契約,不僅可能無法進入印尼市場,甚或有商標等智慧財產權遭到搶註及商品被仿冒的隱患存在。
此外,印尼行政機關在執行上亦存有行政流程不夠透明及行政怠惰之問題。根據印尼當地台商之訪問調查,印尼行政流程緩慢,且不會主動通知受審文件是否缺漏,廠商往往必須就單一產品重複申請數次方能取得註冊號碼,且耗時達半年至一年以上 [28]。造成相當時間與金錢成本的損失,故廠商應在申請前明確瞭解須備妥之相關文件,節省行政流程之往返。
關於清真認證制度方面,目前無強制規定食品必須進行清真認證,始可在市場銷售,惟若取得清真認證,將可提升穆斯林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印尼政府於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除了透過設立主管機關「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行政機關管轄外,影響更重大的即為「強制清真認證」規定。根據《清真產品保證法》相關規範,2019年後在印尼境內販賣、流通與交易之產品,包含食品飲料、化學產品及醫藥品等皆有進行清真認證之義務,若非屬清真亦應標示「非清真」,縱然是進口產品亦適用前述規範 [29]。然而強制清真認證的相關法規命令尚未修訂完成,且印尼國內亦有不同意見,有主張強制清真認證將對印尼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打擊者,亦有認為影響不大 [30],目前並未有明確之發展方向 [31] ,惟對有意進入印尼市場的廠商而言,強制清真認證屬關鍵之法規遵循問題,其未來動向值得關注。
[1] 胡婉玲,〈食品進軍印尼 八個準備不能少〉,經濟日報,2018/03/18,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3037116 (最後瀏覽日:2018/03/22)。
[2]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編,《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48,經濟部,2017年。
[3] 同前註,頁2。
[4] 同前註,頁56。
[5] 〈BPOM主要職掌〉,BADAN POM官方網站, http://www.pom.go.id/new/view/direct/job (最後瀏覽日:2018/4/20)。
[6]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done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 (2017).
[7] Id.
[8] Id. , at 3.
[9] 印尼食品進口法規簡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Desc.aspx?menu_id=25481 (最後瀏覽日:2018/4/20)。
[10] 同前註。
[11] European Union, The Food and Beverage Market Entry Hand book: Indonesia 28-31 (2016).
[12] Supra note 6.
[13] 同註9。
[14] Supra note 6.
[15] Id.
[16] 同註9。
[17] Supra note 6.
[18] Id.
[19] 同前註,頁5。
[20]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56-60,2017年8月。
[21] 同前註。
[22] 同前註。
[23] 同註20,頁7。
[24] 同註22。
[25] 同註20,頁6。
[26] 同註22,頁61。
[27] 同註20,頁8。
[28] 〈印尼食品與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優質平價新興市場資訊網, https://mvp-plan.cdri.org.tw/regulations;jsessionid=51E00524C4F5E47D6EE98246B3B9460A?panel=0 (最後瀏覽日:2018/4/20)。
[29]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33 2014 ABOUT HALAL PRODUCT CERTIFICATION §§4, 67.
[30] 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認為強制清真認證縱然會影響到部分中小企業,但對於規模較大之國際企業,進行清真認證並不會因成本而受到影響。
[31] 同註20,頁18-19。
2025年7月23日,川普總統簽署行政命令,加速資料中心基礎建設(data center infrastructure)之發展。適用該命令之資料中心,需新增超過100百萬瓦(MW)電力負載,並新增瓦數專用於人工智慧推論、訓練、模擬或產生合成資料。 行政命令內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項: 1. 政府將為合格資料中心基礎建設提供財政支持,如貸款、貸款擔保、補助金(grants)、稅收優惠(tax incentives)或承購協議(offtake agreements)。本行政命令所稱之合格資料中心基礎建設,其本體或相關設施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業者承諾投資超過五億美元,五億以上之具體門檻以美國商務部長認定為準。 (2) 新增超過100百萬瓦(MW)之電力負載。 (3) 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 (4) 經美國國防部、內政部、商務部或能源部之部長指定。 2. 撤銷拜登總統發布之14141號行政命令「推進美國在人工智慧基礎建設領域的領導地位」。該命令原要求在聯邦土地建設人工智慧資料中心者須提供關於多元與氣候議題之說明。 3. 指示政府機關簡化合格資料中心基礎建設的環境審查和許可。 (1) 相關政府機關應向環境品質委員會(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確定依《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可以加速合格資料中心基礎建設建置的環境審查豁免措施。 (2) 環境品質委員會應考量資料中心基礎建設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制定新的環境審查豁免措施。 4. 對符合FAST-41計畫(FAST-41 program)要求之資料中心基礎建設,加速其取得建設相關許可之過程。 該計畫名稱及內涵緣起於《修復美國地面運輸法》第41章節(Title 41 of the Fixing America's Surface Transportation Act)。一般而言,參與該計畫之建設,需滿足指定投資額、受指定組織贊助、於指定地點興建,或合乎特定環境法規等要求。合乎計畫要求之建設,可與主管機關協調取得建設相關許可之時間,並由聯邦許可改善指導委員會(The Federal Permitting Improvement Steering Council)下屬團隊協助進行專案管理。 5. 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局長應依法定權限,加速確認可供合格資料中心基礎建設使用的棕地(brownfields)。 依美國環境保護局定義,棕地是指含有危險物質、污染物的土地,因開發利用困難,需進行養護、排除開發障礙,或以其他方式開發。 6. 內政部、能源部應依法確定適合用於建設資料中心的土地,適當授權合格資料中心基礎建設業者在聯邦土地上進行建造。 參酌該行政命令意指,美國政府期許減少環境政策對人工智慧資料中心及相關設施的影響,透過快速推動建設進程,確保美國經濟繁榮,以及在科學、數位經濟領域的領導地位。
建立G2B2C電子公文交換法制 美國4州及司法部指控資料處理商(Agri Stats)的資料共享行為涉及聯合行為美國明尼蘇達州、加州、北卡羅萊納州及田納西州之檢察總長於2023年11月加入「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在同年9月對於肉品產業資料提供者(Agri Stats, Inc.,以下簡稱Agri Stats)提起的反壟斷訴訟」中,主張Agri Stats透過報告方式將肉品數據資料分享給訂閱服務之肉類加工商,此類資料共享行為削弱了市場競爭關係造成聯合行為,違反了休曼法(Sherman Act)。以下先就此案背景進行說明,以釐清此案象徵意義。 於2023年2月,美國司法部反壟斷部門撤回3項與資訊共享相關的聲明,該3聲明是為了醫療保健產業而發布,其中就資料分享之安全使用方式亦可讓其他產業的資料提供業者評估其資料分享行為是否造成反壟斷行為,惟在目前AI/演算法技術變革之下,利用共享所得之資料反推競爭對手之競爭策略具有可行性,因此當年認為有助於促進競爭之資料共享行為,現在反而有造成聯合行為之可能,故廢棄該3項已過時的聲明。 於2023年9月28日,美國司法部反壟斷部門於明尼蘇達州指控Agri Stats違反休曼法。Agri Stats為專門彙整、分析美國豬肉與家禽(肉雞、火雞)相關商業資料的資料處理商,並將其分析報告提供給具競爭關係的肉品加工商,肉品加工商可透過將Agri Stats分析報告反推以監控/預測出競爭對手之價格、供應量、營運計畫等,並依分析報告建議進行價格調高與減產的行為,而被美國司法部認定為聯合行為。 該訴訟所涉及的肉品加工商占了全美家禽(肉雞與火雞)銷售量的9成以上,豬肉銷售量的8成以上。目前已有前述4州加入該訴訟,法院後續會如何認定,將影響產業間的資料交換作法,也顯現出資料商業化前須先做好資料管理,確保在合規的範圍內進行資料利用,國內廠商可參資策會科法所公布之《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對自身資料管理機制進行檢視。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美國簽署晶片和科技法案,全球科技業將掀起波瀾美國近日為防堵中國、其他受關注國家如俄羅斯等國掌握半導體等高科技行業關鍵技術,遂致力於加強培養其本土之半導體及高科技通訊產業。於美國時間2022年8月9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 「2022年晶片和科技法案」 (CHIPS and Science Act 2022),該法案除可作為2021年頒布之「美國電信法案」之補助資金來源,發展開放式無線電接取網路(Open Radio Access Network, ORAN)外,亦有望大幅度提升美國本土晶片生產量。 本法案提高美國聯邦政府對科學技術研究及開發專案之授權,除授權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 DOC)、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外,還結合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 DOS)透過資金補助之方式,發展影響美國競爭力及國家安全至關重要之半導體製造等高科技產業、人工智慧、量子計算等科學研究,本法案整體編列之預算高達2800億美元,至2027年時,授權金額預計將達1740億美元,而其中將挹注超過520億美元之資金用於發展美國本土晶片之生產及研發。 此外,該法案設有靜態限制,禁止接受補助之半導體企業投資以電子設計自動化(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 EDA)工具設計或製造晶片之中國公司,換句話言,即受補助之企業不得於十年內投資或擴大生產中國製低於28奈米之先進晶片。本法案亦提供25%之稅收優惠予於美國建造、裝設晶片廠之業者,以鼓勵企業進駐美國藉以提升美國生產之晶片總量,同時藉由企業之投資帶動美國各地經濟發展,提高就業率。 藉由本法案之制定,有望降低美國對其他國家晶片之依賴,並得藉此發展科技研究,對未來全球高科技產業供應鏈將造成偌大影響,值得持續關注。